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8-05-20 生效日期: 1988-10-01

发布部门: 机械电子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家用电子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企业的信誉,逐步改变维修服务的落后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全国中心)负责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全国中心在全国各大区设立地区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地区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省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省级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区所辖市,根据需要设立少量必要的市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分部(下称市级分部);在各县(区)和乡(镇)设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站(下称县<区>站、乡<镇>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组建全国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服务网(下称全国维修网)。

第四条凡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仅限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等)均应实行保修,凡向全国维修网投保的产品,均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和维修业务。

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

一、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

二、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三、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章各级中心的职责

第六条全国中心的职责

一、全国中心是中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全国维修网进行统一规划、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

二、制定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与外商洽谈在华维修服务事宜及外商在华设置的特约维修服务机构的管理;

四、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

五、负责维修仪器、维修工具和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分配、供应和协调;负责进口零备件的申请、储运和分配;

六、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审定;

七、负责投保产品“全国联合保修投保卡”(下称投保卡)的管理和发放;

八、负责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管理和结算;

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其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提供重要数据;

十、负责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

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对争议问题予以协调和仲裁;

十二、编辑、出版和发行内部专业性报、刊。

第七条地区中心的职责

一、地区中心是全国中心的派出机构,接受全国中心委托,代表全国中心负责对本地地区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三、建立中心备件库,负责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协调、存储和供应;

四、负责生产企业投保的初审;

五、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

六、负责处理用户意见;

七、设立维修服务站、承接具体的维修服务业务。

第八条省级中心的职责

一、由全国中心批准成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务的管理服务性机构;

二、在全国中心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下,负责本省维修服务网的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

三、制定本省维修服务工作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本省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的技术指导;

五、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六、建立备件库,负责维修零备件的组织、协调、存储和供应;

七、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初审;

八、负责本省维修网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结算;

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

十、负责本省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

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

十二、设立维修服务站,承接具体的维修服务业务。

第三章维修企业入网的条件和责任

第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维修企业(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所属的现有维修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全国维修网:

一、承认《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接受全国中心及所在省级中心(或省辖市级分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有专职维修技术人员;

四、具有必备的维修场地、设备和工具。

第十条凡要求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须自愿提供申请,报所在省级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其原单位名称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下称维修服务站)必须悬挂全国中心统一制定的标牌,作为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的标志、维修项目和范围的标志、用户选定投保的标志。

第十三条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按其人员结构、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分级确定其维修项目和范围。

第十四条维修服务站的分级,根据产品投保企业的意见,由省级中心确定。

第十五条维修服务站在其标定的维修项目和范围内,须主动接收用户投保,并承担保修期内投保产品的保修业务和保修期外送修产品的维修业务。

第十六条维修服务站的零备件供应

一、一般通用件,自备;

二、专用件(易损自制件)、关键件,或自行解决,或向主管中心申报购买。

第十七条维修服务站有责任向投保用户介绍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维修服务站有责任汇集用户的意见,及返修产品的质量情况,填报报统

计表,作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九条维修服务站要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对确不能胜任其工作的维修服务站,省级中心有权酌情予以警告或取消其全国维修网成员资格。

第四章生产企业投保的条件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经国家认证生产的家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均可申请投保。

第二十二条产品投保,由生产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报所在省级中心(或地区中心)初审后,汇总报全国中心审定批准。

第二十三条投保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投保产品在保修期间,凭全国中心统一印发的投保卡,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投保产品在保修期内,如出现批量质量事故,由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投保产品出厂时,包装箱内必须装有企业自行印制的“保修卡”和全国中心统一发的“投保卡”,包装箱上应标明“全国联保产品”的标志和字样。

第二十七条投保卡由全国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投保企业按其需要量,向全国中心认购,投保卡的计费标准即投保产品的保修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投保产品的保修费,原则上按产品产地零售价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彩色电视机按1%计算,黑白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等按2%计算;但为计算方便,并体现质优费低的原则,由全国中心据此制定统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投保企业应按照全国中心的需求计划保证提供足够的维修专用件(易损自制件)。

