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现状、风险敞口及监管对策

205我国P2P 网络借贷现状、风险敞口及监管对策罗子瑶作者简介:罗子瑶(1990-),女,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助教,金融学硕士,贵州商学院,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行为金融学。
(贵州商学院贵州贵阳550014)摘要:全球首家P2P 网络借贷平台Zopa 诞生于2005年的英国伦敦,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的不断发展,我国开始纷纷效仿并于2007年上线国内首家P2P 平台。
P2P 平台的出现满足了众多小额且信用等级不高的民间借贷需求,也为投资者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给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我国自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战略以来,P2P 网络借贷产业发展迅速。
但与此同时,信用风险、平台违约风险、法律维权风险、信息泄露风险等相伴而生,层出不穷,一度让P2P 在大众视野成为非法集资的代名词。
目前我国对P2P 产业的监管逐渐收紧趋严,P2P 开始面临发展瓶颈。
因此,本文将探讨目前我国P2P 的产业现状,研究分析阻碍我国P2P 发展的风险敞口,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金融风险;行业监管;金融创新一、引言自我国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电子信息技术逐渐发展成熟,互联网金融在各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网络众筹,第三方支付,P2P 网贷等普惠互联网金融模式相继进入大众视野。
其中以P2P 网贷的发展速度尤其令人瞩目,成为规模最大且发展速度最快的互联网金融新模式。
传统金融行业对于中小企业贷款扶持力度不够,P2P 网贷的出现填补了传统金融的短板,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搭建平台,连接借贷双方进行资金融通交易需要,不仅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动能,同时也为有投资需求的投资人开辟新的投资渠道,赚取可观的投资收益。
然而P2P 网贷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爆出提现困难、非法集资、平台关停、负责人跑路等负面消息,一时人心惶惶质疑不断。
自2016年开始,国家开始加大P2P 网贷专项整治力度,各项法律法规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P2P 平台。
数字金融的风险、挑战与应对

41CENTRAL ISSUE区域治理作者简介:任晓珠,生于1989年,副教授,金融硕士,研究方向为数字金融、金融市场、国际金融。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重庆内陆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研究》(项目编号:KJQN20200200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上云用数赋智”下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数字化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1SKGH306)、《“双循环”视角下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中四位协同产业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1SKGH307)、4.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智慧学习工场的”135递阶“新金融人才培养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2120)、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产教融合专项《“数字经济专业站”助推经贸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JGCJ202005)阶段性研究成果数字金融的风险、挑战与应对*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任晓珠摘要:一场疫情改变了人类生产生活方方面面,一次技术性变革推动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到来。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领域当属数字经济领域,与之相关的各种商业模式和各类技术创新速度可谓日新月异,数字金融正成为这其中的佼佼者。
事实上任何新事物被人接受都需要一段从陌生到熟悉的过渡期,但是数字金融从出现到普及就目前来看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它是否过快了?本文在此背景下研究数字金融,以期对数字金融进行风险分析,并阐明可能遇到的挑战,并据此提出数字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数字金融;技术风险;金融监管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1)02-0041-0002一、数字金融的发展趋势(一)“数字金融1.0”时代数字金融数字技术与传统金融融合的新金融业态。
数字金融在中国乃至全世界都是新生事物。
在中国,数字金融可溯源至2004年,这一年支付宝出生,中国数字金融元年应当是2013年,此时余额宝正式上线。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影响及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影响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正在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金融正在迅速发展并改变着传统金融行业的格局。
在这一趋势下,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来自互联网金融的巨大影响和挑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商业银行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逐渐被互联网金融机构侵蚀,传统业务模式受到冲击,盈利模式受到挑战。
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对于了解金融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有效的对策和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成为金融行业的一大趋势。
在这种趋势下,商业银行需要认真思考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并且积极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本篇文章旨在对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挑战,提出有效的对策和解决方案,并探讨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机遇。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兴领域,对于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日益显现。
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长远意义。
首先,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有助于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和对传统银行模式的冲击力。
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和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其次,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有助于探讨商业银行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策略和路径选择。
在互联网时代,商业银行如何利用技术手段创新业务模式、提升用户体验,是摆在它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通过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和商业银行的对策,可以为商业银行制定有效的发展战略提供参考。
总之,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对于促进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长远意义。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探讨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和对策,以及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机遇。
浅析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1352021年16期 (6月上旬)金融天地摘要:本文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主要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业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并结合相关机遇与挑战进行研究和探讨,为商业银行化解危机的同时实现自身改革转型提供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机遇;挑战;对策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互联网金融的初创阶段。
商业银行首先以技术的形式引入,开展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阶段是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
中介支付机构、互联网借贷应运而生,买卖双方促成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首先充当买卖中间人的角色,逐步生成快速支付、认证支付和互联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三阶段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进入快速增长期。
当前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成为继电子商务之后的又一次创业、创新的高潮,迎接这一浪潮的,不仅有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基层金融从业者,还有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等。
相比之下,传统金融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步伐稍慢,但更具有全面发展的潜力。
