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探析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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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管理探析

建筑质量管理探析

建筑质量管理探析摘要:建筑工程质量是企业品牌创建的标志与形象,是企业发展与生存的关键核心。

同时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还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大众的财产及人身生命安全,因此本文基于建筑质量问题及管理实践策略展开探讨,对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打造精品项目工程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建筑质量管理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含的现实问题1.1 建筑工程面临的材料市场波动问题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代表着地方经济实力的跨越提升,其属于一项创造高利润、高价值的行业,因此必然会涉及到较多材料供应商与生产商。

当前我国建筑材料形成的市场机制相对来讲还包含一定的不规范性,优质、劣质建筑材料共存、生产供应企业众多、鱼龙混杂,令市场的有序性建设存在一定难度。

例如一些建筑材料的物理力学相关性能与规定标准不相符,水泥材料较多存在过期、安定性不强、容易受潮结块等问题,同时砂石级配也包含一定的不合理性,往往含有的有害物质过多,配合混凝土比例不够标准,搀和的外加剂总量与性能也无法全面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建材质量的不合格会对建筑项目工程产生深远影响,当前较多施工企业却无视质量控制管理重要性,防患于未然意识相对薄弱,无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建设材料进行妥善的管理,而是一味的贪图便宜、获取高额利润,不能对施工材料实施严格控制检查而是令其直接进场施工,导致整体建筑项目质量水平无法得到优质保障。

1.2 质监部门无法承担有效职能由于我国相关政府单位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制度政策制定颁布有失健全性,总体投入的物力、人力资源相对不足,加之建筑工程项目固有的环节众多、建设施工周期较长、涉及面广泛等特征因此很难全面实现到位的监督管理清查。

同时在监督职能承担层面,相关部门仅将主体工作重心至于检查监督层面,并对实践发现问题做出限期整改处罚,在查处力度层面则体现出了一定的不足状况,由于主管建设单位、他类部门无法全面掌握违法状况,导致其无法科学行驶管理监督职责,存在一定的监管滞后性。

英美法律制度案例(3篇)

英美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国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有特色。

本文将以美国和英国为例,对比分析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成文法和判例法组成。

其中,成文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判例法则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特点(1)专利保护:美国专利制度以发明实用性和新颖性为核心,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

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

(2)商标保护: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构成侵权。

(3)版权保护:美国版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复制、发行、出租、表演、展示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可能构成侵权。

(4)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美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高额罚款、赔偿损失、禁令等。

三、英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 英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英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成文法和判例法组成。

成文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判例法则是英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 英国知识产权保护特点(1)专利保护:英国专利制度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核心,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

(2)商标保护:英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构成侵权。

(3)版权保护:英国版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复制、发行、出租、表演、展示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可能构成侵权。

(4)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适中:英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

四、美国与英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比分析1. 专利保护(1)专利审查制度:美国采用“先申请制”,即谁先申请专利,谁就享有专利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美国外大陆架出租收益法律问题探析

美国外大陆架出租收益法律问题探析

美国外大陆架出租收益法律问题探析摘要:美国任何海洋政策都是以本国的海洋权益为衡量标准的,关于外大陆架矿物资源开发也是如此。

美国国内关于外大陆架资源勘探和开发的性质尚有不同观点。

2001年开始授予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油气勘探许可,其许可条款中包括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外大陆架收益分享制度”相一致的规定,这反映出美国为了其产业的利益而与国际社会的一种妥协。

但由于尚未加入该公约,美国在具体执行该制度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外大陆架;出租;收益分享;美国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129-06一、美国外大陆架的意义及其性质的讨论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产生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clos,以下简称“公约”),美国积极参与并主导了该公约的整个谈判过程,对公约大部分条款持支持态度,但最终却没有签署公约,其原因主要在于它反对公约第十一部分有关国际海底区域采矿的规定。

