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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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Passenger Coach Station

JGJ 60-99

主编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1999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24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3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的要求,由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60-99,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公路建筑设计规范》JGJ 60-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9年10月10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站址和总平面;

4.站前广场;

5.站房设计;

6.停车场;

7.防火设计;

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计算方法;

2.多层候车;

3.建筑设备设置标准。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地址:兰州小稍门外65号邮政编码:730030)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交通公路规划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章竟屋罗永华吴永明程万平史国忠

1 总则

1.0.1 为保证建筑设计的基本质量,保证车站内正常营运,保证旅客的安全,满足汽车客运发展需要和广大旅客旅行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以便建筑设计有所依据。

本规范对的功能、环境、设备等,所制订的标准均为下限。

1.0.2 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系指新建、改建、扩建的,而不适用于汽车货运站和城市公共汽车站的建筑设计。

1.0.3 表1.0.3 所提示的是二种规模概念,可以对照引用,发车位是基建规模概念,可认为是静态规模,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是统计规模,也可认为是动态规模。

1.0.4 目前客运汽车的单车载客坐位数为40~60 左右,当车站的日发送客运量超过25000 人次时,车站的日发送班车需500 多个班次,客流、车流等十分繁忙,必然增加车站建筑规模和建设征地的难度,也给车站和城市交通增加压力,因此,当客流量达到一定的限度时,宜按客流方向,按城市交通分区分别设置,这样既能方便旅客,又能减少城市交通负担和建设用地的困难,并能减少投资。

1.0.5 建筑设计内容较多,有关面积标准、设备标准及人员配备、防火、热工、节能、隔声、水、暖、电等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标准、规程和交通部颁布的《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中的标准和规定。

2 术语

2.0.1 原试行本采用的是旅客日发送折算量,所谓折算因交通部84 建设标准对旅客有长途、短途之分,因长途旅客与短途旅客的站务工作量是不同的,为了统计需要一般应将短途旅客折算成长途旅客人次。自1995 年以来交通部发布了95 建设标准,取消了短途旅客的站务概念,而采用了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是指统计年度平均每天始发旅客的数量。

2.0.2 本规范直接引用交通部行业标准《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 中旅客最高聚集人数作为计算候车厅面积的依据。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发车位总数×标准客车容量× 1.1~1.2( 候车心态系数)

式中:标准客车容量一般取45 ,候车心态系数一、二级站取下限,三、四级站取上限。

2.0.3 发车位指有站台能全天候,有秩序的组织旅客上车停泊当班客车的地方。如属供车顶装载行包的车型使用,可有方便、安全装载行包的行包装卸廊的停当班车的地方,称发车位。

2.0.4 站前广场一般指位于站房与城市干道间之开阔场地,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之用,以免旅客滞留于城市干道,影响交通。

2.0.5 停车场指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一般客车应从此处,按调度指令驶人发车位。

2.0.6 站房指车站主要建筑,包括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及驻站办公等营运用房,这些功能性空间,可按站级规模组合设置。

2.0.6 行包装卸廊指位于发车位上方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 站址和总平面

3. 1 站址

3.1.1 本条规定了基地选择的几条原则:

1 车站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的具体交通要求。为城市创造更好的服务条件及环境;

2 为保证运行车辆顺利、简捷、迅速地通过城市干道进出车站,避免进出站车辆在城市中迂回堵塞,提高车辆的运转能力;

3 选择和布置站址时,应把方便旅客到、离站放在首位,并应与市内公共交通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等联系紧密,将城市中的各种客运有机地结合,有利组织联运、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

4 本条为一般建设和使用的基本条件。

3.2 总平面

3.2.1 总平面布置关系的使用功能,本条作了明确规定。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的平面关系。站房是车站的主要建筑,总平面位置应明显突出并考虑其使用方便。站前广场及站场应根据车站规模、城市环境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布置方式。这是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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