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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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当 事 人 或 案 外 人
我 国民事 强制 执行 制度 具 有 重 大而 又深远 的 意 义。
关 键 词 : 行 救 济制 度 、 行 异 议 、 外 人 异 议 执 执 案 之诉、 执行 救 济构 想 民事强 制 执行 救济 制 度的 基本 理论
启 动 民事 执行 救 济 程序 来 充 分发 挥 民事执 行 救 济对 执行 机 关 的执 行 行 为 的监 督 和制 约 , 防止 执行 权 “ 膨 胀 ” 执行 专横 , 或 即赋予 权 利 人 以救 济 权来 抗衡 公 权 力 。 越轨 的公权 力 回到 自己正 确 的轨 道 上 去 。 而 使 进 促进 国家管 理 的制度 化 、 法律 化 。 3民事执行 救 济 制度 有利 于 解决 纠 纷 , . 维护 社会 稳定 , 立 执行 救济 制 度 , 在执 行 过 程 中发 生 的争 设 对 议得 以处 理 ,使 执 行 当事 人 和 案外 人 的 不满 情 绪得
而获得 了一 定 的权 利 时 .也 必有 与之 相 适 应 的救 济 手段 相 随 。没有救 济 可依 的权 利 是虚假 的 , 如 花朵 犹 戴 在发 端 是 虚饰 。”1 国执 行 救 济制 度 的立 法 不 完 【 1 我
备 . 行 的执 行 异议 制 度 存 在较 大 的缺 陷 , 现 如何 完善
有 以下 三个方 面 的功 能 :

二 、我 国 当前 民事 强制 执 行救 济 制 度存 在 的 问
虽然 新修 订 的 民事诉 讼 法 初步 区分 了程 序 救 济
和 实体 救 济 ,扩 大 了对 执 行 行 为违 法 提 出异 议 的 主 体范围 , 确定 了执行 异 议 的 复议 制 度 , 加 了对 于 执 增 行 法 院不 作 为 的救 济 手段 ,但 须看 到 执行 救 济 相关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执行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执行依据第四章执行当事人第五章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执行立案第三节执行调查第四节执行措施第五节制裁措施第六节协助执行第七节执行停止和终结第六章执行救济第一节执行异议和复议第二节异议之诉第三节执行回转第七章执行监督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第八章执行财产的范围第九章对不动产的执行第一节查封第二节变价第三节强制管理第十章对动产的执行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第一节对存款等资金的执行第二节对一般债权的执行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第十三章对共有财产的执行第十四章清偿和分配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第十五章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第四编保全执行第十七章保全执行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范民事强制执行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应当自觉履行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三条民事强制执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四条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及时、高效、持续进行,非因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停止。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引言: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判决、裁定确定法律关系义务后,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要求。

执行程序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进行以及法律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一、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意义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案件中,根据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和权益,通过法院的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程序。

其适用于执行判决、裁定等内容的民事案件,旨在保障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执行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通过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减少道德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二、执行程序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1. 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执行民事案件的法院。

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由执行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法院应当确保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2. 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

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提出申请、提供证据、参与庭审、请求执行等权利。

同时,申请人也应履行协助执行、提供证据、承担费用等义务。

3.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听证、提出抗辩、提出异议等权利。

同时,被执行人也应履行配合执行、提供财产信息、履行举证等义务。

三、执行程序的具体流程1. 执行申请申请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申请,包括执行申请书、判决、裁定等相关材料。

2. 财产保全若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或难以执行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法院在审查后,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查封财产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3. 送达与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将执行申请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并通知其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要求。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民事案件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民事案件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民事案件执⾏强制措施有哪些民事上的案件在社会上⽐较多发⽣,民事案件在法院进⾏判决会都是要执⾏的,如果有些案件如果不履⾏的话,是需要采取强制执⾏进⾏处理,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强制执⾏的相关知识进⾏详细的分享。

希望⼤家知道这些措施都要哪些。

民事案件执⾏强制措施有哪些在民事经济案件中,⼈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可以依法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或其他⼈员采取拘传、训诫、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或其他⼈,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威胁、贿买⽅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作⼈员、诉讼参加⼈、证⼈、翻译⼈员、鉴定⼈、勘验⼈、协助执⾏的⼈,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执⾏职务的;(六)拒不履⾏⼈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

⼈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为之⼀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步:申请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对依法设⽴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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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
引言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实现法律裁判的有效执行,对于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和管理措施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包括其目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一、目的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债务人执行法律裁判,并及时履行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秩序:当债务人拒绝执行法律裁判或拖延执行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加以限制和纠正,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3.促进司法公正: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法律裁判的效力,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二、适用范围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阶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执行: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

2.强制执行:当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法律裁判或拖延执行时,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如强制传唤、强制拘留等,迫使其履行义务。

3.行政强制: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强制管理,包括命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行为等。

4.其他强制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裁判的有效执行。

三、具体程序
1. 提起执行申请
执行申请人在法院正式裁判生效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2. 确认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和核实,以确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3.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存在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保证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受侵害。

4. 发布强制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律裁判。

5. 强制执行措施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裁判或拖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强制传唤、强制拘留等。

6. 强制执行结束
一旦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裁判,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拍卖变现,执行程序就会正式结束。

四、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成本高等。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1.执行拖延问题:一些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导致执行进度缓慢。

解决方案可以是设置严格的执行期限和加大对拖延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2.财产转移问题:一些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抵押给他人,逃避执行。

解决方案可以是加强对涉案财产的监管,并加大对转移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

3.执行成本问题:执行过程中的成本较高,导致债权人难以得到足够的赔偿。

解决方案可以是优化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结论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平衡,优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法律裁判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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