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操作取证规程

操作取证规程一、概述操作取证规程是为了确保取证过程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靠性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案件的取证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二、目的1. 确保取证程序的规范化,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保证取证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取得的证据真实、完整、有效。
3. 增加取证工作的效率,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
三、取证前的准备工作1. 形成调查计划:依据案件的性质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调查计划,明确取证的目标、时间和地点等。
2. 获取调查许可:在进行取证前,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许可,确保取证操作的合法性。
3. 组织人员:根据案件需求,组建取证小组,明确每个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4. 准备工具和设备:核对调查所需的工具和设备,确保其功能完好。
四、取证流程1. 了解案情:取证前,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理清案件的背景和关键要点,为取证提供指引。
2. 制定取证方案:根据案情和需求,制定详细的取证方案,包括取证方法、取证对象、取证时机等。
3. 准备案件材料:提前准备好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据清单等,以供取证时参考。
4. 收集取证信息:根据取证方案,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取证所需信息,包括勘查现场、查阅文件、调取相关数据等。
5. 确认证据的完整性:对于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6. 做好取证记录:对每一次取证行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取证过程和结果等。
7. 保管证据材料:妥善保管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确保其安全和可追溯性。
8. 准备取证报告:根据取证结果,撰写取证报告,详细说明取证过程、取得的证据及其分析和评价。
五、取证注意事项1. 保密原则:取证过程需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对案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2. 法律依据: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 证据完整性:取证时需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得改动、篡改或损坏证据材料。
4. 人员安全:在取证现场需注意人员安全,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民法典执行篇

民法典执行篇民法典执行是指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和强制实施的过程。
民法典执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一、民法典执行的基本原则1. 等级性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方式进行。
执行程序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利益大小、债权债务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有序安排。
2. 公平原则:民法典执行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对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地处理执行案件,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效率原则:民法典执行应当高效、迅速地完成,以确保权利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履行结果。
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执行效率,避免拖延和耽误执行进度。
4. 公开原则:民法典执行应当公开透明,执行案件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布执行信息,维护执行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二、民法典执行的程序1. 申请执行:权利人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的请求。
申请执行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执行费用。
执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立案登记,并通知义务人。
2. 通知执行:执行机关在立案登记后,应当及时通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等担保措施。
通知执行应当明确义务人的履行义务和期限,并告知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 查封、扣押等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者需要保全的情况,执行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执行效果。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登记和保管。
4. 强制执行:在义务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拍卖、变卖财产等,以实现债权的强制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给权利人。
5. 终结执行:执行机关在债权债务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发出终结执行的通知。
终结执行后,执行机关不再对该执行案件进行任何干预。
执行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结束后,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
执行案件的案由法律规定,是确保执行程序合法、公正、高效进行的重要依据。
以下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执行案件案由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执行案件案由概述1. 案由定义案由,是指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具体法律关系。
在执行案件中,案由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特定法律关系。
2. 案由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案件的案由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金钱债务案件;(2)物债案件;(3)行为债务案件;(4)其他执行案件。
三、执行案件案由法律规定1. 金钱债务案件(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金钱债务案件的案由,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被执行人欠款数额及欠款期限。
”(2)执行程序金钱债务案件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①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②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条件后立案;③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④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 物债案件(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债案件的案由,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被执行人交付的物品名称、数量及交付期限。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一、执行案件的操作要点:
