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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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管

【摘要】针对宏观金融经济环境的变化,立足于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现实,从长期性、稳健性视角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监管模式,提出了中国长期的保险监管模

式应逐步实现从目前的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向偿付能力为主的监管制度、从现行静态监管模式向动态监管模式、从目前的分业监管制度逐步向统一监管制度的根本性转变。

我国内地保险监管的职能、方式及主要任务

一、监管的职能及目标

保险监管,通常是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就监管体系来讲,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督形式。

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监管职能,依照法律、法规集中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中国保监会的基本职能:一是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分为四个方面:1.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2.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3.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4.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职能,我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努力建设一个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要素完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监督保险企业规范经营、具有充足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监管的方式

目前,由于我国内地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企业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中国内地的保险监管必须实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式,即不仅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产品及费率等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可以说,中国内地保险监管采取的

是较为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同多数国家一样,目前中国内地的保险监管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立法途径。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颁布实施了中国第一部《保险法》,这是一部集保险业法和保险监管法于一体的法律,是规范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也是中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二是行政途径。行政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环节。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进行日常监管,并根据《保险法》制定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章,规范、引导保险业健康发展。

三、当前监管的主要任务

针对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考虑到保险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只能在其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中国保监会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确立了“以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以整顿市场秩序为突破口,完善内控,加强监管,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保险监管指导思想。当前的主要任务是:

(一)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一是大力整顿保险市场秩序。主要通过整顿非法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活动、坚决制止恶性竞争、清理保险中介市场等,力争使保险市场秩序在今年有一个明显好转。二是引导保险公司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指导思想,督促保险公司走集约化经营的路子。三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经营,堵塞管理漏洞。

(二)健全保险政策和法律体系。一是抓紧制定与《保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对现行的保险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改、完善和补充。三是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指导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完善监管报表格式和管理办法。四是制定《中国保险业中期发展规划》,明确保险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并制定相应的保险产业政策。

(三)积极推进保险体制改革。一是加强中国保监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保险监管职能。同时,抓紧设立保监会派出机构,健全基层保险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量。二是进一步落实分业经营原则,适时成立政策性保险机构,继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三是推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目前我国各省已有20多个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在积极的筹备之中。

(四)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市场。自1992年9月国家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试点以来,截至1998年底,共有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的9家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设立了12家营业机构。最近,中国保监会又批准4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实践证明,对外开放中国保险市场的试点是成功的,效果是好的,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经济全球化下西方保险监管模式的转换

经济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门研究人们在既定约束函数下为达到某种目标函数而作出行为选择的科学。保险监管模式其实质是研究保险监管机构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保险监管的某种预期目标而作出的监管行为的选择方式。其监管模式的初始选择取决于其初始的目标函数和约束函数的限制。而其模式的动态变化则是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初始目标函数或约束函数的变化乃至两种函数的同时变化而作出的动态调整。

西方保险监管模式的转换与经济全球化下保险监管的约束函数和目标函数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联。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在全球范围内席

卷而来,以银行业、保险业为主导的现代金融产业是这次全球并购潮中的重中之重。外部竞争环境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这种外部约束条件的变化诱导了西方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导致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使得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步淡化。但遭到了建立在唯一的稳定性目标之上的严格的监管模式的强约束限制。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持续近一个半世纪的保险监管的稳定性目标函数,并对保险监管目标函数加以修正,由一维的稳定性目标转为多维的目标函数,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和扩张性目标以及其他目标。其中,效率目标是第一性的,它是实现保险体系的长期稳定性目标和长远扩张性目标的前提条件。因此,放松保险管制,建立密切配合的保险监管模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各保险监管机构的必然选择和努力方向

二、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的特点、假定前提及其效用分析与西方现行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相比,中国现阶段保险监管从整体上仍然属于较为严格的监管模

式,其独特性表现为:(1)单一的分业监管机构。1998年成立的中国保监会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独立行使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2)直接的实体监管

方式。着力于对单一保险企业的直接监管,即通过一系列法规条文严格规定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准则,如保险企业的创设制度以及业务监督、财务监督、人事监督制度等等,并由保险监督机构(保监会)贯彻执行。而对保险业整体的间接的中

