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跟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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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跟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将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最大程度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权益;同时更有效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员
工能够分享公司的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员工是指公司在册正式员工或试用期内的全职员工。
跟投是指在公司进行某项投资行为时,具体项目负责人必须
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并且承担有限风险的行为。公司其他员
工则依照出资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以自有资金对该项目
参与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作为名义主体代表员工出资人持有股份或权益。股份或权益的实际受益人
为员工个体。
第二章跟投流程
第四条跟投标的筛选由业务部门负责,在项目通过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可向公司办公会提出跟投申请。
第五条具体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调研人员,项目负责人员)出资跟投,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0.5%。
第六条跟投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总投资额的20%;其中项目人员持有份额比例上限为跟投额的三分之一。经公司办公会
批准,项目人员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跟投总额的40%。第七条项目的推介以及风险揭示由业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实施。
第八条在跟投申请获的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安排跟投方案的设计说明可认购数量、认购方式、认购人员、项目退出方式、认
购时间等并报公司办公会备案。
第九条具体实施跟投方案包括员工投资协议签署、收集款项及汇出投资款等,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三章跟投后事项
第十条项目跟踪由业务人员负责,需定期向员工披露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项目涉及到分红等事宜由财务部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项目的退出按照投资方案的安排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为便于股权管理,所持权益不予流通及转让。
第十四条涉及上市流通项目操作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股权协议转让由直接投资部负责。
第十五条若出现项目未能按原计划退出则员工所持股份或权益服从于公司的安排。
第四章税收、法律问题
第十六条所有跟投行为是在员工充分了解现实及潜在风险的情况下的自愿投资行为,未来可能会遇到的资金风险与公司无关。
第十七条所有参与跟投员工须与公司签定相关文件。文件的安排与签订由法律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项目退出后产生的一切收益均由投资人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交纳税款(或公司代扣代缴),并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九条员工正常辞职后,相关自有资金与跟投权益保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深圳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