美国的所谓“外大陆架”,最直接的表述为“州管辖范围以外向海延伸的部分向外至联邦边界的淹没土地”[1],根据《水下土地法》(1953年)的规定,各沿海州向海一侧距岸线3地理英里以内的海域下面的土地由沿海州管辖(第2节(a)(2)项以及第4节)。

又根据1953年《外大陆架土地法》(outer continental shelf landsact,ocsla,1953年),州管辖范围以外向海一侧的浸淹土地其底土和海床的管辖权和主权由联邦政府所有(《外大陆架土地法》第2节(a)条))。

由此,这两部法律解决了沿海州与联邦政府的有关美国大陆架资源所属权问题,美国外大陆架的开发由美国联邦政府行使管辖权。

至于联邦管辖的边界也就是海底界限扩展到什么范围的问题,是自从大陆架概念提出后,就在美国国内政府部门、利益集团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展开争论了,且一直延续到今天。

建筑许可法律案件分析(3篇)

建筑许可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建筑许可制度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建筑许可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建筑许可法律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件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栋住宅楼。

在施工过程中,当地规划部门发现该住宅楼存在严重违法问题,遂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施工。

开发商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规划部门的责令停止施工决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具备建筑许可条件;2. 规划部门的责令停止施工决定是否合法;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具备建筑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工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开发商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筑许可条件。

2. 规划部门的责令停止施工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本案中,规划部门发现开发商擅自开工建设住宅楼,依法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因此,规划部门的责令停止施工决定合法。

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改建、扩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开发商擅自开工建设住宅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住宅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发承包法律制度案例(3篇)

发承包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发承包法律制度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发承包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开发商的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2亿元,工期为2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公司资金链断裂,工程进度受阻。

2012年,建筑公司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责任?(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2.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延误,但并未违反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因此,建筑公司不应承担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开发商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同时,建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延误,但并未违反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应承担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责任。

工程法律质量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亿元。

该项目由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方”)投资。

工程于2018年3月开工,预计2020年3月竣工。

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了一系列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美观度。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1. 问题发现(1)屋面防水问题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屋面防水层存在多处破损、开裂现象,导致雨水渗透至室内。

经调查,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屋面防水施工,施工质量不达标。

(2)墙面裂缝问题部分墙面出现裂缝,经调查,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墙体进行充分养护,导致墙体收缩变形,产生裂缝。

(3)地面不平整问题部分地面出现高低不平现象,影响使用功能。

经调查,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地面平整度控制,导致地面不平整。

2. 问题原因分析(1)施工方原因1)施工队伍素质不高: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导致施工人员对施工工艺和规范掌握不熟练。

2)施工工艺不规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3)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

(2)业主方原因1)设计不合理: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需求,导致设计方案存在缺陷。

2)施工监理不到位: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3. 案例处理(1)施工方整改1)对屋面防水层进行重新施工,确保防水效果。

2)对墙面裂缝进行修补,恢复墙体完整。

3)对地面进行平整度处理,确保使用功能。

(2)业主方整改1)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确保建筑物使用功能。

2)加强对施工监理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从法律案例中得到的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案例层出不穷。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学习和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智慧,得到许多宝贵的启示。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出发,探讨从中获得的启示。

二、案例一:以“瘦肉精”事件为例,谈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背景2011年,我国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瘦肉精”事件。

一些不法商家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瘦肉精”,导致大量生猪和猪肉产品含有有害物质,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健康。

2. 案例启示(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2)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消费者要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学会识别和拒绝不合格食品。

(3)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要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三、案例二:以“魏则西事件”为例,谈医疗乱象1. 案例背景2016年,一名患者魏则西因患有滑膜肉瘤,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一家医疗机构。

该机构承诺使用一种名为“生物免疫疗法”的治疗方法,但最终患者不幸去世。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医疗乱象的关注。

2. 案例启示(1)加强医疗市场监管。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打击虚假宣传、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2)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医疗机构要注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得到有效治疗。

