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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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 •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
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 接作出回避决定。
• 根据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启动主体不同,公 务员回避的方式有三类:自行回避、申请 回避及决定回避。对公务员的回避方式加 以类型化,使得回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有利于回避制度的贯彻落实。

3.公务员回避制度无法回避的问 题
验已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必须加以研究,并结合我国国
情批判地借鉴和吸收,以期该项制度在维护行政公正和政
府形象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南极冰站长原创作品

生 活 中 的 辛 苦阻挠 不了我 对生活 的热爱 。21.1.521.1.5Tuesday, January 05, 2021

人 生 得 意 须 尽欢, 莫使金 樽空对 月。00:29:4200:29:4200:291/5/2021 12:29:42 AM
的政府形象。 3.可以促进国家机关的自我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
效率
二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
•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公务员队 伍普遍确立的一项程序化制度约束机制, 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 公务员共同作弊和裙带关系等弊端,保证 行政人员廉洁奉公,维护国家机制的正常 运转,从而达到维护统治、发展经济的目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回避 制度做了专章的规定:
• (9)清代是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回避制度已相 当完善
• 特点: • (1)亲属回避的“亲”在不断扩大 • (2)亲属回避的职务不断增多 • (3)地区回避的范围扩大 • (4)重视制度建设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学基础—权力与监督理论 • 二.法理学基础—自然正义理论
• 1.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证公务员履行职责时的公平、公正和廉洁。

它是对公务员的职责范围进行限制和规范,防止公务员在处理与其职务有关的事务时出现利益冲突,确保公务员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本文将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背景、意义、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我国行政机关改革和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公务员面临着各种利益诱惑和挑战,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规范公务员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树立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形象。

公务员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人员,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公务员展现职业道德和道德修养,增强公众对公务员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其次,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行政能力。

公务员回避制度对公务员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要求公务员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公务员的行政能力和服务质量。

再者,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核心就是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保护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回避义务、回避事由和回避程序。

回避义务是指公务员在面临利益冲突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务。

回避事由是指公务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具体包括公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务、与公务员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务、与公务员社会交往的事务等。

回避程序主要包括公务员应当向组织提出回避申请,由组织进行审查和决定,以及公务员回避期间工资待遇的调整等。

公务员回避制度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公务员个人与职务相关的事务和公务员亲属与职务相关的事务两个方面。

11 中国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11 中国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五、任职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 中央办公厅2006年制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 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 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 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 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六、地域回避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 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八条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 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 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 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二、非公务员调入机关任职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 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 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 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 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三、转任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 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 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 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 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 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公务员履职过程中的公正性、廉洁性与高效性,对公务员在特定情况下回避参与决策或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廉洁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与意义回避制度是国家机构和公共行政组织用以保障公务员公正行使职权的一项制度安排。

在公务员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利益损害、违反行为准则等情况。

通过回避制度的规范,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确保公务员在决策、执行职责时能够做到公正和廉洁。

回避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1. 维护公务员廉洁从政。

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回避参与决策或行为,防止利益输送、腐败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公务员廉洁从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保证公共权力行使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能够防止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利益驱使,确保决策结果的公正和公正。

3. 提升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回避制度要求公务员根据自身的职责和利益,主动回避与之有关的事务,从而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务员回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直接利益关系。

公务员在决策或行为中直接涉及的事项与其本人的利益有直接的关联,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

2. 家庭利益关系。

公务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在决策或行为中直接涉及的事项与其近亲属的利益有直接的关联,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

3. 其他特定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规定,需要公务员回避的其他特定情况。

三、回避制度的原则与操作步骤公务员回避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务员回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公务员个人的利益不应成为回避的唯一依据,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

2. 主动与自觉原则。

公务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主动回避与本人或近亲属利益相关的事务,确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十二章-公务员交流回避制度

第十二章-公务员交流回避制度
解决公务员个人生活困难。 4.为基层机关和边远艰苦地区选派所需人员。 5.为上级领导机关选调有基层经验的领导后备
人员和业务骨干提供方便。
(3)转任特点
• 第一、转任的对象都是公务员 • 第二、转任的范围是机关内部 • 第三、转任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不变

