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方向探究

则 是 让 陪 审员具 有 广 泛 的 社会 代 表 性 。 这 种 代 表 性 才 是 人 民 法 院 拟 邀请 人 民 陪审 团参加 案 件庭 审 的, 应 从 人 民陪 审 团成 员
陪审员具有公信力的基础。
库中随机抽取2 0 人至3 0 人, 并根据成 员是否应当回避、 能否参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的规定, 仅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 的地
人民陪审制度在价值定位上的偏颇
一
区, 以及 年 龄 较 大 、 威 望 较 高 的公 民, 其 学历 资 格 条 件才 可 适
当放宽, 但对如何放宽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般 认为, 陪审制度 具有 两种 基本价值 :“ 第一, 是陪审 过高的学历 门槛让大 多数普通老百姓对 担任 人民陪审员
综 合 考 虑人 口的数 量 、 地 域 面 积 和 民族 状 况等 反动阶级的本质, 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陪审制度在当时主要 的数 量 和特 点 , 同时结 合上 级 人 民法 院从 本 院 随机 抽 取 人 民陪审员 数量 是作为民众的革命方式而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 我 国法制逐步 是在 实际操作 中, 陪审制度的 计局公布 的 《 成都市2 0 0 5 年全国1 %人 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
截 至2 0 0 5 年l 1 月1 日, 成 都 市常住 人 口为 1 2 2 1 万人 , 即 在 民主价 值仍 然 得 不 到重 视 。 我们 在 立 法 上 只注重 什么 人可 以当 报 》,
民主参 与性 相 违背 。
人 民陪审员的名额规 定过少。 最高人 民法 院公布施行 的 《 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 试行) 》中对人民陪审员
审员, 便于依靠群众查清案件情况 、 核 查证据, 同时便于揭露 的名额 提 出了明确 的要求 。 基 层人 民法 院可 以按 照本 辖 区案件
两大法系非职业法官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2006.12两大法系非职业法官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王佳(中国政法大学宪法行政法专业北京100088)摘要非职业法官介入司法是近年来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非职业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其制度的优劣,以期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陪审制陪审员法官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81-02一、两大法系非职业法官制度比较研究在英国,非职业法官主要有治安官和陪审团。
治安官是为了弥补官方文件与乡规民约的差距而出现的。
据统计,英国在2000年共有30400名兼职外行治安官(part_lay magistrares)或太平绅士(jus-tices of peace)有96名全职有薪俸的治安官(full_time stipendary magistrates)和146名兼职有薪俸的市区外治安官。
①在美国,非职业法官主要是陪审团。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则实行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共同审判的参审制。
本文重点比较下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发源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公元前六世纪的梭伦改革期间,雅典创立了陪审法院“赫里埃”成为具有最高权力的司法机关,一般认为这是陪审制度的最早渊源。
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发端与英国,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的《北安普顿诏令》规定:凡属重大刑事案件,如暗杀,强盗,抢劫等必须实行陪审,陪审员不仅要证明犯罪,而且还要负责向法院提出控诉,从而正式确立了陪审制。
《威斯特敏斯特条例》扩大了陪审团权利,使其有案件审理权。
即大陪审团(grand jury)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petty jury)负责案件的审理.但1848年,英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
美国是陪审团制度的真正沃土。
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
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
在一般人甚至是法官的眼里,陪审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反思

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反思作者:徐澄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摘要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渐试点与完善,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也是一个热点话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近年来该制度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从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大陪审团制度的改革,陪审员队伍越来越壮大。
但在实践运行中,我们也发现,陪审员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地区片面追求陪审员的高数量、陪审员队伍管理的虚无化、陪审制度运行的不透明性等等,本文以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人民陪审员改革的若干薄弱环节,思考陪审员发展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改革大陪审制度作者简介:徐澄钊,平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21-02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据不完全统计,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实施后, 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20.95万人,比“倍增计划”实施前(2012年12月底)增加约12.5万人,增幅约146.5%。
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19.6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8.2%。
通过陪审员倍增计划,各地法院的陪审员数量上基本达到陪审员倍增计划要求。
但在陪审员运行过程中,笔者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亟需改善。
(一)陪审制度缺乏立法规范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没有再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该部宪法进行的修改也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制度是否作为诉讼的基本原则在三大诉讼中规定不同,如在民事诉讼发及行政诉讼法中未明确陪审制度为基本原则。
同时,关于人民陪审员运行机制及管理散见于各种文件中,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
当今,我国在十八大重点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制建设应服务于法治建设,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系统法律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二)陪审员选任条件与程序不科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不尽合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门槛有些过高。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贺小荣何帆危浪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具体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为贯彻落实《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授权决定》要求,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三十四条,对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条件、惩戒机制和履职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
现就《实施办法》的基本起草思路和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基本起草思路虽然《实施办法》只适用于试点地区,但集中反映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核心内容,起草的基本思路:一是立足我国现实国情。
在充分借鉴域外实行陪审制、参审制和观审制的经验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际。
二是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授权决定》同意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适用部分法律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界定了调整范围,明确了操作办法。
三是留出试点探索空间。
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和参审机制问题上,《实施办法》预留了探索空间,这也符合试点初衷,因为试点应当鼓励探索,只要在立法机关授权范围之内,并符合司法规律,可以探索以多种模式推进司法民主。
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目的在于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多元性和代表性,体现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广实施。
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保障公正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感。
本文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做出如下探讨。
一、制度不足之一:人员结构单一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公民普遍担任,但是在实践中,人员结构单一,大多数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和知识分子,缺乏普通群众、企业家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等。
这样的人员结构,不仅在某些案件中缺乏对民间生产、生活和思想的理解,也难以反映社会广泛的意见和愿望。
