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受托人的选任和接任

合集下载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朱珊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司法实践中,在同一债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可能同时扮演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等多种角色,多重身份竞合导致的利益冲突并非一个仅存在于理论上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通过担保机构及关联方不得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限制性规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方式规制其中的利益冲突,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避免利益冲突的信息隔离制度与发生利益冲突时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制度规定也未能有效规制利益冲突。

证券法律规范列举规定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的情形不只是简单的条款取舍和立法技术问题,而是已具有公共产品和法律服务的属性。

受托管理人局限于承销商并不妥当,应适当扩大受托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同时,应建立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情形下的辞职和解任制度,解决因利益冲突导致无法履职的困境。

在债券违约后及违约前的一段时间内,受托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除能够证明其忠实地履行了受托管理职责的情形外,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民事责任;“五洋债”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23)10-0086-07DOI:10.19647/ki.37-1462/f.2023.10.010一、前言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二条在法律层面确认,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

“五洋债”案作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集体诉讼案件①,所涉及的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案件中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同时作为“五洋债”的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具有双重身份,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务审判还是理论研究,鲜有人关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反思与重塑

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反思与重塑
任 。] [ 在 立 法 过 程 巾 . 条 文 表 述 的 变 化 反 映 了 两 种 观 点 的博 弈 .最 初 在 一 审 稿 中 规 定 由债 权 人 会 议 指 定 管 理 人 . 由债权 人会 议 确定其 报 酬 。 来 人大 常 委会 审议 并 后
后 .二 审 稿 中 改 为 由 法 院 指 定 并 确 定 报 酬 。 本 文 认 ㈣ 为 . 理 人 不 能 仅 代 表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 为 破 产 程 序 中 管 因 会 涉 及 多 个 不 同 的 利 益 主 体 . 别 在 重 整 程 序 中 , 债 特 在 权 人 全 体 作 出让 步 的 前 提 下 .兼 顾 债 务 人 的 利 益 即 挽 救 债 务 人 企 业 .管 理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应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定 机 构 。 理 人 需 要 维 护 多 个 主 体 的 利 益 , 多 种 利 益 管 这 之 间 还 可 能 存 在 着 冲 突 与 矛 盾 。 此 。 强 调 管 理 人 身 因 应
管 理 人 在 不 同 的 国家 和 地 区 的称 谓 有 所 不 同 : 英

个 重 要 前 提 . 是 要 保 证 管 理 人 能 够 以 独 立 的 、 立 就 中
国 法 称 其 为 “ 产 接 管 人 ” rc ie ) 美 国 法 称 其 为 破 (e ev r .
“ 产 受 托 人 ” t  ̄te . 本 法 称 为 “ 产 管 财 人 ” 破 (n se ) 日 破 而 我 国《 业 破 产 法 》 称 其 为 “ 理 人 ” 企 则 管 称 谓 的 不 同 , 实
熟 强 l 与 竹皿
黔# 辩 《 #}
∞ ∞
铡格 鹫

# _ ¥ ,

重整人选任模式的利益考量

重整人选任模式的利益考量

Legal SvSt om A nd Soei ot y ■■圄暖圈—t竺壁坠!f叁堕.』查塾垒圣罄人也/f主揲式留孑.』歪名量J臾展摘要破产重整人的选任是企业破产重整进入实质性程序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的选任模式表明了各国破产立法不同的利益倾向.美国的D IP模式与英国的管理人模式是破产法‘债务人主义”与“债权人主义”的体现,相关规定比较完善,可供我国尚未完善的破产法制度参考借鉴。

关键词重整人选任D I P模式管理入模式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38.02破产重整人,是指在重整程序主持、指挥重整程序进行的特殊机构,是重整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和实际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继续经营和内部管理以及重整计划的制定、修改和执行。

在重整过程中,重整人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起着重要作用。

重整人的选任是重整程序进入实质性阶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重整活动的成败。

美国法中的D IP(debt or i n poss es s i on)模式和英国法的管理人模式都是重整人选任立法模式中的经典,这两种模式对利益的侧重有所不同,前者偏重债务入利益,后者偏重债权人利益。

一、美国D I P模式D I P的意思是“占有中的债务人”,根据联合国贸易委员会2004年发布的《破产法立法指南》中的界定,占有中的债务人是指在重整程序中,法院并不指定破产代表人,债务人继续保有对经营的完全控制权。

美国联邦破产法第l l章重整程序规定以占有中的债务人自我重整为原则,以任命破产受托人为例外。

在占有中的债务人担任重整人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原经理层继续留任,管理债务人的日常经营。

依据债务人自助自救原则,允许债务人掌握重整控制权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1)债务人的现有经理层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业务细节十分熟悉,有助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2)由债务人的现有经理层继续对债务人进行控制,有利于继续其生产经营,防止因程序的开始中断经营而影响重整的结果。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摘要]《企业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成为一个推陈出新的亮点,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破产管理人制度直接影响整个破产过程的公正和效率,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可以说,破产财产能否得到高效、公正、中立地处分以及破产程序能否顺利与管理人的执业能力和品行状况密切相关。

因此对管理人的选任非常关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选任主体;管理人资格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管理人,是指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人。

而研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323节规定,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 它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

英国破产法第14条规定, 接管人行使其职权时, 视其为公司的代理人。

必须指出的是, 这种代理关系不同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 而是一种法律上假定的代理关系。

在法律上虚构这样一个代理人,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接管人尽管名义上是公司的代理人, 但实际上他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并且他的管理职责仅仅为实现这个目标。

