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浅析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当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人身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
如河南省罗山县法院2008年上半年受理此类案件35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的有15件。
这类案件大多是因农忙用水、邻里关系等琐事引起的,且此类案件赔偿数额小,多则千余元,少则几百元。
这类案件执行标的虽小,但由于双方对立情绪特别大,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往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浪费大量执行资源还不一定执结。
处理不当甚至有矛盾激化的可能。
这种现象由诸多因素造成,究其原因,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这类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一、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觉悟低。
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文盲或半文盲,法律素质差,思想觉悟不高。
具体表现是,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为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
对执行人员要么躲避,要么胡搅蛮缠,对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概不签收,置若罔闻,既不到庭又不履行义务,千方百计逃避执行。
以上行为客观上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执行人争强好胜,爱面子。
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非常爱面子,总认为输官司是件丢人的事,面子上过不去,觉得在乡亲面前抬不起头。
基于这种想法在行动上就表现为对抗执行,拒不履行义务,让申请人赢了官司赢不了钱。
三、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
被执行人除农忙季节在家外,平时外出打工者居多,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
法院一旦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就故意躲藏起来,与执行人员捉迷藏,债务人在哪里,财产状况怎样,不仅法院找不到,债权人自己也不清楚。
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时就开始挖空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成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让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受不明事理好事的人不负责任言论影响。
当前在农村还存在着这么一小部分人,他们对法律一知半解,似懂非懂。
自认为自己很有学识,好管闲事乱参谋。
被执行人经这些人点拨后,往往会把诉讼、执行程序、实体问题混为一谈,千方百计挑程序上的毛病,找借口拒不履行义务。
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执行难的现状“无序执行期”“粗放执行期” “理智执行期”。
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的权威性,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执行难形成原因:司法执行权地方化和行政化难消除,执行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
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引起的社会人员流,被执行人难找。
债务履行能力差。
法律规定不健全,强制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体制不健全,措施乏力。
传统执行理念的根深蒂固。
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司法独立性不强,权威性缺乏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难求,执行工作举步维艰。
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难适应要求。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在现行体制下,当事人要实现法院判令给其的债权,可采用的方法。
从完善我国执行体制、加大我国执法力度等制度方面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加强执行工作。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强,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执行人员的艰苦努力,一定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司法永保权威,法律永保威严。
浅析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的一种司法行为。
“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执行难的现状现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97年以前受理的二审、再审等案件进行认真清理,限期审结,共审结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1400余件,并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审结了超审限的案件36万余件。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产生后,被执行人或有执行能力的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明知无法履行而又不履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给受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又应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分析一下。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的我国《执行法》虽然有了很多的修订和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导致了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一些法律的执行标准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难的产生。
2. 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尚需改革完善。
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成本高昂,也成为了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的法院资源不足,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
3. 执行主体的不合作一些被执行人有意扰乱司法执行秩序,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或者是借助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隐藏真实财产,使得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恶化。
