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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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根据《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监督是指对客户人民币现金收付实施预约、审批、备案等监督行为。凡在本行营业网点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简称开户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接受本行的现金收付监督管理。

第二章客户现金收付

第三条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开户单位在下列现金使用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

(一)职工工资、各项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业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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