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于在宪政视野下的法律援助论文
法律援助工作论文

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内容摘要: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晚,进展也较为缓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律援助对象特殊性要求,法律援助工作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势在必行。
关键词:新形势法律援助社会和谐专业化一、法律援助与社会和谐法律援助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使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是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今天,法律援助是主动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环节。
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法律援助担负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难的重大政治责任。
法律援助既是法律完善和成熟的一种必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一)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现今社会,各种矛盾解决机制的设计无不打上经济利益的烙印,往往都附有一定的成本。
作为社会公正底线的司法机制也不例外,主要表现为法院诉讼费和律师服务费及鉴定费用的收取等。
无疑,对于大部分弱势群体而言,附带有各种经济成本的司法机制遥不可及,法律赋予他们的各种权利犹如空中楼阁,在受到侵害时除了逆来顺受,只能在状告无门时采取法外手段私力解决。
这类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必将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成为许多犯罪现象滋生的根源。
因此,只要司法制度被预设成本,只要有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就必须实行法律援助。
(二)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实现公平正义法律援助能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之影响,平等地行使诉讼等权利;另一方面使审判程序正当化,平衡控、辩双方势力,帮助原告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避免不公正判决。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理论(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内涵、必要性、原则、程序、法律援助机构及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内涵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承担诉讼费用,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2. 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3. 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4. 协助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5. 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必要性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能够帮助经济困难的公民在行政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诉讼费用过高而放弃维权。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能够使公民在行政纠纷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避免因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导致的权益受损。
3. 促进法治建设。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4. 减轻司法机关负担。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能够缓解司法机关因诉讼费用问题导致的案件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四、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原则1. 公平原则。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应当公平对待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便民原则。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应当方便当事人申请,简化程序,降低申请门槛。
3. 依法原则。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公开原则。
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程序1.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法律援助制度意义论文

法律援助制度意义论文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
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①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
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
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
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
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法律援助创新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增长。
本文以“互联网+法律援助”模式为例,分析该模式在法律援助领域的创新实践,探讨其优势与不足,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参考。
一、引言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援助资源不足、服务效率低下等。
在此背景下,“互联网+法律援助”模式应运而生,为法律援助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本文将通过对该模式的案例分析,探讨其创新实践及启示。
二、案例背景2015年,我国某城市启动了“互联网+法律援助”项目,旨在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该项目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法律援助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市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写、律师预约等服务。
2. 在线法律咨询:市民可以通过平台在线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答。
3. 法律文书代写:平台提供律师在线代写法律文书服务,方便市民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4. 律师预约:市民可以通过平台预约律师,实现线上咨询与线下服务的有机结合。
三、案例分析1. 创新实践(1)拓宽援助渠道:通过互联网平台,打破地域限制,使更多市民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2)提高服务效率:线上咨询、文书代写等便捷服务,缩短了市民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时间,提高了服务效率。
(3)优化资源配置:平台汇集了大量律师资源,实现律师资源的合理配置。
(4)强化监督管理:平台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实时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2. 优势分析(1)便捷性:市民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随时随地获取法律援助服务。
(2)高效性:线上咨询、文书代写等便捷服务,缩短了市民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时间。
(3)低成本:相较于传统法律援助方式,该模式降低了市民获取法律援助的成本。
(4)扩大受众范围:互联网平台覆盖面广,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受众范围。
3. 不足分析(1)律师素质参差不齐:平台汇集了大量律师,但部分律师专业素养不足,可能影响法律援助质量。
2022年 法律援助征文800字

2022年法律援助征文800字在我国,法律援助是一项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制度,它不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但对遭受不法侵害的困难群众而言,有可能因为无力承担法律责任而遭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单位联动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实践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智能化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已建立覆盖城乡、衔接有序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覆盖城乡、服务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法律援助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更是一种制度保障行为——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等一系列社会责任。
一纸法律援助契约使受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而受援人得到法律的保障就像一颗种子,根植在受援人心中深处。
法律援助犹如一棵大树,需要水分、阳光和雨露才能茁壮成长;法律援助也如同一只蜜蜂,需要阳光与雨露相携才能健康成长;法律援助亦如同一只鹰,需要风与火相托才能飞翔;法律援助更像一条河,需要水与浪相随才能到达彼岸……法律援助是一棵大树之根、一个花朵之花、一个幼苗之苗、一个希望之苗!我们一起加油!一、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法律援助,在我国古代被称为“救苦救难”的特殊职能。
自古以来,我国对于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就很高,一直以来,我国对法律援助工作都非常重视。
近年来,我国各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加大服务力度,深入基层进行法律援助工作。
对于一些急需帮助的人,或者他们对于法律援助有抵触情绪时候,我们可以选择法律援助这条道路来解决他们需要帮助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自己权益或者自身权利受到侵害需要得到帮助的时候会选择法律保护,但是他们对于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还不够全面,所以他们也会在某些方面受到伤害。
而法律援助不仅可以帮助人们维护自身权利、获得法律依据、取得有利结果、获得及时援助等法律效果,还可以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上的帮助,他们尽快地走出困境。
法律论文: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探究