●1965年5月出生于衡阳市衡东县。

●1979 年—1982 年就读于衡东县一中。

●1986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

●1989年:进修该校文艺美学专业研究生毕业

●毕业当年被分配到湖南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做新闻记者

●在湖南电视台工作期间,曾到郴州地区电视台锻炼一年半,并被借调到深圳有
线电视台做记者

●1994年2月:进入中央电视台,在《东方之子》节目中任记者和主持人

●1996年2月:进入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在《新闻调查》栏目中任记者和主持


●2002年5月:开始筹建《面对面》栏目

●2003年1月:在《面对面》栏目中任制片人、主持人和记者

在《东方之子》工作期间,王志于1994年、1995年、2002年三次获得中国电视新
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2.转任
《公转务任员是法》指第公六务十五员条因规工定:作需要或者其他 正当“理公由务在员在机不关同系职位统之内间跨转任地应区当、具备跨拟部任门职位的所要 调进动行求实的行对,的资跨省或转格地部者换条区级件、正在 任,跨职同 职在部以一 。规门下定转的部的任领门编。导内制成限员的额应不和当同职有数计职内划位进、之行有。重间点地
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2,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含义
A,交流的法定形式三种: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B,交流是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活动和手段。
C,交流原因两种:工作需求;照顾公务员个人愿 望。其中工作需求是第一位的。
D,交流的范围:有内部交流,外部交流,也有 混合型交流。 E,交流一般是平级调动,有时也与提拔和降职 结合进行,不过要履行相应升降的程序。
十八大后13省换纪委书记 6人空降6人异地调入 十八大以来,已有13个省份更换了省级纪委书记,包括天 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福建、广西、重庆 、西藏、云南、新疆和四川。其中广西的纪委书记两度易 人。 省级纪委 “一把手” 异地交流任职成趋势 《川报观察》发现,上述13个省份涉及14人次的省级 纪委书记调整中,6人属于中央“空降”,6人是异地调入 ,仅有2人由当地在职官员出任。
199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既包括“调 入”,也包括“调出”。 2006《公务员法》中调任只包括“调入”,不 包括“调出”。
3,调任的特点
外部交流; 通过调入,获得公务员身份和相关职务。
3,调任的程序
A:提出拟调入人员的要求和资格条件,确定报 名范围; B:在确定的范围内通过考核或考试进行选拔; C:考察、审核,确定资格; D:报任免机关进行任命,培训,任职。
王小东不再担任中共北海市委书记职务 我要评论2015年05月26日 14:16:27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委派,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长 喻云林26日上午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王 小东北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同时, 王小东不再担任北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按法律规定 程序办理,报自治区党委备案。 王小东,男,汉族,1962年1月生,山西灵丘人, 198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先后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 委组织部副部长;广西北海市委书记、北海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党组书记等。2013年12月,出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 委常委,北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冯抒敏)

第十二章 公务员交流回避制度


第二节 公务员回避制度
“南人官北、北人官南” 荐举中“避乡” 科举中“避亲” 任官中“避籍” “在职官,寄籍五百里 不得任职”。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概念

广泛性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使国家公务员不 因亲属关系对职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对 基本特点 公务员任职、执行公务、任职地区等方面 作的限制性规定的总称。 强制性
第一节 公务员交流制度
• 一、公务员交流 •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和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 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职位,从 而产生或变更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 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二、公务员交流的范围与方 式
(一)范 《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 围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 1.内部交 流 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 2.外部交 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 第一、转任的对象都是公务员 • 第二、转任的范围是机关内部 • 第三、转任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不变
我,王志2008年10 质疑一:王志不是公务员,怎么直接就能当官! 月正式挂职丽江副市 长。
质疑二:王志出任副市长有违法律程序 ?
质疑三:侃而优则士?
3.挂职锻炼
(1)挂职锻炼具有指令性和计划性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 (2)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是一至两年 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 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锻炼期 (3)对挂职锻炼的去向范围规定: 间不改变与原机关人事关系的一种特殊的交 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 流制度。 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4)挂职人员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 事关系。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对于公务员涉及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方面的一种实施原则,目的在于防止公务员参与利益冲突的行为或状况。

这可以防止公务员在其服务期间受到利益动机的影响,保护其责任和自由行使公职,并保护公众利益。

回避制度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务员特别回避制度,另一种是公务员通常回避制度。

公务员特别回避制度即个人回避,其宗旨是保护公务员的责任和自由,避免公务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个人回避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回避,即当发生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时,公务员可以自行决定回避权;另一种是有效回避,即公务员在知晓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被迫选择回避权。

另一种是公务员通常回避制度,其根据任何特定情况下,不允许公务员参与有利益冲突的事务,这是一种综合性的公务员回避制度。

伴随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施,公务员的职责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一方面要求公务员主动寻求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避免滥用公权,同时加强维护公共利益的良好形象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要求公务员切实履行回避义务,做到公务公正、公平公正。

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以确保公务员能够公正客观地完成职责,保护公众利益。

要认真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即从公务员任职前就要开始,确定哪些公务员需要避免利益冲突,并明确受不同职位的公务员应采取什么措施,如实施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以及具体实施程序和规定。

其次,制定适当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公务员实施回避制度的监督检查。

它要求政府机构落实有效的审核机制,对所有的公务员的回避情况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及时发现和提醒公务员回避不当行为,若有不正当行为将依法处理。

最后,应当加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宣传,增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认知水平,使公务员了解有关回避制度及其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公务员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贯彻回避制度的内涵,深入开展回避实践,全面有效地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公务员的职业操守,最终实现公平公正的治理和执法。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备、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缺憾、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国目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应通过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严格把关;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从严把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配套等举措、落实公务员制度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

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

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

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

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

(1)职务回避(2)公务回避。

(3)地区回避,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约因素1•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的长期影响使得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缺乏民众心理基础。

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2•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长期落后也是实施回避制度的重要制约因素。

3•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

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做包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

就回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民主监督入手,建立健全监督制衡机制等。

而且目前我们实施的各项制度中还存在诸如户籍制度等与回避制度有一定程度冲突的地方,从而制约着回避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应用,而如何灵活应用并非容易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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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
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
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
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
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
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
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
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
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
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
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
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
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
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
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
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
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
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
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
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
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
当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
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
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
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
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
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
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
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
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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