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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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中的一个警种,是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不可或缺的力量,能否很好地履行本身特有的职责,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尤其是自侦工作的办案安全和质量,因此说,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不可忽视。

本文作者就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从其意义、内容以及职业道德的养成进行了论述。

标签: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他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检察官办案,通过上案履职行使职权,维护办案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他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自侦案件现场,参与搜查,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司法警察履行好职责,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因此,本文拟就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浅谈自己的认识。

一、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本身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警察职业活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关系到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司法警察应该是依法治国、文明建设的践行者、维护者,是群众的道德榜样。

树立高尚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并将高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标准推广到工作以外的社会公共生活和业余生活中去,通过司法警察的职业行为和道德情操教育群众、影响群众,可以带动广大群众增強道德意识,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社会风尚的提高。

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也同属于国家政权机关的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中的司法警察,是公正廉洁的楷模,是人民群众寻求法律保护和帮助的“保护神”,是主持公道、惩恶扬善的司法工作者。

浅议加强检察机关法警队伍建设

浅议加强检察机关法警队伍建设

浅议加强检察机关法警队伍建设[摘要]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探讨法警队工作科学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由于法警工作的开展还处于摸索阶段,部分制度还不完善,在检察实践中,关于法警的职权、警检关系等方面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如不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检察;法警;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依法设立的检察机关自己的武装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维护检察机关开展各项工作的一支生力军,是检察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警察肩负着人民检察院中的参与搜查、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职责,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打击犯罪,保护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在实践中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队伍没有实行编队管理目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还未进行编队管理,甚至连法警的编制未达到规定的数目,有些检察院虽已进行了编队,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或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办公室人员或科室人员等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导致法警人员的作风和警容管理不到位、在检察职能方面的潜力长期被忽视。

法警虽然长期存在,但工作职责不明,给检察员办案工作带来安全隐患,甚至有些人认为检察院的法警可有可无。

(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队伍人员年龄老化根据有关规定,担任司法警察应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但实际上在司法警察的任命中,往往达不到所规定的学历条件,就被任命为司法警察。

现阶段法警队伍年龄老化问题也比较突出。

由于队伍中的人员结构不合理,正逐步影响到警务工作的完成。

(三)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保障作者:王韦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随着反腐败进程的推进,检察机关办案压力的日益增大,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检察秩序、损害检察人员安全事件呈上升趋势。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维护检察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其因公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

本文从主、客观两方面对其受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危机意识、扩大立法保护等方面予以探究。

关键词执法权益保障暴力抗法法律保护作者简介:王韦航,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10-02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人民警察警钟之一,是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担负着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干警人身安全、监督内部规范执法等重要职责,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日益增大,上访、闹访、暴力威胁检察人员安全等扰乱检察机关办案、办公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在保护办案人员安全、维护检察秩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保护检察办案安全、防范危险的最前沿,其规范执法的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导致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正常检察秩序的行为发生时司法警察在场却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往往形成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处置的尴尬局面。

二、司法警察履职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主观原因1.对法警工作重视不足,法警队伍综合素质不高。

检察院检察业务性强,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官处于主导业务工作的地位,司法警察处于辅助性工作的地位,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长期以来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长期对法警工作不重视,甚至认为法警的作用就是看看门、打打杂。

一方面导致对司法警察队伍入职把关不严,平时疏于管理,法警队伍老龄化明显。

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探索

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探索

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探索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

司法警察的任务主要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以及协助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其职能作用是为维护法律尊严、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和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在法院工作中司法警察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从司法警察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阐述了现存司法警察的性质和地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对司法警察的管理现状进一步展开分析论证。

通过分析论证得出我国现存司法警察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针对此现象,本文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进行新型建构。

将通过对司法警察的定位与工作模式来探索司法警察的重要性。

关键词司法警察定位工作模式作者简介:杨守相,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97-02一、我国司法警察(以下简称法警)的历史溯源“法警”我国古籍早有记载。

从文字渊源考证,《周礼》:“正岁则以法警戒群吏,令宫中之职事,书其能者。

与其者,而以告于上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论语》子曰: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

《孟子》:孟子明是以察秋毫之末《汉书》:“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金史·百官志》:“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