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开端,申请人需填写《民事执行
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提交至法院。
2.查封和冻结: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
冻结,以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
3.拍卖和变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和变卖是执行案件的重要
手段,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划拨和转让: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债权等进行划拨和转让,以实现
申请人的债权或合同权益。
5.查找失踪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便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聘请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聘请申请执行人,帮助
执行案件的进行和完成。
7.调查和询问: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和询问,以搜集相关
证据和信息,以便判决案件。
8.结案和解除:执行案件在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后,法院会判决结
案并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规
定了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

法院执行法律知识点在日常生活中,法律知识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尤其对于那些涉及到法院执行的问题,更是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因此,在本文中,我将介绍一些与法院执行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方面的问题。
一、什么是法院执行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院执行。
简单来说,法院执行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为了实现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通过采取强制措施的手段来推进。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没有履行判决或裁定所要求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借助法院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执行申请的条件在申请法院执行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重要的条件包括:1. 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只有经过终审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才能申请执行。
如果案件没有经过上诉或对判决进行抗诉的程序,那么判决或裁定就会生效。
2.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申请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判决或裁定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已经按照判决或裁定履行了义务,那么执行申请就没有必要了。
三、执行申请的程序一旦满足了执行申请的条件,接下来就是具体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编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是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重要文件,需要详细列明请求执行的内容和事实依据,并附带相关的证据材料。
2. 提交执行申请书:将编制好的执行申请书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缴纳必要的费用。
3. 法院受理和审核:法院将受理执行申请,并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核。
如果符合法定要求,法院会发出执行通知书。
4. 执行程序的实施:执行通知书生效后,法院将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账户等,以促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或裁定所要求的义务。
5. 执行结果的处理:在案件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问题。
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或申请执行中止或更改。
四、执行中的常见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以下是其中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1. 执行期限问题:一般来说,执行期限为两年。
民事执行中涉嫌犯罪行为若干问题探讨——以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为例

企业法人 的发展 。赋予法 定代 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权利是为实 现 企业法人正 当经 营、 高效经营 的手段 。 如果法定代 表人 滥用 了权 利 的话 , 国的《 同法 》 我 合 中对法定 代 表人代表企 业这一企 业基本法 律制度给 以了很大程 度的维护 。 在《 合同法 》 的第 五十条规 定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法定 代表人 、 负 责人 超越权 限订立 的合 同 , 除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超 越权 限的以外 , 该代表行为有效 。《 <合同法>解释 》 的第 十条规定 , 当 案例简介: 在一 民事执行案件 中, 执行依据是具有强制 执行力 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 民法 院不 因此认定 合同无效 , 违 人 但 的公证债权 文书 和公证机 关出具 的执 行证 书 , 为债务人 的 甲公 反 国家 限制经营、 作 特许经营 以及法律 、 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的除 司在执行过程 中提 出执行 异议 。甲公司 以原签订借款合 同的法定 外 。所 以 , 我们可 以看到在 民商事 法领域 中对法 定代表人 代表 企 代表人吴某涉嫌用伪造公 章签 订合 同并且将所借款项予 以个人挥 业法人 的行 为是予以肯定 、 支持这一作 为企业 核心因素的制度 的。 霍为 由提 出执行异议 , 声称借款纯属吴某 的个人行为 , 司到 了法 公 因为企业法人 是现代市 场经济 中的普遍性 主体 , 如果不对这 一基 院 向公司发 出执行通 知书才知道吴某 的借款行为 。甲公 司 向执行 础 性制度在 司法上予 以肯定 的话 , 就会 动摇企业 在市场 中的主体 庭 出具 了原法定代表 人吴某已 因挪用公 司资金罪 、 同诈骗 罪、 合 伪 地位, 破坏 以企业为 主体市场 经济 的运 行 。但我 们也 可以发 现这 造公司 印章罪刑事立 案书复印件 以及吴某被免 除职务 的证 明。执 种 认可是有 条件 的, 即法定代 表人 的职务行为是 为企业法人 谋取 行庭 向公安机关 调查 后 , 确认犯罪 嫌疑人吴某 已经被刑事拘 留 , 此 正当利益 。对于利用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僭越法律 的规定而 为的行 案在侦查 中。 为 ,合 同法》 《 以及《 <合 同法>解 释 》 的第 十条都设 定 了底 线 。