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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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法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权力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2、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和海洋法系(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3、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六部分):国际条约和公约、宪法、国家的基本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4、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法律。

5、“言禁”、“书禁”、“报禁”:

言禁:战国时魏文侯命李悝制定《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思想、言论归罪。之后还有“偶语弃市”“诽谤者族”等法令。

书禁: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令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道禁书法令。之后还有明清两代的文字狱,国家对文字的禁限已到了登峰造极的境地。

报禁:为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宋代建立了统一的官方信息发布制度,并专门成立了管理各州进奏院业务活动的“都进奏院”,稍后不久,确立了发报前审查制度——定本制度。

6、新闻法“四权”理念:知晓权、隐私权、隐匿权、更正与答辩权。

7、“水门事件”:在1972年的总统大选中,为了取得民主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1972年6月17日,以美国共和党尼克松竞选班子的首席安全问题顾问詹姆斯·麦科德为首的5人闯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由于此事,尼克松于1974年8月8日宣布将于次日辞职,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辞职的总统。

8、“深喉”:一般是指事件背后所发出的更深层次的声音。为了公众利益而奋不顾身的作证,新闻调查的新闻工作者通常称他们为“深喉”。

9、新闻法律关系:是指新闻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关系。

10、新闻法律主体和客体:

主体:指在新闻法律关系中享有新闻活动权和承担新闻活动义务的人和组织。包括新闻传播组织、新闻传播组织成员、国家主管机关、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即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新闻行为、智力成果。

11、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等级:绝密、机密、秘密。

12、新闻检查制度:指国家权力机构或其他权力主体对新闻采访、报道、传递和发布所做的限制和删除。

13、“五角大楼文件事件”:1971年6月,《纽约时报》和其他一些报纸披露了一批描写美国卷入越南战争的国防部绝密文件。这些文件是由一名颇有正义感的国防部官员丹尼尔·艾尔斯伯格透露给外界的。在文件公布之前,美国政府曾试图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文件的发表,但未果。这就是美国政治史和新闻史上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事件”。

14、英国“D”通知:由政府官员和新闻界代表组成“防务、新闻和广播委员会”,由一位已退休的高级军官作为干事长,把属于秘密的不能发表的材料列出单字来,以“D”通知(defence notice)的形式发给大

家,新闻界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由该委员会讨论。

15、媒介审判: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16、媒介审判正面和负面影响:

正面: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强大的话语空间,促进了法律的健全。

负面:干扰司法公正和进程,伦理道德的丧失。

17、新闻自由:亦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18、新闻出版所受的四方面限制:诽谤、侵犯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泄露国家机密。

19、新闻出版自由是个人自由还是集体自由,举例说明:可以作为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新闻出版机构。见13

20、新闻自由主义政策的三句话:观点的自由市场、自行调节的过程、传媒的社会责任。

21、新闻侵权行为: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22、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①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②行为的违法性

③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④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

23、新闻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阐述):

㈠停止侵害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㈢损害赔偿

24、特殊的新闻侵权: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姓名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著作权。

25、新闻纠纷:又称新闻官司,是指以普通公民或者法人单位为原告,以新闻媒体或者记者为被告,以新闻媒体侵犯了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权利为诉讼理由的官司。

26、名誉权:就是公民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27、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②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直接指向受害人

③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确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8、内参侵权算不算侵权:“内参”不能构成名誉侵权的观点,其主要理由是“内参”属于“机密”,且报送范围较窄,因此不会构成名誉侵权。

29、诽谤的四个标准:公开陈述、虚假事实、针对特定人、有损特定人名誉

30、侵害公众和普通民众权利是否一样,举例说明:

不一样,当多数人对某个人物或事件产生了了解、知情的欲望时,就出现了公众兴趣问题。公众有权对某个公众人物或时间的情况进行了解。为了满足公众兴趣将他人的隐私或肖像等公之于众,则不构成新闻侵权。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在社会地位和责任、社会资源、成名、宣传等方面享受了较多的权利,他

们必须牺牲另外一些权利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因此公众和普通民众享有的权利保护是不一样的。例如许多明星的私生活受到曝光,却依然不受到法律保护,而对于普通民众则并不一样。

31、肖像权: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32、对自己肖像享有的权利,举例说明:肖像拥有权、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肖像维护权。

从2004年4月开始,作为中国男子篮球队签约赞助商的可口可乐公司,在饮料瓶上使用姚明占突出位置的3名国家队队员形象。而姚明作为百事可乐形象代言人,并未授予可口可乐使用其个人肖像的使用权。于是,姚明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并于5月23日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姚明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3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34、姓名权包括三项权利: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

35、艺名在不在保护范围内:在我国,关于笔名、艺名或化名等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条文的规定不是很全面,就“《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是,凡是法律必有例外,当你的笔名化名等出名了,为公众所认知时,其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36、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37、隐性采访:记者不将身份告诉采访对象,或虽告知真实身份但不告知采访意图的采访。

38、隐性采访四个特征:

(1)出发的自觉性与出发点的积极性(2)隐瞒身份(3)隐藏目的(4)隐藏手段

39、隐性采访优势:

(1)新闻的真实(2)对受众期待心理的满足(3)提升媒体竞争力(4)促进政府作为,维护社会秩序

40、隐性采访负面效果:

(1)隐性采访泛滥引起社会、受众的不良反应

(2)隐性采访使新闻侵权案例增多

(3)记者容易受到伤害

(4)加深了诚信危机

(5)隐性采访时会运用预设陷阱、记者过度介入、有悖于社会道德等不当手段

(6)干扰正常社会秩序

41、新闻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时间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新闻职业道德也是做人的基本道德,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最起码的原则是诚实守信,而新闻最讲究的是真实性,新闻人在面对新闻时首先要让自己敢于说真话,这不仅仅是对新闻真实的责任感,也是做人的基本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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