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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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PEM 2021.1政策动向Policies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积极推进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全面加强电力行业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1日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以下简称“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是指以电力企业为评估主体,以应急能力建设和提升为目标,对突发事件综合应对能力进行评估,查找应急能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电力企业建设完善应急体系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区域发电集团公司、300兆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50兆瓦及以上水力发电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网)公司、各市(地、州、盟)供电公司以及电力建设企业。
其他类型电力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开展评估。
第四条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遵循行业指导、企业自主、分类量化、持续改进的原则。
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制修订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标准规范,对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完善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章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和目标考核要求,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8.26•【文号】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水规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8月26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8.04.03
•【文号】国能发新能〔2018〕30号
•【施行日期】2018.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
法》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加快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完善分散式风电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3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1.18•【文号】国能发监管〔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1〕2号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已经2020年第71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能源局2021年1月18日附件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83号)为主线,抓统筹、谋创新,切实加强能源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政策、项目有效落地,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一、坚持以党建工作为引领,着力提升能源监管能力(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将“两个维护”贯穿于能源监管工作全过程。
切实按照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监管,围绕国家重大能源战略规划政策落实抓监管,围绕企业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抓监管,全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二)深入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
核电站消防安全管理三道屏障及应用分析

MODERN ENTERPRISECULTURE管理纵横核电站消防安全管理三道屏障及应用分析陈廷伟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摘 要 当今核电站消防必须满足一个基本目标,即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火灾造成的后果都要降至最低。
文章通过对秦山第二核电厂消防三道屏障的功能和作用的分析,说明消防对核电站运行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关键词 核电站 消防 三道屏障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1)11-022-02核电站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润滑油、保温层、电缆等大量的可燃物和高温高压的流体,设备运转过程中会产生高温等点火源,同时考虑到人员因素的不确定性,核电站内部发生火灾有一定几率。
据统计结果表明,核电站发生火灾的概率为0.28次/堆.年,已经远远超出设备可靠性的要求限值。
另外核电站发生火灾一方面火灾会造成直接的物资损失,另一方面,火灾的蔓延会导致核安全相关设备的运行或控制失效,直接危及核电站的核安全水平。
同时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水与灭火器具的使用,也会对周边设备与人员带来一定的危害,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因此消防安全在核电站中越来越得到重视。
为此核电消防引入了纵深防御的概念,并从设计和运行等阶段来进行落实。
一、消防三道屏障核电站消防的最基本目的是确保电站人身安全、维持电站核安全功能的完整性和减少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核安全活动中的纵深防御概念引入到核电站消防中来,目的是为核电站提供相互重叠的多层保护,以提高核电站消防安全水平。
鉴于此,核电站消防设立了由里到外的防火、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防止火灾蔓延的消防安全三道屏障。
(一)第一道屏障核电消防的第一道屏障功能和作用是防止火灾的发生。
为达到该目的就需要从核电站的设计和运行阶段两方面考虑,将火灾发生的概率必须降至最低。
在核电站设计阶段,为实现防火的第一道屏障的功能,需要通过三方面的内容来综合考虑。
首先是只要可行必须使可燃材料的数量和火灾荷载保持在合理可行的最小值,为此要尽量采用合适的非可燃材料。
如何开展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如何开展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摘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从建章立制、改善设备设施状况、规范作业人员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企业实现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操作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是企业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设备本质安全程度、加强人员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是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的基础工作;是创新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如何开展: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引言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是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各工种和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标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并逐步改进和提高标准,通过日常活动使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实质就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核心就是对照标准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目的就是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达到安全标准,实现本质安全。
1定义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2依据2.1《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发安全[2023]22号);2.2《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2.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2.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2.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2.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安监总局80号令进行修正);2.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正);2.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2.1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2.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2.10•【文号】国能规划﹝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为了做好2017年能源工作,进一步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我局研究制订了《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2017年2月10日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发展战略思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战略部署,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化解和防范过剩产能,着力推进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着力补上能源发展短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主要发展目标(一)能源消费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左右。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
(二)能源供应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标准煤左右。
煤炭产量36.5亿吨左右,原油产量2.0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1700亿立方米左右(含页岩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左右)。
(三)能源效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5.0%以上。
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314克标准煤/千瓦时,同比减少1克。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11•【文号】委办[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委办[2001]10号2001年1月11日)各有关单位:2000年12月25日晚,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造成人员和财产的严重损失,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4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吸取“12.25”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做好核电厂消防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来抓。
把消防工作真正纳入领导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运行和建设施工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切实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
要认真分析、研究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消防安全中的各类隐患。
要结合核电运行和在建核电的实际及自身特点,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加强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管理和建设,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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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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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核电厂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局制定了《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23日
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非生产区是指核电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明确的核电厂用地范围之内、控制区单围墙之外的区域。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对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业主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工作制度和管理机构,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要求,主动向地方有关部门申报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根据各地具体规定,履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程序,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对因故未能纳入地方管理的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由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组织核电厂参照民用建筑消防管理有关要求和法规标准,开展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并将审查和验收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其中应具体说明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及相关意见。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具体办法由核电集团制定。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消防管理
第七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十三条业主单位应当制定核电厂非生产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
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四条核电厂非生产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工作,统筹开展核电厂生产区和非生产区消防监督检查,每个核电厂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3月将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要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汇报非生产区消防工作,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对未纳入地方管理的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国家能源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抽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运行管理按照《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