在 对该案件 出现了两种处理意见 : 后者 中更是 明确 了如果 违反 经营以及法律 、 行政 法规禁止 经营规 第一种 意见认 为 , 甲公 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合 同的真实性 、 法 合 定的 , 同是无效 的。换而 言之 , 合 对法定代表人 的行为如果 是超越 性经公 证机关 公证 已得到确认 , 吴某 作为法定 代表人 签订 的合 同 了在 民商事私法领域 中的规定而触犯 了公法如行政法 、 刑法 时 , 法 属 于 甲公 司 与 债 权 人 签 订 合 同 。 甲公 司不 能 因 为 吴某 可 能 的个 人 律和司法机关对于这种法定代表人 的这种行为 当然不能够 直接按 犯罪 行为而 免除 甲公 司正常 的民事债务 , 因此应该继 续依债权 人 照 现 代 企 业 法 人 制 度 关 于 法 定 代 表 人 的行 为 由企 业 法 人 承 担 的原 的申请 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 即对 甲公 司的财产 予以执行 。 则予 以认可 。因为法定代表人触犯公法领域利益 的行 为已经使企 第 二种意见认为 , 此案件应该予 以中止执行 , 在等待吴某涉 嫌 业法人制 度设立 时的价值不 能实现 , 反而对包 括对方 当事人主体 的刑事 案件结束后再视不 同情况予 以处 理 。如果在刑事诉讼 中确 在 内的社会利益产生 了危害 。“ 揭开公司法人面纱” 制度 则是在 民 认 吴某在该 民事执行 案件 中的合 同中伪造 了公 司的公章 , 则认 定 商事法领域对股东利用法律赋予 的代表企业法人权行 为为 己谋私 吴 某 以非法 占有他人 财产为 目的签订 合 同属 于个人犯罪行 为 , 不 利而做 出的否定企业法 人制 度 的做 法。可见 , 赋予企 业法人 的管 属 于职务行为 。该合 同属 于无效 合 同 , 甲公 司不需 要承担 民事 责 理者代表企业 的权利 的行使是 以管理 者为企业谋 取正当利益为前 任 。债 权 人 的 损 失 应 该 由吴 某 予 以 返还 。如 果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没 能 提 的 。背 离 了这 一 前 提 , 应 活 动 的 责 任 应 该 由个 人 承 担 。这 也 相 确认吴某 的对涉案合 同伪造公 章 , 则裁定恢复执行 , 由甲公 司承担 是为什么在认定是 否为单位 犯罪案件 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 《 依 公 证 书 上 所 确 认 的债 务 。 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 有关 问题的解释 》 中第 三条规 定 , 盗用 本案件 的所遇到 的难题是 在执行阶段 中关于执行依据 的法定 单位名义 实施犯罪 , 违法所得 由实施犯罪 的个人私分 的, 依照刑法 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 如何 进行处 理 。在实 践 中, 对经 济纠纷 审理 有 关 自然 人 犯 罪 的 规定 定 罪 处 罚 。否 定 法 定 代 表 人 的超 过 一 定 程 涉及到刑事 问题有《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在审理 经济 纠纷案件 中涉 度 的滥用权利 的行 为其 实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好企业法人制度 的原 及经济犯罪嫌疑若 干问题的规定 》 的规定 , 但在执行 阶段毕 竟不是 本追 求 的价值 , 是更 好地促使 法定代表 人行使 民商 事法律所 赋予 进行对案件 的事 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定 的过程 。对该 司法 解释 的 的权 利 。 不能直接予 以适 用 。如果要参照适用也必须有充 足的理由和需要 具体 到本案件而言 , 甲公司 的原法定代 表人 吴某作 为法定 代 进行论证 。 表人 , 与债权人 签订 的合 同按照 民商 事法律 的规 定确实应 该认 其 对 第 一 种 意 见 的评 析 我 国的《 民法通则 》 四十二 条规定 , 第 企业 法人对 它 的法定代 定为代表法人签订合 同的行为 。但吴某现在涉嫌伪造公 司的公章 那就可以推定吴某进行签订合 同的这一行为是故意 以非法 占有他 表人 和其他 工作 人员的经营活动 , 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 < 人财产为 目的 。接下来可 以分析 以非法 占有他人财产 目的究 竟只 若 干问题 的意见 》 5 条 更进 一步规 定 , 第 8 企业法 人 的法定 代表人 是吴某从 中得逞还是企 业 也从 中受利 。据 目前 阶段 甲公 司 的举 和其他 工作人员 , 以法 人名 义从 事的经营活动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 证, 吴某还私 自制 造了账册 、 财务 印章把该 笔款项 占为 己有 , 该笔 失的, 企业法人应 当承担 民事责任 。这两个 法条都 明确 了法定代 款项没有经过公司 的正 式帐 户入帐 。因此 , 照 甲公 司 的举 证可 依 表人 的职务行为视为 与企 业 法人 行 为等 同的效 果 。在 市场 交 易 在签 中, 企业法人组织结构 中设 置了企业法人这一机构 , 包括《 司法 》 公 知道吴某 的行为至 目前 阶段 是属于个 人 的犯 罪行 为。因此 , 在内的 民商事法律规定 了企业代表 人职务行为代表法人进而 由企 订的合 同中不能推定该合 同为甲公 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对 甲 业法人承担相应行 为后果 的制度 。但 我们应 该 明确 , 这样 的规 定 公司是否应 当承担责任不能简单 的依 据法定代 表人 的身份而作 唯 的结论 。本案件 中, 即使合 同经过 了公证 确认该合 同 的真实性 是为 了维护市场交 易 的顺 畅 , 现代企业 制度在 市场经营 中能发 使 和合 法性 , 我们知 道公证 债权文 书也是 可 以被 撤销 的 。 以说 但 所 挥其作为市场 主体 的作用 。但 要特别注意 的是赋予法定代表 人代 ( 转 第 13 ) 下 1页 表企业 的权利 目的是让法 定代人 能为企业谋 取正 当的利益 , 促进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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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2016-05-28陈冉律师信贷风险管理点击上面蓝色字体“信贷风险管理”一键关注本平台作者:陈冉律师作者单位: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经授权转自公众号:法律读品 ID:lawread风控君提示:目前不良贷款率和借贷纠纷的数量都激增,大量的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本文为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冉律师原创,其梳理了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大问题,非常实用,推荐给大家。
民商事纠纷通过审判程序确认的诉讼结果,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真正得以实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现实中,诉讼中特别是债权人一方往往会遭遇“执行难”,即赢了官司却无法真正获得应有的财产和权益。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避免消极无为被动等待法官,而是积极主动,通过充分掌握并娴熟地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信息了然于心,从而能较好配合并推动执行法官做好执行,使得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判决书上真正落地。
需要掌握的民商事执行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1.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有关执行的相关规定(简称《民诉法执行相关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08年修订(简称《执行工作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文的规定(简称《查冻扣财产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法释〔2015〕5号(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简称《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的批复》)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执行工作直接处分的是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关系重大,非法律法规授权和确认不可为。