介监管指标-偿付能力要求不高,采用单纯的固定最低资本额模式,监管力度不够。(3)严格的监管内容。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内容不仅涉及范围广,并且限制性很强。

中国现行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当且仅当在下述假定前提条件下发挥效用:(1)完全封闭经济或次级封闭经济环境,即在一国经济下,假定不存在外部保险力量的竞争或外部保险力量薄弱,对内资保险企业的竞争性影响可以忽略不计;(2)

内部保险市场的不完全性。包括保险市场主体不完全、保险市场客体不完全,尤其是保险市场结构呈现出强垄断性,即一国国内保险市场结构为完全垄断型或寡

头垄断市场模型,并且保险市场容量很大,保险需求量强大于保险供给量;(3)

计划机制在一国保险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在保险市场中基本上不发挥作用,即便发挥作用,效果也不明显;(4)保险业为一国的幼稚产业,其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甚远,保险业处于一国的初级发展阶段;(5)资本市场不成熟,资本市场自身的投机性风险很大;(6)保险监管体系处于初级形成阶段,包括保险法规体系不健全、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不成熟;(7)保险市场缺乏信息传导机制,信息不对称现象尤为严重;(8)保险监管技术落后。对保险业的监管尚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更难以建立起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全国性保险监督预警系统;(9)社会宏观经济稳定,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并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10)国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和保险识别能力。

根据上述假定前提条件,我们将中国保险业步入经济全球化之前的保险监管模式划分为两个阶段分别分析其适用条件和效用状况。其中,第一阶段为1980-1991年期间。这一时期先后仅有英、美和日本的16家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联络机构,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几乎处于完全封闭的经济环境之下;而中国保险市场上仅有四家保险公司,截至199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当年全国保费收入的98%,中国保险市场近乎处于完全垄断市场模型;1991年保费收入仅为239.7亿元,保险深度为1.11%,保险密度为20.93元。①保险业是中国新兴的幼稚产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资源完全通过计划机制配置;资本市场几乎不存在;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形成,保险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管理局的保险处,并仅有一部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性的保险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及其经营、财务等方面均无具体规定,法律效力不明,保险监管乏力;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垄断,缺乏透明度;宏观经济尽管出现过两次较大的经济波动,但实际GDP年均增长率仍为8.7%.②上述现实条件与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的假定前提条件基本吻合。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在这一时期的效用较大。主要表现为:保险体系的稳定性强,保险企业经营性风险很小。然而,由于存在对保险企业的过度保护,保险管制费率过高,保险企业获得巨额垄断利润,使得保险供给量难以达到社会最优需求量,垄断势力造成的无谓损失大。从整个社会效用来看,这一时期保险体系稳定性大于效率,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政府失灵。相对而言,其监管模式使这一时期的政府有效高于政府无效。

第二阶段为1992-1996年,这一时期是中国保险业迅速成长的时期,保险市场开始实质性地对外开放,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分公司开始,这一时期出现了12家外资保险公司,1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但外资保险力量未能构成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威胁,可以说中国保险业仍处于次级封闭的经济环境之中;中国保险市场由四大家保险公司扩大到9家保险公司,但四大保险公司垄断着中国保险市场,尤其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占绝对垄断优势,中国保险市场处

于寡头垄断甚至完全垄断阶段;由于外资保险力量的介入和国内新生的保险供给主体的加入,这一时期保费收入由1991年的239.2亿元增加到1996年的776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7.72%,保险深度由1.11%上升为1.14%,保险密度由20.93

元增加到110.65元,③在中国保险领域验证了“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定理。尽

