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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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评析

摘要:密尔从自身的时代出发将自由与功利主义相结合,从功

利主义的角度对“自由”作出新的解释,并将个人自由从社会中划

出来,以便使个人自由既不损害他人和公共生活,又不破坏公共权

威,同时又不使他人和公共权威危害个人自由。为了确保个人自由

的实现,密尔主张个人思想言论自由、政府对个人的有限干预等,

鼓励人民大众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为自由主义的发展注入了新

的活力。

关键词:密尔;自由主义;个人自由;有限政府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9-0118(2012)-06-00-03

自由主义作为西方社会重要的政治传统,影响着西方社会政治生

活的发展历程。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在于捍卫个人自由,然而,19

世纪的英国在民主化和大众化的影响下,社会上出现一种趋同化现

象即“社会暴虐”,它迫使社会中的非主流意见向主流意见靠拢、

整合,使个人的思想、言论自由等权利遭受极大的威胁,如何妥善

的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成为自由主义者亟待解决的问题。当时英

国功利主义学派思想家密尔对这一问题有过深刻的思考,文章将通

过对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分析,探讨他是如何在不违背自由主义基

本原则的条件下处理这一问题的。

一、传统自由主义的困境

自由主义作为一个系统的思想体系,出现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来又在18世纪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中得到传播和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维护政治统治的主要理论工具。这一时期的自由主义者以“天赋人权说”、自然法、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武器阐述自由思想。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的天赋权利朝不保夕,应该建立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君主来对个人的权利加以保障。他的契约理论尽管以个人自由为逻辑前提,却没有意识到权力高度集中于君主一身,社会就没有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对其加以制约,这样表面上制止了混乱,但长期积聚的反抗力往往会以更加强大的爆发力释放出来,最终导致更大的社会动乱,其结果必然致使个人自由成为一纸空文。斯宾诺莎指出了自由的重要性,但他只承认思想和言论自由,反对个人行动自由,最终个人自由仍无法保全。洛克把个人自由视为自然法赋予人类的基本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并将人的天赋权利作为政府权力的最低限度。为保障个人自由他又提出法治与分权理论来限制政府,但遗憾的是,洛克同样没有考虑到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因而无法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有机统一起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注意到天赋自由与现实不自由之间的矛盾,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认为实现个人自由的必要前提是建立公民社会,并且个人要无条件的服从“公意”,用“公意”代替个人意志,淡漠了个性自由,使个性自由与社会“公意”对立起来,所以卢梭也没有摆脱自由主义的困境。传统自由主义者都把自由、生命和财产看成人的不可剥夺、不可

转让的天赋权利。认为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个人价值是社会的终极目的。虽然社会的价值最终是通过个人价值的实现而实现的,但是传统自由主义对个人天赋权利的过分强调导致法国大革命的恐怖行为和无政府状态,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一些自由主义者开始怀疑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然法理论在学术上的不当和对社会影响的危险,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理论基础逐渐被功利主义理论代替,然而功利主义者在追求社会整体的福利时又将自由主义推向另一极端,使个人自由面临社会集体的压制,这也不是自由主义者所期望的结果,因此如何使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就成为自由主义者努力的目标。尤其是19世纪,在轰轰烈烈的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自由主义者逐渐认识到只有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社会才能进步。

二、密尔关注自由的视角

密尔敏锐地洞察出传统自由主义的困境,因而他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是在继承传统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现代改造,使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与政治现实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推动传统自由主义向现代转型。在个人、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密尔认为个人始终是社会和历史的主体,个性发展是社会历史进步的原动力,政府和社会只不过是保障个人自由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因此,对密尔的政治思想可以从个人与社会和个人与国家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个人与社会

密尔主要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来透视公民自由问题。在他看来,一方面,个人自始至终是社会和历史的主体,社会价值归根结底在于组成社会的所有个人的价值;另一方面,个人自由的发展应当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个人价值的实现同样也不能损坏社会价值。因而他在《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的讲“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它远非什么新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几乎从最远的年代以来就在划分着人类;不过到了人类中比较文明的一部分现在已经进入的进步阶段,它又在新的情况下呈现出来,要求人们给以一种与前不同而且较为根本的处理。” [2] 密尔所指的“新的情况”是在激进民主主义的冲击下,英国中层和上层阶级中出现一种不神圣的同盟,它试图阻止非正统意见,压制个人的意见,使整个社会呈现一种令人窒息的“大众的平庸”。现实政治中,所谓“人民意志”也不过是最多数或最活跃的一部分人的意志。这个多数的人民会压迫其余的少数,使他们的意见得不到自由表达,导致多数对少数的压迫,即“多数的暴虐”。更为可怕的是这种“多数的暴虐”会延伸到社会,形成“社会暴虐”,这种暴虐可能会比社会上其他任何的政治压迫更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方法,它所依靠的力量除行政办法外,还有“得势的意见”和“习俗的势力”,它将奴役到人的灵魂。

为了防止社会暴虐,就要找出社会合理干预个人的限度,正确处

理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威的关系。个人的力量对于社会是十分微弱的,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需要为个人抵抗统治权力提供一种社会支持,因此密尔认为须在社会生活中对个人自由划出一片领域,使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拥有一切自由。他把人的全部行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行为是只涉及本人,一部分是涉及他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著名的“群”(社会)“己”(个人)权界论,即“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或是法律的惩罚”。[2]因此是否危害他人,就是“群己权界”的“界”之所在,也就是社会对个人自由合法干涉的度。密尔认为对于本人自己,个人是最高主权者,在涉及自己的活动领域中,个人享有完全自由,这种自由是绝对不可侵犯的。这些自由包括:第一,意识的内心境地,即思想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第二,追求个人志向和趣味的自由,即选择个人特殊生活方式的自由;第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即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从事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及其他活动的自由。当这些自由在一个社会中得不到充分的尊重的话,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社会。只有当个人行为妨害了他人时,这种行为才被放进法律或道德的范围之间,此时人类才有干涉他人的自由。

密尔认为个人在充分扩展自身自由时如果不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他们就能在一个文明社会里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的幸福,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幸福与进步。密尔指出:“进步的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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