这里的“法警”、“警察”含有侦察、监察、监督、调查、预防、控制之意,与近代法警的含义大相径庭。

1902年,清政府发布变法修律诏书:“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

这是我国近代意义上最早出现的法警。

1907年清政府制定《法院编制法》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封建司法制度改革。

1908年,光绪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司法警察的正式法律章程《司法警察职务章程》颁布。

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颁布,此章程经过于北洋政府增订,持续使用直到新民族主义革命时期。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作者:袁莉袁志尧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4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但受制于此项权力的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程序性启动条件严苛、替代与缓冲方案众多等因素,实践中面临“不会用”“不愿用”和“不好用”的困境。

应当认识到,机动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之双重性质耦合、交织的集合体。

以此为前提,应当在观念引导上兼顾该项权力的谦抑性与能动性,在内部结构上调适其实体与程序条件,在外部支持上优化其决策与保障机制,以切实发挥机动侦查权的应然价值与功效。

关键词:机动侦查权法律监督侦查在我国,机动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侦查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灵活调整既有的职能管辖分工,祛除刑事立案侦查存在的阻碍,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

该项权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

[1]近年来,最高检将运用机动侦查权作为重点督办事项,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地加强机动侦查案件的办理力度。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机动侦查案件110件176人,案件类型涉及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26个罪名,所有省份均实现机动侦查办案全覆盖。

[2]可以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机动侦查权已经被初步激活。

在上述背景之下,从理论维度深入研究机动侦查权,便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有鉴于此,笔者将全面梳理机动侦查权面临的现实困境,尝试证成该项权力所蕴含的双重性质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

一、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现实困境(一)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导致不会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机动侦查权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案件本来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机动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机动侦查的原因在于“利用职权实施”;第四,机动侦查的案件必须为“重大犯罪案件”。

对于第四项要件,由于不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所针对的情形不尽相同,办案人员难以准确把握“重大犯罪案件”的具体内涵,机动侦查权不会用的问题在所难免。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1)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1)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2010-11-1 法警队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警力不足的;(二)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三)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四)其他情况需要调用司法警察的。

第三条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坚持依法用警、严格审批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

对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条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其他形式提出申请。

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申请调用司法警察表》,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调用司法警察需要携带枪支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命令的形式逐级下达。

遇有紧急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下达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

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应当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六条被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接到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后,应当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做好相应准备,按照调用司法警察命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七条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应当做到:(一)按规定时间到达集结地点,并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二)服从指挥和管理;(三)依法履行职责;(四)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六)保守工作秘密,确保警务活动安全。

第八条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的后勤保障等由用警人民检察院负责。

司法警察职权的比较考察研究

司法警察职权的比较考察研究作者:吴华文曹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8期一、域外司法警察职权的概况在美国,司法警察隶属司法行政部门,接受任务指派到法院负责审判过程的值勤工作,主要担负押解、值庭、执行死刑、保护联邦法官及证人以及相关人员、追捕逃犯、处理罪犯财产。

美国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受派遣到法院辅助法官的审判工作,与法院是工作协作关系。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将警察分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

法国学者提出:警察部门的作用,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保障具有治安性目标的立法、条例与个人签署的规章得到遵守。

行政警察所做的努力集中在预防犯罪。

对于行政警察而言,就是要防止社会秩序受到扰乱,并且在必要情况下,尽可能地恢复受到扰乱的秩序。

但是,如果有人实行了某种犯罪,这时就有必要查找谁是犯罪行为人,以便对他们提起公诉。

这种调查职能已不再属于预防性质,而属于制裁性质,这一调查职责是司法警察应当履行的警察刑事职权。

警察刑事职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履行警察刑事职能的过程中实施的有关刑事犯罪对策方面的职权。

我国台湾是大陆法系地区,司法警察隶属内政部门,行使警察职权,受检察官的指挥进行犯罪侦查,因此也称为检察官的辅助机关。

司法警察分为一级司法警察官、二级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三类。

司法警察官有如下义务:1.犯罪侦查。

一级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官、法官执行职务的职责;二级司法警察官应服从检察官、法官的指挥,执行职务;2.移送义务。

一级司法警察官应将侦查结果移送该管检察官。

3.报告义务。

二级司法警察官如果知道有犯罪嫌疑时应当报告。

台湾地区检察机关根据内部职权配置的需要,内部组织机构设有法警室等单位。

法警室属于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的行政组织,设置法警长1人、法警若干人,还设副法警长,统一受检察长指挥监督,并应服从长官的命令执行职务。

