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HJ96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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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67—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Battery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09-23发布2018-09-23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24)

6 可行技术要求 (2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32)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3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3)

10 合规判定方法 (47)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51)

附录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68)

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池工业产污系数 (85)

I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09月2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9月23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的排污许可管理。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62 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63 镉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1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

HJ□□□电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battery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锂电池(即锂原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太阳能电池,包括晶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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