对策建议:积极联系和组织民间组织代表、企业家、农民工和普通居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同时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中。
案例一:某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陪审员没有体验过该案涉及到的情况,无法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思考定罪量刑问题,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二、制度不足之二:审前培训不到位培训和选拔环节不到位,许多人民陪审员由于从未接受过相关法律培训,对诉讼程序、证据调查和法律定义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
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缺乏法律知识储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最终也难以确保审判公正。
对策建议: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资源,并且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案例二:某案中,陪审员对于涉案物品、涉案金额和法律定性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和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偏差明显。
三、制度不足之三:政治干预流弊一些地方或单位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资源配置,将陪审员的职位作为一种政治操控的工具,导致陪审员缺乏独立思考和倾向于支持某个利益集团。
对策建议: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评价、任期、回避和违纪处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杜绝政治操控等不正当干预的情况,并且对于对公正审判有明显影响的违章违法行为,要坚决惩处。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制度 的意义 何在 ?如何在制度 改革与创 新的基 础上完 善和发展陪审 制度 ?本文试对此作一些 初步探 讨。
一
我国《 人民法 院组织法》 3 条规定:除 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第 8 “
以外 , 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2 3周岁 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
陪审 制 度 缩 影
陪审制度是指 国家 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 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 民都可 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如此抽象和原则性 的规定极 易导致 ” 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刑事 民事案件审判 的制度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 实际操作 中的随意性和盲 目性。实践中 , 院往往从工 厂、 。 法 街道 、 单
于 古 代 奴 录 制 国家 的雅 典 与 罗 马 时 期 , 代 意 义上 的陪 审 制度 起 源 于 现
位、 村民中选拔陪审员, 而这些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 , 对法律或一些 专 门知识知之甚少 , 以胜任陪审工作。另外 , 难 还有的法院倾 向于从 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甚至党政干部中选任 陪审 员, 这导致陪审制度产 生“ 官化” 向0, 倾 使陪审制度起 码的“ 平民” 民主色彩也丧失殆尽 。 、 2 人 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不规范 .
十一届三中全会 民主和法制开始重建后, 先后在 《 人民法院组织法》 和 证 据材料或是在庭前准备时宣读一些程序性的文字材料, 就算陪审 员 各诉讼法中人民陪审制度被重新确认下来 。 但从 2 世纪 8 年代初开 参 与审案 了。 0 O 有的甚至连庭 审都不参加, 只是在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
度被取 消, 审判实践中陪审制度 成为一种 可有可 无的“ 在 陪衬” 制度 ,
法学理论 界和 司法 实务 界关于废 除陪 审制度 的呼声不绝于耳 。人 民 陪审制度在 我国现 阶段 究竟有无存在 的必要 ?保 留这项古老 的民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中国自2004年开始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十余年来已经完成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
如今,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备受关注,例如因工作压力产生的承担难度、背离社会期望的裁判方案、被一些熟人介绍,缺乏客观中立性等问题。
下文将从改革背景、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改革背景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逐渐推行的。
2004年以来,我国相继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巨大,不仅能够更好地贯彻法律,有效地解决争端,还能使得司法判决具有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分析
1、陪审员薪资问题
对于人民陪审员而言,每次担任陪审员需要长时间请假,但是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太高的薪资。
2016年,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法院出台了颇具开创性的小额诉讼人民陪审员试点制度,设立人民陪审员报酬补贴,为每户家庭每年补贴1000元。
2、陪审员质量问题
陪审员的质量非常重要,但是有些陪审员并不具备审判所需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所在。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陪审员选拔的工作力度,完善陪审员聘任程序,丰富陪审员的培训内容等。
3、陪审员中立性问题
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缺乏中立性、不足的审判经验、重视传统观念而忽略法律规定等问题。
例如,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陪审员曾因性别歧视被要求出庭作出解释。
法院指出,陪审员应当抱持中立态度,不应被社会风气、传统观念等干扰心情。
结论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协作,才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
在各级法院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完善陪审员的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具体有力,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另外,为更好地保证陪审员的中立性,我们也需要倡导社会对陪审员的尊重,消除陪审员和被告之间存在的关系和过往纠葛,避免因人际关系干扰司法判决。
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大众对于司法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在未来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实践,如美国陪审团制度、德国陪审员制度等,取长补短、改善体系,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视野与经验。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我国来说,改革是永无止境的,唯有不断完善和发展,才能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透明、权威的司法服务。
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一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重要问题,更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实现。
因此,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我们需要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以推动改革步伐。
这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产生机制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机制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我们可以借鉴外国先进的实践,采取随机抽签、网络招募等方式,从社会各行各业中产生一批具备较高素质和职业道德的陪审员,并提供专业化的培训和考核机制,以确保其对于法律和案件的理解和把握。
二、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在人民陪
审员制度改革中,我们还需要加强其在参与审判中的权利保障,比如提供充分的案件材料、公正无私的法官指导、严格的保密措施等,以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公正、公平参与。
三、加强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也需要加强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如提供案件的公开审理、公开判决、公开记录等,这有效促进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加强对陪审员的保护和尊重
另外,为更好地保证陪审员的中立性,我们也需要倡导社会对陪审员的尊重,消除陪审员和被告之间存在的关系和过往纠葛,避免因人际关系干扰司法判决。
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大众对于司法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五、融合法律科技手段,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效率
在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评选、培训等方面,我们也可以考虑运用现代法律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率和准确性。
六、创新人民陪审员制度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需要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在制度模式上,我们可以考虑实行“预察式”陪审员制度、“兼职”的陪
审员制度等,来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我国来说,改革是永无止境的,唯有不断完善和发展,才能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透明、权威的司法服务。
我们应该始终把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作为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推动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