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四川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试点完善简易程序,应当坚持以下指导思想:1.规范简化。
在授权范围内,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简易程序内在要求,完善简易程序庭审规范,细化文书简化规则,规范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
2.流程优化。
探索推行要素式审判及文书,完善简易程序运行配套措施,推广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智能文书生成等,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完善程序衔接规则。
3.鼓励创新。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鼓励对简易程序从送达、审理、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进行优化,并积极运用智能化审理方式和成果,推动民商事纠纷高效化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需要公告送达的上述简单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第四条【不适用的情形】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与破产有关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五)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六)执行异议之诉;(七)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八)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九)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十)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一审终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一审终局,是指当事人对某一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经过法院一审审理并作出判决后,不得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一审终局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实施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一审终局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2.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3.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在判决书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一)简易程序的概念1、理论界关于简易程序的不同理解1)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
2)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4)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存在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的概念的理解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包括狭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简易程序。
2)狭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即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3)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是指从民事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所有简单化程序的总称。
通常所称的简易程序是指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分类1、从程序的性质上划分,分为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2、从争议标的的金额上划分,分为普通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3、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来划分,分为简易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普通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和专门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4、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划分,可分为初审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和上诉审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5、从简易程序的审理形式上划分,可分为口头审理的简易程序和书面审理的简易程序;6、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来划分,可分为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简易程序。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转简易程序申请书申请书

小额诉讼转简易程序申请书申请书英文回答:Small Claims Conversion to Summary Procedure Motion.Case Name: [Insert Case Name]Case Number: [Insert Case Number]INTRODUCTION.The Plaintiff, [Plaintiff's Name], hereby moves this Court for an Order converting this action from Small Claims Procedure to Summary Procedure.STATEMENT OF FACTS.1. This action was filed as a Small Claims action on [Date].2. The amount in controversy exceeds the jurisdictional limit of the Small Claims Court.3. The Plaintiff believes that the issues in this case are complex and require a more formal procedure than that provided in Small Claims Court.ARGUMENT.1. Small Claims procedure is designed for cases involving simple issues of fact and law and limited amounts in controversy.2. The issues in this case are not simple and require the application of complex legal principles.3. The Plaintiff will be prejudiced if the case is not converted to Summary Procedure because he/she will be unable to fully present his/her case and obtain a fair trial.CONCLUSION.For the foregoing reasons, the Plaintiff respectfully requests that this Court grant its Motion and convert this action to Summary Procedure.中文回答:小额诉讼转简易程序申请书。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快速、简易、低成本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案件的解决。
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件过多、审理时间过长等问题,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时间仍过长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时间虽然相对于普通民事案件有所缩短,但是仍然比较长,远不能达到“快速”的目的。
这主要是因为各地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设定及贯彻执行存在差异,办理效率不一。
在一些地方,审理时间虽然比普通民事案件快了,但仍存在“徘徊”于1个月以上的情况,这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迫切需求。
解决办法:针对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讼团队,采取优先审理、快速办理等措施,加快小额纠纷案件的审理进度。
并且要加强诉讼审判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从而真正实现“快审、公正、廉洁”的目标。
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判决文书不规范在一些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判决文书中,由于法院审判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工作业务素养不够等原因,导致判决文书字句不规范,难以让当事人理解其中的法律含义和判决结果。
此外,很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不到法院审理,直接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对于当事人来说,缺乏明确的法律结论,可能会影响当事人对于自身权益的把握。
解决办法:法院应统一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水平,确保精准、公正、规范地为当事人提供判决结果。
同时,要积极推广基于在线视频审理及平台的方式处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实现“零接触”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裁判效率和准确性,并且注重判决文书的规范化,让当事人在读懂判决文书后能够清楚地了解判决结果。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结果难以执行小额诉讼程序判决结果往往不过几百元,但是很多判决结果难以执行,导致当事人不能依据法律获得应有的权益维护。
这主要是因为执行难度大、执行效果不好等问题,部分债务人可能会以“涉案的资产不足”或者“无力履行”等理由逃避执行,让债权人损失惨重,留下大量无法执行的案例。
民诉法司法解释学习(诉讼费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益诉讼)讲解

涉及众多当事人利益的案件,往往社会影响较大,如处理稍加不慎则 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
简易程序(第256条-270条)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都是已经有生效裁判的案件,如果案件仍进 入审判监督程序,足以说明该案件比较复杂,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而 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条,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是对人数不确定的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该类诉讼的特点 是人数众多,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起 诉时原告人数不确定。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 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 件受理费。①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②
简易程序(第256条-270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 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 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 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 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 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 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 分歧。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 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 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 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 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 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 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 理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
案件标的限额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01.06
•【字号】苏高法电〔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01.0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简易程序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通知
苏高法电〔2023〕1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江苏统计年鉴(2022)》发布的2021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自2023年1月6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57567元及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商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7567元但在230266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2021法考知识点---简易程序各阶段重要知识点及总结对比
简易程序各阶段重要知识点及总结对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共同构成了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相较于作为程序范本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最大的特点在于程序上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是法院级别,要求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第二是审级,要求第一审民事案件。
不包括中院一审,只适用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一审。
专利、重大涉海事、商标都不能简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法定适用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
(三个必须同时具备)2.约定适用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有限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不能将法定的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也无权对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约定。
(2)单向性: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当事人无权多占资源。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以上情形,不仅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也不能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起诉与答辩简便」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口头答辩。
|「受理方式简便」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审理前准备」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传唤、送达方式简便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困境与出路摘要:小额诉讼程序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在中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面临一些困难,笔者试图探讨在中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困境与出路,以抛砖引玉。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困境;出路小额诉讼程序(Small Claim Procedure),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
其作为一种制度是在20世纪中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引发了诉讼数量及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和低效、昂贵的诉讼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各国在民事诉讼领域都在进行变革,中国也同样面临这一矛盾,是否应当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已在学术界引起了争论。
小额诉讼程序因其灵活、简便、低成本、高效率而受青睐,中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已开始考虑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改革目标,但是从其他国家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同样,在中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也会面临以下困难:其一,程序公正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廉价司法救济途径,一方面可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接近司法资源提供了一种便捷途径,保证其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致因成本和复杂性等原因而受到阻碍。
但是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本身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选择效率优先的结果,而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强调程序正义和提高庭审质量已成为主流,这种粗放型的制度显然与此相悖。
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不得不面临着一个两难处境: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同时如何处理与保障程序公正的关系。
其二,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界限问题。
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简易程序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债权债务纠纷,与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是我们引进小额诉讼程序必须考虑的问题。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全面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化配置】在速裁庭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负责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集约化办理。
第三条【扩大适用】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纠纷,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约定适用条件的纠纷,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扩大、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第四条【高效便利】小额诉讼程序各流程设置,坚持便利当事人参与,优质、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坚持便利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适用,高效快捷审理,提升程序效能。
第五条【优化适用】精准优化小额诉讼案件流转环节,简化案件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健全程序配套举措,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专业化审理、集约化办理小额诉讼案件。
专业化审理、集约化办理小额诉讼案件。
第六条【权利保障】小额诉讼案件在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等方式时,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七条【立审执一体】打通梗阻环节,确保小额诉讼案件立案、审判、执行一体推进。
强化诉前、诉中保全,保障判后及时履行;探索判后或执前督促方式,引导义务人自动履行,建立小额诉讼快速立案、高效审理、有效履行的全流程工作联动机制。
第二章立案受理第八条【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