法警具体履行职权依照检察署有关长官的命令、指挥,主要是办理诉讼文书的送达,执行人犯解送、应讯人犯的借提解还,值庭、搜索、拘提、调查、扣押及通辑犯的查辑,执勤、警卫、申告受理、安全防护,电话检举的受理,及其他有关法警事务或长官交办事项。

法警队发言稿

法警大队发言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群体,这既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独立部门,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审判机关尊严的神圣使命。

近年来,司法警察承担的是大量相对简单的事务性工作,相当于打杂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院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笔者认为,新形势下,要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完全有必要对司法警察职能进行重新定位,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司法警察对妨害诉讼,在诉讼期间及强制执行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司法警察有权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权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力量。

这支队伍担负着特定的司法任务,对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为人民法院达成国家的人民赋予的各项使命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

现有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举的八种职责已经明显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对司法警察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但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中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职权等方面却少有涉及,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成了人民法院改革的边缘与死角,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发挥。

本文从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的界定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职权,从而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保障审判工作的作用。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的界定与特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立法定义是人民警察。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警务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之我见

时代经贸 2 1 0 1年 1 月 中旬 检 察 院 司 法 警 察 队 伍 建 设 之 我 见
张春 阳
( 福建省莆 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福建

莆 田 3 10 ) 5 0 1
【 摘 要】如何探 索新形势下的司法警察工作 ,促进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 能,确保办案安全 ,推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科学化、规范化。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 问题。随着检察 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 的作用 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是整体推进 司法警察工作 的有效途径 ,对确 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更好地为检察 中心工作服务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 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发表 了 相关见解。 【 关键词 】司法警察 ;队伍建设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 队的现状及其弊端 治理论学 习,业务技能培训 ,鼓励业余 自学,加强司法警 察的 从 目前的情况看 ,基 层检察 院司法警察 队工 作仍然存在一 职 业道德 、职 业纪律教育 ,认真学 习 “ 个代表 ”重要思想 , 三 些 急 需 解 决 的 问题 ,主 要表 现 为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自觉实践 “ 三个代 表 ”重要 思想 ,全面体现 “ 三个代表 ”重要 ( )司法警察人员配备不足 ,装备短缺 一 思想;进一步 熟悉各项职责 、掌握各种履职 技能 ,着力提高 自 按 照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的要求 ,在 检 察机 关专 项编 制 中 , 身 素质 ,形成警 队综合战斗 能力 ;使司法警察成 为熟悉各种武 按全 院干警人 数8 一 2 的 比例配备 司法 警察 ,然而长 期 以来 , % 1% 器装 备、现代通信 技术 、车辆驾驶 和微机使用 的高层次、复合 各基层检察 院编制严重不足 ,而基层检 察院每年反贪 、反渎 、 型 、专业型 的高素质 队伍 。 民行等部 门立案 几件至几十件 不等 ,侦监 、公诉部 门受理 案件 其 次是建立精 简效能的 司法警 察工作管理机制 通过实行 几百件 ,司法警 察人员疲于应 付。许多基层 检察院 由于 资金紧 集 中管理、统一调配 ,充分发挥 司法 警察 队员 的作 用,建立起 张或其他原 因,致使司法警察 队硬件设施相 对缺乏 ,应有 的装 灵活 高效的工作运 行体系和 点面 结合 以点为主 、集 中与分散相 备如司法警察专用 车、警械具 、电脑等都得 不到落实 。