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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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一)p2p互联网借贷业务(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 P2P网贷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 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 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 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 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 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贷款。
(四)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
• 余额宝是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 额宝即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余额宝货币基金, 可获得收益。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购支 付,灵活提取。 • 天弘基金公司截至2015年一季末的总规模为 7274.04亿元,稳坐基金市场头把交椅,余额宝也顺 利晋升全球第二大货币基金。
(四)强化技术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发达的计算机通讯系统,计算机 网络系统的缺陷便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开放式 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加 之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高手的攻击,极易引起交 易主体的资金损失。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具有高科技 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技术选择的失误则 极易造成系统性的紊乱,造成巨大损失。 因而,为了应对技术风险,应提高相关软硬件设备的 设计和制造水平,逐步摆脱国外的技术制约。同时, 加强行业内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制定统一的技术标 准,防止选择性技术风险的一再重演。
• 2005年6月18日,美国万事达、VISA和运通公司 主要服务商的数据处理中心网络被黑客程序侵入, 导致4000万个账户信息被黑客截获,使客户资金 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 • 2012年,我国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的600万个 个人信息和邮箱密码被黑客公开,引发连锁泄密 事件。 • 2013年,中国人寿80万名客户的个人保单信息被 泄露。
以p2p为例
• 一方面,此类信息极 易造假,给信用评价 提供错误依据,交易 者也可能故意隐瞒不 利己的信息,导致P2P 平台在选择客户时处 于不利地位。 • 另一方面,P2P平台所 获取的资料存在滞后 性、片面性,不构成 “大数据资源”。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原则
央行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 五个遵循: • 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 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 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 • 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 管理的关系
(三)技术风险
• 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的有效融合与软硬件的配 置和系统设备的可靠性密切相关。如,金融机构 发起的互联网交易——手机银行、手机证券等业 务等,更多的金融业务从线下转变为线上。 • 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审核、风险管理等 关键环节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托其网络平台, 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不容忽视。如,外 包技术支持者的道德风险,黑客攻击导致系统失 灵,员工违规盗用客户信息,等等。
(二)模式创新契合难
• 近年来,国内外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大部 分因为与金融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与客户具体需 求不相契合而遭遇失败。国内一些互联网金融企 业在模仿国外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时,由于主观 或客观原因,发生扭曲和异化,无法取得如国外 同类企业一样的商业成就。
数银在线案例
数银在线案例
• 回头看数银在线的模式,最大的缺陷是持续盈 利模式模糊,过度依赖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 主动权掌握在银行手中,难以获得较大话语权。 此外,下游的用户规模增长有限,成功贷款的 客户,下次申贷时很可能直接和银行对接,使 数银在线失去了业务支撑。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 法律监管与保障的缺乏 • 模式创新契合难 • 高联动性可能引发的传染扩散风险
• 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的恶意违约风险
(一)法律监管与保障的缺乏
• 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 金融领域,由于无法涵盖互联网金融的众多方面, 更无法贴合互联网金融的独有特性,势必会造成 一定的法律冲突。如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 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认 证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互联网金 融企业极易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进 行非法经营,甚至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 集资等现象,累积了不少风险。
(四)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
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领域结合的产物,互联网 金融的交易与支付有其独特的一面: 金融业务交易虚拟化 交易对手模糊 交易过程不透明
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发挥资金周转的作用,沉淀资 金可能在第三方中介处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由于 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容易造成资金挪用,如果 缺乏流动性管理,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引发支付 危机;网络交易由于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 业务活动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 通过互联网联系,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 价方面就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风险 极大。
(一)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制建设 • 构建起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及时修订完善我国现 行的金融法律、补充相关互联网金融条款,明确 法律与监管的红线,依法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法 律保证。 • 同时,要积极探索实施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制度, 强化行业准入规制与标准,明确监管主体的界定。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建设 • 进一步促进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互联网 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良好、顺畅 和建设性沟通,互通情况信息,加强信息披露, 实时监测预警,制定风控预案,防范虚拟平台交 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 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 要进一步明晰投资人权利和义务,对消费者权益 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 和风险揭示,杜绝产品和业务的虚假宣传,不得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及 时、客观和真实的提示风险;继续强化对金融消 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让公众更 多地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引导理性投资,提升 互联网金融风险意识。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 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为代 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 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的发展出现的既不同于商业 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 三种金融模式。 • 马云: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称为互联 网金融——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含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互联网企业)投资 运营的网上支付平台。他们与国内外的各个银行签约, 再通过计算机、通信和信息安全技术使自身与商家、银 行之间建立连接关系,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的资金结算担 保系统。
(三)众筹
所谓的众筹是大众投资的简称,是互联网金融业务 的一种。是指透过互联网来展示、宣传创意作品或 创业计划,吸引感兴趣的购买者或投资者来“赞助” 项目的推进,在一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发起者预先设 定的募资金额目标,从而完成众筹。众筹涉猎的领 域很广,不仅包括艺术作品、发明创造、科学研究、 创业募资,还包括演艺、竞选等领域的资金募集。
以P2P 网贷为例,中国银监会对P2P平台可能出现
的7 种风险作出提示:

民间资金可能通过P2P 平台流入限制性行业;
可能演变成吸存放贷的非法金融机构;


业务风险;
不实宣传;


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
信用风险高,贷款质量差; 从事房地产二次抵押


P2P债权转让模式
• 在P2P的债权转让模式 中,P2P平台成为资金 往来的枢纽,不再是 独立于借贷双方的纯 粹中介,与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有一定的相 似性。由于目前尚未 有法规出台,P2P非法 集资的边界并未明确。
从广义上讲,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 联网金融。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 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在 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网络银行、金 融电子商务等模式。
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 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 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 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 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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