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12、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12、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12、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拟订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已经2010年7月23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和国家统计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

各地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结合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监管统计报表。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应与联席会议对相关统计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保持衔接和一致。

各地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真做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请各地监管部门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统计报表的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各地监管部门要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存档工作。要加快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夯实统计信息管理的基础。

各地监管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

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

2010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7)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8)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9)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

四、主要指标解

释 (11)

五、附录 (15)

一、总说明

(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四) 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公司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总公司统一填报)。

(五)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状况、担保业务及机构风险状况等指标内容构成,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监管的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汇总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填报的有关数据后,于年后2月15日前将年报以书面形式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年报的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融资性担保

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 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布置、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表名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

G1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

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

情况

年报

本省(区、市)登记注册

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

(区、市)外融资性担保

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

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

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融资性

担保机构监管

部门

年后2月15日前,

以书面形式报送融

资性担保业务监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

室,同时将电子文

档通过当地银监局

经银监会内网转报

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办公室。

6

G2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

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

债情况

年报

本省(区、市)登记注册

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

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

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

(区、市)融资性担保法

人机构在省(区、市)外

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

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

统一填报)

同上同上7

G3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

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

年报同G2表同上同上

8

G4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

内担保业务状况年报同G2表

同上同上9

G5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

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

年报同G2表同上同上10

三、调查表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

表号:G1表

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

数据单位:家、人

序号项目

A B C

年末数

公司制非公司制合计

1 1.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

2 1.1 法人机构数量

3

其中按注册资本划

1.1.1 10亿元(含)以上

4其中:国有控股

5 1.1.2 1亿元(含)-10亿元

6其中:国有控股

7 1.1.3 2000万元(含)-1亿元8其中:国有控股

9 1.1.4 500万元(含)-2000万元10其中:国有控股

11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

12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

13 1.2 分支机构数量

14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

15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从业人数

16

其中:按学历划分2.1 研究生

17 2.2 本科

18 2.3 大专及以下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为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

(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

构)。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表号:G2表

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20 年

序号项目

A B C

年末数

公司制非公司制合计

1 1.资产总额

2 其中:货币资金

3 存出保证金

4 债权投资

5

其他投资合计

6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7 固定资产

8 抵债资产

9

应收账款合计

10 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

11 其他应收款

12 2.负债总额

13 其中:借款

14 应付款项

15 存入保证金

16 预计负债

17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 担保赔偿准备金

19 3.净资产

20 其中:实收资本

21 一般风险准备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

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表号:G3表

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20 年

序号项目

A B C

本年累计数(发生额)

公司制非公司制合计

1 1.担保业务收入

2 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

3 2.担保业务成本

4 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

5 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

6 营业税金及附加

7 3.担保业务利润

8 4.利息净收入(净支出则前加“-”号填列)

9 5.其他业务利润

10 6.业务及管理费

11 7.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则前加“-”号填列)

12 8.营业利润

13 9.营业外净收入(净亏损则前加“-”号填列)

14 10.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则前加“-”号填列)

15 11.所得税

16 12.净利润(净亏损则前加“-”号填列)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

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

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

汇总。

5.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

表号:G4表

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20 年

序号项目

A B C D

年初数

本年度增加

(发生额)

本年度减少/解

除(发生额)

年末数

1

1.融资性担保业务1.1.1 贷款担保

2 1.1.2 票据承兑担保

3 1.1.3 信用证担保

4 1.1.4 其他融资性担保项

5 1.1 担保金额小计

6 1.2 担保户数

7 1.3 代偿金额

8 1.4 损失金额--

9

2.非融资性担保业

务2.1.1 诉讼保全担保

10 2.1.2 履约担保

11 2.1.3 其他非融资性担保

12 2.1 担保金额小计

13 2.2 代偿金额

14 2.3 损失金额--

15

3.债券发行担保3.1 担保金额

16 3.2 担保户数

17 3.3 代偿金额

18 3.4 损失金额--

19

4.再担保4.1 担保金额

20 4.2 代偿金额

21 4.3 损失金额--

22

5.担保业务合计5.1 担保金额合计

23 5.2 代偿金额合计

24 5.3 损失金额合计--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

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5.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6.报表中划横线部分不需填列。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

