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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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护制度汇编

森林资源管护制度汇编

森林资源管护制度汇编⼀、天保⼯程科长⼯作职责1、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宣传、贯彻执⾏国家及⾃治区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国家级公益林⽅⾯的⽅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实施本单位天然林保护⼯程、国家级公益林和⽣态建设⼯程,负责相关业务项⽬的质量管理并组织考核验收。

3、负责编制本单位天然林保护⼯程、国家级公益林等相关业务的实施⽅案和年度设计。

4、负责拟定本单位天然林保护⼯程、国家级公益林和⽣态建设⼯程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5、负责本单位的营林和⽊材⽣产管理,并组织检查验收。

6、负责本单位天然林保护⼯程、国家级公益林、⽣态建设⼯程、营林和⽊材⽣产⼈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作。

7、负责检查、考核本单位天保⼯程、国家级公益林实施⽅案和年度设计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管护所、站管护责任状(书)、责任卡、管护合同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处理天保⼯程、国家级公益林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8、根据《天⼭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五好森林管护所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组织负责管护所站的年度考核⼯作。

9、负责提出管护所、站建设计划,根据批复抓好各所、站建设的质量管理。

10、负责对管护所、站的⼈员配备、调整提出⽅案。

11、负责规范管理天保⼯程、国家级公益林、⽣态建设、⽊材⽣产等业务⽅⾯的档案,收集并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12、负责本科室廉政建设、安全⽣产、综合治理、计划⽣育等项⼯作。

13、积极参加上级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14、完成上级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作。

1、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及⾃治区有关天然林保护⼯程、国家级公益林⽅⾯的⽅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负责协助本单位业务科室管理本辖区内的天然林保护⼯程、国家级公益林和⽣态建设⼯程,配合上级对⼯程项⽬进⾏质量管理、考核验收。

3、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的营林⽣产和⽊材⽣产,配合上级对辖区内的各项⽣产进⾏质量管理、检查验收。

4、防⽌辖区内的林⽊盗伐、滥伐和偷拉盗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进⾏汇报。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5篇)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5篇)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天然林资源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竹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护单位指我县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单位,即乡镇管护站、国有林场等。

第三条在工程区内,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自用材(含培植材)、薪炭材及经过核准的速生丰产人工林等森林资源消耗外,严格禁止其它森林资源消耗。

第四条工程建设确需用材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核实批准后,方可按要求采伐。

隐瞒虚报或不按要求采伐的,按《森林法》有关条款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凡禁伐区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限伐区内的森林和部分灌木林,商品林区的部分有林地被列为管护对象。

包括: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其中有益生物。

第二章管护组织第六条根据工程区内林地权属关系,森林分布及地域特点,可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行属地管理:国有林管护以原有单位竞争上岗的职工为主。

以管护所为基本单位,建立精干的森林专业管护队伍。

以划定的管护区域为责任区。

采取责任区负责制或个人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以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将管护责任和管护费用落实到责任区或个人。

集体林(含个体林)管护以林业工作站和森工企业分流的职工为主,以专职或兼职农民护林员骨干,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采用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其承包期限,将管护责任和费用直接落实到个人,或承包给其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护。

原则上对位于远山,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林地封山设卡进行管护;对于近山、交通较为便利,人口稠密,林农交错的林地,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在管护责任区内,提倡并尽可能推行个体承包经营管护,鼓励承包者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指为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天然林资源,减缓生态破坏,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措施。

为了保障工程的有效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体系,需要涉及多个部门、机构的协同合作。

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作成果的有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档案是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

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相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都需要有档案记录,以便后续的审计和评估。

同时,档案也是工程成果和效益的重要展示和宣传材料。

只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才能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

其次,档案是工程质量和历史记录的重要载体。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需要长期的保护和监督,只有通过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才能记录和留存下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

这样不仅便于后续的工程评估和改进,也有助于总结和传承经验,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最后,档案是工程责任和权益的重要证据。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涉及到各种资源的调配和使用,如果出现权益纠纷或者违规违法行为,通过档案可以查找到责任的具体人员和证据,从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完整性原则:档案管理要全面记录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保证信息的完整和真实性,避免信息的遗漏和失真。

