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概要
保险市场监管建议

保险市场监管建议在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中,保险市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保险市场的特殊性质,其监管亟待提升。
本文将提出几项保险市场监管的建议。
首先,保险市场监管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监管。
保险市场的准入门槛应当明确,确保只有资金雄厚、管理规范的机构才能进入市场。
同时,对于表现出严重违规行为或无法保障投保人权益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迅速、果断的退出机制,以防止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的扩大。
其次,保险市场监管应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查和监管。
保险产品设计应合理、透明,并且能够满足投保人的实际需求。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查,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此外,应当建立健全的产品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制度,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细则,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保险市场监管应加强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销售人员应具备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销售行为。
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诉,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的信誉度和公信力。
第四,保险市场监管应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资金在运用中应秉持安全性、稳健性和合规性原则,防范投资风险。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运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最后,保险市场监管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合规经营。
监管部门应对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全面监督,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综上所述,保险市场监管的建议包括加强对保险公司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监管、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查和监管、加强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加强对保险机构内部治理的监督。
这些建议旨在提升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维护参与者的利益,促进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保险行业监管建议

保险行业监管建议近年来,保险行业在我国发展迅猛,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保险市场乱象频发,监管不力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认为有必要提出以下监管建议。
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管理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费率及费用、退保规定等重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购买的保险产品。
此外,保险公司应及时公开财务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增强市场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准确评估风险。
二、完善保险销售行为规范针对一些保险代理人或销售人员存在的不当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明确规定销售渠道、销售方式和销售人员的资质要求。
同时,加强对保险代理人或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加大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监管力度近年来,重大疾病保险成为市场热点,但其中不乏虚假宣传、费率过高等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重大疾病保险的审查和监管,严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免赔条款等不当行为,并对费率进行合理限制。
四、建立健全禁止搭售和附加销售制度一些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借机向消费者推销其他非保险类产品,甚至强制性附加购买,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为了规范销售行为,应建立明确的禁止搭售和附加销售制度,杜绝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资金运用对市场稳定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监管,明确资金运用范围和限制,防止资金运用风险对市场造成冲击。
六、加强跨境保险监管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保险机构跨境经营的趋势明显增强。
为了应对跨境保险业务带来的监管挑战,我国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应对跨国保险业务的风险。
七、健全保险公司监管评估制度为了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监管评估制度。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doc 6页)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doc 6页)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
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
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7.加强保险业监管的国内和国际合作。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
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
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
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
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
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我国保险监管发展现状及对策

我国保险监管发展现状及对策作者:郭乃筱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4期摘要:保险业在整个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保险行业迎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伴随着更为激烈的行业竞争,承受着更多的风险。
本文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以促进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推动保险行业进一步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监管对策制度完善一、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业作为21世纪的新兴行业,在我国经济整体趋于平稳状态时,仍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对促进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很大作用。
同时,保险业的强劲增长,也为保险监管带来了新的压力。
从保险的性质来看,它涉及多方的利益,不仅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还包括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等的利益,还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社会各方面的活动。
特别是随着各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保险企业的自律以及保险业的自我监管已不能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成为保险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不仅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提高行业竞争力,而且对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所谓保险监管,是相关部门在公共利益驱动条件下对保险行业所有主体的一系列约束和控制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保险组织监管、保险市场秩序监管、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中介人监管和再保险监管。
二、我国保险监管发展现状我国保险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坚持改革发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贯彻落实保险“新国十条”,坚持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基础和保障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着力防范化解风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行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继续扩大。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行业共实现原保费收入3.10万亿元,同比增长27.50%;赔付支出过万亿元,同比增长21.20%;保险业资产总量15.1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2.31%。
优化保险业市场监管与规范的改进方案

