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一、切实增强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解决执行难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有关机关、单位、组织,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解决执行难的责任感、使命感,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人民群众的期盼上来,明确责任,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坚持依法执行,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和注重长远发展相结合,确保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二、切实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贯彻“公正、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积极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制,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要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完善执行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要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相互分工、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做到立案审判、立案执行和审判执行统筹兼顾。要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探索实行悬赏举报、委托律师调查等做法,提高查控能力和处置时效。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扎实提升法院执行工作公信力。

三、切实形成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合力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大格局,形成工作合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我市《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协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有效对接不动产、车辆、婚姻、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单位或组织,要将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在职责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建立信用“黑名单”,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和在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曝光台等手段,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曝光力度,提高震慑力。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协作配合,统一把握拒执犯罪的构成要件,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为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和涉案车辆信息、收拘被拘留人等提供支持,对妨碍、抗拒执行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对妨碍、抗拒执行等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公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等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四、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形式,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相关部门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检

查和考核。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贯彻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定监督职责,依法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公开,促进执行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通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差不多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差不多民事法律,关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阻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制造社会财宝的积极性,但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定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阻碍,依照党和国家的经济进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不注重对物权的平等爱护,平等爱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爱护的差不多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爱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依照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不依照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刻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专门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不够制度化、规范化。 2、对执行案件的办案期限不够重视。只注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不注重提高各个节点的办案速度,缩短整个执行办案周期。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有的甚至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面对高风险、高要求的执行工作,力不从心;有的执行人员业务不熟,执行方法老套,对执行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求甚解,部分案件因执行有难度,便被一拖再拖,有的连一份调查材料都没有,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不少执行人员也是“出工不出力”,缺乏工作动力。 4、审判与执行脱节。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判决后不能及时执行。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5、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目前,执行工作要求以人为本,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只要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便以各种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执行法官反

过头来要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 (三)对策 1、强化执行案件管理与监督。一是按照市中院对审判管理的要求,规范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从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实际工作上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二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应执行工作内容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三是继续对执行案件进行认真梳理,逐案检索,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尽快执行,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讲明理由,对确无条件执行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依法终结执行。 2、落实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的措施与方法。(1)是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定人、定案、定时完成执行案件任务;(2)是严抓执行裁判文书质量。注重执行裁判文书质量,特别是执行裁判文书的说理要充分;(3)是严格执行过程透明化。注重执行案件的公开、公正、透明,注重执行各阶段的告知工作,确保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4)在执行过程中重视执行和解,努力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在提高执行结案率的同时,注意控制终本结案率。(5)将案件质量与效率纳入执行人员个人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实现案件的正常流转,有效提高办案效率。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

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 同志们: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zd 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5 年工作,研究部署今年我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把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和上级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我院今年执行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2005 年12 月26 日,中央zd 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zd[2005]52 号文),专门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通知》指出,在各级党委领导、支持下,各地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得到一定缓解。但当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阻挠执行时有发生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和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实行执行公开制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水平。《通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2006 年1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副院长在会上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不够制度化、规范化。 2、对执行案件的办案期限不够重视。只注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不注重提高各个节点的办案速度,缩短整个执行办案周期。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有的甚至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面对高风险、高要求的执行工作,力不从心;有的执行人员业务不熟,执行方法老套,对执行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求甚解,部分案件因执行有难度,便被一拖再拖,有的连一份调查材料都没有,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不少执行人员也是“出工不出力”,缺乏工作动力。 4、审判与执行脱节。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判决后不能及时执行。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5、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目前,执行工作要求以人为本,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只要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便以各种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执行法官反过头来要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 (三)对策 1、强化执行案件管理与监督。一是按照市中院对审判管理的要求,规范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从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实际工作上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二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应执行工作内容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三是继续对执行案件进行认真梳理,逐案检索,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尽快执行,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讲明理由,对确无条件执行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依法终结执行。 2、落实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的措施与方法。(1)是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定人、定案、定时完成执行案件任务;(2)是严抓执行裁判文书质量。注重执行裁判文书质量,特别是执行裁判文书的说理要充分;(3)是严格执行过程透明化。注重执行案件的公开、公正、透明,注重执行各阶段的告知工作,确保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4)在执行过程中重视执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 一、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参照有关法律,结合各类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情节轻重、刑期长短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它反映了人民法院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科学地鉴定和保存好诉讼档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应当从政治、经济、科学研究等方面,从历史和现实使用价值,全面地,慎重地估量每个案件的作用,划定其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具体案卷保管期限的划定,参照《保管期限表》办理。 四、刑事案件中的赃、证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退还受害人的以外,民事案件中的权益凭证,在结案后,除应当退还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的以外,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时间与案卷划定的保管期限相同。刑事案件中的证物,不宜于长期保管的(如血衣、凶器等),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仍依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77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中提出的“至少保存15年”的规定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每个案件终审判决结案后的下一年起算。一个人民法院审理的同一被告的累犯案件,或者同一被告的特赦、更审、再审、申诉、加减刑案件,其先后形成的案卷的保管期限,应以最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作为起算的时间;如属于不同的保管期限,应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为保管期限。 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民案件,在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当事人继续申诉形成的档案,可合并原审案卷保管,保管期限与原案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申诉档案,按《保管期限表》的有关规定划定保管期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009-03-22 11:22 鲁高法【2008】243号 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关注的案 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 求,同时全省民事法官也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更新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等新的 挑战。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省法院党组理 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精神,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高快好省”地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 件,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进 一步开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省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29日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 审判工作座谈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 民事审判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发表了重要书 面讲话,李勇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周玉华院长和李勇副院长的重要 讲话精神,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 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 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坚定了理念,明确了任务,凝聚了力量,必将对全省 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的发展、新的跨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会议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 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第八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 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十条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 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作者:谭玲春时间:2012-08-20 查看(124)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全文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 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分配案件; (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 (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