(3)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解决机制,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以“疫苗事件”为例,谈疫苗安全问题1. 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疫苗生产企业被曝光存在疫苗质量问题。

这起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疫苗安全的关注。

2. 案例启示(1)加强疫苗生产监管。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疫苗质量。

(2)提高疫苗接种率。

加大疫苗接种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疫苗的认识和接受度。

(3)完善疫苗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案例四:以“滴滴顺风车事件”为例,谈网约车安全问题1. 案例背景2018年,一名乘客在乘坐滴滴顺风车时不幸遇害。

国外政府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承包商 的资 质等级时 , 主要从承包 商的资金情况 、 人员情况及历史记录三个方面对承包商进行考察。
对 承接 政 府 工程 和 公 共 工程 的 承 包 商实 行 资 质评 定 和 注 册 。政 府 将 承 包商 的 资 质 分 两 个 部 分 , ・ 承 一 是 包 商所 能 从 事 的 工 程 类 型 , 是 承 包 商 从 事 该 工 程 二 类 型 的 资 质 等 级 。 外 承 包 商 要 想 承 包 新 加 坡 政 府 境 政 府采 购 工 程 质量 是 关 系列 l计 民生 的重 要 问 玉 】 公 共 工程 建 设 , 须首 先 在 新加 坡 进 行 公 司注 册 , 必 并

按上述规定在建筑工业 发展委 员会( I B 注册成为 CD )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承 包 商 。 包 商 只能 按 其 评 定 的资 质 承 所 允 许 的 工 程 类 型 及 范 围进 行 投 标 , 得 跨 级 、跨 不
范 围投 标 。
H本对政府工程承包商是分类分级管理的 。 承
部门希望扩大对外招标范 围, 以降低成本 。 仪有
围 内建 筑 企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项 目投 标 , 围 公 『 跨
司的建筑企业 也希望进入 中国市场 , j E国内建筑企
业 ・ 高 下 。 立 足 伙 际 问题 的 基 础 ,我 国 有 必 决 存
元或 4 0 万 日元)则必须取得 “ 50 , 特许建筑执照” 其 。


的数量 、 资金能力等来决 定取舍 。 然而 , 近年来英国 政府开始采用承包商注册体 系。主要有英 国皇家特
: 造 学 会建 赴 的 ( B 建 C C)体 系 和 为 提 高英 国政 府

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A公司,勘察设计单位为B公司,施工单位为C公司。

项目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工程期限为两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存在重大失误,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最终引发了合同纠纷。

二、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应承担勘察设计失误的责任?2. A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C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案件分析1. 勘察设计失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本案中,B公司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应承担勘察设计失误的责任。

2. A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导致B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C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C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C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1. B公司应承担勘察设计失误的责任,对C公司因勘察设计失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 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未能及时提供资料而造成的损失。

3. C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进行赔偿。

4. A公司、B公司、C公司应重新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案例,涉及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勘察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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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探析和启示作者: 作者单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位: 母体文第二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论文集献: 会议名第二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称: 会议时 2007年11月01日间: 会议地深圳点: 主办单中国建筑业协会位: 语种 : 分类号: 关键词: chi TU712.3毛龙泉建筑工程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美国建筑工程工程质量质量管理工作法律法规体系质量法规职能机构运作情况2.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主要内容 2.1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的演变 1994 年以前,美国的建筑监管是基于三个相互独立的建筑法典(条例)体系。

《全国建筑法典》(National Building Code) 在东海岸和中西部各州使用;《统一建筑条例》(Uniform Building Code) 有西海岸各洲采用;《标准建筑条例》 (Standard Building Code)在东南部使用。

三个建筑法典的开发组织在 1994 年合并组成了国际法典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国际法典委员会在 1997 年发表了第一个全美国通用的建筑条例(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随后又每隔三年出版更新版本。