表号:G5表

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20 年

序号项目

A B C 年初数本年度期间数年末数

1

1. 流动性1.1 流动性资产--

2 1.2 流动性负债--

3 1.3 流动性比率--

4

2. 放大倍数2.1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5 2.2 净资产--

6 2.3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

7

3. 代偿率3.1 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

8 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

9 3.2 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

10 其中: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

11 3.3 担保代偿率--

12 3.4 融资性担保代偿率--

13

4. 代偿回收率4.1 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

14 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

15 4.2 年初担保代偿余额--

16 其中: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

17 4.3 代偿回收率--

18 4.4 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

19

5. 损失率5.1 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

20 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

21 5.2 担保损失率--

22 5.3 融资性担保损失率--

23

6. 拨备覆盖率6.1 担保准备金--

24 6.2 担保代偿余额--

25 6.3 拨备覆盖率--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

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5.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6.报表中划横线部分不需填列。

四、主要指标解释

1. 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 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2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近年来,随着融资性担保业的进一步成长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且不可替代,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根据本人多年来的工作见解,对此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从政策和经济环境看,一是国家和地方清理整顿非法集资和民间金融的措施可能误伤融资性担保行业。尽管担保行业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但只是局部问题。这些局部问题,使得社会舆论经常不经意地把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担保公司联系起来。由此,在清理整顿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在“全民放贷,重拳出击”的乱世重典下,一些担保公司可能会首当其冲,甚至会被一竿子打死。从担保公司自身而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可能会主动收缩业务,很多合法合规的正常业务也将出现萎缩。二是经济周期转变和宏观调控持续收紧使得经营风险加剧。受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复苏步伐放缓、近期欧元区出现的债务危机及国内经济结构调整遭遇压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市场人士预计,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将成为大概率事件。同时,受劳动力工资上涨等因素影响,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企业的盈利空间压缩,流动性风险,甚至破产的可能增大。这些风险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违约率上升,进而传递到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担保业经营风险增大。 二、从行业管理和配套服务看,行业管理、行政干预缺位与越位并存。

一是某些地方,担保公司不能自主选择资金托管银行,也不能自主商谈利率,自主权的缺失直接带来商业利益的损失。二是抵押登记费按抵押登记品的价值来收费不合理,抵/质押登记收费标准和公证机构收费费率过高,担保机构反担保登记难落实,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存在问题。三是目前担保机构不能共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能查询受保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利于其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导致担保机构对企业信用识别要花费更多时间,无形中增加了担保机构成本,影响了信贷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四是业务范围受限,担保公司富余资金的运用有关法规没有明确。五是担保公司融资渠道不通畅。由于担保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及其地位性质的不明晰,其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面受到有形和无形的限制,制约了担保公司经营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六是担保行业小、散、乱,对外发出声音的机会较少,其“政治待遇”与“经济贡献”不相匹配。 三、从行业自身看,由于担保行业起步较晚,行业自身的不规范现象突出。 一是担保公司“异化”现象严重。部分担保公司不以融资担保为主业,甚至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却不做担保业务,从事非担保业务,甚至非法放高利贷、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极大地损害了担保行业整体形象,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多方面的知识。但融资性担保公司现状是业务人员普遍较少,且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不强。同时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融资性担保论文非融资性担保论文: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融资性担保论文非融资性担保论文: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 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摘要】融资性担保是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制度安排。近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背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在研究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行业发展影响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法律规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中央政策的扶持引导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我国融资担保业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近年来,大量民间资金被激活投入融资担保业,商业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行业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此类业务的公司享有银行授信额度。所谓的融资性担保,简言之,就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长期以来,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够从事涵盖有关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业务,行业准入限制较少,其

