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养老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养老服务的法律保障与权益维护

养老服务的法律保障与权益维护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服务的法律保障与权益维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养老服务的法律保障和养老权益的维护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养老服务的法律保障养老服务的法律保障是保障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中享有权益的重要途径。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养老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促进了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二、养老权益的维护养老权益的维护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养老服务中,老年人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例如服务质量不过关、价格不透明、虐待老年人等问题。
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养老权益,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1. 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市场的准入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及时处置违规行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安全和权益。
2. 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反映老年人意见和维权渠道,重视老年人的参与意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3. 社会公众的责任:社会公众应当加强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老年人对权益的认知和维权意识,通过参与各类组织和社区活动,积极参与对养老权益的维护。
4. 老年人的自身责任:老年人应当提高自身的养老知识水平,了解自身的权益和法律法规保护,发挥自身积极作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养老服务的未来发展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的保障和维护任务依然艰巨。
未来,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
同时,还需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职业素养。
另外,各方面还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养老服务的创新和提升。
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号)2013.7.1日生效国务院及各部委1、[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2014.5.8发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9.10发3、[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9.28发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5、[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文件号)6、[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12/13)7、[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2013/12/27)8、[卫计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9、[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商资函〔2013〕67号)10、[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部令第48号和民政部令第49号)2013.7.811、[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12、[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13、[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2014/05/28)14、[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01/26)15、[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4/01/28)16、[国土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04/17)17、[民政部]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工程的通知(2014/06/20)18、[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含清单)(2014/07/30)19、[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2014/12/8)20、[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07/08)21、[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的公告22、[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2014/09/12)23、[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14/06/16)24、[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12/2)25、[教育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6、[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7、[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28、[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29、[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3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1、[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32、[保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33、[国家新闻出版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公布首届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的通知(新广出函〔2014〕313号)34、[卫计委]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202号)35、[卫计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34号)36、[卫计委]关于印发老年健康核心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85号)37、[卫计委]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38、[人社部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39、[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40、[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1号)41、[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民发[2015]33号,2015年2月25日发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光荣院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13〕124号)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年)》的批复(沪府〔2014〕73号) [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沪老龄办发〔2013〕19号)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4〕[市民政局]关于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3〕35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规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沪民福发〔2014〕27号)[市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4〕13号) [市老龄办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4〕10号) [市城乡建设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沪建交[2013]1370号) 天津市[天津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57号)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黑民福〔2014〕88号)市[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4]20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53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高字〔2014〕23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3〕24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申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补充通知(鲁民〔2013〕68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3〕84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2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省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 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政发〔2014〕39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21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224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8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省[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9/29)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3〕32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9/2)[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发〔2014〕57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社福[2013]34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建标([2014]23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省人民政府]省健康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4〕99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新疆[新疆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闽民福〔2014〕435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4〕438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民福〔2014〕186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73号)[省人民政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198号)[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于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13〕31号)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4〕4号)[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市养老机构设施布局规划意见的公告(2013/3/29)[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2014/8/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6/26)[省人大常委会]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2014/5/30)。
我国养老服务体系政策现状

2012年第23期总第325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232012Sum No.325我国养老服务体系政策现状马原(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1620)[摘要]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面对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高龄、失能、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家庭小型化结构和养老功能弱化等问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迫在眉睫。
尽管人口老龄化已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将其提上工作日程,但在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从政策角度出发,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关键词]养老服务体系;政策现状;存在问题;政策措施[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12)23-0132-03[作者简介]马原(1986—),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东华大学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形象与公共关系。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六次全国普查主要数据显示,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准,我国总人口为13.4亿人,其中60岁以上人口占比已经达到13.26%,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将这类老人的晚年生活照顾好、护理好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根据我国养老实际状况,服务体系主要是针对随着高龄老人和空巢老人人数的逐渐增多的现状,我国家庭养老功能弱化,需要从社会的角度对老年人进行关爱、照顾等一系列服务。
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
它覆盖全社会所有老年人,提供各种生活需求服务以满足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通过组织、人才、资金、设施、技术、制度、管理等要素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机结合,形成服务网络及与之配套的运行机制,目标是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服务网络的健全与完善直接关系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发展。