管如此,整体上讲,中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资源仍主要依靠计划机制配置,市场机制开始引入保险市场,但存在严重的缺陷;保险监管体系处于初步形成阶段,1995年中国第一部正式的保险法规《保险法》颁布,保险监管机构由原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处升格为保险司,专门负责保险市场的监管。这些均为保险监管的法制化、正规化铺平了道路;中国资本市场初步形成,但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其运行缺乏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投机性很强;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阻隔,信息传导机制尚未形成;宏观经济虽出现过建国以来最为严重的通货膨胀,但实际GDP年均增长率仍高达11.58%.④因此,这一时期的现实条件基本符合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的假定条件。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在这一时期的边际效用和总效用均较大,一方面体现为存在着较高的相对效率,中国保险业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发展,保险企业获得了远远高于世界保险平均利润率的报酬。另一方面,保险体系的稳定性并没有因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而受到影响。主要是因为:一是这一时期保险企业数量不多,市场竞争程度不高,保险公司能获得高额的利润,因而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未受到保险业高速发展的冲击;二是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实际GDP年均增长率高达11.58%)有力地支持了中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三是这一时期较高的通货膨胀率⑤不仅没有对中国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反而产生了较强的正面效应。与此同时,这一时期也存在着较严重的效率损失,具体表现为: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现行保险监管模式未能及时有效地引入规范的市场机制,导致中国保险市场无序竞争的开始,规范中国保险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目标几乎化为乌有,

为后来低效的保险监管留下了“后遗症”。第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制,使

得保险费率仍大大高于边际成本,投保人的一部分消费者剩余为保险人侵占。第三,1993-1995年严重的通货膨胀使得投保户保单的现金价值贬值,既严重侵蚀了投保户的经济利益,又影响了保单的保障性。整体来看,这一时期现行保险监管模式的正面效应大于其负面效应,政府监管相对有效。

五、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监管模式的两难选择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保险监管面临的现实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中国保险业的封闭经济环境已为中国保险市场较大规模的对外开放所打破。截至2000年6月,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有11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0家,1家外资保险公司正在筹建,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代表处有202个,其中一百多家外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等候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近5年内中国保险市场将对外资保

险公司全面开放,中国保险业即将置于开放经济环境之下,国内保险市场的国际竞争程度将趋于白热化。与此同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做出了重大的调整,自1996年以来,央行连续7次银行利率大幅降息,年利率由调整前的10.28%降为现在的2.25%.在这样的现实状态下,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必将受到严峻的挑战:一

方面,计划机制配置保险资源在实际运行中遇到障碍。经济全球化给中国保险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计划管制,诱使保险企业通过提高保险代理佣金和变相回扣提高市场竞争力,长此下去,其结果是保险成本不断攀升,加之资产运用手段单一,资产收益得不到保证,经济效益急剧下降。保险企业的实际费率已到了危险的边界,最终会导致某些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的利益也无从保护。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也使得中国保险体系呈现出严重的危机。中国现行保险期限结构的不对称,我国保险公司多以长期负债为主,资产运用却以短期的银行存款、国债为主,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央行的七次降息,导致寿险公司的资金盈利能力日趋不足,出现严重的利差损失。加之

1992-1996年中国保险业盲目的数量扩张,年均保费增长率29.6%,使得中国保

险业在现行保险监管模式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偿付能力压力,中国现行保险体系存在着严重的危机。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外竞争的加剧,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现行保险监管模式的某些重大的假定条件不能有效地得到满足。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不仅效率目标难以实现,而且初始目标

—稳定性也无法达到。实践证明,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至少是不完全适用的。

然而,经济全球化下,也存在着现行保险监管模式适用的其他诸多假定条件。主要有:(1)内部保险市场的不完全性。一是保险市场结构的高度垄断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两家的市场份额仍高达70%.二是保险市场主体的不完全性,不仅表现为现有保险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而且保险市场中介主体残缺不全,保险公估人缺位。三是保险市场客体的不完全性,表现为97%的再保险市场为国外再保险公司把持;(2)计划机制在保险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严格的产品报批制度使保险公司缺乏充分的产品设计、开发自主权,保险公司未能成为保险市场的经济主体;(3)保险市场缺乏信息的获取、加工、披露、

反馈的良性循环机制,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了保险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六、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长期来看,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监管模式应逐步向国际通行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过渡,其前提是必须改变不符合宽松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约束条件,并随着其约束条件的变更,对现行保险监管模式进行渐次的边际调整,以避免短期严重的失衡,最终形成完善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以实现保险监管的稳定性、效率以及适度保护民族保险业的目标。为此,中国保险监管应致力于下述几个方面:

1、理顺国内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如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健全保险市场的主、客体,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的信息传导机制,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引进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达到当前规范性监管的目标。

2、进一步规范中国资本市场,变短期的投机性市场为长期的投资性市场,从而为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建立稳健的投资环境创造条件。

3、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尤其要根据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业的现实环境变化适时地调整过时的保险法规,并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完善现行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

4、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多层次的教育体系,借助各种宣传手段,培育国民的保险知识水平和保险辨别能力。

5、根据中国保险业的国情,借鉴西方先进的监管技术,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逐步将一年一度的年终检查式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以信息传导机制为基础的日常监管,最终向风险监管模式过渡。

6、在当前坚持“分业经营”原则的同时,加强在某些金融产品经营和金融业

务领域的交叉试点,尽快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对话制度,为最终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打下基础。

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保险监管的法制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将不断提高。经过监管部门和保险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保险市场秩序将会得到根本好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明显增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将加快。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体系必将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③周骏、朱新蓉、李念斋主编:《2001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第208页、213页、212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②根据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整理。

④根据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整理。

⑤ 1993-1995年间的通货膨胀率分别高达13.3%、21.7%、14.8%.根据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整理。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 架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建立科学有效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制定本整体框架。 一、体系名称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中文名称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英文名称为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C-ROSS)。 二、总体目标 (一)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 (二)守住风险底线,确定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 (三)积极探索适合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中国经验。 三、整体框架构成 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

(一)制度特征 偿二代的制度特征是基于我国保险市场环境和发展阶段特征的一种现实选择,是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体现在偿二代体系的具体原则、方法和标准之中。 制度 特征 监管 要素 监管 基础

1.统一监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包括对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统一监管不同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分散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特点。 偿二代应充分发挥统一监管效率高、执行力强、执行成本低的优势。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在制定统一监管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差异,适应不同地域保险市场监管需要。在定量监管方面,主要是保监会机关对保险公司总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监管标准需要尽量统一;在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方面,对于与分支机构相关的风险,可以体现一定的地域差异。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 2.新兴市场 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在市场规模、发展速度、产品特征、风险管理能力、人才储备、国际活跃度等方面与成熟保险市场存在一定差异。 基于新兴市场特征,与成熟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偿二代应当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及时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Visual Basic 程序设计作业(2011-6-1 一、选择题(将符合题意的描述选项前的字母填到题后的括号中) 1.以下对Visual Basic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D )。 A.Visual Basic是可视化的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 B.Visual Basic采用事件驱动的编程方式。 C.Visual Basic具有强大的数据库访问能力。 D.在VB的集成开发环境中,对象的属性只能在属性框中设置。 2.以下关于类与对象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D ) A.同类对象的集合与抽象称为类。例如学生是类,学生中的李梅则是对象。 B.同类型的对象具有相同的属性和不同的属性值。 C.工具箱中的控件是类,当把一控件“拖动”到窗体上,并为其赋给属性值后,就是对象。 D.类的属性值可以在属性窗口中设置。 3.在下事件过程中,下列有关对象、事件和方法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D 。 Private Sub Command1_Click( Form1.Print “我们学习Visual Basic程序设计” End Sub A.Command1是对象,Click是对象响应的事件。 B. Form 的方法是Print。 C.一个对象只能响应属于自己的事件。例如Command1可响应Click、DblClick 事件,不能响应Load事件。 D.事件过程可以用End Sub结束,也可以只用End结束。