二、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一)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新机遇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为传统金融业融入了新的力量,也为商业银行发展带来机遇,促进商业银行技术支持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销售渠道的拓宽,更加从容地应对互联网新时期的经济形势变化。
1.提升商业银行的技术支持首先,在产品营销中,商业银行通常利用自身的网络优势进行宣传,而互联网企业则是通过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组织合作,在大型网络数据的支持下,他们使用像搜索引擎这类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系统地从数据库中筛选目标客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精准化营销,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营销向一体化、批量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其次,在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银行较互联网金融更趋于保守。
由于受到人力物力等多方面的限制很难准确地获取客户信用信息,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实际经济和经营状况以及信用状况的调查不充分。
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

金融天地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徐小茗 北京工商大学摘要:本文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经验,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以及管后评价等四大节点构建互联网金融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提出构建完善的金融信息数据库,加快金融科技技术的发展,完善互联网金融信贷的监管制度和出台互联网金融信贷法律法规等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对策。
关键词: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识别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30-0239-02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逐渐在我国兴起,并有效地解决金融发展中成本高、风险大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原本被排除在金融服务体系之外的客户享受到了金融服务。
2015年更是得到了极大地发展,无论是总体规模还是产品创新以及业务范围,其影响力越来越大。
但是,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不仅如此,现代网络空间的多维开放性和多向互动性,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扩散速度、外溢效应等影响都远超出传统金融。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信贷平台和支付平台接连发生提现困难、失联、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风险事件,使整个行业的形象和消费者信心受到了较大冲击。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客观上已成为当前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国家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一个薄弱环节。
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的叠加效应,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入“依法合规、趋利避害、风险可控、规范发展”的良性轨道。
一、文献综述目前,关于互联网信贷风险的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风险识别研究:冯乾和王海军(2017)首次将金融业“不当行为风险”的讨论延伸到互联网金融领域,认为我国互联网机构常见的不当行为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不当宣传推介和产品销售;二是泄漏客户个人信息;三是绑架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四是提现困难、失联、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协同治理对策研究

2024年1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an. 2024 第1期 (总第143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 1 (Ser. No. 143)
34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协同治理对策研究 郭永帅1,郭曼曼2 (1.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网安系, 安徽 合肥 230031; 2.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 安徽 合肥 230031)
摘 要:“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以金融交易、金融投资或借贷的名义实施的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频繁发生。针对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发案率高、涉及主体多、财产虚拟化、犯罪专业化、涉案部门联动不足及协同程度有限等特点,依据协同治理理论,提出以公安机关为主导,采取银行、金融、证券、电信等主体协同的犯罪防治策略,完善全流程协同防控体系,实现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目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诈骗犯罪;协同治理;犯罪防治 中图分类号: 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24)01-0034-06
收稿日期:2023-08-20 作者简介:郭永帅(1992—),男,安徽合肥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犯罪,区块链。 郭曼曼(1994—),女,安徽合肥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基金项目:安徽省2022年度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科大讯飞产教融合实训基地”(2022cjrh007);安徽省2023年度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公安案件区块链与语音预处理应用研究”(2023AH053016)。
协同治理的概念起源于西方,旨在解决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德国学者赫尔曼·哈肯认为,在处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协调合作来解决日益增加的复杂社会问题。克里斯·安塞尔认为,协同治理是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拥有共识,共同参与社会公共治理。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埃格斯提出了网格化治理即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合作的理论。[1]因此,西方学者协同治理的研究观点认为协同治理是需要政府以外的行动者通过共同参与、集体决策,与政府一起对社会公共服务各方面进行治理。我国的社会治理工作中,综合性社会问题的解决难度大,跨部门的公共问题的处理还存在职能界定问题。国内学者熊光清等对协同效应进行分析,将之与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融合,形成合理权责体系来缓解一元治理困境。田培杰认为协同治理强调多元化主体一同参与治理,更注重一致性以及互动性,也就是协同性。沙勇忠、解志元认为协同治理应通过建立协作机制,从而提高协同治理的效率和能力。[2]综上所述,协同治理本质上是指多元化的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互相配合构建规范合理的权责体系,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有序治理。[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大量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也随之产生,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侦破、追赃涉及多个行业的不同主体,给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防治工作带来很大挑战。针对此类案件涉及主体多、范围广等特点,以协同治理为视角,以公安机关为主导,采取主体协同、相互配合的路径对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防治进行研究。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开题报告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开题报告论文名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传统的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业仍是现代金融的主体,但新生的互联网金融则具有势不可挡的爆发力。
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冲突的矛盾体,但现代金融的发展更多的是要看到二者的融合性,利用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时代产物为传统金融注入活力,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才是关键之处。
因此,研究的意义在于:第一,本研究站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据此得到启示。
从商业银行受到的冲击及其启示中提炼出对其有用的元素,可以刺激商业银行进行革新,推动金融创新,从而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这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第二,传统商业银行的革新又反过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向前探索与发展,可以推进新兴的金融创新活动。
新兴金融的发展可以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效应,从而推动着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
这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
1、国外相关文件综述Greenbaum & Haywood (1986)认为,随着社会资产量的增长,人们对金融的需求也会持续增长,而这种增长会对金融机构形成主动的刺激,甚至催生新业务的生成,如互联网金融。
