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丽当前做好执转破工作应重点把握的五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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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律师工作内容

执行转破产律师工作内容

执行转破产律师工作内容执行转破产律师的工作内容涵盖了法律实务中多个关键领域,从协商与债务人的谈判到法庭程序的管理,都要求律师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灵活的应变能力。

本文将深入探讨执行转破产律师的工作职责及其所需的专业技能。

1. 理解法律框架与程序执行转破产律师首要的工作是深入理解相关的法律框架和程序。

这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法》及其修订案、法院规则、判例法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文书。

律师需要精通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规定,因为每个地区的法律和法院程序可能有所不同。

2. 分析与评估案件信息执行转破产律师必须能够分析和评估大量的案件信息。

这可能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债权人的索赔文件、法院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律师需要仔细研究每一份文件,以确保了解案件的所有关键细节,并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建议。

3. 管理法律程序在法律程序方面,执行转破产律师负责管理诉讼流程中的各个环节。

这可能包括起草法律文件如诉讼文书和法庭文件,参加预审会议,准备证据和法庭陈述,并就法律争议进行辩护。

律师必须遵循法院规则和法律程序,确保案件按时进行,并代表客户达成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4. 与利益相关者沟通执行转破产律师经常需要与多方沟通,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法院官员和其他相关的利益相关者。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能需要协商债务重组计划、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或者与法院解释案件的法律细节。

律师需要以专业和沟通技巧高效处理各方的需求和关切。

5. 研究和法律咨询执行转破产律师的工作也包括进行法律研究和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可能需要为客户解释复杂的法律问题,评估不同的法律策略,并预测可能的法律后果。

这需要深入的法律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以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建议。

6. 管理案件文件和客户关系在处理多个案件时,执行转破产律师需要有效地管理案件文件和客户关系。

律师可能需要建立和维护案件文件,确保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信息都得到充分记录和保管。

律师还需要与客户保持沟通,及时更新案件进展,并解答客户可能有的法律问题。

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正确处理五个关系郑国君【期刊名称】《中国民政》【年(卷),期】2014(000)009【总页数】1页(P40-40)【作者】郑国君【作者单位】吉林省民政厅厅长【正文语种】中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事业的新时期,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办法》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遵循,贯彻落实《办法》应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救助的关系。

经济发展与社会救助相辅相成。

经济发展是实施社会救助的基础,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和财力支撑;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制度安排。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期。

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救助的关系,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把社会救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先考虑,优先安排,按照《办法》的新要求,补短板,扫盲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

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地方财力相匹配、与物价上涨挂钩的救助资金投入机制,持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让困难群众分享改革发展红利。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的关系。

保障困难群众享有社会救助权益,是政府应尽的责任。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的社会救助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的日益多样化,特别是开展“救急难”、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开展心理援助等新要求的提出,社会力量的参与更加重要。

在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要动员、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政府搭台、社会参与、供需对接、良性互动”的良好格局。

一要拓展社会力量参与领域。

在“救急难”、心理援助等方面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执转破案件法律规定(3篇)

执转破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执转破,即执行转破产,是指在企业或个人因债务无法清偿,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以实现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执转破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执转破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执转破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关于企业破产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责任等内容。

其中,与执转破案件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与执转破案件密切相关。

主要涉及:- 第234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 第24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执转破案件的程序1. 申请阶段-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

2. 受理阶段-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 确定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务人的破产原因。

3. 审理阶段-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依法申报债权。

- 债权确认: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 破产财产的清理: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

-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途径。

4. 执行阶段- 破产财产的分配:在破产财产清理完毕后,应当依法分配破产财产。

【曙评】李曙光:“执转破”的难点与破解路径

【曙评】李曙光:“执转破”的难点与破解路径

【曙评】李曙光:“执转破”的难点与破解路径导语“执转破”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促进市场整体产能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有效举措。

然而在实践中,'执转破'的推进却面临不小的障碍。

本期曙评,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李曙光教授,带我们探求“执转破”的破题之道。

继2017年年底召开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后,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

未达半年时间,两次召开针对破产审判工作的全国性会议,这不仅是破产审判工作中所罕见的,在其他审判领域中也是少有的。

“执转破”真正要解决什么问题?“执转破”工作究竟难在什么地方?如何破解“执转破”中存在的障碍?对于“执转破”的破题,应当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首先应当理解何为“执转破”。