4.执行以下命令,不能在相应对象(如Form1、Label1、Text1)中显示“学习VB”的语句行是( C)。 A. Form1.Print “学习VB” B. Label1.Caption=“学习VB” C.Text1.Caption=“学习VB” D.Text1.Text=“学习VB” 5.在Form、Text、Label中都可以显示文本字符。以下描述中错误的是:( D A.可以用Font属性在在对话框中设置字体、字型和字号。 B.可以用ForeColor属性设置字符的颜色,用BackColor属性设置字符的背景色。 C.若要将标签框成为透明,可通过设置“Label1.BackStyle=0”来实现。 D.若要将文本框成为透明,可通过设置“Text1.BackStyle=0”来实现 6.在运行时,若要使文本框获得焦点,可调用文本框对象的( C 方法来实现。 A.Refresh B.GetFocus C SetFocus D.Text1. Focus=”焦点” p 说明:若能将光标置于Text1span中,则称Text1 “获得了焦点”。 7.Form中有三个对象:Text1、Text2、Text3,执行下列语句( D ),可使光标在Text3中闪动,即Text3获得焦点。 A. Text1.SetFocus B. Text3. GetFocus C. SetFocus.Text3 D. Text3.SetFocus 说明:此题与前一题同。 8.以下描述了在窗体中添加控件的方法。其中错误的是()。 A.在工具箱中单击所需的控件,再将鼠标移动到窗体区域内时,光标变为”十”字形,这时在窗体中拖动鼠标即可绘制所需大小的控件。 B.在工具箱中双击所需的控件,可在窗体中自动绘制出该控件。 C.将工具箱中的控件拖曳到窗体中,可得到相应的控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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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降费开展不良价格竞争,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诚信度。(3)规范保险企业保险承保业务和理赔服务,提高保险业服务的社会公平度。提高信息化监控手段,将保险企业承保业务和理赔服务全流程数据进行集中管控,集中考评,提高保险承保、理赔的社会公开度。(4)严控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提升保险企业资本经济效益的同时,提升保险业的社会竞争力。通过监控保险企业财务状况,特别是资金运用状况,不仅可以很好的评价一个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还能评价一个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发展潜力。 二、明确保险监管运行目标,提高保险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 创新已经为中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 活力,而中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创新更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着强有力的保障。保险监管必须明确运行目标,顺应市场创新形势,不断提高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为了提高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本文通过对当前中国保险监管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尝试性提出以下几点当前中国保险监管运行目标:(1)优化保险业产业结构,提升保险业产业链关联效应,以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作为现代服务业,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与经济发展、居民需求相矛盾的问题,如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的提升程度与居民保险服务需求的矛盾等等,要推动中国保险业的

最新我国保险业三大监管难点及对策

我国保险业三大监管难点及对策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即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刚刚步入法制化轨道。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保险市场秩序还没理顺,业务质量低。由于保险市场不成熟,监管力量还比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坏性的价格竞争较为普遍,导致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有些公司不计成本跑马占荒,扩大了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业务质量降低,赔付率居高不正有的为了公司自身的费用,不顾风险,扩大保险责任,采用以赔促保,搞人情赔付,关系赔付,致使保险企业利润低微,甚至亏损经营,无法积累资金,直接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资金资产管理混乱,资产质量低。个别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已经发生,存在资本金虚假,资本金不到位或与其业务规模不相适应的情况。有的保险公司不足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动用保险资金搞投资、贷款、拆借和三产,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其中绝大部分难以收回,已经形成呆帐、坏帐。有些保险公司挪用、挤占责任准备金,购置办公用房、宿舍、汽车等固定资产,影响了资金的流动性。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监管对策: 2、建立保险企业风险评级制度。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监督和指导,通过监测有关风险状况指标,如财产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变动率、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应收保费率、流动性比率、资金运用比率、单个险种保费收入比重、综合费用率、准备金变动率、资本及盈余变

动率、资金运用率、资金运用效益率等,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评级,对评级情况进行通报,对保险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守规守法经营,并逐步做到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评级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监管保险经营主体,维护市场秩序 近几年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但也出现无序竞争、各自为战的局面,主要表现如下: 支付保险费回扣。有的保险公司收取标准保险费后,在帐外暗中给予投保人钱物或其他利益等,其方式五花八门,多种多样。 利用高手续费。低费率争揽保险业务。在市场竞争中,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采取支付高额手续费和提供超低费率的做法。个别公司支付的手续费竞高达60%以上。保险公司不顾保险的经营原则和大数法则,使费率大幅度下降,其结果不仅使保户在受损时得不到偿付保障,危及保户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业利益,破坏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侵犯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出来的保险条款有半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此险种。有些保险公司为展业需要,擅自使用竞争对手在保险期内的条款,或者以竞争对手条款为基础,调低保险费率,通过签订书面保险协议的形式进行承保。这种行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侵犯了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 地区壁垒。保险市场竞争要求保险的地方市场、全国市场和国际市场形成统开放的体系,因此保险高层竞争在本质上是排斥地区封锁的。而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存在地区封锁,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这种情况多表现在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置的核准和审批上。

