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环魁岐互通周边收储地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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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光速科技有限公司中福大明光速高新科技产业中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调整的公示

关于福州光速科技有限公司中福大明光速高新科技产业中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调整的公示

关于福州光速科技有限公司中福大明光速高新科技产业中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调整的公示因中福大明光速高新科技产业中心项目总平方案中无需设计人防设施所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一并取消地下室人防,现向我局申请项目图纸优化调整。

我局拟同意中福大明光速高新科技产业中心图纸调整,现将具体调整内容公示如下:一、修改内容:(一):人防地下室人防部分取消改为普通地下车库。

(二):2-1/01轴2-2轴交2-A轴中人防次出入口取消(对应战时风机房等均取消),入口门及墙体位置修改。

(三):1-4/01轴交A轴人防防化通信值班室兼配电间取消风机房位置修改。

(四):1-4/01轴交B轴人防防爆波电缆井取消。

(五):2-4轴交2-2/0A中人防次主要入口取消。

(六):防火分区一同防火分区3的隔墙2-10轴修改至2-13轴对应防火分区面积改动。

(七): 2-12轴2-14轴交2-D轴处人防口部取消。

(八):一层平面图中2-1轴交2-A轴及汽车坡道人防倒塌棚架取消。

(九):涉及到人防的口部大样、门窗、室内外装修构造做法、设计说明等均取消图纸编号对应调整。

二、修改图纸:地下室建施图纸全部替换。

以上修改未涉及建筑外轮廓范围线,修改后计容建筑面积、地下室面积、占地面积不变,以上各项均不超过原规划指标。

调整具体内容详附件。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现将该事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规划主要内容发布在福州日报2020年4月28日版面及福州高新区网站,网站网址:略公示期间为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

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限内,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或申请听证,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我局反映或提出申请(电话(略))。

来信请寄地点如下: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地点:福州市上街镇海西园创业大厦十楼,邮政编码:350100。

来信请注明“规划意见与建议”。

特此公示附件: 福州光速科技有限公司中福大明光速高新科技产业中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变更前后图纸。

福州模具厂

福州模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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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启洋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中国.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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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清山压铸有限公司
石獅市石泉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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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庆诚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福建省.泉州市.石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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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庆诚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内销部
石獅市石泉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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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林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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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福州市马尾区福州馬尾經濟技術開發區快安延伸區M9511工業園3棟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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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福州市白湖亭林株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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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顶鑫精艺金属制品厂
中国福建福州市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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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永得晟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中国福建闽侯县青口投资区千家山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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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余氏打磨钻石机械工具有限公司
中国福建福州市台江区新工业路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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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远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中国福建福州市仓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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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福州市福州马尾罗星路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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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福州市福清市宏路镇上郑路口(实达电脑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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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盟鑫金属模具机械厂
中国福建闽侯县福州市闽候县龙泰工业区(福厦公路18公里)
350001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316线闽侯苏洋至闽侯大桥段公路拓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316线闽侯苏洋至闽侯大桥段公路拓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316线闽侯苏洋至闽侯大桥段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榕发改审批[2013]3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06
【实施日期】2013.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316线闽侯苏洋至闽侯大桥段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榕发改审批[2013]37号)
闽侯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送的《闽侯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申请批复国道316线闽侯苏洋至闽侯大桥段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侯发改〔2013〕1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

为改善交通运行现状,满足交通量持续增长的需要,经研究,原则同意国道316线闽侯苏洋至闽侯大桥段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闽侯县竹岐乡。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该项目起点位于竹岐乡苏洋村(现有国道316线桩号约K16+
700处),终点位于竹岐乡竹岐村(现有国道316线桩号约K24+700处,即与闽侯大桥交叉处)。

本项目包括国道316线闽侯苏洋至闽侯大桥段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及竹岐互通连接线,全长约8.46公里,其中主线长约8.05公里,全线整体式路基宽28米,连接线长。

林欣、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欣、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欣、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8【案件字号】(2019)闽行终10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爱钦陈生奇黄吉明【审理法官】林爱钦陈生奇黄吉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欣;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福州高新区生物医药和机电产业园征迁建设指挥部;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林欣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福州高新区生物医药和机电产业园征迁建设指挥部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林欣【当事人-公司】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福州高新区生物医药和机电产业园征迁建设指挥部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苗薇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齐晖福建闽榕律师事务所;洪国富福建闽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苗薇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齐晖福建闽榕律师事务所洪国富福建闽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苗薇薇齐晖洪国富【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福建闽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欣;福州高新区生物医药和机电产业园征迁建设指挥部;福州高新区旗山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被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上诉人林欣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该被诉协议书无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2013年12月30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侯政地〔2012〕50号)载明,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2〕136号文批准征收的土地,包括5号地块南屿镇窗厦村集体土地17.4148公顷。

