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所产权证明(公司)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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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产权人签字(盖章):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有关部门
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须知
1、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人、申请人是单位的,由单位盖公章;产权人、申请人属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本证明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出具。
3、本证明适用于申报商事登记时无法提交规定的产权证明的情形,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依据。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住所
(经营场所)
产权
证明
本房屋产权归所有,尚未办理相关规定的产权证,面积约平方米,属(工业、商业、住宅等)用房。同意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产权人、申请人承诺该场所不属违法建筑,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将依法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或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如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以上关于产权的承诺虚假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并可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样本)

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样本)

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样本)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拟申请设立凌云县XX食品店(没有店铺名称的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凌云县XX镇XX村XX屯XX号(填写店铺所在地),该场所属于XXX(产权人姓名)所有(合法占有),同意该场所作为该企业的住所(营业场所)。

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原因:该场所未取得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明。

该场所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征地范围情况属实。

单位(盖章):凌云县XX居(村)民委员会20XX年XX月XX日说明:住所和经营场所未取得权属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

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1居处(经营场合)使用承诺书名称凌云县XXX副食店凌云县XX镇XX村XX屯XX号住所(经营场所)根据《广西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承诺:1、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合不处置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材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小我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XXX年月日说明:按照《办法》第4条第四项的规定,居处和经营场合登记均须提交居处和经营场合登记的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下简称《使用证明》)适用各类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使用。

2、申请人提交此《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需认真阅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如实、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其中标注□的为单选项,需选择相应的内容并在□中打√或涂■;《使用证明》的实质内容不得涂改。

3、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上述签名应当系本人书写。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登记、变更(经营场所)登记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4、申请书、章程等材料中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与《使用证明》记载的地址书写一致。

住所(经营场所)应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5、从事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附件2《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镇政发〔2014〕12号文件附件4)等材料用于核实房屋用途真实性,企业登记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使用证明》实质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合。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房屋无产权证,证明房屋产权用)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工商管理局:
兹有位于(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的房产一套/栋/间/档,面积平方米,建筑性质为_____(商铺或住宅),产权属(产权人)所有。

因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

该房屋不属于非法建筑物,不存在涉及拆迁和其他不能用于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问题。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

房产为村委会所有的,由上一级政府部门盖章。

分公司住所证明

分公司住所证明
营业场所证明
分公司名称
北京家和首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营业场所①
产权人证明②
同意将上述地址提供给该公司使用。
产权人盖章(签字):
年月日
需要
证明
情况③
上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所产权人为,房屋用途为。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①请在“住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②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③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

(一)产权证明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区路(街)号房间。
2.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 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 需 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也可由当地政府或其派 出机构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冋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意 见,并加盖公章。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拟设立企业名称
北京领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 所)
北京市海淀区(县)路号院 号楼
室(门牌号)
房屋提供者证明
同意将位于述地址的房屋提供给个体工商户 使用 房屋提供单位盖章;
房屋提供者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月

需要证明情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
(6)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父购
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同公章的预售房 许可证的复印件。
(7)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 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 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8)房屋地处拆迁区域而近期又不拆迁,无法提供房屋产权 证明的,申请企业应当出具无条件服从拆迁的承诺书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父租赁协议、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军队房地产租凭许可证” 复印件。
(4)产权为居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街道办事处 盖章确认。
(5)产权为农村个人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 章确认;产权为村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乡、镇政府盖 章确认。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模版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模版
尊敬的银行:
我方现证明我方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情况如下:
一、产权证明
我方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市区街道路号。

该房产于20XX年XX月XX日
由开发公司与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证书编号为XXX。

产权证明正本已备存于我方,附上复印件以供查阅。

二、权属人情况
我方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人公司,公司注册于20XX年XX月XX日,注
册资本为XX万元,法定代表人。

我方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我方资产,在公
司日常经营中用作办公及仓储场所。

三、产权稳定性
该房产属于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购买合法合规,不存在产权纠纷。

我方经多次核实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认该房产的产权稳定,未记录有
任何债权、抵押或其他权益纠纷。

四、产权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我方住所经营场所产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我方严格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产权保障,具体措施如下:
1.定期核实产权状态:我方定期核实房产产权状态,确保产权不受任
何侵犯。

2.监测产权纠纷:我方积极关注相关房产纠纷信息,并随时核实住所经营场所产权状态,确保及时了解与产权有关的任何问题。

3.建立产权档案:我方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档案,存有相关购房合同、产权证书、房屋登记信息等重要文档,以便随时提供给相关部门查询。

以上是我方住所经营场所产权的证明。

我方承诺,在贷款过程中,我方将继续积极保障住所经营场所产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您的资金安全。

谢谢您对我方的关注和支持,期待与贵行合作愉快!
此致
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本表适用于尚未取得房权证外的其他有效产权使用证明者。
租用住所〔经营场所〕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镇
(街道)村(路)门牌号间
房屋为住所(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平方米,租用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年租金为元。
其它需说明:
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士也址
住所
使用面积
(经营
(平方米)
场所)
产权归属
使用
使用关系
情况
使用期限
使用
证明
(盖章)


(1)“使用关系〃系指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2)“使用期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不得少于一年。
(3)使用证明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房屋产权人的上级主管局等出具。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购买商品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其他自有房产,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和权属主体;
(四)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期应在一年以上;
(五)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规划、建设(房屋管理)、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市政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市场主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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