4. 执行手续的繁琐执行手续的繁琐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执行程序繁琐复杂,程序不尽合理,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5. 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尚未执法的人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法律不会将执行难问题真正落实到自己头上,因而会故意逃避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落实到实际中。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大对《执行法》的修订和完善力度,以确定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堵塞法律的漏洞。
也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2. 加强司法力量我们应当加强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资源,提高对执行难问题的维护力度。
鼓励地方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合作,形成合力,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3. 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管对一些被执行人和有执行能力的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完整版)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 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与对策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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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执行 难的表现 形式
民事执行难 可分 为广义 的执行难 和严格 法律 意
义上的执行难。广义的民事执行难 , 是指生效裁判 进入执行程序却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结。这类执行
难多是 由于 当事 人无财 产可供执 行而 被迫 中止 执行 或 者终结执 行 , 已经不 是难 以执行 的问题 , 这 而是根
作者简介 : 王运 慧, , 女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 究所助理 研究员。
中州学 刊 20 0 9年第 5期
政府或司法机关统一掌握。明确的财产登记情况对 于法 院的执 行工 作是必 不可少 的 , 了它 , 申请 执 有 被
行 的债务人 有没有 、 多少 可供执 行 的财 产 , 有 执行 机 构通 过法定 程序 就 可 以查 出来 , 务人 没 必 要 也 不 债
改善 生产经 营 和生活 条件 的希 望寄托 在 实现执行 案 件 所 确定 的债权 上 。以 上 当事 人 生 活 困难 、 收入 没
障水平时, 就会考虑是否退出执行 , 如经过调查 , 债 务人 确实 符合 执行 退 出 的条 件 , 即进 入 执行 退 出程 序, 整个执 行程 序 就此 终 结 。一 些 国家 正 是 由 于财
定资产还是流动资金都应当足以偿付一个裁判文书 所确定的债权 , 但它们账户上的资金却少得离奇。 根
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积案 , 从源头上遏制执行
难问题 。
一
本无法偿付债权 。这 些案件是 “ 以执行 ” 而非 难 , “ 无法执行”是具有执行条件而因种种因素致使执 ,
行行为不能依法正常进行 , 从而使债权人 的利益不 能通过 执行程序 及时 实现 。 : ~
(完整版)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和执法机构对于执行案件的力度也越来越强。
尽管如此,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成为司法工作中的一大瓶颈。
本文将从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原因1.财产性质不清、难以查找执行案件需要执行的财产往往有一定的流动性,尤其是在大额财产方面,其流动性更是大大加强。
很多被执行人会将财产进行隐藏,或改变财产名称,甚至把财产转移给亲戚朋友等人。
这些情况都使执行案件的难度大大加大。
2. 司法执法力度不够除了一些高调案件,大多数执行案件的执行执法力度较弱,关注度不够,很容易被执行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的执行。
3.司法资源短缺司法系统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但实际上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而且,执行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而这些都是有限的、珍贵的资源。
4.法律法规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缺陷和漏洞,许多规定并不完善,执行可能会出现许多困难。
二、对策1.加强监管、提升执行力度加强对于执行案件的监管,提高执行工作的力度,对于其他不服从执行的恶意行为,必须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制约。
2.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在执行穿透到相关制度时,需要更加严格把关,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3. 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可以大大提高执行效率,能够有效地管理所有执行案件的信息,随时把握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从而快速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影响案件的因素。
4. 强化司法资源的整合能力需要对司法资源进行整合,通过有效合作、共享资源,提升执行案件的效率,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5. 改善执行机制在执行机制方面,可以通过提升执行人员的职业素质、规范执行流程、完善执行方式来强化执行效果,提高执行成功率。
总之,执行难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基层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宋争文 ( 湖 南省 东安县人 民法院
【 摘 要】 执行难问题是 当前人 民群众和社会各界 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问题 , 也是 3前 " - 困扰 着人 民 法院 工作 的棘 手 问题 。本 文就 基 层 法 院案 件 执行 难 的新 特点 、 成 因进行 了较 为 深刻 的 分析 , 以及 提 出 了解 决执 行 难 的初 步 对策 。
于经济合 同纠纷 案件 的当事人而言 , 履行能力多数很 弱 , 且 申请人 和被执行人往往 是 加 害人 和受 害人 , 双方 矛盾 尖锐 、 对立 情绪 极 大, 给执行 带来很大 障碍 , 这 无疑是 加大 了案件 的执 法难度 , 特 别 是刑事附带 民事 案件 的执行难度尤其大 。 ( 四) 有 的基层人 民法 院未建立必要 的执行 激励 机制 , 干警 执 行多执行少一个样 , 一方 面执行 好 、 执行差 一个 样 , 甚 至执 行不 执 行一 个样 , 一定 程度上影 响了干警 办案的积极性 , 另一方面 又不 利 于调动干警 的积极性 。
一
、