3-保险监管(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9号) 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暂行)》(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指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指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我会。如暂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将上述信息报送我会。 二、各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指引》各项要求。对于近期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运用经济资本方法确有困难的公司,应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在此之前,可由审计委员会暂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本《指引》生效后,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一式六份,并视为已履行了保监发〔2007〕23号文要求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人身保险行业和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风险是指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指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二)匹配性原则。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确保公司资本水平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三)全面性原则。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渗透至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对每一类风险都应全面认识、分析与管理。 (四)全员参与原则。公司应建立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相应机制,各级别员工都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开发相适应的风险量化技术,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实现定量与定性方法的有机结合。 (六)不断优化原则。公司应不断地检查和评估内外部经营管理环境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及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公司应按本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全面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应与公司管理和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金融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号 《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保险X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公司法》(以下简称《X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X公司实行统壹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X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且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X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X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X公司依法设立的分X公司、中心支X公司、支X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X公司,是指保险X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X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X公司,是指保险X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X公司。保险X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X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壹家分X公司作为省级分X公司。 保险X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壹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X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X公司同时负责前俩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X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运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或者变相运营保险业务。

关于保险监管现状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保险监管现状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会在较短时间内全面开放,这对我国保险业将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由于保险公司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影响着所辖保险机构的仅有决策,决定着整个保险行业结构与功能,为了维护本国保险市场体系安全稳定地运行,保险监管机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体系和现状。构与所管理的保险公司面临相似的挑战,因此,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对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维护保险业的资金安全,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有重大意义。然而,我们保险监管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未于国际接轨,这必将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障碍。 一、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的力度不够。目前我们都保险监管还是不够严格, 市场无序竞争比较激烈,随着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市 场竞争逐渐白热化,一些公司采取各种手段降低保险费率,高额支付手续费,甚至把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手续费率 (4%)提高到几倍以至十几倍,搅乱了市场秩序,阻碍市 场健康发展。 2、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控不严。随着一批保险主体 的入市,高管人才严重短缺,各公司之间相互挖人,甚至 利用一部分品质、素质、业务能力相对较差的人员做高管,这些人一旦进入保险公司做了高管,就会采取非常手段进 行不正常经营,增加经营成本,加大经营风险,破坏市场

秩序。 3、对理赔及服务监管不到位。目前,社会上对保险公司 理赔意见最大,理赔难已经成为投诉很高的案例,一些保 险公司承保时候说的天花乱坠,到理赔时候会以种种理由 不赔,惜陪、拖陪、无理拒赔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诉讼案 件连年增长,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声誉,给保险行业到来 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建议 1、加强保险监管力度,建立一支过硬的保险监管队伍,严格 按《着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监局90号文件,严格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彻底铲除破坏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保险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加强高管人员的审批制度,严格把控高管人员的审核,对 那些不符合高管要求的人员要坚决拒之门外,维护保险公司高管队伍的清洁,严把人员进口关。同时,要对高管人员定期进行系统培训,从法律、经营、管理等进行全面培训,提高高管人员的素质,加强法制观念,达到每一个高管人员都能依法经营,使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要重点抓保险公司的理赔以及客户服务工作。要把理赔监 管纳入重要的管理日程,对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规定理赔负责质量,提高理赔速度,限期赔付的高压监管制度,对投诉案件要认真对待,对投诉率较高的

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分析

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分析 保险监管,是目前关于保险业研究的热点问题。严格性,是保险监管的基本特征。保险监管的严格性,根源于保险经营的特征,也为保险业是特殊金融业的性质、特征所规定。 关键词保险经营保险监管严格性学科分类号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型监管和宽松型监管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方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的监管。保险监管的这种严格性源自何处?有何理论基础与依据?其严格性又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这种严格性对保险监管的实践产生什么样的要求?本文从保险业自身特点的分析出发,系统分析上述问题。这种研究是一种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在实践上可以为形成我国高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提供依据。 一、保险业的特点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必然性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与效应上,体现在保险经营方式与内容的特殊性上,还体现在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项内容而与其他内容的联系与区别上。