第三十条投保企业应免费提供维修必备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投保企业有责任承担其产品维修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二条对在保修期内其返修率低的投保产品,全国中心对该产品的生产企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在保修期内其返修率高的投保产品,全国中心有权取消该产品的投

保资格。

第三十四条投保产品返修率及其关键零备件的可靠性是产品评比、评优的重要数据之一。

第五章保修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投保产品在保修期内,其用户在全国维修网内,可自行选定任一维修服务站投保、并实行免费保修;非投保产品或保修期外的投保产品,其用户可在全国维修网内任一维修服务站自费维修。

第三十六条投保产品在保修期内,用户凭该产品的购货发票、保修卡及投保卡向维修服务站投保。

第三十七条投保产品的保修费,由维修服务站凭投保卡和保修卡(结算回单联)向主管省级中心结算。

第三十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免费保修:

一、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产品;

二、自行拆动的产品;

三、无投保卡,保修单和发票的产品;

四、送修产品的牌号、机号、规格、价格与该产品的发票、保修卡、投保卡上的规定不符或涂改的产品;

五、用户不按规定时间向维修服务站投保的产品;

六、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第三十九条对非投保产品或保修期外的送修产品(确无使用价值者除外),各维修服务站均应积极承接其维修服务。

第四十条非投保产品或保修期外送修产品的维修,属消费者自费维修,各维修服务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加重消费者负担;对保修期外产品,如消费者自愿要求继续投保,维修服务站应热情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法自定)。

第六章零备件供应

第四十一条一般通用零备件,由维修服务站自行采购、储备。

第四十二条关键零备件和专用零备件,由地区中心、省级中心组织供应。

第四十三条属国家控制的,或需进口的零备件,逐级申报计划,由全国中心统一组织、综合平衡、协调分配。

第四十四条各级中心、分部、站,申请供应国家控制的或进口的零备件,在供应上采取以旧换新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各级中心、分部、站,因保管不善、分配(或使用)不当,造成零备件损坏或短缺的,自行协调解决。

第四十六条各级中心应定期向全国中心报告零备件的储备情况;以便全国中心根据供求情况,调剂余缺。

第四十七条各级中心、分部、站,对专用零备件和关键零备件,只能用于维修,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章技术培训

第四十八条技术培训是提高维修人员技术素质,解决维修人员来源的有效措施,必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为提高培训质量,在全国中心的领导下,各级中心均应设置相应精简的培训机构。

第五十条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可借助社会和投保企业的培训力量;采取学校深造、短期集训和业余学习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十一条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受训学员的文化程度、基础知识和技术水平,分层次组织进行:

一、全国中心(或受全国中心委托的地区中心、省级中心)负责组织在学校进行专业基

础理论的系统培训;

二、省级中心(或省辖市级分部)负责组织对新产品维修技术的短训和一般维修技能、实际操作的训练。

第五十二条培训结束,受训人员须参加各级中心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由全国中心统一制定、管理,地区中心、省级中心核发。

第五十三条各级中心组织技术培训,可向受训学员适当收取学习材料费(包括实习费)和学杂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全国中心核准。

第八章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

第五十四条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是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的重要手段,是联系生产和维修的纽带;各级中心及生产企业、维修服务站均应做好此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工作的任务是对投保产品质量及其关键零备件

质量和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处理和反馈。

第五十六条各投保生产企业、各级中心、分部、站,须科学地、准确地、及时地提供产品质量及其关键零备件质量和维修服务质量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十七条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各级中心汇总的质量信息,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和维修服务质量评比提供重要数据;

第五十九条全国中心将有计划地加强质量跟踪、信息反馈工作的数据传输和处理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第九章信访工作

第六十条信访工作是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相互交流信息、沟通情况的重要手段,密切生产、维修、用户之间关系的有效措施,各投保生产企业、各级中心、分部、站,均应做好此项工作。

第六十一条各投保生产企业、各级中心应设专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各分部、站也应设兼职信访接待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人员)。

