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使人 民陪审制度重获生 , 机, 但影响人民陪审制度完善的因素仍然存在 , 因而
应正确分析并评价人民陪审制度 的价值及主要 缺 陷 , 出困境 的理性选择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对其做 走 进一步的凋整, 使人 民陪审制度焕发原有 的生机。
一
、
人 民陪 审制 度 的变迁 殛现 状
关键词 : 陪审制; 民陪审制度 ; 人 司法民主 中图分类号 : F 1 D 7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12 2 0 )0—0 3 0 17 —6 3 (06 1 0 2— 4
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 式和保障公 民权利 的基本措施 , 在现代社会 中受到 各国的普遍重视 , 特别是英美法 系国家的陪审团制 度, 更具 有 广 泛影 响 。 对 于 陪审 团制 度 , 国的人 相 我 民陪审制度实际上是陪审员制度 。 由于种种原因, 我 国的人 民陪审制度一度陷入名存实亡 的窘境 。 虽然
陪审制 度是 一项 有一 千 多年历 史 的重要 司法 民 主制 度 , 是指 国家 的审判 机 关 吸 收非 职 业法 官 参 它
加案件审理 的一种制度 。 陪审制度经过长期的变迁 和发 展 , 成 了两种 风格 迥异 的司法 制度 , 形 即英美 法
系 的陪 审 团制 和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参 审 制 , 由于我 国
实行人 民陪审员制度 。在2 世纪5 年代, ” O O 陪审制度
成为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 , 参与国家管理 , 参 与司法程序和审判工作 , 走群众路线的主要形式 , 曾 经辉煌一时。文化大革命” “ 期间 , 国的司法制度遭 我 到严重的破坏 , 民陪审制度也未能免遭其难。 人 虽然 在这一特殊时期下“ 法院” 在所谓的“ 审判” 中也请一 些群众参加 , 但这种做法与陪审制度难 同日而语 , 这
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反思

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反思作者:徐澄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摘要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渐试点与完善,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也是一个热点话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近年来该制度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从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大陪审团制度的改革,陪审员队伍越来越壮大。
但在实践运行中,我们也发现,陪审员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地区片面追求陪审员的高数量、陪审员队伍管理的虚无化、陪审制度运行的不透明性等等,本文以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人民陪审员改革的若干薄弱环节,思考陪审员发展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改革大陪审制度作者简介:徐澄钊,平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21-02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据不完全统计,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实施后, 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20.95万人,比“倍增计划”实施前(2012年12月底)增加约12.5万人,增幅约146.5%。
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19.6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8.2%。
通过陪审员倍增计划,各地法院的陪审员数量上基本达到陪审员倍增计划要求。
但在陪审员运行过程中,笔者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亟需改善。
(一)陪审制度缺乏立法规范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没有再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该部宪法进行的修改也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制度是否作为诉讼的基本原则在三大诉讼中规定不同,如在民事诉讼发及行政诉讼法中未明确陪审制度为基本原则。
同时,关于人民陪审员运行机制及管理散见于各种文件中,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
当今,我国在十八大重点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制建设应服务于法治建设,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系统法律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二)陪审员选任条件与程序不科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不尽合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门槛有些过高。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浅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者:赵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当前实行的一种司法诉讼制度,其最初的目的在于扩大司法民主,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
但由于现行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陪审员诉讼制度民主监督作者简介:赵宾,防化指挥工程学院一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35-02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法庭审判的制度。
我国当前实行的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其目的在于扩大司法民主,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几十年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近二十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门法律保障和详细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日渐淡化,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面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与陪审员制度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于2005年前后颁布施行,对陪审员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我国陪审员制度有了阶段性的发展。
《决定》颁布之后三年间,全国各地法院共选出人民陪审员5万多人,参与陪审各类案件64万多件,参与陪审次数总计为94万多人次,人民陪审员平均参与陪审案件1万3千余件,人均参与陪审次数20次,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20%。
这些陪审员经过培训参与审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
应该说,《决定》自颁布施行以来,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诸多方面都得到了完善和规范,从而也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制度 的意义 何在 ?如何在制度 改革与创 新的基 础上完 善和发展陪审 制度 ?本文试对此作一些 初步探 讨。
一
我国《 人民法 院组织法》 3 条规定:除 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第 8 “
以外 , 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2 3周岁 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
陪审 制 度 缩 影
陪审制度是指 国家 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 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 民都可 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如此抽象和原则性 的规定极 易导致 ” 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刑事 民事案件审判 的制度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 实际操作 中的随意性和盲 目性。实践中 , 院往往从工 厂、 。 法 街道 、 单
于 古 代 奴 录 制 国家 的雅 典 与 罗 马 时 期 , 代 意 义上 的陪 审 制度 起 源 于 现
位、 村民中选拔陪审员, 而这些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 , 对法律或一些 专 门知识知之甚少 , 以胜任陪审工作。另外 , 难 还有的法院倾 向于从 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甚至党政干部中选任 陪审 员, 这导致陪审制度产 生“ 官化” 向0, 倾 使陪审制度起 码的“ 平民” 民主色彩也丧失殆尽 。 、 2 人 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不规范 .
十一届三中全会 民主和法制开始重建后, 先后在 《 人民法院组织法》 和 证 据材料或是在庭前准备时宣读一些程序性的文字材料, 就算陪审 员 各诉讼法中人民陪审制度被重新确认下来 。 但从 2 世纪 8 年代初开 参 与审案 了。 0 O 有的甚至连庭 审都不参加, 只是在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
度被取 消, 审判实践中陪审制度 成为一种 可有可 无的“ 在 陪衬” 制度 ,
法学理论 界和 司法 实务 界关于废 除陪 审制度 的呼声不绝于耳 。人 民 陪审制度在 我国现 阶段 究竟有无存在 的必要 ?保 留这项古老 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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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