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藏建市管〔2022〕15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市管〔2022〕155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中国人民银行辖区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建筑市场信用考核机制,经研究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第二款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第七条(一)增加“以核发机关正式文件、证书等为准”认定条件内容。
(三)建筑工人用工考勤天数由“90天”修改为:“60天”。
(四)修改为:“企业使用绿色建材信息(绿色建材是指在国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框架清单内的建材;以合同和生产厂家开具发票信息为准,中间商销售的需出具厂家的出厂原始资料)”。
(八)增加“信息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公益组织出具的票据为准”认证条件内容。
增加“以上(一)(五)(六)(七)(八)项包括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形成的良好信息或注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形成的良好信息”内容。
三、删除第八条(七)。
四、删除第十一条(一)“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信息进行审核”内容。
五、第十四条(三)中“公示期为6个月”前增加“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的”内容。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年度量化评分和平时动态计分制,基础分100分。
良好和不良信息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进行计分,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是指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专业工程,也可以接受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独立施工所有承接的专业工程,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合法地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是指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分包。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根据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6 号,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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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xx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行为,加快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意识,建立公平、有序、安定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闽建法[2005]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均应在由xx市建设局委托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
(二)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工程主要业绩、在岩组织机构、办公条件、相关设备、企业在岩从业人员等情况。
2、企业信誉:企业荣誉、工程项目荣誉、不良行为及其它。
二、办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非本市企业还应持有有效的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2、在岩具有独立、固定、正式的办公场所,具备上网办公条件,并须配备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
3、企业管理人员。
企业需按下列要求配置企业管理机构人员:
(1)企业负责人: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并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及明确授权在岩可签署施工管理中技术文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实际生产情况企业在岩需配置按2人以上专职安全员(C证)。
4、持证上岗人员:根据企业在岩登记备案的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按照不低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配置,“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和初、中、高级工的比例均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信用档案登记资料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信用档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企业登陆“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网”下载备案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C证)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缴纳社保金的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操作人员的岗位技能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在岩15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具有与作业资质相适应的机具购销合同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外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供:
(1)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行为的证明。
8、企业的信誉证明和不良行为认定材料。
其中不良行为材料为下列文件之一:(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处罚等;(4)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结论性材料。
四、信用档案登记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相关工作:
1、对企业提交的信用资料登记进行审查,并对企业在岩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相适应的设备仪器、管理人员、执业人员等进行现场核查。
2、经核查企业信用档案资料齐全且场所、设备仪器等硬件符合要求的,将其主要信息在xx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xx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证明》予以登记。
五、信息变更登记
建筑劳务企业已办理信用档案登记,如有下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xx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造价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建筑劳务企业基本情况(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机构名称、地址、注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登记人员等情况)发生变更的。
2、已登记的人员调出的,提供解聘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增加人员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增员手续。
3、企业申请登记时其它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信用档案的利用
信用档案主要为企业经营活动、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1、企业参加我市招投标等活动需提供的企业信息数据,均可采用信用档案公布的数据。
招标代理单位可从建筑劳务企业
提供的信用档案资料中查询,不再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监管和处理投诉过程中,采用信用登记的信息。
七、信用档案的管理
企业应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并相应承担法律责任。
1、企业的信用档案管理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相结合,形成集信息服务、行业管理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依托信息平台建立企业电子信箱,更好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信用档案信息可以长期储存。
2、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登记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登记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失效的,信用登记自动失效。
附件2
xx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登记备案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制
xx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资料目录
1、《xx劳务分企业信用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7、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C证)的任命文件(属分支机构的,应提供总公司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操作人员的岗位技能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由本企业统一办理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在岩有1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有与作业资质相适应的机具购销合同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0、市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供:
(1)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行为的证明。
企业概况
企业xx管理机构概况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主要技术
工种操作人员名册
公司(盖章)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xx建筑劳务分包公司近三年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自有主要机械设备
附件3
xx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证明
(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在我站办理信用档案登记手续,可以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
特此证明
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