发展前景受到众多企业和其他投资者的青睐,成为一个新的投资热点。以致媒体报道时,纷纷使用“井喷”、“扎堆”、“迅猛”、“抢滩”等词来形容其发展势头。但在表面繁荣的背后,不断暴露出来的一些严重问题,不仅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对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很大干扰,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整体来看,融资担保业在我国仍处于初创期,行业异化现象严重 由于相关立法严重滞后、行业监管存在模糊地带,实际操作中的担保公司就是打了这样一个擦边球:只要像普通公司一样完成工商注册就可以开业,从事着金融行业却游离于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之外。有人戏称只要有资金实力,注册担保公司比开个餐馆还容易。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素质普遍不高,这一点从“中科智丑闻”、“华鼎担保骗贷案”、河南“思达系”事件等违法违规案件中可见一斑。 2、多数公司资本金规模偏小且存在资本失实情况,融资性担保作用发挥甚小 众所周知,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对资本金高度依赖的行业,资本金的多寡直接决定了其业务规模的大小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强弱。以河南省为例,这两年担保公司机构扩张迅速明显加快,据省工信厅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 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可度有限。 (1)紧缩的货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进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审慎货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调节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身开拓市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受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为谨慎,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调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足性和保证金比例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金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终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身缺乏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缺乏行业相关经验,反担保措施基本与商业银行相同,创新能力不足。同时,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重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一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高收益主要依靠委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开展的关联方担保,往往不收取担保费用,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相关部门干预,收费很低或不收费。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尽快占领市场,也采取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金大量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企业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与日俱增,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面前,许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金以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收益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担保公司担保资金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3、担保机构人力资本有待提升,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亟需完善。 尽管注册资本金、担保业务规模差异较大,但是大多数担保机构却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人员数量少,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大多数公司的总人数在3-15人之间,其中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数量则更少,而一般的担保客户数量在几十户至一两百户不等,相对其担保业务规模来说,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较少,致使在担保业务调查和保后监管方面因人员较紧而出现不到位的现象,隐藏一定的经营风险。 受制于人力资本,大多数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并不健全,担保业务部门和评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有效分离、相互制衡,部门及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因而组织架构和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及流程、收费情况(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⑶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⑴吸收存款。 ⑵发放贷款。 ⑶受托发放贷款。 ⑷受托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1、企业申请:《委托担保申报表》、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2、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3、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资信评估部、复议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填《担保费认缴单》 6、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撑。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在500家左右,资本金总量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30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发挥再担保机构的“稳定器”和“倍增器”作用,对市、县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带动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争取达

到10亿元,2017年争取达到30亿元,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成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运作规范、服务范围广的机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2.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设区市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建设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上下连接的融通作用,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3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5亿元以上,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3.做实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县(市、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规范运营管理,以直接担保为主,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多样化服务。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1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3亿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实施多元化投资,以政府资金为主导,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国内外投资机构在我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骨干,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格局。社会资本和国内外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国有资本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图

XX担保 担 保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2015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5) 一、担保业务流程 (5) 二、担保项目的选择与受理 (9) (一)担保项目的选择 (9) (二)受理条件 (9) (三)不予受理条件 (10) (四)慎重对待条件 (10) (五)担保项目的受理 (11) (六)担保项目的申请资料 (11) (七)担保项目资料的初审 (14) (八)担保项目初审的终止 (15) 三、担保项目的现场调查 (15) (一)现场调查人员的职责 (16) (二)现场调查应遵循的原则 (16) (三)现场调查考察的对象 (17) (四)现场调查的主要容 (17) 四、担保项目的资料核查 (18) (一)审查资料的完整性 (19) (二)审查资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4) 五、担保项目的评估 (24) (一)申请担保企业资信评估 (25) (二)反担保措施评价 (31) (三)项目主要风险分析 (32) (四)担保项目的总体评价和评审报告的撰写 (34) (五)十五级评分 (35) 六、担保项目的决策 (36) (一)《项目评审报告》审核 (36) (二)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37)

(三)担保项目审批权限 (38) (四)担保项目评审会的执行 (39) 七、担保合同签署 (39) (一)担保合同的种类 (40) (二)签订担保合同 (40) 八、反担保措施设置 (40) (一)设置反担保措施的必要性 (41) (二)反担保物应满足的条件 (41) 九、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2) (一)评审费用的收取 (42) (二)担保费的确定依据 (43) (三)担保费费率的确定 (44) (四)担保费的收取 (44) (五)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5) 十、担保项目的放款及档案移交 (46) 十一、担保项目运营管理 (46) 十二、担保责任的解除与代偿 (48) (一)担保责任的解除方式 (48) (二)担保代偿前的核查 (48) (三)代偿后追偿权利的落实 (49) (四)担保责任解除后的手续 (49) 十三、担保代偿后的风险资产管理 (49) (一)代偿项目的管理 (50) (二)代偿资金的回收 (50) (三)代偿损失的核销 (51) 第三章附则 (52) 附件目录 (53)