以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辽府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辽府发〔202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现将《辽源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0日辽源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十四五”时期全市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发〔2016〕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22〕12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辽府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十三五”取得的成就。
“十三五”时期,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和吉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积极改革创新,推进探索实践,狠抓政策落实,全市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工作得到全面发展,基本完成了主要发展指标。
一是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涉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行业监管机制不断健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9•【字号】黔府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黔府发〔202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19日“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贵州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十三五”期间,全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涉老政策支撑体系不断健全。
将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内容,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基本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稳步提高。
全省65.26万经济困难老年人纳入低保,实现“应保尽保”。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
三是养老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兜底性养老服务持续改善,特困供养机构供养服务实现所有乡镇全覆盖,特困老年人实现“愿住尽住”。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实现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严控提前退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表示,十三五期间将通过增收、严管等措施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综合施策,实现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提前退休,防止基金跑冒滴漏。
贾江介绍说,截至202x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65岁以上人口达1.5亿人,占10.8%,据预测,我国老年抚养比将由目前的2.8:1达到2050年的1.3:1。
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的人口规模大、速度快、高峰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方位和极其深刻的影响,并直接对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重大挑战,必须及早应对、综合应对、科学应对。
贾江表示,从养老保险方面看,主要是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实现基金长期平衡。
一是在基金增收上下功夫。
抓住城镇化快速推进带来的红利,实行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解决基金结构性矛盾,开展积累基金投资运营,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通过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做大全国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是严格基金支出管理。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提前退休,防止基金跑冒滴漏;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保持适度待遇水平。
三是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减轻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
主要是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不同群体保障需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郝福庆介绍说,《规划》提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鼓励市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繁荣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具体来看,一是做大增量。
《规划》强调转变政府职能,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市场。
延长退休年龄政策最新消息
3.延长退休年龄可能对青年就业产生一定影响,政府应加强就业指导和培训,降低影响。
4.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关注职工的心理和身体健康,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本政策旨在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将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八、政策监督与评估
1.建立健全政策实施监督机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效果得以充分发挥。
3.定期向社会公布政策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九、跨部门协作
1.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延长退休年龄政策最新消息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为了缓解这一状况,我国决定对退休年龄政策进行调整,延长退休年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政策调整内容
1.逐步延长退休年龄。自2025年起,男性退休年龄每年延迟2个月,女性退休年龄每年延迟4个月。
2.退休年龄调整采取“小步慢走”的方式,每年只调整一部分年龄段的退休年龄。
3.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4.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障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延长退休年龄政策。
十三、政策实施的法律保障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延长退休年龄政策的合法性。
2.明确政策实施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职工的法定权益。
3.加大对违反退休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公平。
延迟退休最新政策细则
2.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与延迟退休政策相匹配的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机制。
3.强化政策实施的后评估机制,对政策效果进行全面评估,为政策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五、总结
延迟退休最新政策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从背景、目标、内容、实施步骤到保障措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通过政策宣传、法律支持、财政保障、监测反馈、跨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确保了政策的顺利实施和长期规划。同时,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风险防控和持续优化,保障了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最终,这一政策将有助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为我国的长期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五、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延迟退休政策的认识和支持。
2.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基金筹集能力。
3.强化劳动力市场政策,促进中高龄劳动者就业,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
4.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升中高龄劳动者技能水平,增强其就业竞争力。
5.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4.关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增强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十一、政策配套措施
1.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为中高龄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鼓励企业为员工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如弹性工作时间、远程办公等,以适应不同年龄层员工的需求。
3.加强对中高龄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和就业援助,禁止年龄歧视,保障其合法权益。
4.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参与,鼓励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服务。来自十二、政策实施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云政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22日一、规划背景(一)“十三五”时期的主要成效“十三五”期间,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健全政策制度体系,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深化改革创新,营造孝亲敬老社会环境,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
老龄制度框架不断健全。
修订实施《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制定出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方案、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等30多个政策文件,法规政策的集成协同效应明显增强。
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参保率达到90%,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十六连增,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813元,比“十二五”末增长了28.92%,连续5年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118元,大部分医保资金用于老年人。
养老服务体系趋于完善。
“十三五”期间,中央、省级累计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28.50亿元,引导26.18亿元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全省建设养老机构1168个(城市149个、农村874个、民办145个),社区养老设施(站点)10732个,实现每个县、市、区建有一个县级失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养老床位比“十二五”末增长46.34%,达18万张;护理型养老床位比“十二五”末增长26个百分点,达46.40%;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比“十二五”末增长48个百分点,达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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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养老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一、我国现行养老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发布机构如下表: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1、基本原则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2、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实现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3、主要任务
1、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
2、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
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
地方政府要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
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
地方政府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3、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
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
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
4、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健全服务网络、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协作机制。
三、政策措施
1、完善投融资政策。
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
2、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3、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完善补贴支持政策。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5、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6、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
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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