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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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0月11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冯飞2021年10月26日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等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使用辅警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思考:
大火过后,为何公安机关领导 或派出所民警受到责任追究?
原因:
因为,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绝 不是额外负担,不是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能,是新 形势下扩大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提高消防监督管理 效率,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必然要求。
案例六:北京大兴旧宫425火灾
多名民警被追究责任 大兴公安分局德茂派出所副调研员、警长魏怀友 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大兴公安分局德茂派出所副所长刘伟党内严重警 告、行政撤职处分 大兴公安分局德茂派出所所长李国辉行政记大过 处分 大兴公安分局副局长夏仲民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七: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
案例四:山西运城1212火灾
2008年12月12日,盐湖区北城名人保健中心发生7 人死亡的较大火灾事故。 公安派出所因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消防安全责 任落实不到位,盐湖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葡萄园 社区责任区民警李洋行政降级处分;
盐湖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所长乔鲁顺行政降级 处分,并免去其现职; 盐湖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相步红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五: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火灾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 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 发生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 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 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直 接经济损失1.58亿元。调查 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因企 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
案例五: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火灾
深入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同时,登记基本情况, 建立健全监督档案,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设立消防宣传栏或展
板,加强对社区居民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公安部取消了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备案等5项消防产品行政审批项目。

这是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为切实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和失控,现就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逐步调整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和相关办法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消防相关产品进入市场时,其防火性能须经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内、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其质量信息统一由公安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将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这项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实施,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将采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

在此过渡期内,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有关工作程序调整为:企业直接向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和领取证书。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谢谢你的欣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进行一次调整,于3 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及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公安分局)。

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监督检查。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催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暂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时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应当确定一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制度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制度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09]29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法规消防清理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承办人:韩子忠校对:韩子忠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四章 装卸管理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八章 奖 惩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四章 装卸管理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第八章 奖惩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支队:现将《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一)建筑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不足五百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五百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但不足八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超过三万平方米但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二千平方米但不足五千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琼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知识手册

第一章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依据1963年10月,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草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若问题(试行草案)》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指出:“消防监督管理,必须统一领导,适当分工,实行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分级管理的制度”。

由此可见,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从上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始,并作为公安工作的老传统延续至今。

1987年3月11日,河南公安厅针对改革开放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87]豫公(消)42号文),明确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范围。

自98年9月1日河南省公安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公安派同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派出所等级评定中进一步强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等4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范围和职责权限。

2005年8月,公安部在武汉召开的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及深入贯彻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现场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指出:消防工作要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

全警动员,关键是要发挥派出所的作用。

强调:公安派出所是打击、防范、发现、控制犯罪的一个综合战斗实体,,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必须承担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这是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责。

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采取点面结合、分片包干、逐一上门等灵活多样的措施,深入辖区内的社区、社会单位和居民、村民家庭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排查并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根据公安部武汉现场会议精神,经过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和消防总队近8个月的调研论证,并经省公安厅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于2005年11月3日签发了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并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9年5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施行后,2009年10月16日秦玉海副省长签发了我省第二部全面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为了,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及专(兼)职消防民警专门负责与警务区(责任区)民警分片包干相结合的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纳入公安派出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各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参加消防监督业务考试,并成绩合格。

主管公安机关每年应当至少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消防监督业务考试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下列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二)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三)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

距离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较远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也可确定为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

不得将性质重要、规模大、功能复杂的单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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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公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

铁路、民航、森林、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监督管理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的消防训练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群防群治工作,实施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协助公安消防队扑救辖区火灾,对距公安消防队远的乡镇发生的初起火灾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收集报告辖区火灾情况;
(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七)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参与村镇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负责本辖区内除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单位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所管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必须组织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督促辖区内符合《海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警告或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二)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需要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
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或委托,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填发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法律文书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印制下发。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安派出所应告知其向主管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应诉;经主管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应诉。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国家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和社区民警应参加省公安厅消防局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经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

第十四条距城区较远,交通不便的农村村寨、居民点发生的事实清楚、损失少、影响不大且不及时调查就易丧失火灾调查时机的火灾事故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火灾原因、损失及处理情况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单位防火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六)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七)专职、义务消防队档案;
(八)其他法律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职责、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消防宣传制度、防火监督检查制度、消防业务学习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在辖区设立消防违章举报箱和消防违章举报电话,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事迹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消防责任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火灾的;
(三)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
(三)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
(六)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向当事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权限等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公安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 /fg/detail173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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