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4-0 林规发〔2010〕20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级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于 9月 2Q日 、省级规划编制大纲
于 11月 30日 前 ,报 我局 全 国林地保 护利用 规划编 制 工 作领 导小 组 办公 室。
(五 )大 力 宣传',提 高全社会保 护林 地 意 识 。各 级林 业主 管
部 门要抓好 宣传 工 作 ,充 分利用 电视 、广播 、报纸 、宣传标 语 等 方 式 ,宣 传 编 制和 实施林地保 护利 用规划 的重要意义 ;结 合规 划 编 制 工 作 ,深 入基 层 、广 泛 宣传 ,提 高 全社会保 护森林 和林地 的 法律 意识 ,为 规 划 的实施创造 良好 的社会氛 围。
(中 2O10〕 力度进 一步夯实农 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 发 〔
1
号
)、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 (2O10-2O20年 《
)》
(以 下简称
纲要》 )等 ,制 定本意见。 《 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内 蒙古 、吉林 、龙江、大兴安岭森 工 (林 业 )集 团公 司 ,新 疆生产建设 兵 团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各地应根据 当地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和 问题、 森林资源条件和 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突 出重点 ,积 极探索 创新方法 ,做 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 、总体要求
-5一
五、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 规划一经批准 ,必 须遵 照执行 。政府 主管部 门 要严格依据林 地保护利 用规 划审查各类建设 项 目使用林地。各地 要建 立规划实施情况监 测、评估和统计制度 ,加 强监督检查 ,严 肃查处随意调整或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 划行为和违 法违 规使 用林 地行为。 特此通知。
紧 围绕 以生态建 设 为 主
极 发 展 、科 学 经 营 、持 续 利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延期上报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果的通知-办资字〔2018〕15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延期上报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果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延期上报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果的通知办资字〔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2017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7〕143号)要求,组织开展了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进一步夯实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基础。
从目前反馈的情况看,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新疆兵团,下同)都能够认真细致地按要求开展落界工作,但同时大部分省反映工作量比较大,难以按原规定的时限完成相关工作。
为确保工作效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局决定将本次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果提报时间延期至2018年4月15日。
各省要采取有效措施,按上述时限,遵照相关文件要求,高质量完成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
各省提报成果的时间和成果质量,将作为后续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绩效评价的内容。
同时,对逾期不提交成果的省,我局将在申请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时进行调控。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要发挥自身优势,提供技术支撑,了解和掌握监测区各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和落界的情况,为落界成果验收做好准备。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8年2月6日——结束——。
解读《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解读《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3日以鲁政发[2012]47号文件印发,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认真组织实施。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和重要意义(一)《规划》的背景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具有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双重属性,在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国务院明确要求“要把林地和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
2009年6月22日中央召开林业工作会议,对新形势下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
2009年9月,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胡锦涛主席向世界庄重承诺:到2020年,我国森林面积和蓄积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
为实现“双增”目标,2010年6月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1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
7月25日,国务院以国函〔2010〕69号批复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10年8月26日,国家林业局召开了全国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等文件。
省政府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于2010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97号),并下拨了专项工作经费。
林地整改通知书

林地整改通知书篇一:含山林地清理整顿方案含山县林地清理整顿实施方案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占用林地清理整顿活动,准确摸清我县林地占用情况,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严厉打击侵占林地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林地法律意识,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林地保护执法力度,全面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秩序,推进我县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或虽办理了占用手续但超面积、超范围、超批复、超时限占用林地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并责令督促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三、清理整顿的原则及政策界限(一)依法整顿原则。
在清理整顿中,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对破坏林地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执法程序》等法律法规,公平公正进行执法活动。
(二)分类整顿原则。
在林地清理整顿中,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1、对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归还,也未重新申报林地占用手续而继续占用的,责令停止占地行为,归还林地。
对超使用期限占用林地部分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罚规定依法处理。
如需继续占用的,督促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2、对办理了林地占用手续,但有超范围、超面积占地行为的,对超占部分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罚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督促其尽快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3、对既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也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而非法占地的企业或单位(个人),责令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并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其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4、对经林业执法部门多次处理仍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企业或单位(个人),责令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并按最高限额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其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5、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面积超过林业行政处罚标准的,按程序由森林公安局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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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第二次湿地资
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05
•【字号】云政办发[2012]100号
•【施行日期】2012.06.0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2〕10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李琳玻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玉侯省林业厅厅长
成员:李新平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宗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连举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志华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孙海清省农业厅副厅长
郭辉军省林业厅副厅长
严锋省水利厅副巡视员
方虹省气象局副局长
李德铢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所长
王文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副所长
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工作期间,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工作,研究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审定调查成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林业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郭辉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人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国务院机构设置及公务员职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总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总理中央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总理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总理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总理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信息简报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信息简报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办发字[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信息简报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发字〔200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林业信息管理,提高信息工作效率,改变信息简报多头报送、重复报送局面,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秩序,确保信息保密安全,根据局领导要求,并参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报送国家林业局的信息简报实行备案制,一个单位原则上只报送一种信息简报。
请各单位尽快确定所报的信息简报后,将样刊于9月19日前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备案。
凡没有备案的信息简报,今后将一律不予接收。
二、各单位报送国家林业局的信息简报实行归口管理,一律报送至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督查处,每期报送1或10份。
三、各单位报送的信息简报由国家林业局办公室统一进行转载、摘要或呈领导阅示,禁止多头报送、重复报送等情况。
四、各单位报送信息简报要注意时效性,原则上在信息简报印出当天报出。
五、自9月19日起,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六、各单位通过国家林业局专网或原有电子渠道报送信息的,仍按原有渠道报送。
各单位专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发送范围只有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一家)的信息简报,不属上述要求范围,仍按原有渠道报送。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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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7.24
•【文号】
•【施行日期】2007.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
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地发挥好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和总体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成立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林业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部署的措施;统筹部署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制定林业行业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和计划;研究解决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有关重要国际合作和谈判议案;审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领导小组组成情况
组长:李育材
副组长:祝列克
成员单位:局办公室、造林司、资源司、保护司、防火办、政法司、计资司、科技司、国际司、人教司、服务局、宣传办、行管办、经研中心、湿地办(每个单位一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造林司,负责对口联络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和减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承当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祝列克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造林司司长魏殿生同志担任,联络员由造林司副司长李怒云同志担任。
原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相应并入本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
(一)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将结合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职能,实行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讨论时,可由各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
(二)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加以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协调服务和督办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