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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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旧(交通部97年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旧(交通部97年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外,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均适用于500总吨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五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

港务(航)监督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不予足额减免.第七条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八条本规则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

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解析四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已经由中国海事局颁布,为了更好地理解“11规则”,下面对规则和配套文件做一简单解析。

十六、“04规则”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由于“11规则”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调整为长期有效,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有效期可至65周岁。

十七、无限航区考试未通过申请转沿海航区: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里需要注意的仅可转成绩,不能转考,要求无限航区考生对应的沿海航区要求的所有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必须全部通过,方可以转沿海,特别注意驾驶专业按“04规则”考试的英语理论必须通过,驾驶专业按“11规则”考试的英语评估必须通过。

十八、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64学时,在校生74学时);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52学时,在校生66学时)。

十九、已经参加过的驾驶台资源管理(BRM)、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机舱资源管理(ERM)的认定: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BRM、ECDIS 和ERM培训的单位,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值班规则》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非营业的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

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甲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甲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非营业的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

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第二章航次计划及值班安排第一节航次计划第七条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一)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二)对预定的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好航次计划。

(三)大副、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四)船长应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八条开航前,船长应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

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船员的概念与法律地位在海事活动中,人和船舶是不可或缺的两大生产要素,其中,作为人这一要素重要组成部分的就是船员。

海上运输的每一个环节的实现,均依赖于船员对船舶的操作和管理行为。

因此,船员制度成为海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也对船员制度都有专门的规定,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

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船员采取合并方式,将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

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具备法定的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

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了狭义的船员定义,把船长和船员分立开来,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广义的船员定义, 把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我国《海商法》第31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一切任职人员。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政委(中国国企基本都有),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并规定船员的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

日本、德国制定了单行的《船员法》,日本的海商法还把船员归入海商企业辅助人的范畴,并将海商法中关于船员的规定称为海运企业私法方面的规定。

像韩国就把《船员法》中的规定称为公法管理方面的规定。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船员法》,仅仅是在《海商法》第三章中对船员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主管机关制定一些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就狭义的船员概念而言,船员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取得船员资格:身份证书、职务证书船员的法定资格以具备船员身份证书和船员职务证书为必要条件。

海商法第33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海员证”就是船员的身份证书,就是证明你确实拥有海员的身份。

船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船员职务证书,是该船员具备担任船上一定职务的资格证明,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在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规则一、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2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简称“11规则”,共9章64条1个附件。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第12号部令发布。

二、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目的: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三、适用范围【第六十条】【第二条】适用规则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的轮机部船员;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四、海事职责【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五、遵循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便民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六、名词解释9.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10.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11.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12.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七、适任证书适任证书基本内容: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2004年10月0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机构 提 交补 发 申请 及 本 规 则第 十二 条第
( ) ( ) ( ) 要 求 的 材 料 外 , 应 当 一 、 四 、五 项 还 满足下列 要求 : ( ) 任 证 书 损 坏 的 , 当缴 回被 损 一 适 应 坏 的证 书 原 件 ; ( ) 任 证 书 遗 失 的 , 当 在 发 行 范 二 适 应 围 覆 盖 全 国 的 报 纸 上 登 载 适 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 者 提 交 原 证 书 签 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或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公 证 书 ; 载 适 任 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的 , 自公 告 之 日起 满 3 日 0 后 方 可 申请 。
( ) 五 电气 、 子 和 控 制 工 程 ; 电 ( ) 护 和修理 ; 六 维
于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 规定 的材 料 ; 七 项
( ) 七 无线 电通信 。
船员 职能根据 技术要 求分 为 : ( ) 理级 ; 一 管
初 次 申请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 于 免
( ) 备 本 规 则 附 件 规 定 的 海 上 任 四 具 职 资 历 , 且 任 职 表 现 和 安 全 记 录 良好 ; 并 ( ) 过 相应 的适任考试 。 五 通 拟 在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 液 化 气 船 、 客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海船船 员适 任考试 和发证 工作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对 试 和发 证工作 进行 统一管 理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所 属 的 各 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确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具 体 负 责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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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海船员[20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l、3的标准;(二)建立相应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三)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求;(三)每班学员不超过40人;(四)实操训练时必须分组,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开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班名册上填妥“基本安全”和“救生艇筏”培训班的期次以及每人的《培训证明》编号。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将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纳入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接受海事机构对培训的监督管理,并对培训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当需要变更培训计划时,应经过海事机构同意。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采取有效的管理和预防措施,确保受训,学员在训练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做好受训人员的考勤工作,缺课累计超过15天者,必须重新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及时补充培训中所消耗的各种物品,保证设备和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学员应在培训期间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申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还应在培训期间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申请近岸航区适任证书可免)。

专业培训项目的考试和评估,由海事机构按有关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向学员颁发《培训证明》(见附录5)。

第十五条完成培训的学员,凭《培训证明》和《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向海事机构申请《船员服务簿》。

第四章适任证书的考试与发证第十六条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学员可在结业前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评估和考试,由培训机构负责办理报名手续,并向海事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三)近期二寸证件照片4张;(四)《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申请近岸航区适任证书可免);(五)完成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证明》。

海事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考试《准考证》(应包括学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单位、申考航区与专业等)。

第十七条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和评估,按“97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水手、机工专业的在校生可向海事机构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和评估,申请手续由其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并提交学生的身份证明、学籍证明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九条经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全部合格的人员,由海事机构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见附录6),取得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向海事机构申请签发相应航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经认可适用“97规则”的航海院校毕业生,其在校适任培训计划应满足值班水手(机工)培训并达到附录2、4培训纲要的要求,经海事机构核准,可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和评估,成绩合格者可向海事机构申请签发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书。