该地块原预申请用地单位福建东大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后由福州华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福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进集体和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福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进集体和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福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进集体和项目优胜奖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榕政[2012]1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4【实施日期】2012.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福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进集体和项目优胜奖的决定(榕政〔20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重点建设领域认真贯彻《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项目带动战略,抢抓机遇、攻坚克难,超额完成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一批项目提前或按期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一批项目顺利动工建设,一批项目前期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重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得到有效控制,有力推动了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为我市“十二五”规划开局奠定了的扎实基础。

一年来,各级各部门和各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凝心聚力、奋力拼搏,积极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建成一批优胜项目,为全面完成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经研究,决定授予向莆铁路(闽侯段)征地拆迁指挥部等51个单位“2011年度福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国道主干线福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北段等12个项目“2011年度福州市重点建设项目优胜奖”荣誉称号。

2012年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各重点项目参建单位认真践行“三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两会”精神,学习先进、自加压力、主动作为,全力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为我市科学发展新跨越,充分发挥省会中心城市龙头带动作用做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附件:1.2011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名单2.2011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优胜奖名单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2011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名单参建项目责任单位1向莆铁路(闽侯段)征地拆迁指挥部向莆铁路市发改委2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铁1号、2号线市发改委3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工程部螺洲大桥及接线市建委4市水环境公司福州市内河整治工程市建委5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福州市福新东路改造项目市建委6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三环二期(TW1.4标段)市建委7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福州福银高速公路南接线工程FLA1标段项目经理部福州福银高速公路南接线工程FLA1标段市交通委8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福永高速公路工程A12项目经理部福永高速公路A12合同段市交通委9福州市甘洪路拓宽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福州市甘洪路拓宽改建工程市交通委10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重点项目管理市审计局11市重点办协调推进处重点项目管理市重点办12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中小学校舍建设市教育局13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福州行政服务中心项目部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工集团14福州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东山新苑等市住宅中心15福州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后坂新城三区市住宅中心16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精神科病房大楼市卫生局17市港口管理局江阴航道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江阴航道二期工程市港口局18。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发“福州市华林路东延伸段道路工程”等4个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公告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发“福州市华林路东延伸段道路工程”等4个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公告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发“福州市华林路东延伸段道路工程”等4个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5.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发“福州市华林路东延伸段道路工程”等4个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同意核发“福州市华林路东延伸段道路工程”等4个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9日附件。

福州江阴沙塘折迁规划

福州江阴沙塘折迁规划
近日,为高效推进2022年福州江阴沙塘拆迁征地拆迁工作,区政府副区长xxx组织区征补中心、镇政府、沙塘镇政府、xx集团等相关单位,先后在沙塘镇、长塘镇召开征地拆迁工作推进会。

会议就长塘、沙塘片区征地拆迁(征收)项目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解决征迁实际困难,并对2022年市重大项目第一批征地拆迁绩效考核任务进行梳理,统筹部署下一步征迁工作。

会议强调,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组要总结运用上一阶段征迁工作中的经验和方法,结合柳北区、北部生态新区征迁实际情况和现阶段工作进展,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营造良好征迁氛围;要强化组织纪律观念,领导带头下沉一线,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遵守各项征迁纪律规定,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模范作用;要加快征迁工作进度,强化效率意识,注重项目考核时间节点,继续保持任务紧迫感,促进征迁工作顺利快速推进。

同时,要坚持和谐征迁的理念,继续加强补偿安置政策宣传引导,及时了解群众的困难,及时化解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帮助群众卸下思想包袱,切实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征迁工作扎实有效、安全有序的进行。