法院档案工作总结范文

法院档案工作总结范文 一、提升理解,增强管理 在新形势下做好法院档案工作,对增强法院制度建设,提升法院 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院党组对此项工作给以高度的重视。 增强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形成院长具体抓,办公室主任具体干的良好 局面。配备了3名专职档案员,做到了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办,为 档案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了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制 度化建设,我院健全了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了管理。保证了 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运转,有效地防止不规范借阅、调档现象,确保档 案安全保密。多年来,我院从未发生过一起泄密、损毁、丢失和卷宗 被盗事件。 档案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做到认真执行工作纪律,努力履行工 作职责,按照标准展开档案及库房的环境、卫生及安全情况的检查。 院领导不定时实行检查督促,保证了管理工作的经常性和有序性。在 审判工作中,我院注重档案工作的适时性,平时注意增强档案安全教育,每逢节假日,都要对档案保管工作实行强调和警示。制定了相对 应的措施,切实做好案件的交接、卷宗的交接和归档及保密工作,因 为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使档案工作得到有序展开。 二、高标准严要求,增强归档工作 随着司法透明度的持续增强,对案卷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保证卷宗质量,我们根据上级的要求,按照装订顺序,装订内容等 项标准,严格实行检查验收。一是增强并完善了案件月归档报结制度。在案件自查中,发现有的案件报结后,卷宗长时间不能归档。针对这 个问题,我院推行了归档报结制度,承办人员当月报结的案件,首先 将装订好的卷宗送交院案件评查室实行卷宗评查归档,并由评查人员 签字确认后报结案,承办人员按收到的结案通知书具体报结案件。院 立案庭按结案通知书统计结案数量,对没有结案通知书的,视为未结 案件,不予结案统计。同时,我院还在年初的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在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 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二、执行管辖10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11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12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13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14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1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16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7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1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19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020年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2020年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导读:范文 2020年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范文一: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我院在县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五城”建设要求,大力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全面推进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狠抓执行队伍建设,现已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20XX年上半年我院执行案件收结案等基本情况 20XX年1月至6月份,我院累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64件,较去年同期上升9、68%,执结374件,上升14、30%,结案率50、78%,同比提高了10、3个百分点,收案标的9546、26万元,全院执行案件结案数首次实现时间过半,数字过半的要求,执行工作整体呈动态平衡的良性发展态势,同时也为我院向“百日执行会战”目标迈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20XX年上半年执行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1、“百日执行会战”活动的进展情况。为巩固去年清积 执行积案成果,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省执行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全省法院2014年执行工作意见的安排部署,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我院按照省法院关于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的要求及市中院的安排,于3月20日起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 本次专项执行活动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和清理涉特殊主体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全盘规划、整体联动、务求实效。突出打击“有钱赖帐、欠债高消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恶意行为,妥善化解涉特殊主体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加强执行和解、实施执行救助,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建立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本次专项活动中,我院整合执行局和各人民法庭执行力量,组建三个集中执行工作组;施行工作组向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日报告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力度;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政法委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行联席

