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1.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1.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表中所列项目,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6号)》执行。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1.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省级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1.4.有关要求和说明(一)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等政策目标。
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
附表六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B
B0101 B0102 B0104
工程类 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
(含 20 万元) 公用房建设
住房建设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 性设施建设
B0105 B0106 B02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监控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
B0203 B03 B0301 B04 B05 B06 B07 B08 B09 C
(包括各类 Linuxyi 应用软件)
A030213 其他软件
A0303 家具 A030301 办公家俱
(含文件柜、档案柜等)
A030302 宿舍家具 (含学生宿舍家具、客房家具 等)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A10 A1002
纸张(含复印纸、打印纸等 (含复印纸、打印纸等) 专用设备 印刷设备
品目名称 货物类 预算金额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 单件 5000 元以上 建筑物 办公用房 宿舍用房 教学用家具、科研用家具、医疗 用家具 物资 救灾物资 防汛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储备物资 专用材料 图书资料 制服及相关用品 (包括工作用制服等)
A10 A1006 A1007 A1008
A11
交通工具
A110105 专用汽车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3 消防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A11010599 其他专用汽车
(含刑事勘察车 )
A1102
船只 (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 督巡逻艇等)
A1103 飞机(指直升飞机)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10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A090101
预算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兽用药品
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
A1105
化学肥料
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
A170104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
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
A170105
化学农药
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
A170106
工程类
工程
单项合同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为协议供货。
预算10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C0503
预算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会议和展览服务
采购预算100万元及以上
C06
其中:会议服务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C0601
住宿和餐饮服务
采购预算100万元及以上
C07
商务服务
采购预算100万元及以上
C08
其中:会计服务
预算10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C0802
预算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固定架、密集架
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
A02040101
电梯
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
A02051228
空调机
预算50万元及以上批量集中采购
A0206180103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
A0207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
A020808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
A02010105
路由器
预算50万元及以上
A02010201
交换设备
预算50万元及以上
A02010202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天津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二)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1.表中所列加“*”采购项目,其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按照小额零星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驻津外的单位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
4.表中所列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和说明(一)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由各主管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区属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各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创新产品和服务。
(四)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中品目名称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 189号)的对应内容确定。
山东级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山东省省级2024年度政府集中选购书目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选购书目注:1、上述项目,仅适用于省内各预算单位,驻省外单位(如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等)全部实行分散选购。
2、本书目内工程项目,凡采纳定点选购方式的,需托付省政府选购中心完成;采纳非定点选购方式的,既可以托付省政府选购中心组织,也可以托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政府选购包括集中选购和分散选购,纳入《集中选购书目》的政府选购项目实行集中选购,驻济省直单位应当托付省政府选购中心组织;驻济以外的,可托付集中选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二、部门集中选购范畴对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医用器械及耗材、消防装备等,省级有关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内所属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部门集中选购,定期归集选购需求,统一托付省政府选购中心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选购活动。
省级各有关主管预算单位如将市、县(市、区)同类选购项目统一归集并选购的,应当在选购活动起先前由市、县(市、区)预算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选购手续。
三、分散选购限额标准《集中选购书目》以外,同一预算选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选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选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也可托付选购代理机构组织。
详细选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5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
预算单位如对分散选购项目自行组织的,应当依据政府选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选购方式及程序进行。
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自行招标,应当符合《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同一预算选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因特别状况确需采纳非公开招标选购方式的,应当在选购活动起先前获得省财政厅政府选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的详细数额标准为: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选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11.29
•【字号】冀财采[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
标准的通知
(冀财采〔2013〕11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遵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要求,我省对《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1〕32号,以下简称《目录》)的品目编号做出调整,同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目录》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了以下变更:一是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补充明确了环保、节能及新能源产品进入目录;二是为落实省政府“双减双提”要求,提高了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是为提高服务水平,方便采购单位小额项目采购,明确了集中采购中部分常用品目的资金监管起点;四是增加了社会公共服务内容。
依据《目录》有关规定,现予印发,自2013年11月1日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1〕32号)同时废止。
2013年11月29日。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1.1.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注:①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无集中采购机构的除外);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含雄安新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40万元(含)以上,县级3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以上。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执行。
1.4.其他(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说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对应品目说明执行。
(二)省、设区市、县级不再因集中采购目录缩减、限额标准调整而调整2020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除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省级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外,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四)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预算单位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中相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原则上由本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效率。
(五)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目录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注:1.表中所列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除我省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2.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涉密采购规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目录项目适用范围备注一、货物类台式计算机不包括图形工作站便携式计算机不包括移动工作站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服务器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计算机网络设备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复印机不包括印刷机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音频系统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扫描仪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投影仪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影仪复印纸京内单位不包括彩色复印纸打印用通用耗材京内单位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乘用车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客车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电梯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电梯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空调机京内单位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办公家具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 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二、工程类限额内工程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12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装修工程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120 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120 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修缮工程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120 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三、服务类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京内单位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 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印刷服务京内单位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监理服务京内单位(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物业管理服务京内单位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云计算服务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I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互联网接入服务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1.1.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注:①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无集中采购机构的除外);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含雄安新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40万元(含)以上,县级3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以上。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执行。
1.4.其他(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说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对应品目说明执行。
(二)省、设区市、县级不再因集中采购目录缩减、限额标准调整而调整2020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除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省级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外,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四)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预算单位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中相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原则上由本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效率。
(五)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