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规定办法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民事执行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体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范围和方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检察权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实行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必将成为特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功能的优越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别于法院内部监督,它既是外部监督也是平行监督,有利于形成长效、客观、专业的监督机制。
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相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检察机关可对五种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前述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重点,并作相应的职能延伸。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作者:王文娟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解决了实践中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依据的争论。
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范围、程序、方式等作进一步明确。
司法实践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运行的博弈,使得检察机关介入法院执行活动更具合理性。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执行是法律实行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司法制度的终结性环节,是最直观体现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
历史的经验早已经告诉我们寄希望于一种机关的内部救济与自律,正义常常会被搁置”。
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执行工作的开展,内部的救济与自律还是外部的监督与制约,都关系到国家法律实行的权威性与有效性。
从我国宪法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有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法律统一与正确实施,民事执行活动既然也是适用国家法律的一种体现,检察机关就有权力对其进行法律监督。
为此,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然而如何监督,怎样监督,监督什么等问题仍然是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难点。
现行的民事执行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制约规范,执行人员的权力太大,导致执行中权力滥用,因此,为了限制权力的界线,实现私权的保护,维护法律的制约,探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制,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一、民事执行监督的概念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确定的生效执行的民事义务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民事执行是实现私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1)执行程序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2)申请人必须提供裁判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制作的、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生效的法律文书;(3)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新民事诉讼法语境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语境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者:毛清志仲军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文章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确立的目的入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等多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略陈己见,以期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将民事监督的范围扩展到执行监督,新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这对于促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具有积极意义。
但如何具体实施这种监督,《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细致规定,因此,值得认真研究。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确立的目的德国学者耶林曾指出:“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1]相对于执行监督制度的其他问题而言,确立该制度的目的是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是建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首先要解决的。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目的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解决“执行乱”的单一目的说。
认为近些年来在惩治司法腐败的利剑高悬的情况下,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执行乱”、“乱执行”的问题依然存在,单纯依靠法院内部执行体制、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只有依靠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持该种观点的人还认为,“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逃避、案外人妨碍执行的行为引起的,并非来源于法院的执行行为,单纯依靠执行法院与执行人员尽职尽责地工作是无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应当是公权力,民事执行行为是公权力机关的行为,而被执行人逃避、案外人妨碍执行的行为是普通民事主体的行为。
总之,民事执行监督的目的应限定于解决“执行乱”的问题,“执行难”是一个与法院执行行为无关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不宜通过检察监督来解决。
另一种是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双重目的说。
认为目的不仅在于解决“执行乱”,还有查处公职人员和公权力机关阻碍、干扰执行行为,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形成共同全力,与法院共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颜良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依据。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则”)自2013年11月18日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质效,实现监督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有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原规则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各地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9年7月19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尽快修订原规则。
为保证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检成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领导小组,并由第六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广泛征求最高检各部门、各地检察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意见后形成《审议稿》,后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本次修订注重把握以下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第一部分民事行政检察概述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它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诉讼法理论来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但检察机关监督两大诉讼的裁判结果时在监督方式、审查程序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修订,因此,今天讲课,很多地方我仅从民事审判监督的角度来讲,如果不明白之处可课后提出来,我们一起探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特征1.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体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则部分,体现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分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
2.民事行政检察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维护实体公正。
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维护程序公正。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一些思考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一些思考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总则第十四条将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扩大为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是通过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是我们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从而为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如何依据仅有的两条法律规定有效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也成为全体民行检察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作出如下思考。
