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常用时间及评分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常用时间及评分标准

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

2)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

少于五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

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京发改【2006】1214号)

2、澄清或者修改

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

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

(《招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

2)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

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

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89号令)

3、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

4、投标保证金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613号令)

2)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3)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30号令)

4)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7号令)

5)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

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89号令)

5、公示中标候选人

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

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

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

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

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3)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

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89号令)

6、退还投标保证金

1)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

2)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

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

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办法》2号令)

7、投诉与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

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

2)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

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政府采购货

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8、综合评分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