第六十二条建立信访登记、统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对用户反映的维修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各级中心应及时调查、认真处理,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维修质量事故,各级中心应及时处理,并报全

国中心备案。

第六十五条各级中心、分部、站须按季度将信访工作情况及其有指导意义的事例、经验、教训等报全国中心。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有关名词解释

一、生产企业投保

生产企业投保是指生产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遵照《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申请将其产品投入全国维修网进行联合保修的行为。

二、投保企业

投保企业是指将其产品投入全国维修网进行联合保修的生产企业。

三、投保产品

投保产品是指投保企业投入全国维修网进行联合保修的产品。

四、维修企业入网

维修企业入网是指维修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遵照《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申请加入全国维修网的行为。

五、用户投保

用户投保是指购买投保产品的用户,按照《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维修网内,选定任一维修服务站对其产品进行保修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心。

第六十八条全国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一并施行。

第六十九条省级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维修网内施行。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 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水产品购销合同标准格式

水产品购销合同标准格式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水产品,订购水产品的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标准及要求如下:品种名称数量(千克)质量标准及要求第二条订购水产品需要检验、检疫的,甲方提供抽样标本,由________委托______检验、检疫,检验、检疫费用由______承担。 第三条订购水产品收购价格按照渔船到港时的市场价计算。 第四条交货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甲方将所订水产品送到乙方所在地的渔港码头,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贩运的以海上交易地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的当日验收完毕,乙方对水

产品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当日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自然损耗:所订水产品自然损耗应在____%以内(含____%)。 第七条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________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 户银行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因遭遇台风等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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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三、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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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材料,报顾问办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档案应按照封面、卷内目录、服务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顾问办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失职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借阅档案应经顾问办主要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凡涉及国家机密或相关处室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二种。 凡属长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凡属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7初稿)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 (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司法办是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对外合同和合法性审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美国FDA水产品HACCP123法规..doc

美国FDA水产品HCCP法规123 A部分——总则 §123.3定义 (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201条款及本章101部分对术语的定义和解释除非重新定义、否则均适用本部分,以下定义也将适用: (a认证编号:贝类控制当局授予软体贝类加工者的一个特定的文字与数字的组合。 (b关键控制点:可实施控制的食品加工的一个点、工序或过程。它能防止、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使危害减少至可接受的水平。 (c关键限值:为防止、消除已确认的食品安全危害的发生、或使危害减少至可接受的水平。必须在关键控制点加以控制的一个物理、生物或化学参数的最大或最小值。 (d水产:淡水或海水中供人类食用的,除鸟类、哺乳类以外的有鳍类、甲壳类和其他类型的水产生物、包括,但不限于鳄鱼、蛙类、龟类、海蛰、海参、海胆及此类动物的卵、以及所有软体动物。 (e水产品:以水产为主要成份的人类食品。 (f食品安全危害:任何会使食品对人类消费安全构成威胁的生物、化学或物理特性。 (g进口商:商品进入美国后,其在美国的货主或受货人,或是国外货主或受货人在美国的代理人或代表、此人负责确保获准进入美国的货物符合一切有关进口的法律。为此,通常进口商不能是海关代理人、发货人、承运人或轮船代理人。

