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规范环境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事故,促进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归口管理的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含股权单位)。

1.3 应用领域

本规定应用于公司、公司归口管理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2 参考文件

公司HSE管理手册

节能降耗管理规定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3.2 清洁生产: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4.2 各职能处室: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4.3 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并组织实施。

4.4 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综

4.5 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5 管理要求

5.1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职责

5.1.1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保护负责,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5.1.2公司各级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对其分管专业路的环保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5.1.3公司各专业职能处室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管理责任,各岗位对本岗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5.1.3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依据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本单位各级领导、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制。

5.1.4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5.1.5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5.1.6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

5.1.7基层单位应配备专职环保工程师或环保技术员;其他单位应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可由技术员兼任。

5.2 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5.2.1 年度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与下发

5.2.1.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依据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制定公司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纳入公司年度HSE工作计划之中。

5.2.1.2 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依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2.1.3 基层单位依据本单位下发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5.2.2 环境保护目标与指标

5.2.2.1 质量安全环保处依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目标、指标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年度环境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公司年度HSE目标、指标管理之中,经HSE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安全环保责任

5.2.2.2 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依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目标、指标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环境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经本地单位HSE委员会审定后,分解至所属单位并纳入安全环保责任状之中

5.2.2.3 公司每年年底对各单位环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绩效考核之中。

5.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5.3.1 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中是由集团、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5.3.2项目建设前期,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5.3.3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5.3.4 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5.3.5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主管应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5.4 污染控制与治理

5.4.1 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组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污染控制,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

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5.4.2 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治理现有污染源。隐患治理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污染问题突出、影响面大的隐患要限期治理,限期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关停。

5.4.3 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5.4.4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运环保设施;确须拆除或停运,必须经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

5.4.5 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5.4.6 各单位应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管理:

a)油罐切水、承担处理任务的压舱水、受污染的雨水、地面冲洗水和消防水、油库、加油站清洗罐体产生的废水,应进行集中回收、处理,并经检测合格后达标排放,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禁止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排放;

b)积极推行油气回收工艺,减少和控制油气向大气的排放;

c)燃煤锅炉等废气排放源,应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燃烧工艺和技术,对排放不达标的须采取脱硫除尘双重治理等措施实现稳定达标,减少排污总量;

d)各类运行车辆必须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达标后方可上道行驶;

e)对油库、加油站、自由水陆运输工具进行检维修时,应进行环境方面的危害因素辨识工作,并将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HSE作业

计划书,并对检维修及其前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

f)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危险废物处置须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处理的须在办理危险废物处置联单后安全运输并合法处置。

g)运输油品的车辆、船舶应确保设施完好并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在启运前进行确认,确保设施完整性符合要求,防止运输过程中油品的跑、冒、滴、漏;

h)装卸油品、加油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油品的滴、漏。

5.4.7 隐患治理:

a) 各单位对所发现的污染隐患应进行治理,编制环境管理方案;

b) 重大污染隐患治理项目由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于年底底前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经公司审定立项的,纳入公司下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计划。未纳入公司计划的污染隐患项目,由隐患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治理。

5.5 环境监测

5.5.1 各单位每年应制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按计划对相关污染排放指标进行监测。

5.5.2 对污染物监测超标的单位,应重点进行治理,并可纳入下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计划。

5.5.3 各单位应随时将环境监测数据录入HSE信息系统,对法律规定需要报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报送。

5.5.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的单位其管理执行股份公司《环境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5.6清洁生产管理

5.6.1 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资源节约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管理。通过开展节能降耗、推行污染物的减量化,具体执行《节能管理规定》。

5.6.2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能耗低、物耗少,低污染或无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对环境污染。

5.6.3各单位的对拟推行的清洁生产过程应制定清洁生产方案,对清洁生产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投资。

5.6.4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企业应组织5名以上具有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或聘请外部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5.6.5 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项目资金纳入投资计划,对于利用资本性支出资金解决的项目须按投资项目的规定由计划部门统一负责项目的审查、上报或批复等工作。对回报率高、减污效果好的清洁生产实施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安排实施。

5.6.6 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分类方式为:无需投资或10万元以下实施方案为无费、低费方案;10~100万元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为中费方案;大于100万元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为高费方案。

5.6.7 属无费低费、中费实施方案的项目由地区公司根据清洁生产实

施计划安排,由企业自有资金(企业自留的5%折旧资金)自行解决。

5.6.8 属高费方案的项目可以按股份公司对资本性支出项目管理规定,经逐级审查、筛选后与本单位其它拟建项目分年度一并上报,获得同意或审批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地方、股份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5.7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

5.7.1 各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控制污染的应急设备,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5.7.2 发生污染事故,应按照环境事故分级管理原则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控制、降低或消除环境影响,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应立即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规定》和《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规定上报。

5.8 环境统计管理

5.8.1 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HSE信息系统按时填报环境统计

季报、半年报、年报、排污申报登记等报表。

5.8.2 按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各单位按时填报环境统计报表、排污申报登记等报表,上报地方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5.8.3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归口管理环境保护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统计资料的管理、审核、查询和统计数据的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5.9环境保护考核与奖惩

公司及其归口管理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及《公司环境保护先

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奖励办法》和《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举报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给予保护,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公司、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资源。

6.2 管理记录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保留本制度各版本留存的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公司、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每年应以内部审核和专项审核形式对本规定的适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开展审核或检查。

6.4 复审与更新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本规定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或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以确保本规定的适宜性。

6.5 偏离管理

6.5.1 公司归口管理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程序时发生偏离,应报公司批准,并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留存书面记录。

6.5.2 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公司及其归口管理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实施过程发生偏离时,其对应业务的主管部门应报请本公司业务主管

副总经理批准,并由本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留存书面记录。

6.5.3 偏离应有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6 培训和沟通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培训。各职能处室和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相关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本规定应在公司范围内沟通。

6.7 解释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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