严格来说,“执转破”不是严谨的法律用语,只是在实践形成的简称,理解上的偏颇对“执转破”的推进带来了困扰。

“执转破”不是简单的执行转破产,而应当是“执行不能”转破产。

“执行不能”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可执行财产,但却无法执行到位,这种情况目前主要通过加大对失信债务人逃废债的打击解决;二是无产可执。

对于无产可执的企业法人主体,往往成为“僵尸企业”。

我国现有法律未对这类“僵尸企业”的清理做规定,并未明确赋予哪个组织或部门可将这类市场主体作强制清理。

若完全按照市场经济法律规则运行,则应当由相关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自愿进行清理,但目前的制度中恰恰缺少这种动力机制,使得这类“僵尸企业”成为市场信用中的“钉子户”。

从实践中来看,“执转破”的推进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障碍:第一,“执转破”的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该如何处置尚付阙如。

将“执行不能”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工作方式,逐步试点形成工作经验,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和指导意见等方式逐渐推广。

畅通“执转破”最后一公里的思考

畅通“执转破”最后一公里的思考

畅通“执转破”最后一公里的思考“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该制度通过将执行案件导入破产程序,加大“僵尸企业”的处置力度,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

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在衔接路径上仍存在“瓶颈”,本文着力在此基础上探究“执转破”衔接问题产生的根源,以期促进该机制有序高效运行,并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和完善有所助益。

一、“执转破”的实践困境(一)当前“执转破”操作模式一是级别管辖的相对集中。

关于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管辖权,“执转破”案件目前基本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情况特殊,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二是程序启动的主体唯一。

根据规定,执转破程序启动的主体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如无当事人申请或同意,执行法院无权移送破产审查,这是前提也是必备要件。

三是参与分配的限制排除。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如果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则有可能无法获得任何清偿,以此来“倒逼”申请查封在后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四是预审制度的提前把关。

为确保移送破产审查的成案率,目前通用的实践做法是基层法院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包括当事人同意移送的书面资料、移送破产审查报告、被执行人所涉案件清单等,要先行移送至中院执行局进行内部审核把关,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再由中院执行局移交由中院立案庭立“破申”字案正式审查。

(二)“执转破”衔接面临的阻力“执转破”制度的实施,关键在于“转”,而操作实践中最大的困难也在于此,法院难以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

具体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因各自利益驱使导致执转破启动难。

债权人缺乏启动破产程序的主观意愿,对被执行人而言将丧失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过程漫长且成本偏高,有些债务人往往选择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不会选择主动申请破产。

实践中,更普遍存在的困难是难以找到合适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启动执转破程序,很多执行不能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为已倒闭企业或者僵尸企业,存在经营者下落不明、员工已经遣散的情形。

执转破工作实施方案

执转破工作实施方案

执转破工作实施方案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执转破工作的核心目标和意义。

执转破工作是指在现有业务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和改革,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和突破性发展。

其核心意义在于推动企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当前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外部环境包括市场竞争状况、行业政策法规、经济形势等因素,而内部条件则包括企业自身的资源、技术、管理水平等方面。

通过全面深入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到企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发展方向。

接着,我们需要确定执转破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路径。

在制定实施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趋势,制定出符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的实施路径。

同时,要注重创新和风险防范,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组织协调和资源整合。

执转破工作需要全员参与,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同作战。

同时,还需要充分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最后,要加强实施效果的评估和监控。

实施执转破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和监控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总之,执转破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员共同努力,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精准的执行。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为企业的执转破工作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正确处理转型中的几个关系

正确处理转型中的几个关系
作者:冯健身
来源:《人民论坛》2008年第20期
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健身:一要正确处理当前发展与谋划长远的关系,从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出发,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依靠科技进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资源深度开发,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培育发展接续产业,夯实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

同时,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产业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以发展促和谐,以和谐保发展。

要牢固树立环境也是生产力的观念,把生态恢复和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要正确处理国家支持与发挥地方优势的关系,注重发挥比较优势,挖掘内部潜力,激发内在活力,把国家政策支持和发挥比较优势结合起来,完善发展思路,把握突破口,找准着力点,努力形成推进转型、加快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要正确处理政府主导与企业主体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始终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只有把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调动好、发挥好,城市发展活力才能得到充分释放,转型工作才能取得最大实效。