而美国各州县也先后放弃早期的 NBC、UBC、SBC 条例而改用新的 IBC 条例,不过由于 IBC 是基于 UBC 等条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条例,绝大多数 UBC 条款仍然在 IBC 中有所体现。

国家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控制实行全过程管理。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确保设计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主要内容如图(略)。

2.1.1 设计质量监督美国对设计质量尤其是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尤为关注,对建筑物的结构、防火、消防等内容,都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审核。

申请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涉及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地基与基础的安全性,以及建筑防火,包括建筑材料的防火、消防设备、火灾人流紧急疏散措施等。

设计计算审核是建筑官员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06.2 款) 2.1.2 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主要从施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对施工过程中连续的检查监督三个方面进行。

2.1.2.1 施工许可证颁发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每份申请包含以下内容:①对申请的工程包括哪些内容加以确定和描述;②描述工程项目所占用的场地、街道地址或类似说明,确定拟建房屋和工程准确位置;③阐明拟建工程预期使用或占用的目的;④设计图纸、说明书、工程计算书、土壤调查报告、结构图表以及其他图表组成的设计文件;⑤叙述新建房屋或建筑物和原有房屋扩建、改造或改建工程的估价;⑥申请书由申请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⑦其它建筑主管官员可能需要的数据和信息。

( 107 款) 2.1.2.2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在没有获得建筑主管官员验收之前,工程任何部分都不能超越每道依次接受检查所规定的界限。

房屋或建筑物任何部分的加强钢筋或结构骨架,在事先未获得建筑主管官员的检查验收之前,均不得将其覆盖隐蔽,并且规定对基础工程、混凝板、构架、板条墙和壁板(含接缝和扣件)隐蔽前必须告知建筑主管官员。

(108 款) 2.1.2.3 使用占用证书颁发使用占用证书颁发之前,任何房屋和建筑物不得使用和占用,对现有房屋和建筑物或其部分的占用分类不得更改。

建筑主管官员认为建筑物一部分在尚未完工之前,不会由于占用而引起重大灾害,他可以在整栋房屋或建筑物完成之前,为使用的一部分或几个部分颁发临时占用证书。

在任何时候,当占用证书误发,或者在错误信息基础上颁发,或者房屋或建筑物或其部分违反了任何法令、规定或本条例的任何条款,建筑主管官员可以书面吊销或撤回按本法规条款所颁发的占用证。

(109 款) 2.1.3 法律责任建筑主管官员或任命的技术官员必须按本法规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忠实地和无恶意地履行职责,建筑主管官员对可能造成的生命或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的法律责任,不论这些损失是他采取行动的结果,或者是由于他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所引起,类似诉讼案件,都应受到其管辖范围内法院的保护,直至终审,由此进行的任何判决由其主管部门承担。

(104 款) 2.2 州县(市)建筑条例主要内容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政府机构设置分联邦、州、县、市四个层面,各州、县、市具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限,市则是执法的最基本单位(有的市较小,不具备立法的权限)。

对美国各州、县、市的建筑法律法规的了解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将会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仍以马里兰州为例。

《马里兰州建筑实施条例》(2006 版)是在基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可操作的规范程序和政策的目的出发,在《国际建筑条例》和《国际住宅条例》基础上,结合本州实际,增加、修改、删除了一些条款。

如增加了农业建筑、观光农业建筑规范;防火消防的技术和管理条款;独栋住宅、双拼住宅和联排住宅的详细规定;禁止 50 人同时在同一建筑物内;限制低层住宅层数,不超过三层等。

同时,《马里兰州建筑物实施条例》也明确指出如各县市地方条例有特殊要求,可以参照各县的规定,也就是说州只是规定了最低要求,相对较宏观,而县市条款则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巴尔的摩县是马里兰州下属的 23 县之一。

2005 年 1 月 3 日巴尔的摩县议会通过的《巴尔的摩县建筑条例》就对《国际建筑条例》、《国际住宅条例》《国际机械条例》和《国际节能条例》、(2003 版)进行修改、删除、增加。