法律论文: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探究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篇文章概述了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特点及发展历程,较细致的分析了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对中美两国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人员组成、援助模式等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为完善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可借鉴的蓝本。
第1 章绪论1.1 选题背景及意义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通过减免收费的形式给予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基本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工作始于1994 年 1 月司法部提出的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工作。
2003 年7 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被誉为司法界的“阳光工程”。
但是,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经济新常态下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大量增加,在我国现有法律援助力量总体增长缓慢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在满足困难群众的法援需求方面显得捉襟见肘。
因此,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做到“节流”的同时,还要继续千方百计的做到“开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模式下,还需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高等院校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作用。
这本身也是对以政府为主导的其他法律援助力量的“激励”,更能让一切有利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积极因素充分涌流。
1992 年5 月20 日挂牌成立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是我国第一家在高等院校设立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
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许多高校建立起来。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通过自身的知识优势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各种诉讼等法律服务,这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援助资源不能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时的一项创新举措,有利于有效解决弱势群体“诉讼难”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法学教育改革,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有利于服务地方发展,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
刑事法律援助分析论文

刑事法律援助分析论文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诉讼机会的一种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
简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
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
”[1]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社会基本保障权利,是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
司法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保障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
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合法权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史刑事法律援助萌芽于十五世纪末期的苏格兰王国,一度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若提起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帮助。
法律援助发展于二十世纪中叶,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陆续建立和完善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
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展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扩展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展到预防性服务,提供援助范围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不同层面的层次,已从保障穷人公民权利发展到福利型福利社会保障制度。
[2]把法律援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成为一种国家福利性质的制度。
作为建立和完善法制象征之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量力而行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五十年代开始,法律援助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提出和建立,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在当时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
例如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
论文法律援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法律援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张某某涉嫌诈骗案为例,分析法律援助在案件中的作用,探讨法律援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诈骗案;案例分析;合法权益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尤为突出。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以张某某涉嫌诈骗案为例,分析法律援助在案件中的作用,以期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在得知其情况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一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在案件中的作用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中对张某某进行充分调查,收集证据,为其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运用法律知识,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有力地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2. 提高诉讼效率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使得案件审理过程更加顺畅。
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推动案件进展,缩短了诉讼周期。
3. 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有助于揭露案件真相,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在本案中,律师的辩护使得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地对待案件,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援助律师资源不足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相对匮乏,难以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需求。
尤其在偏远地区,法律援助律师更是稀缺。
2. 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关键因素。
经费短缺导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提供充足的法律服务,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3.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不足,导致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较低。
这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改进建议1. 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加大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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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论文:关于在宪政视野下的法律援助论文 论文:关于在宪政视野下的法律援助论文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制度在中国已经推行多年,它和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一样,被列入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在“有限政府”理论的意义上,这种公共财政行为,已经将法律援助纳人宪政范畴进行实践。法律援助既是政府政策博弈的过程。也是法治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其中蕴含的制度设计意义不可小觑。法律援助从(政府)行为到(法律)制度的实践模式,具有宪法意义和宪政效应.它对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明显的作用。 一、法律援助的宪法实践属性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法学界一般认同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概念定义,即“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 法律援助不只是保障人权、公民权的途径,其本身也属于人权、公民权的范畴。法律援助的实践,不因尚未实现宪法上的规范性而有所减灭。也正是这一实践,反映了宪法的适应性和实践理性。不过,法律援助具有的宪法实践属性,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宪法规范的实践,而是回归到人权保障的意义上。作为宪法性行为,先于规范(如宪法文本)和规范救济途径(如违宪审查)而在实践中存在,践行宪法理念.使得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治理这两个层次的价值目标趋于一致。