四要正确处理自力更生与借助外力的关系,在发挥自身优势、强化内生机制的同时,要更加主动地融入市场、参与竞争,以招商引资聚集生产要素,通过借助外力拓展发展空间。

五要正确处理开发现有资源和勘探接替资源的关系,在推进转型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接续资源的勘探开发,延长资源服务期,同时,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新兴产业,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2024年“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范文

《“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转破”是指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和转换。

当企业面临严重的债务问题,无法通过常规的执行程序来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将其引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或重组。

本文旨在探讨“执转破”模式的完善,以提升我国破产法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破产保护和重组机会。

二、当前“执转破”模式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执转破”模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不够顺畅,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进入破产程序,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其次,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复杂,使得一些本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无法及时得到保护和重组。

此外,破产程序的执行效率低下,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三、完善“执转破”模式的必要性完善“执转破”模式对于提升我国破产法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执转破”模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他们在企业面临债务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清偿。

其次,完善“执转破”模式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破产保护和重组机会,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实现转型升级。

此外,完善“执转破”模式还可以提高破产程序的执行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四、完善“执转破”模式的建议为了完善“执转破”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简化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和程序。

降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门槛,使更多本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能够及时得到保护和重组。

2. 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优化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进入破产程序,减少因衔接不畅造成的损失。

3. 提高破产程序的执行效率。

通过改进破产程序的执行方式和方法,提高破产程序的执行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4. 加强司法监督和审查。

加强对破产程序各个环节的司法监督和审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引入市场化机制。

在破产程序中引入市场化机制,如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重组等,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201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王富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已于2017年1月20日公布实施。

为便于审判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指导意见》,现对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及过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执转破的相关内容,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

但是,囿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体例和篇幅限制,现有的四个条文仅对执转破问题作出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完整、详尽的程序转换规则付之阙如。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转破工作的推进,造成了司法尺度的不统一,亟需加以完善解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就着手调研起草执转破的规定。

2015年8月,初稿拟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全国部分法院的法官在浙江温州召开了第一次征求意见会,对初稿进行了逐条讨论修改。

其后,由于人民法院面临的内外形势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了变化,出台执转破规定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

从外部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

尽快制定执转破的规定,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开展,推动执行领域的僵尸企业清理,促进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破产工作发展,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拯救生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功能,是人民法院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

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与裁判规则

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裁判规则“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

虽然《民诉法解释》第513至516条规定了执转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7年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衔接起了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但从实践数据看,该机制对涉企执行积案的清理效果有限,启动数量有限且困境丛生,破产程序无“用武之地”。

为此,本文对“执转破”的程序图解、工作流程、裁判规则及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一并整理,帮助大家快速了解。

一、程序图解执转破程序图二、工作流程“执转破”程序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进行顺畅有序的衔接。

为此,《指导意见》分别从执行法院、受移送法院以及其他执行法院等主体角度,对案件材料的移送、财产保全的对接、相关财产及管理的交接等做出了规定。

为更清晰地对“执转破”程序基本流程进行剖析,将《指导意见》中关于“执转破”程序的基本操作流程作简明梳理:如果把工作流程细化,执转破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和审查处理程序。

决定程序该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关键是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即符合破产法要求的三个要件:移送程序移送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之间,在执行法院做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将规定的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

受移送法院,地域管辖上,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上,以中级法院为原则,基层法院为例外(经高院批准)。

绝大多数执行案件都在基层法院,为加强监督、避免异地移送的随意性,移送异地法院的执转破案件需要经基层法院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核同意。

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移送材料,不得拒绝接受移送:如认为材料不全,可以要求补齐材料;如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可按移送管辖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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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丽当前做好执转破工作应重点把握的五个关系
当前做好执转破工作应重点把握的五个关系
在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转破产暨船舶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的演讲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2018 年7
月14 日)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朋友们:大家好。

很高兴与大家相会在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转破产暨船舶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和高效联动,打通基本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2018 年4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全面部署“执转破”工作的深入开展。

6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转破”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工作推进会的任务要求和工作着力点。

为落实会议精神及通知要求,确实将“执转破”工作落到实处,人民法院应着重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处理好依申请启动与法院主动作为的关系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采用申请主义,即只有特定当事人(债务人、债权人或者清算义务人)向人民法院
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时,法院才能适用破产程序。

“执转破”
要依法转换程序,当然应适用申请主义原则。

对此,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尊重当事
人的程序选择权并非意味着法院在执转破中可以消极等待。

