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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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201907课程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 工伤保险

解答: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 集体合同

解答: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3. 劳动争议

解答:

劳动争议,也称劳资争议,是指劳资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对薪酬、工作时间、福利、解雇及其他待遇等工作条件的主张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在我国,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二、简答题

1. 有哪几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根据《劳动合同法》,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2)因严重违纪等行为被企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劳动法上主体资格消灭的,比如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结的。

除以上这些情形之外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 如何确认无效劳动合同?

解答: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4. 最低工资立法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解答:

最低工资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工资劳动者的最低收入,使其得以维持生活、改善劳动条件,有利于安定工人生活,提高劳动力素质,确保企业公平竞争,同时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最低工资法本身具有救济、援助最低工资收入者的重要作用,同时对确保社会公正也十分必要。

三、论述题

1、请分析,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是否导致全部无效。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是自订立的时候起就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情形。如果确认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其他内容相比较,具有相对独立性或者可分性,则合同部分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例如,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无效,一般对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2)合同的部分无效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劳动合同中部分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些合同条款为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例如,工作内容条款可以说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这一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其他条款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整个劳动合同自然无效。另外,如果劳动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严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决定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已无任何实际意义,则该劳动合同也应该被确认为无效。

实践中,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保护条件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并被确认无效后,是否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就要具体分析。如果该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为危险作业,则劳动保护条款就十分重要,应当确认该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反之,如果工作内容为一般内勤工作,则劳动保护条款的失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为解决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一方当事人以个别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而否定整个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对于部分无效的条款可以进行修改或删除,对于有效的部分,当事人有履行的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2、试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解答: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

第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

第三,在特定情形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保护出现冲突时,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

利益。

(2)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第一,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

第二,用人单位应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和种族,等量劳动(包括数量、质量与贡献)应当取得等量报酬。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法律调解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三方性原则,是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3、试述我国劳动监督体系。

解答:

我国劳动监督体系包含以下几种途径:

(1)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性质是国家劳动监察,是最基本的、最有效的劳动监督形式。

(2)相关行政部门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性质是行政监督,有两类:第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工商、公安、卫生等专项执法部门的监督。

(3)工会监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社会监督行为。

(4)群众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群众监督是社会监督的组成部分。

四、案例分析题

1. 李某于2008年7月与某食品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09年5月25日,李某向公司口头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便没有再去上班。后来,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时,李某发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李某要求公司足额补交,公司以李某中途解除合同,不能全部负担其养老保险费为由予以拒绝。

问题:李某与公司双方有无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李某有违法劳动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既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又未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故其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2)某食品公司也有违法行为。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公司以李某中途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2. 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17年。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17年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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