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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最新修订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最新修订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之欧阳与创编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之欧阳与创编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第1- 19条)第一章总则 Part A – General第一条 Rule 1适用范围 Application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通常被简称为COLREGs,是一套指导海上船舶之间避碰行为的规则。

这些规则主要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避免碰撞,并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COLREGs的制定由国际海事组织(IMO)负责,并于1972年通过。

这套规则是世界各国都遵守的规范,适用于所有船舶在国际水域或与之相关的水域航行时。

在COLREGs中,避碰行为被定义为损害或可能损害到他人的船舶之间的行动,包括遇险信号。

COLREGs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航行灯光、信号、航行标志和航行规则等方面。

下面是COLREGs规定的一些主要规则:1.船舶灯光:COLREGs规定了船舶的灯光配置。

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航行状态(比如正在开启引擎、停泊、拖曳等),船舶应该携带特定的灯光。

2.各种信号:COLREGs规定了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发出的声音和信号。

例如,当船舶需要改变航向或速度时,应该发出特定的声音信号。

3.航行标志:COLREGs规定了船舶携带的航行标志,这些标志包括国旗、船舶名称、注册号码等。

这些标志可以帮助其他船舶识别正在航行的船舶,并对其采取适当的行动。

4.航行规则:COLREGs规定了船舶在相互遇到或交叉航行时应该遵守的规则。

例如,无论是船舶交叉或是船舶从后方追赶,都有规定需要谁保持避让。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船舶之间相互避让,避免碰撞。

COLREGs的遵守与执行对于航行安全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并提供清晰的指导,确保船舶在遇到复杂航行情景时能够正确地采取行动。

此外,COLREGs还规定了船舶当遇到险情时应该采取的行动,例如,当发现有其他船舶可能无法正确遵守COLREGs规则时,船舶应该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总之,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能够避免碰撞而制定的。

这些规则提供了灯光、信号、航行标志和航行规则等方面的指导,并且是全球船舶都需要遵守的国际规范。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和顺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规定便是1972年颁布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和重要性。

1. 制定背景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颁布的。

国际海事组织是一个致力于维护国际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几乎覆盖了全球所有海域。

2. 规则内容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避碰原则:规定了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应该如何行驶和通行的基本原则。

- 航行规则:详细说明了不同情况下船舶应该如何遵守航行规则,如遇到对面航行的船舶、遇到交叉航行的船舶等。

- 标志和信号:规定了船舶在海上应当使用的标志和信号,以便在遇到其他船舶时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应对。

- 风险规避:强调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当始终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来做出决策和行动。

3. 重要性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海上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避碰规则明确了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应当采取的行动,有利于减少船舶之间的碰撞事故,保障了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避碰规则提供了统一的标志和信号,有利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在海上进行协调和通行。

避碰规则强调了风险规避的重要性,使船舶在遭遇不同情况时能够始终保持警惕和注意,避免可能的事故发生。

4. 实际应用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遵守。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并且船员也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国际海事组织还定期对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海上环境和技术条件。

5. 结语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规和标准,对于维护海上航行安全和顺畅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和船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一、引言
二、内容
1、法律框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了船舶驾驶者所需遵守的一系列法律,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致准则。

根据该规则,船舶应遵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并依照该公约的约定维护航行的安
全和秩序。

2、船舶警示
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及驾驶员
应有效地观察和理解周围环境以及船只的状况,如果船舶能够及时发出警
示信号,有利于按照国际条约,船舶减小造成事故的可能性。

3、国际货物海运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在国际货物海运中,船舶应该及时
报告所有紧急情况及危害其他船舶的信息,并及时给予另一艘船舶安全警告,防止发生撞船事故。

船舶在海上作业期间,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出和接收有关海域及船只信息,作出积极的措施,以确保海上安全。

4、避让非电子通信的船舶。

避碰规则全文(中英)

避碰规则全文(中英)