将信托制度融入破产法, 破产人是委托人, 破产管理人是受托人, 而债权人为最终受益人, 破产财产即成为信托财产。

破产宣告后, 作为委托人的破产人将破产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破产管理人, 让其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这样,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 它可以其自身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当然,在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人之所以享有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并非是基于其与破产人之间的信托合同, 而是基于法律的拟制, 可见,选择将信托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是法律解决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所遇到的种种复杂情势而做出的理性选择。

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设置(一)选任主体所谓破产管理人选任的主体, 即指谁有权选任破产管理人。

第二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

第二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

(三)受托人的义务
• 1、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处理信托事务。 •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 3、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 4、分别管理的义务。目的是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5、报告和保密的义务。 • 6、亲自处理信托业务的义务。 • 7、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 8、有限责任外的赔偿义务。因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 反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规定,造成损失,受托人负有 赔偿义务。
(五)信托报酬
• 信托报酬是受托人管理或处分财产所取得的报酬。 • 信托报酬的收取方式及额度均依照信托合同的约 定。 – 可以向受益人收取,可以从信托财产(信托收 益)中提取,还可以由委托人另外单独支付。 – 提取方式可以是固定金额、固定比率或浮动比 率。 •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负担的税金和费用,以及在 处理信托事务中由于并非自己过失而造成的损失, 可以在应得报酬之外向受益人或委托人索取。
三种常见的资金信托报酬提取方式
• • 某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客户小李的资金信托:以下 有三种报酬方式可供选择: 1、年信托净收益超过30万元(包括30万元),则 当年信托报酬为10万元;年信托净收益低于30万 元,但高于10万元(包括10万元),则当年信托 报酬为5万元;年信托净收益低于10万元,则当年 信托报酬为0。 2、年信托报酬率为1%;若年信托净收益低于同期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时,则信托报酬率为0。 3、年信托报酬率=(当年信托净收益率-同期银行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45%
(二)委托人的权利
•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授予权。 • 法律还允许委托人保留以下权利: – 1、信托事务监督权(知情权)。包括查问权和账目及有 关文件查阅、抄录、复制权。 – 2、调整信托管理方法权。 – 3、信托财产保护权(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的撤销权)。对 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目的时,还有权要求受托人 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 4、接受辞任及解任权;自行选任或请求法院选任新受托 人的权利。 – 5、有条件的信托解除权。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全部或 唯一受益人时(自益信托) ,有权解除信托。 – 6、有条件的信托财产继承权。当信托结束没有信托财产 的归属人时,有权得到信托财产。

第九章 代理

第九章   代理

(2)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为法定代 理。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为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 有权指定代理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是未 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
2.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需要注意: “被代理人”死亡并不是委托代理终 止的当然原因。 《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继续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②被代理人的继 承人均予承认的;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 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 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 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由被代理人 承受的代理制度,即为间接代理。
3、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将代理分为: (1)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 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即为本代理。 (2)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 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 人为复代理人。
五、间接代理 (一)显名的间接代理 1.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显名的间接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 ②第三人于订约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 在代理关系; ③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有效。

无偿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无偿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偿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请求,不收取报酬而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偿代理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如亲朋好友之间的代购、代缴费等。

然而,由于无偿代理的特殊性,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到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无偿代理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无偿代理的法律特征1. 无偿性无偿代理的最显著特征是不收取报酬。

与有偿代理相比,无偿代理的代理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进行代理行为。

2. 基于被代理人请求无偿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请求而进行的。

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代理服务。

3. 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尽管无偿代理不收取报酬,但代理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无偿代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明确了无偿代理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与被代理人利益相抵触的行为。

”该条款规定了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款规定了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无偿代理合同,并对受托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转委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XXXX小区公开选任物业管理权信托受托人说明文件

XXXX小区公开选任物业管理权信托受托人说明文件

嘉润花园小区公开选任物业服务企业说明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一、嘉润花园项目简介二、物业配套设施设备保修期限三、物业管理内容四、物业管理资金来源和物业管理用房五、物业管理应聘企业资质条件六、奖惩措施七、有关说明第二章应聘须知一、应聘依据二、应聘要求三、选聘文件的解释第三章应聘文件的编制一、应聘文件的语言二、应聘文件的组成三、应聘文件的份数和书写第四章应聘文件的递交与处理一、应聘文件的密封二、应聘截止日期三、应聘保证金四、应聘文件处理第五章评分和预签约一、评分组织二、评分原则三、评分程序四、内容的保密第六章业主大会确认第一章总则根据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的授权,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

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负责选聘的组织和有关法律工作。

一、嘉润花园项目简介座落位置:朝阳区望京西区八间房四至为:东至南湖渠东路,北靠北京安检局,西至民航干部管理学院,南至北京市联运公司。

1、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北京嘉润花园2)项目地址:北京朝阳区望京西区3)项目类型:住宅商业建筑面积:14.2万平方米,四栋塔楼,为A,B,C,D座,AB座各30层,CD座各28层,电梯:12部。

绿地面积:不详。

会所面积:不详。

产权归属:开发商。

地下车库:地下两层。

面积:不详。

车库进出口设有道闸。

道路,楼道,电梯:设有监控。

经济照明楼道:声控照明。

集投报箱:各楼座一层。

有限电视:有。

一户一表:有。

住宅采暖:自采暖。

现物业用房:为违章建筑。

现物业费:2.5元每平米(该项目的配套设施、设备以实地勘察为准)二、建筑物及配套设施保修期限本小区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均已经超过法定保修期限。

三、物业管理内容1、以会计年度为周期,制定年度物业维护基金(物业服务费用)的资金预算报业主大会表决。

2、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财产收益分配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3、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和业主、住用户档案及竣工验收材料等;4、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