使 司法 结合 ,以分散履职为主的工作网络。 警察队伍不能形成 有效的战斗 力。 由于人员 的缺 少 ,装备 的落 再 次是建立灵活 高效的办案保 障运行机制 。院党组在警队 后,司法警察工 作从根本上就无法 正常运转 ,更 谈不上为 检察 建设上 ,要 房子给房 子,要票子给票 子,要车子给 车子,需要 工作保驾护航 ,严重影响 了工作开展 。 党组饵 决协 调的事立 即办。通过 明确职 责、全面履职 、强化管 ( 二)管理不规范 ,没有建立统一 、规范 的管理模式 理 。结合检 察机关职 能,积 极参与维护 本地社会稳定工 作,确 目前 ,检察机关 的管理原则 、制度 和方法沿用 的基本还是 保 司法 警察 工作 有序运转 ,确保办案安全 。 + 自上 而下的行政模式 ,共性多于个性 ,并非检察 系统专用 的方 ( )加大教育培训和 岗位技能练兵 力度 ,全面提 高司法 三 法 ,司法 警察 队机构 设置、人员编制等 各项工作起 步较晚 ,管 警 察业 务素质 理模式 尚在探 索、尝试之 中,在司法警 察队伍管理上 ,更是缺 《 检察机 关司法警察工 作规 范化建设标准 》中 明确规定 , 乏一整套 科学有效 的制度 ,使司法警察 队伍失去 了进 行科学 、 司法警 察 要基 本熟 悉 司法警 察职 责 ,懂检 察业 务 ,懂 办案程 有 效 、统 一 管 理 的 基础 。 序 ,会使用枪械 具、会擒拿 术、会微机操 作。这就说 明司法警 ( )司法警察职权划分、职责范围不明确,执法体制不规范 察 大队不 同于其他 业务部 门,它 是检察机关 的一支武装力量 , 三 在对 司法 警察 的定位 上, 过多 的强 调在检察 官的指挥下履 要保 证关键 时刻 能拉得 出、用得 上、打得赢 ,必须具备过硬 的 . 行职 能的司法辅助力量的性质 ,忽视 了司法警察作为司法行政力 军 事素质和 良好 的作风 。因此 ,我们要认清形势 与任务 ,结合 量, 自身所具有 的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在具体职责规定上仍存在 司法警 察工作实 际,坚持学 以致用和 按需施教 的原则,加大教 实施依据不规范、具体处置手段不 明确、执法效率低下、保 障作 育训练 的力度 ,抓好 业务培训 ,抓 好技能训练 ,通 过抓训练促 用有 限等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应对突发性事件,在检察 官不在 进管理 ,提 高人 员的 综合素质 。一要抓 好政策法规 、条例条令 现场 时,由于司法警察 在没有得 到检 察官指令 不能 自行采 取措 和检察业 务知识 的学 习。司法警察不 仅要有过硬 的岗位 技能 , 施或法律规定 的措施不 明确导致 了执法效率低下 还要有 丰富的法律知 识。司法警察大 队可组织干警 开展 以法律 二 、 对策 知识为 内容 的 比武竞赛 活动 ,着重组织干 警进行法律 知识、检 笔者认为 ,加 强基 层检察 院司法警察 队伍建 设必须做 到以 察业务的学习。 下几 点 : 要注重把提 高队伍的整 体素质纳入工作的重点,实现由 “ 单 ( )以科学发展 观和新 的法 治理念为指导 ,强化司法警 一 型人才 ”向 “ 复合型人才 ”转变 。如学历培训方面,在不影响 察职 业道 德建设人 民检 察院司法警 察在检察机关 内有其 自身 的 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为干警创造 良好的学习环境 ,争取进行第 独特作用 ’ 二学历 的学习:在业务知识学习方面 ,每周安排一定的时间,采 司法警 察职 业 是光 荣而 神圣 的职 业 ,作 为 司法 警察 应 当 取 以会代训 、知识讲座 、观 看录像 、业 务竞赛 ,定 时间、定 内 热 爱这个 职 业 ,要有 责任 感和 使命 感 ,要 爱 岗敬 业 ,忠 于职 容 、定指标、考效果等形式组织大家学习业务知识 。并且和本人 守 ,严格履职 司法警察职 业也是一个 高风险的职业 ,这就要 的岗位 目标量化考核挂钩,以检验学习成果 。二是开展 岗位技能 求每个司法警 察必须具备 不怕艰难险 阻、不怕流血牺牲 ,勇于 练兵活动,在 履行 司法警察职能 的实践中求提高,要把 司法警察 献身 的品质 。人 民检察 院司法警察 的九项 职责一言 以蔽之就是 队伍专业技能培训纳入检察队伍培训汁划 中,有步骤、有重点地 服务 、保 障检 察工作 。服务 和保障体现在 司法警察职业道 德规 抓好落实。积极支持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学历教育。广泛开展岗位 范上 ,那就要 求有很强 的大 局观念和 自觉 的服从 、服 务意识 , 练兵活动。定期组织车辆驾驶 、擒拿格斗 、武器警械使用等专业 牢 固树立 科学 发展观 和 社会 主义 法 治理 念 。司法 警察 职业 活 技能比赛和集 中调警演练,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力 动主要是依法执警 ,公平和 正义 应当成为 司法 警察职业道 德最 争在较短时间内,进一步熟悉各项职 责、掌握各种履职技能,着 基本的理念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维护司法 的公正和权威 ,是 力提高 自身素质 ,形成警 队综合战斗能 力:使司法警察 成为熟 司法警察 的职业道 德最根本性 的要求 。司法警 察要加深对 自身 悉各种武器 装备 、现代通 信技术 、车辆 驾驶和微机 使用 的高层 职责的认识 ,围绕 检察工作大局 ,突 出参与 、配合、服务 、保 次 、复合型、专业型的高素质队伍。 障办案为重点 的工 作思路 ,认真 、正确 、全面地 履行好司法警 ( 四)始终抓住 保障办案安全 这个中心 ,以服 从、服务检 察 的九项职能 ,真 正确 立司法警察 是检察 队伍 中的重要组成部 察工作大局 为 目标 ,将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确保 办 分 、是检察机关正确履 行法律监督职 能不可缺 少的重要力量 的 案安全定 为警队工作 的重 心 。警 队牢 固树立全局观念 ,加强协 观 念。只有这样 。才 能体现 出司法警 察在检察 队伍 中的存在价 作 .积极配 合 自侦部 门查处各类职务犯 罪 ,切实保 障检 察办案 值 ,才 能真正体现 出司法警 察在检察机 关 以及在 正确履行法律 的安全 ,提 高办案质量和 效率 。对职务犯 罪,大要案实施全 案 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参与 ,从侦 查阶段到诉讼 阶段始终履职 。发挥保障效 能,配 合 ( )以人为本 ,从严治警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二 自侦、 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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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8期2008年8月河北法学HebeiLaⅢScienceV甜.26。