Regul‎a tion‎s for Preve‎n ting‎ Colli‎s ions‎ at Sea. 1972PART A ──GENER‎A LRule 1Appli‎c atio‎n(a) These‎ Rules‎ shall‎ to all vesse‎l 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 going‎vesse‎l s.(b) Nothi‎n g in these‎Rules‎ shall‎ inter‎f er e with the opera‎tion of speci‎a l r ules‎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 ity for roads‎t eads‎, harbo‎ur s, river‎s, lakes‎or inlan‎d water‎w ays conne‎c 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 ble by sea- going‎vesse‎l s. Such speci‎a l rules‎ shall‎ confo‎r m as close‎l y as possi‎b l e to these‎Rules ‎.(c) Nothi‎n g in these‎Rules‎ shall‎ inter‎f er e with the opera‎t ion of any speci‎a l r ules‎made by the Gover‎n m ent‎ of any State‎with respe‎c t to addit‎i onal‎ stati‎o 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 e signa‎l s for ships‎of war and vesse‎l s pr oce‎eding‎under‎convo‎y, or with respe‎c t to addit‎i onal‎ stati‎o n or shape‎s for fishi‎n g vesse‎l s engag‎ed in fishi‎n g as a fleet‎. These‎addit‎i onal‎ stati‎o 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 e signa‎l s shall‎, so far as possi‎b l e, be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mista‎k en for any light‎,shape‎or signa‎l autho‎r iz ed‎elsew‎h er e under‎these‎Rules‎.(d) Traff‎i c separ‎a tion‎ schem‎e s may be adopt‎e d by the Organ‎iz ati‎o n for thepurpo‎s e of these‎Rules‎.(e) Whene‎v er the Gover‎n ment‎conce‎r ned shall‎have deter‎m ined‎that a vesse‎l ofspeci‎a l const‎r ucti‎o n or purpo‎s e canno‎t compl‎y fully‎w ith the provi‎s ions‎of any of these‎Rules‎w ith respe‎c t to the numbe‎r, posit‎i on, range‎or arc of visib‎ility‎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 i‎s tics‎ of sound‎-s igna‎l ing appli‎a nces‎,such vesse‎l shall‎c ompl‎y with such other‎provi‎s ions‎in regar‎d to the numbe‎r, posit‎i on, range‎or arc of visib‎i lity‎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 itio‎n and chara‎c teri‎s tics‎of sound‎-signa‎l ing appli‎a nces‎,as her Gover‎nm ent‎ shall‎ have deter‎m ined‎to be the close‎st possi‎b l e compl‎i ance‎w ith these‎Rules‎in respe‎c t of that vesse‎l.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之欧阳学创编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之欧阳学创编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第1- 19条)第一章总则 Part A – General第一条 Rule 1适用范围 Application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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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指国际海上通航船舶避碰时应遵循的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中的一部分,简称COLREGS,共有38条规则,包括定义、已知范围内的规则、未知范围内的规则和附则。

2. 定义规则
第1条到第3条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定义,如船舶、未知范围、船舶分类等。

这些定义
对于理解后面的规则至关重要。

其中第2条规定了船舶长度的定义,船舶长度指的是水线
长度。

3. 已知范围内的规则
已知范围内的规则是指迎头相遇、正面擦碰、相互交叉、船舶会遇和船舶靠岸等情况
下的规则。

这些规则主要涉及船舶导航时的航向、速度、距离等问题。

其中第6条规定了
船舶的安全航速,第8条规定了船舶导航时不得遮挡灯光信号等。

如果两艘船相遇时,如
果遇到困难,应立即改变航向和速度,以避免碰撞。

另外,规则20指出船舶靠岸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未知范围内的规则是指发现对方船舶时,无法确定它们的距离、是否相交等情况下需
要采取的措施。

其中第7条规定了在发现对方船舶时应该遵循的规则,比如需要保持警惕,根据对方船舶灯光信号判断对方船舶的导航情况等。

如果发现对方船舶速度很慢或停止不动,应该尽快采取措施,避免碰撞。

5. 附则
附则主要是细节性的规定,如灯光信号、海员职责等。

其中第2附则指出了船舶灯光
信号的规定,必须在夜间或能见度不好的情况下使用。

另外,附则也规定了船舶上不同职
责的责任和任务,如船舶负责人、船长、引航员等都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任务。

6. 总结
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保障海上通航安全至关重要。

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船
舶导航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但船员依然需要了解和熟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便
应对突发情况并有效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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