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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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黑农厅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确保持续发挥效益,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函〔2021〕136号)精神,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6日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函〔2021〕1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按照权责明晰、分类管理,公开透明、注重效能原则,压实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

到2024年底,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做到底数清晰、权属明晰、管理责任明确,基本建立起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好保障。

二、资产分类(一)扶贫项目资产范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陵府办〔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7〕2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324号)和《海南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发〔2014〕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县财政扶贫资金(含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支持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其收入水平的项目。

第三条扶贫发展资金使用权限下放到乡镇,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权责分明的扶贫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七项流程”,即“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省级备案、乡镇实施、乡镇验收、乡镇报账、县级督查”。

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批全县各乡镇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县扶贫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当年全县扶贫项目计划上报省扶贫办备案,同时加强对各乡镇扶贫项目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周督查月通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扶贫项目的编制、公示、申报、实施和竣工后的检查验收工作,完善上报项目相关数据、档案等资料,并配合乡镇财政所做好扶贫资金的报账及拨付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内政办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牧办、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类型第三章建立台账第四章确权移交第五章清算核实第六章管护运营第七章收益分配第八章资产处置第九章责任分工第十章组织保障第十一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坚持依法依规,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到户类资产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坚持权责明晰,扶贫项目资产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扶贫资产管理主要问题及应对

扶贫资产管理主要问题及应对

扶贫资产管理主要问题及应对扶贫资产管理是指对扶贫项目所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维护和监督,以保障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所涉资产的有效利用。

在扶贫工作中,资产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良好的运作可以有效地确保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产的准确使用,同时也可以提高扶贫项目的效益和社会效果,促进扶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扶贫资产管理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扶贫工作的进展。

本文将就扶贫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1. 资产保护不到位由于扶贫地区的经济条件较差,社会治安状况相对较差,往往有盗窃、损坏等情况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扶贫项目涉及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建筑物、农田等容易受到破坏,造成不小的损失。

2. 资产监督不足由于扶贫地区的交通、通讯和信息流通方面的限制,监督扶贫资产的工作难度较大,往往存在监督不足的情况。

这就容易导致扶贫资产的滥用、浪费和挪用等问题,从而影响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社会效果。

3. 资产管理水平较低扶贫地区普遍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水平也较低。

这就难以对扶贫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容易导致资产的浪费和损失,同时也影响到扶贫项目的实施和效果。

4. 资产分配不合理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以及地方利益的考虑,资产的分配难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这不仅影响到扶贫项目的效果,同时也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5. 资产利用效率较低扶贫地区的劳动力素质较低,缺乏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资源,使得资产的利用效率较低。

这不仅影响到扶贫项目的效果,同时也影响到扶贫地区的经济发展。

1. 加强资产保护为了加强对扶贫资产的保护,可以通过加强安保力量,改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治安状况,加强对资产的保护,避免盗窃和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2. 健全资产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资产的滥用、浪费和挪用等问题,保障资产的合理使用。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30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30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3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扶发﹝2014﹞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范围、对象和内容(一)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对象必须瞄准贫困村、贫困户。

要确保安排到县(市、区)的扶贫资金,80%以上用于贫困村、贫困户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能力建设。

(二)财政扶贫资金不予扶持的项目:修建楼堂馆所、商品住宅和非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项目;应由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应由企业投资的经营性项目;乡(镇)集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完成参与式规划项目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无项目申报书或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的项目;单位投资标准超标、设计标准不达标的项目;明文规定不能重复或连续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单位;城镇贫困住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2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

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二章确权登记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发改区域〔X〕120X号)和苏陕两省有关苏陕扶贫协作工作安排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是指由X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X省扶贫协作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

第二章项目资金的安排方向第三条县发改局作为产业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产业项目的筛选、评审、申报、监管、验收工作。

县农业局作为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筛选、评审、申报、监管、验收工作。

第四条安排苏陕扶贫协作项目时,坚持向丹南地区、贫困村、深度贫困村倾斜、兼顾非贫困村的原则。

安排使用协作资金的项目,均应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或协议等,项目实施单位须确立与贫困农户增收获益的长效机制,与项目所在镇(办)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由项目所在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第五条根据扶贫协作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扶贫效果等,协作资金可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方式对扶贫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股权投入是指协作资金作为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由持股主体代表贫困农户对扶贫协作项目实施主体的出资,其股权受益对象为贫困农户。