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的认识在此,有必要首先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性质做一了解。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①前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配、执行异议等事项进行裁决,该行为具有司法性质,即所谓的执行裁决权;后者是指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调查、控制、处分等行为,同时可以强令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即执行实施权。
而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防止上述两种权力统一由一方行使而发生的权力滥用,进而产生所谓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
对此,虽然法律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作进一步的细化,但我们可以根据实践将民事执行监督分为对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的监督。
其中可监督的执行裁决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所做出的终局裁定、决定等,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以及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等。
而可监督的执行实施活动在“两高”《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执行试点通知》)第二条中列举了五种需要进行监督的民事执行活动,除此之外对于以下几种情形也应纳入被监督的范围:违法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的;执行依据不存在、未生效或已被撤销的;执行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的;超标的查封、冻结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执行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的;违法、违规组织评估、拍卖的;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等。
浅析民事执行监督

院 1 9 年《 90 关于开展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 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人民 检察院“ 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 , 派员参加对判决 、 裁定的强制执行, 发 现问题 , 民法 院提 出” “ 向人 。 两高 ” 以文 件形 式确认 了检察 机关 对 民事 执行 活动 的监 督权 。 当前 , 院执 行难 的问题 得 到一定 程 度的缓 解 , 制执行 措 施进 一 步加 法 强 强 。在这种 情况 下 , 察机 关对 法院违法 执行 进行法 律监 督的 重要 性与现 实 检
的 , 从起 诉 、 直至 执行 等 的整个 诉讼 活 动 的全过 程 , 同 “ 民法 院 执他亨第 2 号批复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 包括 审理 这 人 5 “ 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的“ 审判” 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 执行” 审判活 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 , 是“ 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 , 需要执行回转 动” 实现价值的最后环节, 审判活动” 是“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因此检察机关有权 的, 则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 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 的执行 依据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符合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所确定的标的额 , 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则人 。五是超期限执行或怠予执行。 超
1 民事执 行监督 的法 律依据 、 实必 要性 现 但违法拍卖 、 变卖财产仍时有发生 , 且在这道程序中受贿问题表现突出。 具体 我 国《 宪法》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规 定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表 现为 : 过正 常途 径委托 评估 、 卖 , “ 不通 拍 以及 串通拍 卖等 。三 是执行 裁定 越 的法律 监督机关 ” 。宪法赋 予人 民检察 院全 面 、 门 的法律 监督杈 , 民事执 俎代 庖 。执行 裁定 一般 是针对执 行 程序 以及强 制措施 而作 出 , 宜对 实体 性 专 对 不 行 活动 的全面监 督 当然 包含 在检察 监督 之中 。《 民事 ’ 斥讼法 》 十 四条规定 : 法律 事实 进行 认定 , 第 甭则 就会 以执 代审 , 剥夺 当事 人行政 或 司法 救济权 利。 四 “ 民检 察院有 权对 民事审判 活 动实行法 律监 督” 审判 活动 ” 内容是广 义 是违 法执 行 同转 。再 审判 决生效 后 , 人 。“ 是否 一概执 行 回转 , 高人 民法 院(o ̄ 最 zo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问题

固定其监 督范 围: 对后 一条 的“ 民事 审判活 动” 如从字 面上 理解 , , 固可认 为不 包括 “ 民事执 行” 然 从 司法现 实看 , 院历 来将 民事 , 法
执行 活动 当作审判 工作 的一 个重要 环节 , 习惯上令 它 附属于 审判 工作 , 又全 国人大 也从 未赋 予国家 任何 其他 机关从 事与 民事 审判
础 , 立 民事执行检 察 监督 权 , 制 约 、 确 是 防止滥 用 民事执 行权 , 制执行 乱 和其 中的 司法腐 败 的必要 手段 , 遏 符合 建立和谐 社会 理念 和科 学发展 观要 求 。
关键 词
民事执 行
检 察监督
立 法精 神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9 1.8 .2 1 0 . 5 22 0 )1 170
对 该几 个 问题 作 一探讨 。
一
面对 这 样无可 回 避的 现 实, 院本 应 以积 极姿 态 , 方面接 纳社 法 一
、
确立 民事 执行检 察 监督 权 的法理 基 础
会各 界 的建议 , 寻求 共识 , 最大 限度 地解 决“ 执行难 ” 问题 , 的 另一
一
种权 能 的确立 ,首先 要有 相 应 的理论 和 价值 体 系为 其支 方面 , 与检 察系 统携 手合 作 , 同探 讨如何 J 强外 部监督 , 共 J u 以使 内
撑, 才能具 有坚 实 的基础 。我 国 《 宪法 》 一百 二十九 条规 定 “ 外监 督 双管齐 下 , 善解 决 “ 第 中 妥 执行 乱 ” 问题 。而实 际是 , 院系统 法
华 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院 是 国家的法 律监 督机 关” 《 : 中华人 民共 对解 决“ 执行难 ” 问题 的难度 具有 较 深刻 的认识 ,0 6 , 高法 20 年 最 和 国 民事 诉讼法 》 第十 四条 规定 : 人 民检察 院有 权对 民事审 判活 院副 院长 黄松 有 在 “ “ 当前解 决人 民法 院执 行难 问题 的对策 ” 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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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监督规定办法
一、背景介绍
民事执行是法院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强制执行裁判结果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瑕疵或受到一些阻力,导致执行到一定程度停滞不前。
这时,就需要进行执行监督,确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民事执行监督规定办法。
二、监督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执行监督由人民法院负责。
其中,执行法院是执行监督的主体,由法官、书记员组成执行监督组。
三、监督内容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命周期管理
民事执行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旦到期未完成执行,就需要进行监督。
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盯着执行进度,掌握执行情况状况,及时安排执行计划,确保执行进度符合规定。
2. 查封冻结监管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以确保申请执
行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执行人需要监督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情况,同时也需要监督是否存在变更、解除等情况。
3. 财产保全监管
执行过程中还可能需要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保全押金、保全停业整顿等。
执
行人需要监督保全措施是否得到了妥善实施,并及时介入解决保全期间出现的问题。
4. 强制执行监督
强制执行是在依法程序无效后,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
执行计划的执行贯彻强制执行的要求,如果发现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执行人需要及时介入监督,保证强制执行得以顺利进行。
5. 回收执行款项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执行人需要采取措施回收
执行款项。
解除冻结、查封等领域,执行人需要监督是否成功得到了执行款项。
四、监督措施
为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对于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责令履行
被执行人一旦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发出强制执行令,责令其在规
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2. 罚款
对于明知拖欠款项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执行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3. 处罚
对于恶意拖欠、抗拒执行等行为,执行法院可依法采取行政拘留等惩戒措施。
4. 联合惩戒
执行法院可以与其他部门合作,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共同打击失信行为,保
护执行权益。
五、结束语
民事执行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但实务中往往受到阻力,需
要进行有效的执行监督。
我国制定的民事执行监督规定办法旨在确保民事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