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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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琼商务建[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商务建[2010]71号)各市县(区)商务局、公安局、国土环境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要求,为加强我省报废机动车监管,切实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再生利用,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好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重要性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决策,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报废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管理,防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流向社会,是顺利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利益。

二、切实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一)统筹规划,健全服务网络。

省级商务部门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回收服务网络建设,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增加改造投入,不断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实现节能降耗,减少资源浪费,防止二次污染。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16]1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1.21【实施日期】2016.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琼府办〔2016〕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1日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1.1 编制目的健全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琼工信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及《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速推进我省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为争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打基础、蹚路子,特制定了《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5月24日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三章建设指标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及《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速推进我省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系统布局与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先导区(项目)建设应符合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定位。

以智慧海南建设为导向,以应用场景需求为牵引,充分结合我省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连通水平、旅游会展资源等方面优势,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正文:----------------------------------------------------------------------------------------------------------------------------------------------------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海南省政府办公厅6月29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透露,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海南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海南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

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10.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11.海南西环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2.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3.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4.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15.省核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厅);16.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17.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18.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9.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20.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21.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22.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3.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4.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5.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26.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27.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28.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9.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0.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31.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2.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3.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琼发改产业〔2022〕181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发改产业〔2022〕181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工业稳则经济稳。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聚焦制约工业经济畅通运行的能源供应、大宗商品和原材料保供、重点产业链畅通等卡点、堵点,以及需求收缩、成本上升、要素支撑不足、预期不稳等难点和问题,精准施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工业对壮大实体经济、支撑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打通堵点卡点,确保工业经济循环畅通(一)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1.充分发挥省能源保供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全省能源保供工作的统筹协调。

实现发电用煤、用气中长期合同全覆盖,提高合同兑现率。

鼓励用煤企业维护好国内国际采购渠道,实现互为补充。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落实好《海南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加强发电用煤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并化解保供风险隐患。

切实做好发电计划和煤炭采购计划的有效衔接,科学有序调度,确保不发生断供风险。

鼓励企业建设或扩建储煤设施,提高煤炭储备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3.推动昌江核电二期、昌江小型堆示范工程、万宁气电、海口气电、洋浦热电联产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

推动南山气电、三亚东气电、海口气电二期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推动集中式光伏发电、海上风电项目建设,配套建设储能设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琼府〔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6〕1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六届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5日海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联合下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三年工作方案(2016-2018)》(发改办高技〔2016〕1360号),加快推进我省大数据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动政府公共数据共享、开发、开放和应用,形成全省“一盘棋”、“多网合一”的发展格局。

一是坚持政府引领,促进共建共享。

以公共数据整合、共享为牵引,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壁垒,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增进民众福祉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共数据开放为牵引,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实施一批分工科学、合作紧密、共创共享的社会大数据应用示范,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二是坚持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经济特区、国际旅游岛三大优势,创新大数据发展体制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宽松公平的发展环境,按照“应用牵引、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的方式,以企业为主体,促进大数据与十二个重点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培育壮大大数据产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华能临高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华能临高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华能临高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琼环函〔2023〕267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华能临高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清洁能源分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华能临高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华能临高海上风电项目选址位于儋州市和临高县西北部海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60台单机容量10MW海上风电机组、9回66kV集电线路、1座220kV海上升压站、2回220kV送出电缆和1座陆上集控中心,总装机容量600MW。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海南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

根据《报告书》综合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

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以及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动态评估提出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生态保护措施。

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项目电缆、风机桩基设计、建设和施工方案,优先采取避让环境敏感区方案,严格落实地下穿越方案,项目电缆穿越(占用)自然保护区、海防林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应在项目开工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结合主要环境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选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限定施工范围,控制风机桩基施工和海缆埋设施工强度,采用环保型液压式打桩和气泡帷幕等降噪措施,避开渔业资源产卵盛期和鸟类迁徙高峰期施工,选用涂色橙红、白色相间颜色风机叶片,安装鸟类监视监控设备系统,尽可能减少对白蝶贝、珊瑚礁、海草床、鸟类、海防林、海水水质、沙质岸滩和海床地形地貌等的环境影响。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函〔2021〕155号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函〔2021〕155号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函〔2021〕1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5月31日省政府74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结合我省装配式建筑推广中的具体问题,就下一步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奖励政策《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中规定的容积率奖励政策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止,装配率同时满足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的社会投资商品房项目可取得容积率奖励,项目奖励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且其奖励面积不占年度商品住宅计划指标。

二、关于实施范围根据第7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政府投资的机关办公、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市政基础设施、桥梁等公共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两个方面做到“应做尽做”。

同时,自2022年起,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所有依法需要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以装配式方式建造;(一)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二)项目配套设施单体(垃圾房、配电房等)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且其总面积不大于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三)单体建筑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工业建筑项目。

(四)其他确因技术原因拟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继续按《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琼府办〔2020〕12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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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琼环气字[2017]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环气字〔201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加快推进我省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海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组织落实。

附件:海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海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加快推进我省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防止机动车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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