优化保险业市场监管与规范的改进方案尊敬的保险业监管部门领导: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日益丰富多样,保险市场监管与规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压力。
为了优化保险业市场监管与规范,提高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本文将提出一些改进方案。
一、优化监管体制和机制保险业市场监管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体制和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具体而言,应该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避免信息壁垒和资源浪费。
此外,还可以建立监管数据中心,整合各类数据资源,实现信息的系统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提高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监管制度和规章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我们需要完善监管制度和规章。
首先,可以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批和备案制度,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其次,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资本净额和风险准备金制度,以防范市场风险和资金风险。
此外,还可以完善对保险公司治理的要求,推动保险公司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三、强化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保险业市场监管需要建立有效的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
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实时监测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和预警市场异常波动和风险积累。
同时,可以成立专门的风险防控团队,对市场风险进行精准识别和应对,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业市场监管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可以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纠纷。
此外,还可以推动建立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五、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保险业市场监管除了依靠监管部门的力量外,还需要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的支持。
可以建立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自律机构,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培训,倡导行业内部的诚信经营和合作,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
总结起来,优化保险业市场监管与规范需要多方面的改进和努力。
在加强监管体制和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和规章、强化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保险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中规模最小又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市场将成为各国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面临机遇和挑战。
一、有效竞争不足——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
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对于恶性竞争形成的原因,一种观点认为,是由保险公司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数量增长,代理人市场混乱等因素所造成,因此需要强化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由于保险公司过于集中形成了竞争过度,因此要限制市场准入。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控制新设保险公司,但从实际效果看,问题并未得到根治,这表明上述两种判断均没有抓住要害。
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具有较高垄断程度的不完全竞争市场。
其基本特征,一是市场竞争主体数量过少(至2000年末,中国大陆仅有31家保险公司,其中9家外资保险分公司因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受到严格管制而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竞争),二是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由于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了无形的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在这样的市场中,有效竞争明显不足。
经济学将不完全竞争定义为企业对产品价格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并因此而获得超额利润。
由于中国保险商品的价格受到政府严格管制,不完全竞争并不表现在价格上,(注1)而是表现为:①企业竞争行为扭曲——既然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经营者当然感受不到市场的压力,不计后果的高风险活动泛滥便成为自然结果;②压低赔付率,抑制投保人正常的合理赔偿要求以获得超额利润。
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

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一、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保险行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保费收入持续增长,保险品种日益丰富,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保险行业整体实力不断提升。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1. 保险意识不强我国部分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对保险的需求还不够强烈。
一些人认为自己不需要购买保险,或者对已经购买的保险产品不够了解,导致保险购买意愿不高。
2. 保险产品单一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产品种类还不够丰富,不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同时,一些保险产品的条款设计过于复杂,难以被消费者理解和接受。
3. 保险服务质量不高一些保险公司服务态度不够好,处理理赔申请效率低下,甚至存在拒赔现象,导致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下降。
4.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一些不良企业有机可乘,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规操作,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对策建议1. 加强保险知识普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2. 开发多样化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针对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开发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简化条款设计,便于消费者理解和接受。
3. 提高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积极处理理赔申请,提高消费者对行业的信任度。
4.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
四、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我国保险行业未来将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趋势:1. 科技驱动的保险创新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保险行业将迎来更多的创新和变革。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这些技术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精准定价,甚至开发出全新的保险产品。
浅谈我国保险监管的现况与发展建议

