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财务入帐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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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银发[200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程序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程序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财务管理的原则、内容、组织、范畴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及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资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内容: 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项管理。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本部门工作实际,执行此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财务管理体制制度:按照局党组对班子成员分工,本局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
局党组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
本局内部设置计财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管理和监督全局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本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
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财务核算组织与管理:根据本局工作实际,为进一步理顺局内部科室财务管理及加强局属二级会计单位核算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及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本局财务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全局范围内的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并由计财科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结算中心财会基础管理、审批、报销制度第五条财会基础管理:局属各部门财务事项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统一会计科目,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上海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项目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沪民计发[20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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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上海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项目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上海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项目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沪民计发〔2011〕28号)各区、县民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社区公益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金项目)的财务核算,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作如下通知:一、关于公益金项目经费预算的编报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项目的经费预算,按照业务活动费、管理费、税费和其他费用等四类费用进行编报。
(一)业务活动费业务活动费是指为了实现项目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人员劳务成本、志愿者补贴、培训费等费用。
人员劳务成本,必须列明具体事项。
人员劳务成本的标准,可参照市物价局、市人保局规定的标准或者行业工资的标准编报;没有现行标准的,可参照上一年度市统计局颁布的相关行业在岗员工的平均工资编报。
志愿者补贴,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50元/天的补贴标准编报。
培训费,包括讲课费、茶水费、场地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其中讲课费控制在200~300元/小时标准范围内,场地费用一般由服务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无偿提供。
(二)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
主要包括行政和项目管理人员费用,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等费用。
管理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业务活动费用总支出10%的标准编报。
(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费和管理费中的费用。
关于统一规范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是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职工薪酬:系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日常核算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时,可以包含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但在申请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时,不得列入。
中介机构出具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审计报告时,对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包含在内。
2、直接投入:系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系指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可以包含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但在申请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时,不得列入。
中介机构出具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项审计报告时,对测算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时,可以包含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系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财会〔2024〕1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24〕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政部2024年7月26日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数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
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服务,是指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通用会计软件开发、个性化需求开发、软件系统部署与维护、云服务功能使用订阅、用户使用培训及相关的数据分析等服务。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01bd6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7e.png)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两部联合制定了《医院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卫生部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两部。
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财政部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财会[2013]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并结合《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规定,我部对《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2013年12月30日附件: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
三、科学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会计科目管理制度
会计科目管理制度一、引言会计科目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单元,是进行经济业务分类和记录的重要工具。
科目管理制度是指对会计科目进行规范、分类、编号和设置方案的一套管理制度。
一个完善的会计科目管理制度可以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提供可比较的财务信息,促进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
二、制度目的和范围2.1 制度目的会计科目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提高会计信息比较和分析的可靠性;•为财务报告提供准确、清晰的财务信息。
2.2 制度范围该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会计科目设置、修改、调整、使用和报告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会计核算人员和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三、科目编制原则3.1 真实性原则科目编制应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
3.2 独立性原则不同的经济业务应分列不同的会计科目,避免产生混淆和重复。
3.3 适用性原则科目编制应结合企业的运作特点和管理需求,适应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报告的要求。
3.4 一致性原则科目编制应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可比性,遵循一致的命名规范和分类体系。
四、科目分类和编号为了简化会计核算工作,科目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编制和编号,一般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4.1 资产类科目资产类科目是指企业所拥有的资源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
4.2 负债类科目负债类科目是指企业对外承担的债务或义务,包括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负债等。
4.3 权益类科目权益类科目是指企业内部所有者对资产的所有权和责任,包括所有者权益、资本等。
4.4 成本类科目成本类科目是指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4.5 损益类科目损益类科目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收入、费用和损益,包括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税金等。
科目编号可以采用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其组合,按照科目的类别和级次进行编制,如:1001表示资产类科目,2001表示负债类科目。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鄂财教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4〕5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1、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
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2、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
要加强和完善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逐步做实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单位支出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8.07•【文号】农银发[1993]208号•【施行日期】1993.08.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农银发[1993]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武汉、天津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下发你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会计科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启用,原会计科目同时废止。
二、实施新的会计科目,是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项工作内容新、变化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时间要求紧,各行务必加强领导,集中精力,动员全行,重点抓好以下几点工作。
1.抓好广大财会干部的培训工作。
在今年年底以前所有财会干部都要轮训一次,重点要掌握新旧科目结转办法,并能运用新的会计核算办法处理会计实务。
2.做好计算机程序修改工作。
各级行会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信息部门配合,尽快做好修改计算机软件程序工作,并调试到位。
3.做好固定资产、内部资金、信贷资产的清查工作。
年终前各行要组织人力、集中时间、按照新财会制度规定的标准及范围对固定资产、内部资金及信贷资产进行一次清理,并按新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保证新旧科目结转的正确性。
4.做好新旧会计核算模拟运行和试决算工作。
为保证年终决算不错不乱和明年工作的正常运行,各行要根据辖内情况,采用新旧会计科目双轨并行的办法,进行模拟运行的试点和试决算工作。
三、农业银行的会计科目仍然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原则。
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行必须严格按总行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增设二级会计科目并报总行备案,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将二级科目并入总行统一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1993年8月7日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会计科目修订说明会计科目是会议核算的基础,是反映、记录、核算、分析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及经营成果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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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财务入帐会计科目的通知
为了规范会计科目的使用,更好分析公司运营状况,现将公司
日常使用科目归集明确如下:
经营费用
仓储费:指公司租用仓库所发生的租赁费用,以及零时租用或是因
延期提货付给对方仓租。
装卸费:指公司收发货时所发生的装卸费用。
运输费:指公司购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销售提成:指销售人员按公司考核标准发放的提成。
差旅费:指采购、销售人员出差产生交通、住宿等费用(不含用公
司车产生的油费、路桥费等)。
管理费用
房租费:指办公室和其他租用房的租金。
水电管理费:指办公室和其他租用房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等。
办公费:指日常用纸张、文具、碳粉、色带等。
电话费:指办公室固定电话和后勤管理人员的手机话费。
折旧费:指固定资产按标准计提折旧费用。
薪资福利费:指每月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工资、各种补助、考核奖等
货币和实物奖励(不含销售人员按销量发放的提成)。
交际应酬费:指所有招待客户吃饭、送礼等费用(进费用时要列明
使用人)。
车辆费用:指公车及私车公用所产生的油费、路桥费、保险、维修、
保养等费用(分车辆列明)。
差旅费:指后勤管理人员出差产生交通、住宿等费用(不含用公司
车产生油费、路桥费等)。
印花税:指公司实际缴纳印花税款费用。
社保费:指公司承担员工社保费用部份。
公积金:指公司承担员工公积金部份。
经理基金:指给客户或是供应商的折扣等费用。
其他费用:指除以上费用外小额费用均在此归集。
财务费用—手续费:指日常汇款或收款手续费、购银行单据费用等。
财务费用—利息费:银行存/货款利息。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进口货品所产生的汇兑差异。
销售税金及附加:指公司每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堤围费等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所有进项税额,发生退
货时用红字在本科目体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所有销项税额,发生退
货时用红字在本科目体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核算当月缴纳当月税金,预
交增值税也在本科目反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核算出口业务应退回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月未“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科目为贷方余额时应将该余额从本科目转
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中去。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本科目贷方反映本期应缴纳增值税,借方
反映已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本科目反映在辅导期当期收到增值税进
项已认证待抵扣数,下月收到认证结果后应从本科目
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去。
现在公司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在录入凭证时摘要一定要清晰明
了,分清费用发生人和部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