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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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鲁人社函〔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防控稳就业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加快实现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简、准、快”的优质高效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现“畅通领”(一)网上经办。

各地要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支持失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生物信息识别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推动实现网上受理、审核、反馈,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确保在今年3月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6月底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手机申领。

要及时做好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统一入口的对接,推进全国范围“一网通办”。

网上经办系统应做到界面友好、标识清晰、指示明确、路径简洁。

能够通过内部比对获取的信息,应自动生成电子表单,请失业人员确认即可。

系统应当包含纠错功能,及时在线受理群众异议,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二)提速办理。

在全省范围推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静默认证”“无形认证”,优化流程再造,利用信息化手段比对申领条件,筛查符合条件企业。

要通过信息推送、网站链接、经办提醒等多种方式,主动对接、主动服务。

要通过据实拨付或“先预拨、后承诺、再清算”等方式,加速符合条件企业稳岗返还工作;对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随时筛选、随时确认、及时发放。

二、实现“流程简”(三)办事提效。

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80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燕王信峰杨海荣【审理法官】张晓燕王信峰杨海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当事人】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当事人-个人】刘景茂【当事人-公司】临沂协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冯金菊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冯金菊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李勇冯金菊【代理律所】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本院观点】刘景茂提交的证据一中通话录音中人员的身份无法确认,且临沂协和医院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临沂协和医院对证据二中的案件受理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中的打印材料费和刻盘收据均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证据三、证据四均加盖了相关单位的公章,来源明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均与本案劳动争议事项无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临沂协和医院是否应向刘景茂支付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给其造成的损失赔偿金66994.25元;二、临沂协和医院是否应向刘景茂支付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失及干额外工作的加班费、补偿费、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费等各种津贴费10000元;三、一审判决临沂协和医院支付刘景茂最低工资差额5350元及赔偿金5350元是否正确;四、临沂协和医院是否应向刘景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800元;关于焦点一,本案中,刘景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临沂协和医院未向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其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临沂协和医院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故对刘景茂因临沂协和医院未向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给其造成的损失赔偿金66994.25元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济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山东济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山东济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失业保险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政策,保证职工失业后及时获得失业保险待遇,济南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需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包括: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需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施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谁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合理选择所学专业,为再就业创造条件。

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次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济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名单、档案、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本人同意签字后,经审核认定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994年6月至2020年新调标准前)(标准版)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994年6月至2020年新调标准前)(标准版)

449
476
503
531
422
2008.7-2008.12 502
529
556
583
611
502
2009.1.1
562
589
616
643
671
562
政策依据
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京劳就发【1995】309号 京劳就发【1996】165号 京劳就发【1997】 89号 京劳就发【1998】 88号 京劳就发【1999】 74号
失业人员(2000年7月至2020年新调标准前)
领取失业金的前12个月标准
执行期限
累计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金的第13个月起月标准
不满5年 满5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15年 满15年不满20年 满20年以上
2000.7-2001.6
300
321
334
356
385
300
2001.7-2002.6
305
327
2010.7.1 2011.1.1 2012.1.1 2013.1.1 2014.4.1 2015.4.1 2016.9.1 2017.9.1 2018.9.1 2019.5.1
632 752 842 892 1012 1122 1212 1292 1536 1706
659 779 869 919 1039 1149 1239 1319 1563 1733源自348370392
305
2002.7-2004.6
326
349
372
396
419
326
2004.7-2005.6
347
371
396
421
446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亳政秘〔2020〕120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制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现将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予以公布,请按照省市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及时将本单位承诺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网站、办事大厅或窗口进行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
证明,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020年11月12日附件。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建立在国家法律规定之下,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旨在为失业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1.具有天津户籍或在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的人员。

2.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因非本人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不包括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合同。

4.丧失劳动能力,工伤失业的,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工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按月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日发放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50%(2019年:3299元),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失业人员,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六个月;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失业人员,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九个月;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三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一年。

以上是天津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申报和审核后领取失业保险金。

希望失业人员能够尽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早日脱离困境。

天津失业保险申领流程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失业原因证明及相关材料,在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居住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则核定失业金的领取标准。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失业金的基础上,填写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表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

4.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表及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天津失业保险注意事项1.失业期间应积极寻找就业机会,不得违反《失业保险条例》作出拒绝合理岗位、拒绝接受培训、履行就业协议等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有条件的需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求职、创业培训等培训。

规章制度 2020年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

规章制度 2020年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

2020年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人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本次调整涉及到哪些失业人员?2019年1月1日后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高于1770元的,按1770元计发。

2019年底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不做调整,仍按原标准计发。

目前失业金最高标准为1770元/月,最低标准为910元/月。

失业保险金是有领取期限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2019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2019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南京失业人员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南京三思教育网为您介绍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领取标准缴费不满2019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2019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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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9.12.0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2号
•【施行日期】2019.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
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

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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