浅谈我国保险监管现状及发展建议兴湘学院2010级财务管理二班邓晓波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目前,我国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解决的对策是:加快保险监管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借鉴美国相对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关键词:保险监管;问题;制度;保险市场一、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况2005年至今,我国保险监管发展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阶段.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虽然,先前已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也早已实行,但现在已上升为法律而存在,这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放松。
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
再者,无论是保险巨头AIG还是其他金融巨头的危难,都验证了监管对其的重要性,更何况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的我国保险业。
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的潮流,实现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出台了建设规划。
在3月28日,保监会官网发布公告,下发《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将被暂停;暂停核准4S店买车险,兼业代理准入门槛高;全面治理保险代理市场.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问题,终于迎来保监会的重点整治二、我国保险监管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1、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长期以来,中国保险监管一直存在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 吉林大学法学院强强 发布时间:2010-11-05 回首新中国保险业发展的60年风雨历程,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封闭到开放、从落后到先进的曲折道路。与之相伴,中国保险监管体系由最初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市场尚未培育建立,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国家指令性计划,监管体系构建缺乏基础性条件,发展到市场经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保险市场形成并快速发展,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
一、新中国保险监管体系发展历程 根据保险监管目标和原则的不同,以及保险业自身发展进程,新中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保险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也在不断调整、发展和完善。
(一直接领导监管阶段(1949至1965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别对保险业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业监管职能更多被涵盖在领导职能之中。根据政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1952年6月,在苏联经济发展模式影响下,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独立核算单位。1959年,受制于国内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仅保留涉外保险业务,保险业重新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行政上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下属保险处。196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制,保险处升格为局级机构。
(二保险监管调整恢复阶段(1966至1995年。在先后经历国内农业保险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停办之后,受极“左”思潮影响,中国保险业在十年动乱时期彻底停办。经过十年浩劫,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2.8亿元,规模仅与1957
年2.23亿元的保费收入大致相当。经过23年艰难历程,中国保险业几乎回到原点,保险业重又走上恢复发展之路。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 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专职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设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由直接领导职能向监管职能逐步转型。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监督保险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计委行使制定国家保险业发展规划职能,初步实现政企分开。监管内容上,以拟定保险事业方针政策、指导监督保险企业业务活动为核心,以市场准入、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为重点,对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实施严格监管。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下发《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并实施分业经营。根据文件精神,199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单独没立保险处,负责保险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客观上讲,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在以政府主导的垄断经营为主、寡头竞争的市场格局下,保险监管实质上以严格市场审批作为主要内容,国家法律层面也并未对“保险”明确界定,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三市场行为监管阶段(1995至1998年。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的保险司,同年10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正式颁行。伴随《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产品和销售方式不断创新,保险业进入高速增长时期。但由于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竞争中出现大量违法违规行为,比如,非法设立机构、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或抬高手续费等,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维护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切实贯彻实施好《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先后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
定(试行》等一系列配套部门规章,对保险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开展包括航意险、机动车辆保险、保险中介市场、寿险误导、资金运用在内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综合运用审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条款费率、规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等市场行为监管手段,加强保险监管。同时,制定 《保险业监管指标》,设立较为简单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初步探索建立保险风险检测指标体系,颁布《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建立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报告制度等,尝试运用风险指标监管调控保险市场。
(四保险分业监管阶段(1998至2005年。1993年,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发挥金融宏观调控经济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做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抓紧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同时明确提出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分业经营改革目标的确立,以及保险业自身较快发展,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正式成立,保险业进入分业监管新时期。保险业监管主体也由一般性政府行政机构监管,改由兼具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独立机构承担。保监会设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和业务的健康发展。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迈入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利于加强保险监管和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保监会成立后,依据1995年《保险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于2000年制定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晚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目标;同时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引入“实际偿付能力”、“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概念,规定当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须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处罚原则,并尝试从审计监管角度衡量评估偿付能力风险。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被提到更加重要的地位,一是保险监管机构须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完善保险 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二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手段,赋予保险监管机构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三是保险公司须聘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且不得提供虚假财务和业务报告等。四.是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适当调整,除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非保险企业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利用其他投资方式。
(五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新阶段(2005年至今。2001年10月,时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的吴小平在“中国的保险监管与精算实务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明确提出,“随着保险公司自律能力增强和市场秩序好转,中国保险监管将由目前的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国际上通行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监管过渡。”2002年,时任中国保监会主席的马永伟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保险监管将转变思路和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2005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05年年会上正式宣布,“要参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三支柱监管框架——即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体系。努力构筑以公司内控和治理结构监管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
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防线’,促进中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至此,我国保险监管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审批到监管”,“从市场行为监管到偿付能力监管”的复杂制度变迁。此后,2008年7月1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2009年10月1日颁布了新《保险法》(以下简称“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诠释,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逐步确立完善。
二、现行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主要内容 现行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主要由二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第一层次指现行保险法,它承担统领保险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合同行为的基本法作用。特别 是相对于2002年《保险法》,现行保险法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扩展了保险社会功能,深化了监管内涵,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偿付能力监管职能。第二层次指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2002年以来,保监会先后颁布出台3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保险市场依法经营和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第三层次指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包括偿付能力编报规则及实务指南,制定新生命表,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作用、互为补充,形成结构分明、逻辑严谨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极大丰富和完善了保险监管的内涵和外延,为保险业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
一是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核心内容。2008年1月25日,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偿付能力综合分析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同年公布的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及相关概念、偿付能力评估、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和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范,监管职责明确、内容丰富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一步确立完善。
二是对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实施监管。市场准入方面,申请设立中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要求经营保险业务三十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二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符合所在国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等。市场退出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散(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除外、依法撤销和依法破产等,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解散。此外,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