2. 时效性原则:档案管理要及时进行档案的登记、归档和检索,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方便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3. 一致性原则:档案管理要与工程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相一致,确保档案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误导和纰漏。

4. 机密性原则:档案管理要保护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各方权益,确保档案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防止侵害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泄露。

5. 制度性原则: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果。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林规发〔2015〕19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林规发〔201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

国家储备林制度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发挥财政金融合力、创新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保障制度,也是大型营造林工程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管理的样板先行制度,对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同时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储备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这是保障和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重大步骤和关键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

二、科学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任务。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批准部门:国家林业局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2002北京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林产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林产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计资司。

两“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解释。

国家林业局二○○二年六月十一日编制说明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的,并经多次征求专家意见,经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开始于1997年,随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建设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重点地区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的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正在全面启动实施,如何用好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实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已形成共识。

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普遍存在着施工对象中的乔灌草受自然条件影响,呈现不稳定因素,施工季节性强,施工时间不连续,作业面广、地块分散的特点,因此,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区别于其它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本办法在认真总结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特点编制的。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附件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西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宁夏、青海省(区、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三条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是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五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公益林建设资金。

第五章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分为县级实施单位全面检查验收(以下称自查),省级核查验收(以下称核查),国家级抽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县级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验收报告报省级林业部门,省级林业部门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实行技术质量负责制。

有条件的,可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公益林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

监理费用可列入公益林建设成本,监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地方配套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公益林建设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及专业调查人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建设任务完成、达到调查设计成效验收年限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实施单位应按程序提请有关省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

森林管护人员职责天保工程管护管理...

森林管护人员职责天保工程管护管理...

森林管护人员职责一、宣传二期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人员登记;对责任区内的各类人员进行登记,划分为常住、暂住、流动人员三类,登记内容为姓名、年龄、民族、职业、进山事由、停留时间等,确定重点防范对象。

三、记录好巡山日记;每季度至少一次向上一级书面汇报森林管护情况。

四、负责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五、协助资源部门监督凭证采伐林木、依法征占用林地,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以及非法采砂、采石、取土、取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七、及时发现、报告责任区内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八、保护管护区内标志牌、宣传牌、监测标志及封育围栏等管护设施。

九、开展森林资源生态监测工作。

十、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森林管护站站学习制度为使天保工程和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工作责任落实到实处,强化管护职工的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提高管护质量,为此特制定本学习制度:一、学习时间安排: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2次,每15天一次,1次政治理论学习,1次业务学习,并由管护站站和管护员分别做好学习记录和学习笔记。

二、学习内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四川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书》、管护员手册巡山管护、学习、考勤、督促检查、奖惩办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上级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学习要求:管护站站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管护员每年书写不少于1000字的读书笔记,根据学习内容写出2篇学习体会(不少于500字)。

学习心得体会在管护站上墙一次。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林护发[2011]187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所面临的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的体制机制管理问题也逐渐显现,资金投入等尚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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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7.13
•【字号】内政办发[2001]26号
•【施行日期】2001.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内政办发〔2001〕26号2001年7月13
日)
为实施好我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及《森林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天保工程实行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并实行各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目标责任制,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实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检查力度,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三条凡列入天保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运输和销售实行“一本账”管理,决不允许搞计
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

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要全面禁伐。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项目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及自治区林业厅颁布的飞播造林技术规程和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组织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

作业设计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并报自治区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第五条要加强公益林建设的后期管理。

飞播、封育项目区,要用高标准的网围栏进行围封,项目区要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明项目区建设时间、建设内容、项目负责人等。

第六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管护要划分管护责任区,将管护地块落实到人,逐级签订管护责任状,并建档上图。

第七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

实施单位要按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分流富余职工。

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八条工程的资金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农字〔2000〕151号)执行。

第九条加强科技支撑。

工程中要大力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保证生产力的普遍提高,建立高水平的飞播及封育科技示范区。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要进行核查验收,采取旗县(局)级自查,盟市(大兴安岭森工集团)、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抽查的二级核查验收制度。

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木材置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支撑等内容。

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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