No.8Aug.,2008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刘天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东莞523129)擅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官履行检察权的必要辅助力量,性质定位上具有司法性与行政性、辅助性与制约性、武装性与强制性等特点。

由于立法不完善及理论研究滞后,司法警察职能存在弱化的趋势。

借鉴域外司法警察职权设置及国内司法警察改革探索的有益经验,在制定及修改相关法律时,应围绕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将司法警察现有职能及权力提升到法律层面,同时赋予司法警察新的职权,这对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性质;职权中圈分类号:DFSl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8)08—0182-05TheEssencePositionandFunctionsPerfectionofJudicilaPoliceofthePeople’SProcuratorateLIUTian.xiang(IntermediatePeople’sProcuratorateofDongguanCityGuangdongProvince,Dongguan523129China)Abstract:Thejudicilapoliceofpeople’sprocuratorateisessentialassisentialassistantofprocuratorinfuIfmillgpower.Itsessencedefinitionhassuchaffects:judicialandadministrative,assistantanddependent,armedandmandatory.Asarestdtofimperfectionoflegislationandlagofresearch。

thefunctionshavetrendofrestriction.Therecentreformofjudieilapoliceprovidesbeneficialexperience.Innewlegislationandrevise,ensuringtheprocuratorfulfillingpoweristhecoreproblem.Thenthepowershouldberegulatedandauthorizedmorepower,whichisimportanttoimproveefficiency、justieeand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procuratorate.Keywoods:judicilapolice;functions;essence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欠缺立法依据及理论支撑,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模糊,实践中出现检警不分、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现象,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

因此,理论上有必要摆正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廓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明确司法警察职能探索改革的方向,更好地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一、司法警察性质与职权的规定(一)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1.法律层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这是人民检察院设置司法警察的法律根据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该法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性质上属于人民警察,但对司法警察的职权未作具体规定,只作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对司法警察的具体职权作出明确规定。

2.司法解释层面由于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缺失,为了发挥各级司法警察在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司法警察的收稿日期:2008-01—04基金项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06—2007年度省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司法警察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问题研究》部分成果。

课题组负责人:黄文艾,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课题组成员:张和林、曾种、刘天响、赵俊甫、陈巧生、林广文作者简介:刘天响.广东河源人,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182・-——万方数据职权及履行职权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详细的规定,是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