因此,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
《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详细列举了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包括如下:(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有哪些:税务处罚相关决定)(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执行过程中代理律师需熟知有关法条,在执行的关键环节中积极把握时机并推动落实,协助法官工作以尽量减少执行程序瑕疵或其他导致执行久拖不决的主客观因素(一)执行中法院应当出具的重要裁定和公示1.《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的义务。
比如我们承办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即债务人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书上除了载明债务金额外,还限定1个月内履行义务,否则将拍卖抵押房产。
延伸关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公式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依据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出具的法律文书有:(1)执行裁定根据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
这是执行中非常重要的文书,是律师实地了解抵押质押物情况、搜集财产线索时告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各方、争取相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的书面依据和工具,虽然实践中有法官在执行开始阶段不发出执行裁定而是等到执结,我们仍然建议律师在执行开始时就争取主动拿到它。
3.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1)根据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具体对笔录包括哪些内容作了规定。
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会让执行双方前往法院做笔录,这是执行程序真正开始的标志,是法官对义务履行的告知、执行相关的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和送达方式的确认、执行财产现状的查明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妨碍的事项的查明或明确。
此时律师可协助法官及时查问抵押人出租抵押房屋的相关协议和入住证据等,为以后的程序做好准备。
因此,正式进入执行后律师应当主动询问法官何时做笔录,以推动执行进程。
延伸关注:(1)不得超额查扣财产。
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冻扣。
否则,作为被查封方的代理律师可以特别留意并据此提出异议。
(2)已经被依法查扣的财产被非法占用的话可以申请排除妨害清场以利拍卖。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占有被查扣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4.评估和评估报告执行程序初期,律师可以配合法官尽快查明被查扣财产比如房产的情况以尽快进入评估程序。
法院启动评估程序后即随机摇出评估机构。
律师应争取主动、配合评估公司尽快实地查看以出具评估报告。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出现过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终因程序并无瑕疵反而是异议人伪造签名被我方律师识破并通知法院予以了制止。
另外要注意及时跟进评估报告的送达,保证在第一时间送达各方,尽快进入下面的拍卖程序。
5.拍卖和拍卖公告(1)进入拍卖程序后,拍卖前必须公告。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2)此外,规定还要求拍卖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担保物权人,否则程序上有瑕疵。
根据规定的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在我们办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在已经确定了拍卖时间和地点后,因拍卖行没有通知到第二抵押权人而被被执行人异议,导致中止拍卖。
最后在拍卖行发函通知第二抵押权人后才得以重新启动拍卖。
6.变卖和抵债三次拍卖均流拍后将进入变卖和抵债程序,变卖应当出具变卖公告。
根据《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抵债不成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抵债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拍卖程序终结。
(二)涉及到查冻扣不同类型的财产,采取不同的执行手段1.对动产,《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比如对汽车直接扣押、对其他动产采取贴封条的方式。
2.对不动产,《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执行实践中可以将执行裁定或公告张贴在所在建筑物大楼的入口处,也可以直接贴在被执行不动产处。
三、关于司法查封和轮候查封(一)首先查封(也称首封)的为司法查封,后面的轮候查封相当于为实现司法查封而排队登记。
司法查封失效后,按登记顺序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为正式司法查封。
具体见《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二)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的情形。
按照《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当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被查扣的财产已经被拍卖变卖抵债,以及因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四、查封期间(一)查封期限延长根据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由此可见,比照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新法对查封期限作了延长,比如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从不得超过六个月延长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从原来的一年延长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如股权的期限最长从原来的两年延长为三年。
(二)续封期限放宽上述条款的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没有了原来“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
延伸关注:关于股权冻结适用哪个期限?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从我们经办的案例看,在《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前的股权冻结期限裁定上记载的为2年,因此股权冻结实际上对应适用的是上述条款中的“冻结其他财产”,即现在股权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五、执行中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和租赁权的处理原则(一)依照2015年5月颁布的《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查封成为法院认定与处分租赁合同的分水岭。
查封以后抵押人自行出租的法院明确不予认可,而查封前将抵押物出租的则不同,法院会根据租赁合同和占有使用的证据来判别真伪作认定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