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和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观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观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16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冀建质[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9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明确“两项许可”有关条件和标准,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4号)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第四、五条要求和顺序并参考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示范目录(附件四)整理资料。
资料要装订成册,申报时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大厅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应提供本公司下发的正式文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要提供至申报许可证之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考核记录以及考试样卷等相关资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1、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2、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和推广;3、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防护服装和设施;4、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费用;5、应急救援的演练支出及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取消的文

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质安函[2006]136号颁布时间:2006-11-17发文单位: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广东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管字[2006]14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的规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鉴于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不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中规定的资质序列内),因此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复。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园林绿化企业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粤建管函〔2006〕513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最近,建设部以《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质安函[2006]136号)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否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作了明确答复,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鉴于建设部已明确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范围”,因此,凡只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一项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必再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等“三类人员”不必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但兼有建筑施工、园林古建筑等其他属于建筑施工增项资质的企业,仍应按规定及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本通知发出前已在我厅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园林绿化企业及其领取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后由我厅予以注销其证书。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质〔2016〕226号)精神,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三类人员”配备(一)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核准:企业负责人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按企业资质类别,每个专业至少1名注册人员进行核准,如不同资质类别具有相同专业的注册人员,人员数量不累加(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如涉及交通、水利等相关资质时,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如企业资质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或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申报延期时,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8.26•【字号】吉建安字[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吉建安字[2004]7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地局、公用事业局: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市、州、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5、施工现场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制定完善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施工现场暂设工程(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和库房等)的安全搭设及安全使用制度;4、各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5、施工现场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四)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国家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义与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施工企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后所获取的合法证明文件。
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满足以下要求:2.1 企业资质要求•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和人员素质。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定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2.2 安全措施要求•施工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施工企业应提供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作业的安全。
2.3 安全生产记录要求•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备份。
•施工企业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并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3.1 资料准备施工企业需准备并提交以下资料: - 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 施工企业的证照复印件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和证明材料 - 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和证明材料3.2 提交申请施工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3 审核与核实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并安排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设施、人员培训情况等。
3.4 审批与发证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批准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给施工企业。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前需重新申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续证。
施工企业在持证期间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4.1 许可证的悬挂与公示施工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悬挂在显眼的位置,并保持证件的完好和清晰可见。
江苏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规定
江苏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行为,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暂时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段时间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还,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暂扣期限内完成了整改,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将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还并重新启用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管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和发还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建管局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和发还工作,发现在其所辖行政区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建管局。
第五条省建管局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报告,或者外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立案。
第六条省建管局应当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拟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
《告知书》由省建管局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工商登记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拟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送达,并将经建筑施工企业签收的《告知书》的送达回执送交省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类别及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考核合格证号
申请
注销原因
所附
证明
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办人签字: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原企业基本情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类别及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考核合格证号
申请
注销原因
所附
证明
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办人签字: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浙建[2014]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把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准入关,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一律停工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对承揽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外地进浙企业备案、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审查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受理。
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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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人员的人数要求: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 [2007]201 号)
◆《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 [2004]42 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 [2005]54 号)等
申请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4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的预防措施);
许 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材料
一、延期申请的企业(不包括重新核查企业)根据闽建建[2010]61号文件要求,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企业如实在“系统”中填报生成并打印,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建筑施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持 A 证);
2、项目负责人人数最少应当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持 B 证),且必须持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建造师证;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由以前应当达到项目经理人数的 80% ,增至 100 %;
4、三类人员数量要求参见资质标准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表》。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7 、本企业所有施工起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由企业如实报送施工起机械设备清单并提交相关材料,企业需出具承诺文件,承诺提供了完全施工起机械设备清单,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本企业公章;
8、按规定应接受安全生产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5项材料。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本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由企业如实报送名单并提交相关材料,企业需出具承诺文件,承诺提供了完全的人员名单,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本企业公章;
5 、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6、本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半年内其中一个月的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工伤保险人员明细表和缴费凭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和注销
类 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28 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 [2004]148 号)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 [2006]18 号)
(四)其它材料(第二卷)
1 、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件(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相关企业标准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
2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企业需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资料(综合资料、其它资料)一套。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书面材料由住房和城乡厅网上资质管理系统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的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3、初审部门对“三类人员”核实情况的书面确认函或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4、初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面报告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汇总表》。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需经初审部门核实并加盖核验章。”
二、初次申请、重新核查的企业均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以下材料:
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综合资料、其它资料”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2、由企业如实填报,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机关出具的初审文件原件
(三)综合材料(第一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初次申请企业不需要提交);
3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