在“执转破”审查实践中,有地方法院执行庭的同志发映,因
“执转破”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当事人申请的积极性不
高,“执转破”程序难以启动,这成为制约“执转破”工作推进的主要因素之一。

对此,人民法院要积极作为,依法行使告知、释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执转破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该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应当履行的告知和征询职责,以主动作为推动“执转破”的开展。

鉴于“执转破”在实务中推行时间不长,当事人对该程序大多不了解,主动申请较少的问题,应当适当强化执行法院的告知、释明义务。

执行法院在告知当事人选择执行移送破产时,应着重告知以
F内容:一是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差异,让当事人对进入
破产程序后的集体公平清偿有理性认识,进而理智选择可适用的程序。

实践中,享有优先权和“查封扣”在先的当事人申请“执转破”积极性不高,执行法院此时应着重做好普通债权人和执行顺位在后债权人的告知、释明工作,使这些债权人
充分了解对其债权保护的不同方式及效果,便于其选择最有
知当事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后可能面临的不确定风险,既包 括法律上的风险,也包括事实上的风险,避免抬高当事人债 务受偿的心理预期;三是明确告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法律 后果,如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受偿顺位规则、因破产费用不足 提前终结破产程序时导致执行程序终结等。

由于案件特点不同,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呈现个案差异,执 行法院在告知当事人时,可以邀请破产审判部门人员参加, 或者由执行部门人员与破产审判部门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加 强对移送前的告知工作。

对于告知的时间点问题,按照《执 转破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有财产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 在财产调查后,即应对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进行判断, 并及时告知、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移送破产;对于无财产的 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在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作出前告知、征 询当事人意见。

对于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经当事 人申请或者同意,仍可移送破产。

、处理好集中管辖与平衡案件压力的关系
执转破指导意见》第 3 条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管辖问题 作出了规定,即在地域管辖上,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利于债权实现的救济途径,推动“执转破”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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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域管辖问题,需要注意被执行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与工商登记住所地的关系。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三条规定: 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的, 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一般而言, 工 商登记住所与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是一致的,但实践 中基于各种原因,有些企业法人工商登记的住所与其主要办 事机构不一致。

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时,执行法院要注 意审查工商登记住所是否为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避免 因管辖有误影响移送效率。

在级别管辖上,需要综合考量中 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受能力,基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力 量等情况,决定是否按照《执转破指导意见》的规定,经高 级人民法院概括授权或批准,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 层人民法院审理,来平衡中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提高 执转破的效率。

三、处理好时效性与长效性的关系
执转破”既是当前依法化解执行不能案件、打通基本解决“执 行难”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抓手, 也是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司法立、 审、执、破审理机制的重要体现,既有现实紧迫性,亦有客
观必要性。

要按照上述两方面需求处理好“执转破”工作的时 做好“执转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要结合最高 人民法院对 2018 年以前以终本方式报结,被执行人为企业 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对清单所列案件快速推进“执转破”程 序,发挥破产程序对执行不能案件的集中吸纳与化解作用。

同时,在审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各地法院也要注 意建立完善该类案件的审理机制, 尤其是重点解决影响“执转 破”案件审理的配套机制不完善问题,如终本案件移送破产后 的破产费用保障问题、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问题、执破衔接 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形成常态化的“执转破”工作机制。

四、处理好程序转换与程序协调的关系从功能角度看,无论 是执行程序还是破产程序,都是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实 现,人民法院在程序转换时应注意当事人权利实现的便捷、 高效,避免产生程序转换后“甩包袱”的思想。

执行法院与破 产法院应当加强程序之间的协调沟通,真正实现执破程序的 有效衔接。

“执转破”案件不仅在启动程序上具有特殊性,在 审理过程中也因存在前期的执行程序而与普通破产案件存 在较大效性和长效性之间的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 rH

差异。

针对“执转破”案件审理中的特殊性,《执转破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要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圭寸、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受移送法院需要查阅执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执行法院办理财产处置等事项的,执行法院应予协助配
合。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程序衔接进一步作了规定: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予以处置。

上述规定即是从保障权利实现的效率角度,对“执转破”案件审理程序作的特殊规定。

在司法审判中,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应当统一思想认识,有序衔接联动,发挥“执转破”案件优势,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节奏,保障当事人权利依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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