无 财产 可供执行案件 、 涉及面广 的群 体性 案件大幅增加 , 执行 工作 量 不断加 大增多 的不利局 面 同时 , 法 院执行依 然是备 受社会各 界 广 泛关 注的热点 问题 。一是积 案未 除新案 又生 , 新案 正在 变成 积 案; 二是执行结 案率 表 面上 很 高 , 执行 标 的实 际到 位率 却 依然 很 低; 三是执行工 作出力不小 , 但 工作质 量并 未 明显提高 ; 四是执行 队伍人 员不少 , 但 素质参差 不齐 , 腐败 问题 时有 发生 ; 五是 工作 机 制建立 不少 , 但 落到实处发挥效用者并不 多。 二、 存在 问题 的原因 ( 一) 受 落后 的经济条件影响 , 当事人 无履 行能力 的案 件 占相 当大 的 比例。如在东安法 院执行案 件中 占比例较 大的故 意伤害案 的执行难度 也非常大 , 这些案犯多数是无 职无业 的社会 闲散 人员 , 没有 固定经 济来源 , 且其 中一部分 因伤害行为 被判 刑入狱 , 他们 自 己的生 活尚靠国家财政解决 , 更不可能有可供 执行 的财产 。 ( 二) 工作经 费保 障差 , 一定 程度上制 约 了执 行工 作 的正常开 展 。一些基层法院执行局除 了干警的工资外 , 没有运转经费 , 运转经 费靠收实支费解决 。如果不收实支费 , 案件执行就没有经费保障。 ( 三) 案件性 质也是 制 约执行 工作 的一大 因 素。一些 县 市 由 于经济较落后 , 人 民法 院所办 案件 中 , 财 产损 害赔偿 、 人 身伤 害赔 偿和婚 姻纠纷 引起 的案件 比重 较大 , 而这几 类案件 的 当事 人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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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然而在我国由于体制转型、社会变革等原因,“执行难”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突出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能获得有效地执行,民事执行制度就不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那么就会有损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影响党和国家威信,动摇法治根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无疑成为民事执行制度改革中不得不面对的疑难问题。通过分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可以看出不论何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全面地理性认识执行难,有针对性地为解决执行难设定对策,分析民事执行难所处社会背景,明确其解决要求与目标,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民事执行 成因 解决对策
一、 民事执行难的界定与表现 (一)民事执行难问题的界定 执行难一词是在何时提出来的,无论是从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难以考证。经查阅有关资料,1987年召开的法院工作会议曾对执行难问题进行专门讨论,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法院工作报告》时使用了执行难一词。此后历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均有执行难的提法及解决执行难的相关内容。在学界,有人称执行难为“天下第一难”。① 那么何为“执行难”,对此法院执行人员和执行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并
① 钱弘道:《执行改革的经济分析——兼评浙江省法院执行改革》 ,载万鄂湘主编:《中国司法评论》(2002年秋之卷),第47页。 不完全一致。执行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所讲的执行难,是指所有合法权益没有被法律依法实现的情况。既包括个别法院执行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又包括有些应该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甚至时不予执行的案件。而法院的执行人员则认为“执行难”是指,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阻力,如被执行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有些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不协助执行甚至妨碍执行,法院间互相不配合协助甚至帮倒忙,等等。而从严格意义上讲,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① (二)民事执行难的表现 如果将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不能通过执行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情形都归结为执行难,则几乎所有类型的案件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但是,执行难问题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严重程度却有着明显的差别。从法院工作实践中不难发现,执行难问题相对集中于以下列举的三种类型的案件:② 1、涉农民案件。此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可供执行的财产少。(3)宗族势力暴力抗法。(4)基层组织配合不力、甚至地方保护。(5)法院办案经费紧张,影响执行效率。 2、涉政府案件。此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几点:(1)在客观上,乡镇政府普遍困难,再让其承担债务更是力不从心。(2)在主观上,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治意识不强,从本地区利益出发,滥用权力,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活动。(3)在体制上,现行司法体制存在弊端,法院设置地方化,使得其受制于地方,不能有效的公正司法。 3、金融案件。这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是:(1)金融部门风险意识淡薄,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2)债务人自身履行能力差(3)被执行人财产变现难。(4)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甚至违规操作。(5)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不积极配合和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民事执行难的成因 民事执行是当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而使债权难以实现时,人民法院提供给债权人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其功能是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一般来说,债权能够通过执行而得以实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执行制度与程序的保障。执行程序的启动、措施的采取及作用的发挥,对执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债权的实现等,都需要有完善的执行制度与程序保障,唯有如此,民事执行功能才能得以充分发挥。二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即被执行人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财产或其他条件,这是民事执行功能发挥的根本前提。三是有良好的执行环境。执行工作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展开的,需要在该社会背景下有一个适合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土壤,亦即良好的执行环境。从实践中看,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申请执行人债权就能够全部实现。③可是在我国目前执行案件中这种情况的出现机会十分少见。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分析债权实现的三个条件得出阻碍债权实现的原因,即执行难的原因。