(h软体贝类:指新鲜或冷冻牡蛎、蛤、贻贝、扇贝的可食种类或它们的可食部分。完全由闭壳肌制成的产品除外。 (i预防措施:用于控制已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的物理、化学或其他要素。 (j加工监测装置:显示关键控制点加工情况的仪器或设备。 (k(1加工:对于水产及水产品是: 处理、贮存、准备、去头、去脏、去壳、冷冻,以变成不同的商品形式,以及加工、保鲜、包装、贴标、卸货或装船。 (2本部分规定不适用于: (ⅰ在捕捞或运输过程中未经加工的水产及水产品。 (ⅱ在捕捞船上仅为水产保鲜而做的,例如去头、去脏或去壳处理。 (ⅲ为零售而规定的操作。 (l加工者:任何在美国或外国从事水产及水产品商业性的、通关的或普通加工的人。加工者包括那些从事生产供销售或消费者检验用食品的人员。 (m产鲭鱼毒素的品种:金枪鱼、深蓝色鱼(bluefishmahi—mahi,以及其它不论是否属鲭鱼亚目的种类,这种鱼被捕捞后处于嗜温菌可繁殖的温度条件下,其肉中的组氨酸被分解,产生游离的组胺,并可达到一个显著的水平。 (n必须:用以表述强制性的要求。 (o贝类控制当局:指一个联邦、州或国外机构、或是君主部落的政府,其依法从事包括诸如: 软体贝类生长区分类,实施贝类捕捞管制及对软体贝类加工者进行认证等活动。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 些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在讲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之前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 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法规:法规指制定的。如我国制定和颁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 那么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有5部,行政法规有8部,部门规章有15部 这里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它包括:《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发规 一、《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 法。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他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 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 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齐全的收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并将其要求传达到相关部门、员工和相关方,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换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其他要求的管理。 3、责任部门与部门、人员职责 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 部门、人员职责: 1)各部门安排一名兼职人员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汇总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将获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汇总后发布清单。 3)归口管理部门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4、识别和确认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各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

清单》,并且根据其目录清单的内容进行学习识别,确认适用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 当上述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发生更新、作废等情况时,应及时修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将其文本内容放入文本数据库。并将有关信息传递到适用该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 5、贯彻执行 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与评审 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依据检查评审情况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执行。 6、获取法律法规的渠道:东莞市安监局、区安监局、街道办事处、安全中介机构、新华书店、标准发行单位、网络书店等。 7、获取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时机:经常查阅国家、广东省安监局及国家相关部委、出版社的网站,获取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至少每月查询一次。及时获取信息进行购买或下载打印。 8、法律法规更新方式:将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中删除,增添新内容,同时告知本企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 - 1 -

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综合办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 2 -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版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8648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版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版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目的 识别和获取适用本公司生产和业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行为和现象。 2.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引用条款 3.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之 4.3.1法律法规。

3.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之 4.3.2符合性评价。 4.职责 4.1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2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4.3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工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4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5财务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6行政从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劳动保护有关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无论是公司的转型升级需要,还是深化拓展业务等,都蕴藏着大量的法律需求,这中内在的的法律需求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正在不断增长,迫切需要加强公司的法务工作,建立相关管理体制。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将是公司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其基本任务 所谓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是指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处理系统,包括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人员配备等各项规范制度和管理机制。这些制度和机制构成一个管理系统。在这一管理系统中,法律事务的管理融入企业决策、执行、反馈、监督等各项流程,并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监督保障体系,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并依法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实现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的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概括来说就是从事内部法律事务服务和监督管理的工作,重点在于服务、保障、监督和管理。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地位。目前,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普遍得到认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基本上都予以建立;但对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均尚处于实践探索中。在一般跨国大型企业的操作中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应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同等建设,地位相同。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内容。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原有内容的修改,公司需要及时适应新的法律法规。且公司在不同时期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重点也不尽相同。目前公司处理内外法律事务的主要方法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起草各种法律文件(合同、招标书等)、协商、调解和谈判,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 根据我司目前企业法律工作实际,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合同评审事务; (2)投资决策、股权划转、税费征收中的法律事务; (3)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事务; (4)招标、投标法律事务; (5)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6)拆迁、房地产相关法律事务。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构想 一、队伍建设方面。 落实人员,完善法律队伍管理制度。按照国资委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法律队伍岗位。专人负责企业法律职