增加的条款如:独立住宅、双拼住宅和联体住宅(TOWN HOUSE)不允许超过三层。

(101.2 条)围栏、墙栅栏不允许超过 42 英寸(106.68cm)高。

承包商或业主违反条例或其他政府规定而进行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和设施等新建、改建、拆除均无效,且必须重新恢复。

(105.8 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变更的建筑设计必须由专业的工程建造师即在马里兰州注册登记的工程师、建造师进行,且必须具备所有图纸计算书和说明书的签字与经管建筑官员的审核。

(106.1 条)开工许可证颁发以后,建筑官员应该不定期地到工地检查;占用证书颁发前,任何影响已经过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事件或变化,必须通知建筑官员,建筑官员应重新检查并做好违反条例的记录,业主应提供特殊检查的条件。

如果对违反条例现象,官员告示未起效,应立即采取法律强制措施,限制、纠正或终止违法行动。

(113.3 条)任何违反本条例且不听从建筑官员的指示者,可以判为轻罪,可处以小于 1000 美元的罚金或 90 天的拘役,也可以两者并罚。

(113.4 条) 如果建筑官员发现建筑物或构筑物出现不安全现象,应书面告知业主,并在规定时间拆除危险部分。

(115.3 条)任何时候,业主或代理人没有及时按照建筑官员指令处理不安全建筑物,建筑官员有权处置,拆除清理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115.4 条) 2.3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各自职责逐步形成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

一般项目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合二为一,从图 4 中(图略)可以看出工程咨询所起的重要作用。

2.4 工程咨询业工程咨询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高智能管理服务工作,一般将向业主提供工程策划、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及施工监理等全过程技术和管理服务的业务统称为工程咨询或工程顾问。

工程咨询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咨询,另一类是管理咨询。

业主控制的重点是工程咨询方,通过工程咨询方实施对承包商的管理。

项目业主往往是投资人或开发商,项目业主不设或只设很小的项目管理机构,而把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职责交咨询方,站在业主立场上,以业主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费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他们掌握着工程建设所需的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具体控制和指导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咨询公司的责任通常会由于不同的项目发送方式而有所不同。

近些年来, 越来越多的业主要求咨询公司对进度拖延、成本超支负责,换句话说,咨询公司要对进度拖延和成本超支而导致的业主的损失负责。

在这种责任风险项目管理(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t Risk, or CM@Risk)方式下, 咨询公司通常会保证一个项目最高成本(Guaranteed Maximal Price), 并且对高出的成本负责。

如果项目低于最高成本或者进度超前, 业主通常也会通过共享由此产生的收益来激励咨询公司最大限度地为业主的利益服务。

美国从事工程咨询的单位主要是工程设计公司或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结构师事务所、各种专业工程事务所,以中小型工程咨询公司为主,少数规模较大的工程咨询公司主要任务是面向大中型项目、工业及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咨询企业不隶属任何部门,企业责、权、利明确,投资者和管理者分开,决策层和管理层分开,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综合性(多学科、多技术、多专业)。

美国政府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政府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美国工程咨询业的经营和行业管理完全靠市场来进行管理和调节。

联邦和各州均有行业协会组织,他们有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制定各项具体行业管理规定,如注册执业制度、职业道德标准、收费标准等,具体实施行业管理。

另外,通过社会保险开展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利用经济手段,督促咨询公司提高工程质量。

3. 完善我国现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启示和建议工程质量,百年大计。

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制度相比于其他行业是建立较早和较全面的,对控制和提高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稳中有升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同国际惯例仍存一些不同,必须针对我国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现状,分析不同,汲取国外法律的有益成分,并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业国际化发展的进程。

3.1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现状从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三个层面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现状值得深思。

首先,建筑法律是对建筑管理的客观规定,内容侧重于对政府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学会组织的职能、权利、义务等的规定以及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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