法律援助既贴近公民生活,又触及政府行为的决定生发机制——财政。确定法律援助作为宪法实践的属性.突破了以往从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研究宪法实践的单一维度的思考模式,是宪法适应性的最好注脚。 当然,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宪法实践,不仅具有实践意义,也具有一定的规范意义。法律援助在法律文本之内。为宪法规范提出新的命题。这已经在一般宪政发展史中获得了经验上和规范上的支持。 二、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实践 从法治国家发展的进程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一直围绕着“帮助贫困者享受法律权利”这一目标,各国通过法律,甚至通过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确立和规范法律援助制度。应当说,国外法律援助是在宪政制度的保障下得以发展和完善的。 早在1424年,苏格兰的一项法规创立了穷人登记册,据此,在册者提出诉讼可以免费得到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帮助。1495年,英格兰承认穷人享有免付诉讼费的权利,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章程》对不能支付民事诉讼费用的人给予法律援助。英格兰还对所诉刑事案件请求辩护人帮助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17世纪,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念普遍传播,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政治权利,在英国的《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中首先得到确认。并经过近五百年的发展,英国于1948年制定了《法律援助法》,这是世界上法律援助最为完善的法律之一。经过多年的实践。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运行轨迹。其理论基础是:基于政府有义务确保公平的司法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公正原则,给予公民实际的法律援助。另外,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随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获得普遍认可。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文件把该价值确定为一项主要原则,而法律援助制度也作为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加以确立。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公民有权得到法律援助.并由国家将法律援助写入宪法,使法律援助成为一种国家责任。意大利宪法第24条规定:“每个人均可以按照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任何情况下,辩护均为不可破坏之权利。贫穷者有在任何法院起诉和答辩之可能性。应由特别制度保证之。”日本宪法第37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候,辩护人由国家提供。”德国宪法第101条、第103条和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则间接规定了这项权利。为了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法国、美国、德国等国家还制定了关于法律援助的专门法律。比如,美国制定了《州公共辩护法》和《法律服务公司法》;法国1972年通过了《审判援助法》,日本制定了《法律援助法草案》等。 法律援助的立法也呈国际化的趋势。一些国际性条约都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世界人权宣言》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价值。并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在受刑事控告者权利保障中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条款。①该公约第26条还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 论文:关于在宪政视野下的法律援助论文第2页 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根据该条,各国不仅要规定平等地保护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还应承诺给予有效的保护。 从上述法律援助在境外以及国际立法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与人权保障和政府(国家)责任密切相关的制度,蕴涵着宪政的价值。 首先.平等是法律援助的价值来源。法律援助制度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普遍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无论是早期将其作为政治统治的手段。还是一战以后法治文明的成果,法律援助对于贫困者来说。一直都以法律资源的平等享有为中心的,这也是法律援助的价值来源,不因其具有政治属性还是法律属性而发生偏差。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援助内在地蕴藏了超脱于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人权精神,人权保障正是法律援助的内核。 其次.政府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纵观法律援助一般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援助经历了从社会责任上升为国家责任的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慈善行为阶段,从15世纪法律援助在英国产生到19世纪末以前。在该阶段,法律援助通常被认为是律师或其它社会组织因职业道德或为了公共利益的要求。通过免收或减收代理费用而自发地向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慈善行为。法律援助被定位为社会责任。第二阶段是国家职权行为阶段。从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社会平等观念进一步普及,人民的权利意识提升,人权保障运动不断高涨,法律援助制度因而成为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国家通过适当的法律援助计划.使包括贫穷者和其他某些社会特殊群体在内的每个人都公平地获得司法保障和救济的机会,法律援助不再是社会责任的慈善行为,而“被公认为是各国政府的责任”。 第三.宪政是法律援助的发展路径。在宪政法治的制度背景下。政府作为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负有法定的职责实施法律援助计划,构建法律援助制度。这就需要通过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对法律援助行为做出专门的规定.法律援助问题就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不可避免的进入宪政视域。 三、中国的法律援助立法及其困境 与境外法律援助发展的一般进程比较,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没有经过社会责任的阶段,而直接从政府责任的阶段开始。 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继颁布.从刑事司法救助和律师代理辩护收费的角度规定了实施法律援助,但缺乏系统的法律援助基础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直接救助功能的实现。1997年4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此状况的改善起到一定的作用。l999年,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公民在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时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可以缓、减、免交诉讼费。该规定不仅将传统认识中的生、老、病、死的生存问题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还将劳动就业作为法律援助解决的核心问题,为解决一段时间以来积聚的社会矛盾提供了救济措施。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成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从机构设置到财政投入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颁布该条例实施的一系列公共政策,将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具体化。通过该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生改善方面的作用得到了明确肯定,这为法律援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应该说。中国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一直是在法治的轨道上逐步推进的。但是,中国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其实施和制度运行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第一,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受政策偏好影响较大,易偏离宪政法治的轨道。从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对法律援助的规定散见于个别法律,但因缺乏基础法律而使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而《法律援助条例》的法律位阶较低,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实施的公共政策时,会基于不同的考虑。这样法律援助的实施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受政策的偏好影响较大。这种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进,在宪政运作模式不成熟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法律援助可持续发展来看。这种模式因政策的不确定性和政府部门的短线利益,使得法律援助不能有效的推进。另外,法律性弱而政治性强使得法律援助缺乏深刻的宪政内涵。其发展很难突破政治过程的局限,随之而生的机构编制、财政投入、社会组织管理等问题,都使法律援助容易偏离宪政法治轨道。 第二。法律援助社会参与度低,有悖于宪政民主的本意。法律援助较之其他服务方式(如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在财政投入、机构设置、公众知晓率、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社会事业的公众参与度。而较低的公众参与度,使法律援助制度多停留于公共政策层面而无法得到公民社会的普遍认识、理解和运用。这与事实上法律援助社会需求的广泛性相悖离,阻碍了法律援助的平等价值的实现。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我们或许可以借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得到解释:政府与社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往行为”,使得“交往行为”的理解、合作和社会化等功能都无法发挥作用。法律援助的社会低参与率,使其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政府的“独角戏”。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政府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加大,一定程度上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