2018年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18年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一、加强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审判、侦查、公诉服务,为当事人服务。 二、组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立卷归档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除本院院长外,任何单位、人员借阅卷宗必须填写借卷单并经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本院党组成员借阅案卷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五、办案人员因办案需要借阅案卷时,须本人亲自借阅。委托其他人员借阅的,需要填写委托借阅书。 六、案卷必须由正式干警借阅,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法警)不得借阅。 七、其他单位借、查案卷的,按照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办理。 八、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原则上不得借、查阅。必须办理的,需要经院长批准。 九、律师或当事人等查阅诉讼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法院指定场所阅看本案案卷。如需要摘抄、复制的,应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进行。 十、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借阅期限及时归还。不按时归还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催还。案卷被还回时,如发现被拆及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进行调查。 十一、本院办案人员在县内办案需要携带已归档案卷的,应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出县办案需要携带案卷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携带案卷办案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严防遗失、被盗及泄密。 十二、阅卷时不得吸烟,防止烧损案卷。 十三、档案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要超过一个月的,由本案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三个月。仍需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十四、各中层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及借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记入院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成绩。 1、案卷装订不整洁、不规范的,除退回办案庭重新整理外,凡案卷皮、卷内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记录工作汇报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会议通知 XX医院全体职工: 为全面落实市卫健委扫黑除恶“八开展八跟进”和中央专项斗争“回头看”整改工作。经院领导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通知如下: 会议时间:2019.04.10上午8:00 会议地点:三楼护办室 参加人员:全体职工 请个职工安排好时间,准时出席。 院办室 2019.04.08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记录 时间:2019.04.10上午8:00 地点:三楼护办室 主持人:XXX 参会人员:全体职工 会议纪要:为全面落实市卫健委扫黑除恶“八开展八跟进”和中央专项斗争“回头看”整改工作。 会议摘要:1.成立扫黑除恶领导小组。 2.多重措施并举,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力度。 3.为保证本院和谐的工作环境,加强对扫黑除恶的摸排力度。 4.和上级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一经发现,及时上报。 会议小结:本次会议统一了对扫黑除恶的思想意识,统一了行动方案,为后续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黑恶势力线索摸排表 单位:时间:年月日 附注:1.线索来源,在选项后面“□”划“√”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为全面落实市卫健委扫黑除恶“八开展八跟进”和中央专项斗争“回头看”整改工作。我院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搞好宣传,多重措施,倾心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一、我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 ㈠成立扫黑除恶领导小组。 院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办室,护办室相关负责人为组员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落实到下属各科室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扫黑除恶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㈡加强扫黑除恶的宣传,提高职工对扫黑除恶的认识。 组织我院全体员工,解读市卫健委扫黑除恶“八开展八跟进”和中央专项斗争“回头看”整改工作,宣传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和重点,营造良好的治安氛围;在我院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扫黑除恶标语;设置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 ㈢加强摸底排查,突出重点。 在我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带领下,对全院开展自查,坚决做到“有黑除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梳理和摸排,确保落实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为我院提供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二、我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自查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有待提高,在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上应加强力度。 2.摸排力度不强,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f415907640.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f415907640.html,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保障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下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执行费收取依据; (二)执行款专用帐户; (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在执行开始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案件案号; (二)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申请执行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五)其他需要向执行当事人告知的情况。 第四条 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 (二)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三)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事由,现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 (四)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备案。 第六条 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 第七条 对执行当事人的询问请求,执行人员应当耐心接待,及时答复,并视情记录备案。 第八条 对应当公开或者告知的情况不予公开或者告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f415907640.html,/fg/detail527697.html

执行工作心得体会.doc

执行工作心得体会 半年以前,我还在家中为了自己的工作努力学习,而今,我已光荣的成为一名流淌着公平与正义血液的法院人,我将以法律为准绳为人民群众服务。我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将会成为一名合格的法院人。 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是一个纪律严明、管理有序、学习氛围极其浓厚的工作团队。经过了大半年的工作,让我感触最深的就是知识上的不足,当我在翻看卷宗、编写法律文书时,才发现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是多么微不足道,为了能够尽快的提升我的工作能力,我对自己做了如下的要求: 第一,端正学习态度。一个人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一个人的态度。在实际经验方面还有很多不足,要谦虚向他人请教,用积极乐观的思想去思考问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要正确对待苦难,如果把态度与精神世界里最广阔的那篇土地结合,那么它会成为宝贵的营养。 第二,做事认真。要把认真当成一种习惯,不管是做什么事情,都要认真,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学会用最正确的方法处理事情,学会总结成败经验,争取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迅速融合到新的团队。只有加强团队合作才能发

挥最大效益,释放最大的能量。关于做好执行工作的几点体会: 法院执行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执行难,也是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普遍评价,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要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机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和效果,确保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使执行工作深入人心。 加强法院与执行相关部门的相互协调,更好的完善联动机制,明确权利义务,切实发挥执行联动网络的作用,减少直至避免相互牵制事情的发生。不断完善风险提示、财产申报和后果告知制度,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及其可能的不利后果,权衡利弊,配合执行。 依法严厉惩治阻碍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减少执行工作的外部阻力。正确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公的法院工作宗旨及公正与效率的执行工作理念,大力强化执行干警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断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执行装备要配置完备,性能状况要不断改善,作用发挥充分。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原因多样,法院干警要坚持说服疏导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原则,针对具体的案件,因案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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