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完整版)

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借款人:是指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保证金:是指甲方按照对乙方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缴存的资金,用于保障甲方的代偿能力。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一)借款人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甲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订的保证合同确定。 第三条保证金 (一)在合作期间,甲方首先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入不低于贷款人民币10%的一年活期存款作为保证金; (二)保证金存款由甲乙双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乙方根据存款金额的拾倍确定甲方在乙方全部担保贷款的最大额度,甲方所存入的保证金在与该笔保证金相对应的担保责任解除前不得支取; (三)当甲方在乙方的所有担保贷款总额超过前款约定最大担保额度时,甲方必须及时补充存入保证金存款,并按前款约定办妥相关质押手续; (四)当担保责任减少时,如甲方需要支取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以外的保证金存款时,须经乙方同意并按相关存款支取手续办理,但支取后保证金存款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人民币的10%。支取后剩余的保证金存款必须重新办理好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担保费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 2010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7)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8)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9)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11) 五、附录 (15)

一、总说明 (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四) 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

融资担保的状况与前景-最新范文

融资担保的状况与前景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 近年来,大量民间资金不断进入担保业,担保行业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参与力量。2010年3月,银监会、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运行,降低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并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但我国民营融资性担保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如下: 1.资本实力差,抗风险能力低。众所周知,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对资本金高度依赖的行业,资本金的多寡直接决定了其业务规模的大小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强弱。以河南为例,截止到2011年6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首批初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河南省第一批共计246家担保机构经营资格经过初审合格,注册资本均在3000万元以上。这246家公司数量不到河南担保公司数量的一个零头,而众多中小担保公司没有被审核通过的原因就是资金达不到要求。 2.经营管理不规范。目前部分担保公司脱离主业违法经营,还有部分公司是打着担保的名义,实为高息揽存或发放高利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资本金过度流动,管理粗放。这些违法业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008年河南省拨付8.5亿元资金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此后三年时间,当地担保公司的

数量在大量的民间资本借贷的促进下达到数千家,同时也出现了虚假注资、高息吸储、违规放贷、超额担保等问题。 3.风险意识差。目前很多中小规模担保公司并未建立起风险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主观判断,实际运作中不按规定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业务没有完善的再担保机制来规避风险,缺乏后续资金补充。实际操作中,不按规定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规定,增加了风险。 4.银行与担保公司利益风险共担机制不健全。目前,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合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肯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而且要求的保证方式通常也是坚持有利于自身的保证方式,这样做,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发展。 5.担保人才比较匮乏。由于融资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担保行业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来实现担保业务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但目前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绝大多数仅具有公司财务从业经验,复合型人才极少。这种从业素质显然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给公司的担保业务带来人为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形式 中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由于企业自身在财务和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足,再加上宏观政策的随时变化、资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2011-04-01 19:50:26| 分类:老赵叙谈| 标签:抵押借贷融资质押资金|字号大中小订阅 最近一段时间,很多网络朋友通过QQ与我聊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多数问题是搞不清楚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也有几个网友准备成立担保公司,却不知道从何处着手。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我尽己所能的给予解释、分析和建议。 由于众人提出的问题比较零散,回答起来也比较片面,加之大家的问题经常有重叠性,一味的回答相同的问题,让我也产生了枯燥感。因此,今天抽出一些时间,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捋一捋,呈现给大家,我老赵学识和经验都有限,解释和分析得不够透彻之处,还望众友海涵。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然而,现实中,受实到资本金和区域性限制等原因,能获得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并不多。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等担保业务,对方对担保公司的信

融资担保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融资担保行业的未来发展 前景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存在的价值: 从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看,这是结构性问题,而非周期性,主要原因是金融供给结构不合理。首先,金融服务机构有限。大型银行在金融市场和业务中所占份额较重,这些机构大多倾向于为大型企业和小部分优质中型企业提供资金,真正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社区银行、金融机构数量偏少。其次,金融供给渠道单一。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来自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目前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额的占比不足20%。 再次,金融供给模式未能形成合力。除了银行以外,国家和地方政府每年都有专项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然而能获得这些补贴的企业非常有限,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这些资金显得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而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为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向金融机构实施借贷,为地方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和信用上的担保,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暂时资金困难,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地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从而有效的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未来的市场容量: 目前全国大约有8000家左右融资性担保机构将要面临被淘汰、并购或重组的抉择。所以这次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将对担保公司进行一次从上到下彻头彻尾的“洗牌”,而担保公司的命运将被这次“洗牌”重新改写。