① 参见关赟:《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② 参见董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10页。
③ 参见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一)执行机构的体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法院对执行工作的性质认识错误,导致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混同,审执分立机制不完善,最终导致在执行机构设置上,经历了从审执分立到审执合一,再到审执分立的不同阶段。目前从我国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上,可以看出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领导小组改为执行工作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后改为执行局。但是如果执行局与以前的执行庭一样,职责及隶属关系不发生改变,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依旧套用审判体制的模式,互不隶属,在工作方式上依旧套用审判工作中的合议制,那么以往受制于地方党政领导而导致执行不利的局面就不会有所改观。① (二)被执行人欠缺履行能力 民事执行作为通过公力实现执行依据确认权利的保障,其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权利人而言,强制执行与义务人自动履行在结果上并无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自动履行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强制执行则是强制力作用的结果。义务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也就成为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关键。如果义务人不具备履行能力,即使强制执行也不会有结果,实际上,此时也不应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只能对自己是否积极有效地严格依法执行负责,而不能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负责。在执行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确实非常困难,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有的被执行人家徒四壁,如果法院执行其赖以生存的房屋和生活必需品等,无疑使被执行人生活陷入绝境甚至是绝望,“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根据人道主义精神, 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能因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致被执行人的生命权于不顾。生存权作为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优先于债权。②有的案件不仅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生活也困难,此时不论是加大执行力度还是暂缓执行,都会引起当事人不满,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向法院施压,执行工作进退两难。 (三)社会信用意识淡薄 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确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我国当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经济交往的增多引发了大量经济纠纷,人们的信用意识仍十分淡薄,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得到很好地贯彻。正是由于人们这种市场经济道德观念的缺位,导致了大量对合同义务逃避履行、对法院生效裁判逃避执行现象的发生。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意识要相对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市场经济道德观念的完全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要一个过程,因而这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肯定还会成为执行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③ (四)地方保护主义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
① 参见关赟:《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③ 参见李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8、39页。 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干预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五)执行立法滞后 我国至今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出台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8年6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一些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善、系统。特别是在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和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实践证明,“执行难”的状况与在执行工作中就有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律依据有很大关系。① (六)法院执行队伍的状况堪忧 在“重审轻执”思想的指导下,法院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执行对业务的要求不高,只要依据执行根据去操作就可以了,对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方面要求过低,从而影响了执行工作。②执行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人员的法律意识、理论素质参差不齐。执行人员的法律水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合格的执行人员首先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从目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实行审判长和独任法官选任后的情况看,从事审判的法官与从事执行的法官的法律水平的差距是在扩大而不是在缩小。二是有些执行人员工作方式简单,态度粗暴。在执行中,可能遇到各种问题,而不是简单凭执行根据就能照章办事,此时,需要执行人员依据知识、智慧与能力处理问题,方式简单、态度粗暴直接影响执行案件的成败。三是违法执行,造成“执行乱”。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执行而不予执行、违法执行、阻碍外地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