持股主体一般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扶贫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受益贫困农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持。

第七条以股权投入支持方式安排的项目,协作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持股主体,由其代表贫困农户进行投资。

第八条股权投入额度参考投资规模和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且代表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的持股主体不能为第一大股东。

第九条持股主体在收到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及时办理资本金投入或股权变更手续。

贷款贴息,是指协作资金用于扶贫协作项目在银行贷款利息的偿还。

贷款贴息额度参考申报项目银行贷款额度、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直接补助,是指扶贫协作资金直接投入扶贫协作项目。

县产业扶贫运行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篇)

县产业扶贫运行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运行机制,推动脱贫攻坚取得实效,根据《江西省产业扶贫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二条产业扶贫的扶持对象1.建档立卡贫困户。

2.建档立卡贫困村、深度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

____具有扶贫带动功能的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家庭农场能人大户、致富带头人等新型经营主体。

扶贫合作组织中贫困户的占比不能低于____%,合作组织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

第三条产业扶贫的扶持范围主要扶持对贫困户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特色手工业、光伏、生态、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电商扶贫、扶贫车间、服务业类、设施农业、水利水电开发项目,产业扶贫基地配套的基础设施建项目及其它能够带动贫因户增收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产业扶贫的扶持方式扶持方式包括资金直补、贷款贴息、保费补贴、资产收益扶贫、帮扶责任人携资结对帮扶、就业技能和产业技术培训等。

推行“4+N”产业扶贫模式(即选准一项主导产业、建立一个产业扶贫基地、成立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一个扶贫光伏电站+旅游扶贫、电商扶贫等N个新业态)。

第三章利益联结机制第五条加强合作社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

原则上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贫困户都要加入合作社,支持贫困户以各种要素参与合作社或入股合作社;支持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合作;力推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三方联合的模式,并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六条围绕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合作社的建设进程。

发展壮大现有合作社,加快组建新的合作社。

积极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家庭农场、能人大户、致富带头人加入产业合作社中。

支持和引导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组建联村或乡镇级合作联社,完善合作社的运行机制。

大力推行村干部与能人带头领办、村党员主动参与、村民自愿参与、贫困群众统筹参与的“一领办三参与”产业合作形式,每个贫困村、每个扶贫产业原则上都要建立合作社。

国 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工作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而扶贫资金则是扶贫工作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和严格监管,特制定本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扶贫资金的来源扶贫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政府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安排相应的扶贫资金,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合力。

3、社会捐赠资金:来自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用于扶贫事业。

4、其他合法来源:如扶贫项目的收益、国际合作扶贫资金等。

二、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扶贫资金的使用应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产业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提高贫困群众的收入水平。

2、教育扶贫: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学,改善贫困地区教育教学条件。

3、健康扶贫: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4、易地扶贫搬迁:对生活在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改善居住条件。

5、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贫困地区的道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发展条件。

6、生态扶贫:通过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让贫困人口在参与生态建设中获得收益。

三、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扶贫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精准原则:根据贫困人口规模、贫困程度、脱贫任务等因素,精准分配到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2、公平原则:确保各地区在扶贫资金分配上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3、重点倾斜原则:对深度贫困地区、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4、绩效导向原则:资金分配与扶贫工作的绩效挂钩,对扶贫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更多支持。

四、扶贫资金的管理1、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责任主体。

2、实行专户管理:扶贫资金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毕府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2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省级统筹资金封闭运行办法》《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验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日毕节市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四章规划设计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节概算管理第三节进度管理第四节质量管理第五节安全管理第六节资金管理第七节入住管理第八节工程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恒大集团帮扶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恒大集团帮扶毕节市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简称安置工程。