但这些人员应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3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适任考试、评估不合格的人员可在三年内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原海事机构申请补考(评)。

考试(评估)全部科目均不及格者无补考(评)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考试、评估(含补考、评)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l、水手适任培训机构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2、水手适任培训纲要;3、机工适任培训机构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4、机工适任培训纲要;5、《培训证明》;6、《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附录1:水手适任培训机构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一、师资l、担任航海专业理论教学的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航海类专业学历,或从事航海教学不少于3年,并具有1。

年以上甲板部海上服务资历;2、担任水手专业基础理论教学的教师,应具有中专及以上航海类专业学历和从事船艺教学不少于3年,并具有海船水手长资历;3、担任水手工艺的指导教师,应具有3年及以上水手长资历,或从事水手工艺教学不少于3年。

二、设施及设备器材(按每班40人配备)l、能容纳40人的标准教室一间,并配有投影仪、电视、录放像机、录音机等电教设备和教学资料;2、各种教学、实操设备和器材的陈列室一间;3、可供上高训练用的大桅;4、操舵器;5、供训练用的带缆设备;6、各类索具及堵漏器材;7、可供拆装练习用各种铁滑车;8、绳索类:结绳作业用三股白棕绳40根(12—16MMX2M)、插接作业用三股白棕绳40根(20—28MM×l.5M)、代钢丝缆插接练习用麻绳40根(6×l股)、代化纤缆插接练习用麻绳40根(8股)、半硬钢丝绳120根(19MM ×2.5M)、八股化纤缆20根(6”一一8”×100M)、带缆练习用化纤缆l根(6”一一8”×l00M)、带缆练习用钢丝缆工根(19MM×l00M)、撇缆20根(35M)、上高绳、上高安全绳、单人座板、双人座板(6副)以及各类绳梯(引航员梯、工作梯、木梯块)等;9、工具类:大小木笔(各40根)、铁笔(40根)、电动、液压、钢丝切断器(各1具)、钢丝钳(5把)、除锈刮刀(40把)、风动、电动除锈器(各2套)、油漆扁刷、歪把刷、滚刷(各40把)、缝帆工具(2套)、集装箱绑扎用具(1套)、并备有克丝钳、管钳、大小铁锤、铁墩、喷灯等;10、各类船用油漆;11、模型教具:船模、船艏锚设备模型、装卸设备模型、船体局部结构模型;12、小型练习用器材:单人座板(10套)、双人架板(5套)、单、双、三轮木滑车(各10个)并备有绳结、插接、编结、缝帆示教板等;13、安全保护用品。

附录2:水手适任培训纲要附录3:机工适任培训机构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一、师资l、担任专业理论教学的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航海类专业学历,从事专业教学不少于3年,并具有1年以上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2、实践指导教师,应具有中专及以上航海类专业学历,从事专业教学不少于3年,并具有1年以上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3、车、钳、焊实操指导教师,应为具有本工种5种及以上工龄的熟练技术工人。

二、设施及设备器材(按每班40人配备)1、能容纳40人的标准教室一间,并配有投影仪、电视、录放像机、录音机等电教设备和教学资料;2、实习车间:(1) 车床(带床头箱)5台;刃磨设备:砂轮机(双轴)3台。

工具:内、外圆车刀、切刀、挑丝刀、光车刀、钻头、油石等5套;量具:钢尺(15厘米)、直角尺、游标卡尺、千分尺、卡钳、划针盘、划规5套。

(2)标准作业台5台(每台配4套虎钳,对面作业并由安全网隔开);砂轮机2台;台钻3台;平台l套。

工具:钢锯、手锤、扁铲、平锉、方锉、板牙、丝锥、划规、钻头、刮刀等20套;(3) 电气焊电焊操作台5台;电焊机5台;焊炬8把;气焊台5台;氧气、乙炔瓶(不得置于车间)各5个;气焊枪8把;手锤5把;分电箱1个。

2、动力实验室:(1)柴油机可拆装柴油机(压缩空气启动,l台不小于200千瓦)2台;可运行柴油机(压缩空气启动)2台。

(2)辅机自动控制辅助锅炉(或模拟装置)l台;可运行空压机2台;可拆离心泵(立、卧式)各l台;可拆往复泵(立、卧式各1台;可拆分油机(自动排渣)2台;可运行离心泵、往复泵、分油机各1台;起重设备、差动滑车。

(3)拆装工具内、外径千分尺、游标卡尺(根据设备确定规格)、常规拆装工具各5套。

3、电工实验室:模拟船舶电站(带并电设备)、配电板l组;可实现并联运行的发电柴油机组l组;常规电工工具、仪表等。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附录4:机工适任培训纲要存根姓名:性别:出生地:身份证号码:NO.XXXXXXXXXXXXX编码说明:编号第1位为专业代码:1-水手、2-机工、2—4位为培训机构编码,5—8位为签发年份,9—10位为培训期次,11—13位为顺序号。

———————————————————————————————————————————————————————————————培训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地:身份证号码:该同志于年月日在(培训机构名称)参加(专业)适任培训,学制6个月。

特此证明。

培训机构:海事机构核准:年月日年月日NO.XXXXXXXXXXXXX存根姓名:性别:出生地:身份证号:NO.XXXXXXXXXXXXX编码说明:编号第1位为专业代码,其中1—水手、2—机工、第2为航区代码,其中Y—无限航海区、D—沿岸航区,3、4位为海事机构编码,5—8位为签发年份,9、10位为考试期次,11—13位为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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