美国FDA水产品HACCP123法规

美国FDA水产品HACCP123法规 部分——总则§定义(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条款及本章部分对术语的定义和解释除非重新定义、否则均适用本部分,以下定义也将适用:()认证编号:贝类控制当局授予软体贝类加工者的一个特定的文字与数字的组合。()关键控制点:可实施控制的食品加工的一个点、工序或过程。它能防止、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使危害减少至可接受的水平。()关键限值:为 () () (ⅱ)在捕捞船上仅为水产保鲜而做的,例如去头、去脏或去壳处理。(ⅲ)为零售而规定的操作。()加工者:任何在美国或外国从事水产及水产品商业性的、通关的或普通加工的人。加工者包括那些从事生产供销售或消费者检验用食品的人员。()产鲭鱼毒素的品种:金枪鱼、深蓝色鱼()—,以及其它不论是否属鲭鱼亚目的种类,这种鱼被捕捞后处于嗜温菌可繁殖的温度条件下,其肉中的组氨酸被分解,产生游离的组胺,并可达到一个显著的水平。()必须:用以表述强制性的要求。()贝类控制当局:指一个联邦、州或国

外机构、或是君主部落的政府,其依法从事包括诸如:软体贝类生长区分类,实施贝类捕捞管制及对软体贝类加工者进行认证等活动。()贝类原料:未经加工的带壳软体贝类。()应当:用于表述推荐或建议的步骤或明确所推荐的设备。()去壳贝类:指软体贝类的一侧或两侧贝壳已被去掉。()烟熏或有烟熏味的水产品:指用以下方式制成的食品:()水产经盐()处理。()用木头、木屑或类似物质燃烧产生的烟直接熏制,或是通过诸如将其浸入有木烟味的溶液中,将烟味传给它。()贝类标牌:捕捞者或加工者 容:()要列明按照本节()段确定的。有理由且有可能发生,并且在水产及水产品中必须加以控制的食品安全危害,要考虑到是否由于下列原因,食品安全危害有理由且有可能发生:()天然毒素()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杀虫剂()农药残留()产鲭鱼毒素品种的腐败,或者与食品安全危害有关的其它种类水产品的腐败。()寄生虫。加工者必须对那些携带有寄生虫的水产及水产品可能会在未经足以杀灭寄生虫的加工处理的情况下被

最新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医疗形势特点: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护理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护理安全。 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 我们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

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十三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可享有以下权利: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

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制度(2021年)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制度(2021年)

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制度(2021年)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本我厂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厂对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价的控制。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获取、识别、更新我厂适用的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负责汇总登记更新,并将最新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2管理层代表负责组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评价 4.管理要求 4.1获取方法: 安全科每半年与政府相关安全部门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国家和

地方最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还可以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出版机构、专业性报刊杂志、网络信息、咨询机构等渠道补充,以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为最新有效版本。 4.2识别、确认 安全科获取到新的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后,针对我厂的经营活动、服务状况进行识别和确认。识别其有效性,确认其适用性,确认的依据为我厂实际情况、我厂的风险清单、化工行业特点、相关要求等,并填写《法律、法规符合性调查表》,并报综合科备案。 4.2登记更新 安全科负责将确认后的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纳入我厂《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并及时对其进行更新,并经管理者代表审批,由此涉及到其他文件修改和调整的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4.2传达、培训 安全科负责将最新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下发至相关的使用场所,并组织培训工作,具体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执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样本

银行法律事务外包 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外包工作对本行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和提升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有效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本行业务经营健康、安全、稳健发展,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及职能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是指将本行法律事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处理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是指规范聘用条件、律师准入、聘用程序、跟踪评价等开展法律事务外包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行以下法律事务能够采取外包方式进行处理: (一)诉讼代理; (二)合同法律审查; (三)商务法律谈判; (四)法律尽职调查; (五)其它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行法律事务外包形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律师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是本行聘用的在一定期限内连续为本行处理日

常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专项律师是本行聘用的专为处理特定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五条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即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集中由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专业优势原则,即根据法律事务的内容和特点聘用具有相应专业优势的律师。 (三)择优汰劣原则,即经过法律事务外包的核准管理、跟踪评价,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筛选清退。 第二章法律事务外包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本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并组织、指导和督促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 (二)负责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整体状况; (三)负责按照规定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事务的管理工作; (四)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 (一)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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