第四条恒大集团帮扶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坚持县(自治县、区)主体、恒大集团代建,按照“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商业公建不超过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室内装修规范标准、统一配置简易家具实现拎包入住、配套产业和落实就业”的标准规划建设。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建设用地并完善用地手续,负责项目“三通一平”,负责红线外水、电、路、讯、气等配套设施的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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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是扶贫工作的基石,整村推进的重要环节,
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为了加强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确保项
目有效实施,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陕西省整村推进扶贫项目
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农﹝2011﹞412号)、《陕西省扶贫项目整村推进项目三年实施规划
(2013-2015年)》、和《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陕发﹝2011﹞
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道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村道、硬化村道、政治入户路、
连户路、护村坝/护路坝/护地坝、其他道路建设。
(二)人畜饮水项目。包括打机井、改卫生井、新建集中供水点
/水塔、铺设供水管道等其他饮水项目。
(三)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整治灌溉渠/河道、新建池塘、
整治病塘、整治、建设水库、新建蓄水池/灌站/水站/水闸、硬化集雨
场等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四)改土项目。包括农田改造、滴灌工程等其他土改项目。
(五)桥梁和建排水设施项目。包括桥梁建设、排水设施等其他
桥梁和排水设施项目。
(六)农村能源设施。包括沼气、秸秆气化、薪炭林、风能、太
阳能等。
(七)小型公益林和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有利于改善局部生态环
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小型公益林建设和小型水土保
持工程。
第三条 基础设施项目资金规模在1-5万元的项目签订合同建设;
5-20万元的项目由有承建能力的公司建设;20-50万元的项目采取询
价的办法,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公司建设;50万元以上的项目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设。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立项采取逐级上报的原则,在当
年1月1日前通过贫困村申请、乡镇推荐、县扶贫办初审后报县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市备案、备查。县扶贫
办待项目批复后,向所在镇、村项目定向批复计划通知书。
第五条 项目批复计划下达7日内,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
扶单位结合贫困村的实际要求、在扶贫办和项目所在镇、街道办指导
下,编制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计划,由村、镇审核后报县扶贫办。
第六条 县扶贫办对镇级上报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进行审查,并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行业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
连同实施计划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项目计划一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确因特殊
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由县扶贫办按以下规定上报省市扶贫办重新备
案。
(一)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调整或变更的原因、
投资、实施方案等进行核查,提出审定意见后逐级报批。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经批准后,县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调
整或变更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村,并向村民说明调整或变更理
由。
(三)所有项目的调整或变更,应在项目计划下达的当年年底按
程序报省级备案审查。
第八条 项目建设由县扶贫办、财政等单位负责项目的指导检查、
监督和验收、交通、水利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所在乡镇街道办配
合做好督促检查和相关保障及土地纠纷等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
进度、采取预拨资金分批报账的方式将资金总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 项目启动。项目单位在接到扶贫项目通知文件后,按扶
贫项目资金、自筹资金,结合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审批
后方可启动。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项目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落实项目实施承建单
位,签订项目承建责任合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期限、项目
总概算、资金筹措、技术质量要求、项目效益、责任人、违约责任、
处罚措施等内容,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扶贫办。
第十二条 项目村应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文
本抄送县扶贫办。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施工条件应当严
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所在村委负责
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将项目的开支、及成本降到最低,不能利用职务
之便非法干预,对违反要求的,扶贫办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项目须以省扶贫办备案审查的项目计划为依
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权撤销项目计划,拒绝报账或收回预付资金。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
群众和舆论监督。县扶贫办除在本地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外,还应在受
益村村公开栏目中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建
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数额、完成时间、
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乡镇及项目承建单位向扶贫办提出验
收申请,县扶贫办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采
取查看资料、实地查看、抽样检测、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并出具竣
工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等。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验收任务和主要经济指
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公告公示、项目村、项目户
收益情况、项目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等。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报
告,填写《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项目施工单位保障
的重要凭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可以整改的项目,限期整改,重新组
织验收;对无法返工、整改无意义的,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项目建成后工程类项目应设置扶贫项目标识牌。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重点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启动后预拨资金总额的30%,竣工验收后再拨60%,
剩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保证期限1年。
第十九条 项目报账程序和必备材料。财政资金报账必须做到票
(账)相符。报账单位要如实填写报账审批表,经村、镇负责人签字
盖章后,报县扶贫办由包村干部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扶贫办
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扶贫办主要领导审批。报账资料包括批复
文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责任书、承包合同、招标材料、
每人施工记录(上下工时间、施工地点、所用燃油等)、项目验收报
告、开支原始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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