征迁补偿安置政策非常接地气,给了我们很大的信心,作为征迁干部,我们要做的就是学透政策、用好政策、用活政策,为群众争取最大的利益。

好政策需要真落地,才能彰显它的生命力。

如何合理运用政策来引导群众了解其中蕴含的亮点,解读可能带来的改变,以此搭建起政策与群众的“连心桥”,征迁干部的作用举足轻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道329线南安至官桥段扩建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道329线南安至官桥段扩建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闽政文[2012]415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道329线南安至官桥段扩建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2]415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县道329线南安至官桥段公路扩建工程及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南政文〔2012〕20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43.5679公顷(其中耕地23.5924公顷)、未利用地2.89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南安市柳城街道下都村水田4.9117公顷、旱地1.1558公顷、园地4.0306公顷、林地1.3169公顷、其他农用地2.30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1063公顷、未利用土地0.8084公顷,杏莲村水田3.2364公顷、旱地0.8051公顷、园地4.1976公顷、林地0.7044公顷、其他农用地1.04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6.9363公顷、未利用土地0.6327公顷,官桥镇岭兜村水田4.8978公顷、旱地3.3732公顷、园地2.6032公顷、林地0.4799公顷、其他农用地1.28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5352公顷、未利用土地0.0696公顷、其他土地0.0251公顷,塘上村水田2.3115公顷、旱地1.0818公顷、园地0.3868公顷、林地0.0129公顷、其他农用地0.602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5.1055公顷、未利用土地0.581公顷,新墟村水田0.118公顷、旱地1.7011公顷、园地0.3026公顷、其他农用地0.70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0708公顷、未利用土地0.387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7.8264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16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45公顷、其他土地0.389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9.3361公顷,作为县道329线南安至官桥段扩建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

2016.5.1最新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课件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市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州市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县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市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地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群众东路97号,邮政编码:350004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州市高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1号,邮政编码:350108)。

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6)第三节城市绿地 (19)第四节城市用地竖向控制 (21)第三章城市建筑控制 (23)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23)第二节日照控制 (26)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27)第四章城市景观控制 (33)第一节建筑环境控制 (33)第二节特别地区规划控制 (35)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 (35)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 (36)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37)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39)第四节停车设施控制 (40)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41)2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工程 (43)第一节城市给水工程 (43)第二节城市排水工程 (44)第三节城市供电工程 (45)第四节城市通信工程 (47)第五节城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充电站 (48)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控制 (49)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51)第七章城市防灾减灾规划 (54)第一节城市防洪排涝 (54)第二节城市抗震防灾 (55)第三节城市消防 (57)第四节城市人防 (58)第八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59)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59)第二节地下空间开发 (60)第九章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62)第十章附则 (6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文件,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琅岐岛特色海洋经济园B区防潮工程项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琅岐岛特色海洋经济园B区防
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发改审批[2013]20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13
【实施日期】2013.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琅岐岛特色海洋经济园B区防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榕发改审批[2013]208号)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琅岐岛特色海洋经济园B区防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榕开发改〔2013〕62号)及有关附件收悉。

为促进马尾新城开发建设,满足琅岐特色海洋经济区防潮的需要,经研究,原则同意琅岐岛特色海洋经济园B区防潮工程项目建议书,具体批复如下: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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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8页 福州三环魁岐互通周边收储地块项目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福州三环魁岐互通周边收储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按照《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对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6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确认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旧房补偿、公摊补偿、搬迁奖励、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应项目)除以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上调15平方米进行安置。

3、营业性店面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第2页,共8页

面进行征收补偿。 (2)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②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③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店面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店面面积的3倍。 4、办公、工业仓储类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5、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6、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7、被征收房屋属历史遗留私租房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 8、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第3页,共8页

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9、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1)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3)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签约期限 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签约期限分为以下阶段: 宣传期: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8日 第一签约期为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30日; 第二签约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 四、计价补偿安置办法 (一)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补偿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所有的住宅、营业性店面、办公类非住宅、杂物间、仓储用房可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事宜并签订补偿协议,具体计价补偿方式如下: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555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2、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办公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555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3、杂物间补偿计价方式: 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第4页,共8页

4、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成新率评定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5、营业性店面、工业仓储用房补偿计价方式待区位评估报告出具后另行在补充方案中公布。 (二)按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补偿 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按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具体计价补偿方式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时,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3、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五、产权调换房户型、地点、价格及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房源地点:魁协新苑(期房) 2、对接价格:对接均价7300元/㎡;若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上调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上调价格按8030元/㎡计。 3、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4、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内部均不设隔墙、不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按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计算)。 5、期房回迁安置时,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协议约定安置房价格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约定安置房价格的0.9倍补交购房款。 6、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 7、过渡期限: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第5页,共8页

至2018年5月9日。因安置房延迟交付等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回迁的,应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8、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9、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6个月过渡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六、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一)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补偿的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权的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555元/㎡,办公类非住宅555元/㎡。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按住宅确权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权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住宅1110元/㎡,办公类非住宅1110元/㎡。 4、营业性店面、工业仓储用房搬迁奖励、货币奖励标准待区位评估报告出具后另行在补充方案中公布。 5、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给予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奖励。 (二)按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补偿的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七、搬迁补助办法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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