<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

<暂行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职务规则》)进一步补充细化为九项职责。

为了保障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行使的五项权力:采取强制手段权、使用警械权、使用武器权、强行带离现场权、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

(二)现行规定的主要问题尽管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改变了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机构、没有职权的状况,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作用逐渐显现。

但是,司法警察的职能依然受到很大的制约,除物质因素外,主要问题是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缺乏成熟理论的支撑和指引,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滞后,职权配置不科学,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中与检察官的权利和责任模糊,不利于司法警察开展工作。

具体表现在:1.司法警察职权狭窄、模糊。

首先,职能狭窄,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

现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仍偏重于安全保卫,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够,相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壮大、素质的提高及管理的完善,现行司法警察的职能与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其次,职权模糊,保障无力。

<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看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其实不然,比如可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又如何执行?强行带离现场后怎么处理?均语焉不详,难以操作。

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而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拘留权,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司法警察承担了一些与其性质不相符的职能,如送达法律文书,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书有一百多种,都由司法警察送达须投入大量警力,除有秘级、有危险性的重要法律文书应由司法警察送达外,其他法律文书由书记员送达更为合适。

2.影响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按照现行规定,司法警察基本成为检察官的附庸,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

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也使得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问的权责不清,实践中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者以警代检的情形,更甚的是彼此之间难以形成互相监督的关系,如在实践中,有时由于检察官不在场,司法警察在没有得到检察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或是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往往不敢制止,司法警察对检察官违法的命令不敢违抗等,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3.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职能没有科学界定,权责不清,难以形成科学分工,难免产生推诿、扯皮现象,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另外,一些本可以由司法警察行使的职权而没有赋予司法警察行使,也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如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规定在过去检察机关投有组建法警队的情况下是合适的,现在检察机关组建了法警队伍,拘留、逮捕完全可以由司法警察执行。

二、拓展职能的实践探索和域外司法警察制度借鉴(一)各地近年来的实践探索为了更广泛地参与检察活动,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几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积极探索,拓宽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途径和方式。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1.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的探索(1)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近年来,公诉人在出庭过程中遭受围攻、谩骂、殴打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公诉人被报复杀害的案件。

如何保护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人身安全,是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面临的紧迫问题,而<暂行条例》和<职务规则》对此并未规定。

深圳市检察机关在率先作出有益的探索,形成司法警察保护公诉人出庭的制度。

该院司法警察从两方面保护公诉人出庭:一是为公诉人进出法庭、庭审期间休息提供安全保障,消除隐患。

法警支队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为出庭公诉人划定专门停车位,开辟公诉人进出法庭专用通道,为公诉人配备休息室。

这样,基本实现公诉人与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分隔,保障公诉人出席法庭的安全。

二是与公诉部门建立预警机制,派员护送公诉人出庭。

公诉人结合案情及掌握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法警护送出庭的,由公诉人向法警支队预警并提出申请,法警支队根据预警情况派员护送公诉人出庭。

(2)开通检察“警务110”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针对该院案件多,女干警多,执法环境复杂等特点,法警大队设立检察“警务110”。

主要职责是处置涉及本院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突发和重大事件,维护本院办公场地和干警的安全。

“警务110”报警系统每天24小时均有法警值班,并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

当干警在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需要法警服务和保障时,可拔打报警系统求助。

接到报警求助后,值班员按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迅速下达处警指令。

法警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处警。

“警务110”开通至2006年底,该院法警大队先后接处警18次,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3)协助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由于案多人少,办理提审手续占用时问长与办案干警人手少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制定了“司法警察协助刑检提审”的方案,在刑检提审过程中,将“提”与“审”有效分离,“提押”、“还押”交由司法警察来承办;同时,在提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也交由司法警察来执行;检察官将时间和精力用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理中,从一183—万方数据而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司法警察参与提审前,刑检部门的检察官平时每天每人最多只能提审3—5名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参与提审后,每人每天可提审5—8名犯罪嫌疑人。

(4)履行证人保护职责2004年8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了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制度,以规范化条文形式,系统明确地将证人保护责任、程序和措施等规定细化于日常侦查工作中,建立起初步的证人保护制度,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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