Gurley Shaw(I960)认为金融中介的数量增加会极大的激发金融行业的创新。
而宽松的金融管制会成就金融机构数量的激增 ,从而刺激金融机构的一系列创新产生。
现时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和瞬间壮大就与目前对这部分的监管有疏漏不无关系,同时也催生了监管问题日益凸显。
Lin et al, Klafft(20XX)两位学者的研究结果是,于互联网贷款人的专业化程度较差,导致互联网信贷的风险居高不下。
国外的网络借贷公司通过成立贷款小组,其职责是对贷款部分做专门指导,目的是降低贷款违约率。
借助互联网进行联保,借款人可获得对贷款的担保,可以有效的降低贷款违约概率。
1Davis (20XX)认为贷款组内的组织者是一种新的中介形式,通过信息搜集,信息匹配和后续监控完成了市场上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双方之间的沟通。
高校大学生“网贷”问题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高校大学生“网贷”问题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高校大学生“网贷”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贷平台的涌现满足了人们借贷需求,但同时也给一些不谨慎的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压力。
高校大学生由于缺乏经济知识和理财意识,成为“网贷”问题的主要受害者之一。
在高校校园中,“网贷”问题呈现出一些特点。
一些大学生贪图方便,通过网贷平台借款消费,导致违约率上升。
部分网贷平台存在虚假宣传和高利息等问题,诱使大学生盲目借款。
一些大学生借款后无法按时还款,陷入恶性循环。
这些问题威胁着高校大学生的经济安全和学业进度,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对高校大学生“网贷”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究其中的原因和现状,提出有效对策,对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力求为高校大学生“网贷”问题的解决贡献一份力量。
1.2 研究意义高校大学生“网贷”问题的研究意义在于深入分析和探讨该现象对高校大学生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研究可以帮助了解高校大学生“网贷”问题的成因和特点,揭示其背后的原因和机制,有助于描绘出一个清晰的问题图景。
研究可以为高校和社会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促进加强对高校大学生的金融教育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网贷”问题的发生。
研究还可以为高校大学生提供关于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实用建议,帮助他们科学合理地运用金融工具,规避风险,健康发展。
研究高校大学生“网贷”问题的意义在于促进高校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推动社会的整体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高校大学生“网贷”问题的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高校大学生“网贷”问题日益突出。
这一现象背后反映了高校学生在经济上的压力和不良的消费观念。
网贷平台的广告宣传深入高校,给大学生带来了极大的诱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风险防控到位,亟需加强研究。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当前的管理政策,提出强化互联网风险防控、创新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防控 对策 研究 一、国内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9.22万亿元,P2P 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众筹市场规模约100亿元,网络小贷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基金销售约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约1000亿元,财富管理约100亿元。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一)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 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 )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一旦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扩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混业经营加大分业监管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体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
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三)技术漏洞和信用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相应的互联网技术和信用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互联网技术风险依然存在。一是由于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面临网络瘫痪的技术风险。二是互联网相关技术障碍问题。既有互联网技术解决方案风险,也有互联网技术支持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客户身份认定问题。客户在身份认定上采取非实名制,且缺少对于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二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虚拟化程度高,真实性不易考察验证。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反洗钱的难度。
(四)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般市场风险的同时还具有特殊市场风险。一是期限错配风险。“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甚至即时的,而其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是较长时期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存在严重错配。二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投资到房地产、私募基金等具有相对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一旦遇到投资者大量同时撤资,管理方很难提供即时流动性。三是信用风险。由于P2P 等网上借贷机构缺乏信用担保、违约处置和资本金约束等信用担保要素,风 险防控机制和措施缺失,一旦发生违约等情况,风险也较大。 (五)互联网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冲击传统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剧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并改变负债结构。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竞争中,银行业面临存款被分流、利差空间被压缩的风险。一些银行开始竞相通过上浮存款利率以及调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争夺客户资金。同时,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被金融产品分流后,个人存款减少,企业和同业存款增加,导致银行负债结构改变。此外,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货币市场也有负面影响。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信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一行三会等。
(一)网上银行。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发
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银监会引发《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促进网上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网上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
(二)网上证券。 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在证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
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
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 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11月,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
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的建议 (一)全面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新业态发展,应鼓励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一定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措施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同时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规范,并通过设计相应制度和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冲击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体系。 1. 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2.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
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3. 采取适度审慎原则,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是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同时,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支持。三是在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性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以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