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补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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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班工资报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班管理,明确加(值)班工资报酬的计算,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该制度只适用于公司因产品生产需要而加班的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员工加班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加(值)班工资报酬分类

第四条加(值)班工资报酬

1、因生产需要员工平时加班以及公休日、法定节日加班或公司项目的紧迫需要而统一强制性加班,员工加班公司都采取当月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如公司原因未能安排调休的则当月发放加班补助。

2、其中法定节日包括: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长的时间不计加班。

4、调休时间计算:

(1)法定公休日加班累计时间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2)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1:2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7、加班工资报酬计算:

(1)平时加班按员工当月正常工作日基本工资150%,计算加班工资;

(2)法定公休日加班按员工当月正常工作日基本工资200%,计算加班工资;(3)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员工当月正常工作日基本工资300%,计算加班工资。

8、特殊岗位(例如:保安人员)仅法定节日值班按工作日基本工资300%,计算值班工资。法定节日外的连休日属正常上班,不支付加班工资,只每天给予50元餐费补助。

9、调休不得跨月,员工当月内未申请调休完的算作自愿放弃。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对申请调休人员合理安排调休时间。

10、部门主管及其以上负责人员加班,不计加班工资,只安排调休。

11、部门主管及其以上负责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加班,违者按加班天数处以当月正常工作日基本工资两倍罚款。

第三章违规加班处罚细则

第五条未按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计加班,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员工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第七条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3倍处罚。第八条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工资,并视情节轻重惩罚。

第九条拒绝加班人员或为获取加班工资,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工资,并同时处以300元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4年12月1日起试行。

2014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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