尽管经济下行趋势明显,但当前就业、收入、环境等指标呈现较好势头,经济运行内生动力、抗波动能力逐步增强。结构调整初显成效,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成主要力量。另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技术与产业的高度融合,带动了新产业、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大量新的产品、市场和服务机会,对融资担保行业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缺口预测结果表明,2020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新增贷款需求在万亿元,而与目前的年新增仅万亿相比,两者缺口巨大,这将为未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市场容量巨大。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目录 1行业分析 (1)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 1.3融资担保行业基本情况 (3) 1.4融资担保行业与上下游行业关系及其影响 (8) 2 市场空间及竞争分析 (10) 2.1全国未来市场容量 (10) 2.2某区域未来市场容量 (11) 2.3行业内主要参与主体 (11)

1行业分析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主体频繁变化,历经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在2009年建立,由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一直处于真空地带。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国家行业政策 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公布施行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5年8月13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规划了通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以及创业就业的重要作用,把更多金融“活水”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 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融资担保行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条例》于2017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区别

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区别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Bitmap Bitmap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应商业交易一方(申请人)的需求,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商业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为担保申请人的某种责任和义务的履行而作出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期限、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可书面付款保证。 银行保函主要用于合同履约、国际投标、工程承包、补偿贸易以及境外筹资等需要。 银行可提供的保函业务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1、融资性保函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透支担保、延期付款担保等。 2、非融资性保函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进口付款担保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实际上就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区别。要想知道两者的区别就要分清什么是融资和什么是担保,所谓的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而担保则表示负责,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所以融资性担保就是指为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地提供担保的一种经济活动。它一般包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担保、工程机械消费贷款担保等等。 与之相反的就是非融资性担保,也就是不直接与货币资金有关的一种经济担保活动。它一般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等。 至于申请条件,非融资性担保一般不需要审批,只要符合工商局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就可以了。融资性担保业务从去年起已经由备案制转为核准制了,是需要审批的。审批的部门、条件和要求有各省自行制定,你还是找一找你自己省份的一些具体要求,虽然各省制定的审批融资性担保业务条件和要求大同小异的,但对中央下发加强监管融资性担保行业指示的理解不同,在制定各省的具体细则上就有着不同的规定,比如四川省就不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全额由银行托管,也不能做其他业务,监管之严厉还是很少见的,担保机构俨然成了银行的附属机构和替罪羊了。我所在的省份就没有这些规定,还算是比较温和的。给你一份我们省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参考一下。 关于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财金字[2009]821号文)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优化融资服务环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

我国担保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57853759.html, 我国担保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 作者:翟睿 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36期 【摘要】担保行业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出台了法规及一系列的支持性政策来规范和促进担保行业的发展。本研究梳理和分析了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政策环境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以期为后续研究者对我国担保行业的深入研究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前景分析 担保行业的发展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有着积极的作用,自1993年第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再到1999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担保行业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进入了平稳发展时期,为许许多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服务及其他担保服务。 一、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 随着担保行业规范逐步完善、支持政策力度加大,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需求的加大,担保行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一)融资担保公司数量 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数量已经过了快速增长期,近几年公司数量呈减少趋势,截至2015年底,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有7340家,比2014年减少7.07%。 2012年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的数量达到了最高,为8590家;从2013开始,连续三年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的数量出现了负增长,这跟担保行业风险事件频发、行业逐步整顿规范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融资担保公司实收资本情况 2012年~2015年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实收资本总额逐年增长,但增长率呈下降趋势,其中,2013年~2015年实收资本总额增长率均为个位数。通过比较发现,虽然2013年~2015年融资担保公司数量逐年减少,但是融资担保公司实收资本总额逐年增加,这表明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的平均资本实力逐年增强。 (三)担保行业在保余额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 解决措施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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