(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一种具备特殊形态的商品。一般商品有着可以凭五官感觉到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其需求欲望较容易被激起,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需要用比感官层次更高的思维去体验,因此其需求欲望较难被激起;作为一种隐形消费,保险消费感受同需求欲望一样不直观,甚至比生活服务、一般金融服务等隐形消费更难体验。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个方面是: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2]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2.11 【实施日期】200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16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

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

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中存在监管对象不完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弊端。目前,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呈现出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保险信息公开化、保险监管法制化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的对策是: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完善信息传导机制、并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对象不完全 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市场监管 【摘要】保险市场监管是保险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但我国的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保险市场监管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引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问题的论题,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我国面临的监管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市场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市场监管 一、保险市场监管案例 山西大同的王女士在某险企购买团体年金保险,近10年一直有定期返还,直到2012年5月她和其余十几位投保人被告知,该团体年金保险负责人因诈骗被拘捕。十几位投保人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时,得到的回应却是,这是个人诈骗行为,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据王女士介绍,近10年来,团体年金保险的年利息水涨船高,到2010年利息涨到了8.5%,就又介绍一些朋友加入。据另一位投保人马女士介绍,该保险公司负责人说2003年保险公司团险部推出一款团体年金保险,收益比银行略高,十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千元,一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百五十元,马女士便在2010年1月4日投入2万元,利息收入相当不错,在2011年又选择投入10万元。到了2012年,警察局通知他们,保险公司负责人出事了,这是诈骗。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说没有开过这个险种,不负责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误导、骗保、欺诈等行为时常发生,保险市场监管力度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和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被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第二,保险业监管机构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保险市场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的监管模式,摒弃以对保险人的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模式。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监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行为能力和偿付能力,但监管的核心将将逐步转换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将监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加强。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更何况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监管

保险基础知识第14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第三节保险监管的内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大家对保险监管的概念、目标和方式有所认识,明确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掌握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成及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等内容,熟悉并了解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 [学习重点] 一、保险监管的目标 二、保险监管体系 三、保险监管方式 四、保险监管的内容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及其必要性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监管制度 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证。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保险监管主体

即监管者,是指享有保险监督管理权力并实施监管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即保险机构机关。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保险监管,监管机关就是财政部。二是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关。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是1998年11月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四)保险监管行为的性质 一方面保险监管行为是强制行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必须接受监管;另一方面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P383 (五)保险监管的内容和对象 监管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监管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监管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即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六)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0-4-27 实施日期:2010-5-28 有效性:有效 专业分类:行政法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28日起实施。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

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doc 6页)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doc 6页)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7.加强保险业监管的国内和国际合作。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 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

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

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1980年我国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保险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保险监管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专的发展过程。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保险业在迅速发展和壮大自身的同时,也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承受更多的可能来自国际金融保险市场风险的影响。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就成为了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大热点和难点。本文从界定保险监管的基本含义入手,相继介绍了保险监管的特征、主要理论、主要内容,分析了我国保险监管的形势及现状,并就现今我国保险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保险;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1引言 1.1研究的背景 中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正置于一个机遇与挑战并重的时代。近二十年来,中国保险企业年平均保持了两位数的高倍增长,尤其是保监会成立后,保险监管体系与法律环境的初步建立日趋完善,保险企业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同时,我国的保险业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当前的中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除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外,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实力都比较弱,这既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也难与国内外资保险公司、国际保险业竞争。要想尽快改变这一现状,不仅仅需要保险行业自身的努力,更应加强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管,为我国保险行业提供一个健全、良好的监管环境。对此,我国保险界从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体系等多方面多角度作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1.2研究的意义 近几年来,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浪潮愈演愈烈,金融保险监管发展迅猛,如何顺应金融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保险业务不规范的盲目扩张和无序竞争,给许多保险机构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因素和经营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和保险业全面开放的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以适应新时期对保险监管的要求,这既是保险理论的呼唤,也是保险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本文进行了相应的分析研究,回应了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理论呼唤和实践的期望,既可为我国的保险监管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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