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562-20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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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106.02P63
备案号:
DB4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Code for 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facilities'construct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s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5供配电设计 (2)
6设备选型 (5)
7施工及验收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居住区供配电一次接线图及配电站电气平面布置图范例 (7)
参考文献 (11)
前言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提出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电网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周家斌、何朝建、黄家林、张经纬、钟声、岳军、江革力、江裕雄、朱惠英、黄秀琼、奉斌、刘剑锋、张双萍、黄仕昌、王锋、许维超、冯华东、韦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规划范围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有条件的农村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桂经能源[2005]4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建设广西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GB50180、GB50053、DL/T44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
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3.2
公共服务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3.3
高层住宅建筑
十层以上(含十层)、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住宅建筑。
3.4
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建筑。
3.5
配电站
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3.6
配电变压器
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也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7
电能计量装置
包括各种类型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8
配置系数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W)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4总则
4.1居住区总体规划设计应包含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电站用房及电力通道,结合城市发展规划预留居住区35kV~110kV 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走廊。
4.2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提供高可靠性、高质量电能为目标,满足居住区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增长的需求。
4.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规范化、标准化,以实现简化缩短设计施工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的目标。
4.4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4.5居住区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中低压配电网。
4.6本规范没有规定的,按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中的标准执行。
5供配电设计
5.1负荷性质的确定
5.1.1根据GB50016、GB50038、GB50045、GB50180、GB50067中的规定,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5.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主要有:
a)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b)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c)Ⅰ类汽车库消防设施、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负荷;
5.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主要有:
a)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b)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用电等;
c)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用电等。
d)Ⅱ、Ⅲ类汽车库消防设施、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负荷。
5.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5.2用电负荷计算
5.2.1居住区住宅用电负荷按表1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