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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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管理,保证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条例》、《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依照本《办法》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中必须执行《公司法》、《条例》、《细则》、《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审批与主管部门

第三条经营管理一部、二部是公司经营性企业工商登记的审批部门,其中经营管理一部负责集团公司和主业分子公司的工商管理,经营管理二部负责辅业分子公司的工商管理,具体负责各类工商企业开业登记、变更、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迁移申请的统一审核批复。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经营管理一部、二部统称经营管理部。

第四条经营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工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1、贯彻执行工商企业登记的政策、法规,建立和解释集团公司工商登记管理、登记统计等制度,指导各分子公司工商管理工作。

2、经营管理一部具体办理集团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工商资料变更;对集团公司日常工商事务进行管理;对工商主管机关进行日常联络。

3、保管集团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立健全证照的借阅和复印制度。

4、组织、指导和协助各分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分子公司办理工商资料变更(各分子公司营业执照和工商资料变更由本单位负责具体办理)。

5、建立健全所属各分子公司工商资料档案,档案资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子公司的章程(性质为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的)。

6、监督检查公司各分子公司企业按照工商登记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7、保管停业公司营业执照,负责协助办理其营业执照的年检。

第三章集团公司工商事务管理

第五条营业执照年检工作。经营管理一部在每年12中旬,到工商主管机关领取《年度免检企业申请(回访)表》,及时、如实填写,交工商主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

第六条工商事务变更工作。经营管理一部在接到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变更营业执照上项目、修正章程、变更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工商事务变更的通知后,到证券部、财务部取得相关材料后,按工商局规定进行及时办理。

第七条经营管理一部负责妥善、完好保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集团公司交付保管的其他证照。严格执行证照保管、借阅和复印规定。

如实、详细记录证照借阅时间、归还时间、用途和借阅人,在借出和归还时,必须由承借人签字确认;如实、详细记录证照复印时间、复印份数、用途和索要人,必须由索要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分子公司工商事务办理的程序第八条经营管理部审批分子公司开业、变更、注销、歇业、宣告破产申请的办理程序是:受理、审查、决策和批复、办理。

1、受理:申办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开业、变更、注销、歇业、宣告破产的缘由,经营管理部方能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审查:经营管理部审查提交的申请,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并实际勘查,核实有关事项和开力、条件及能力,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需报董事会决策的报董事会)决策。

3、决策和批复: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决策后,将批复下达经营管理部,由经营管理部通知申办单位开始办理。

4、办理:(1)申办单位接到公司批复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注册登记书,依据批复如实工整填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有关部门意见栏,应由行业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3)企业章程和决议等由股东单位盖章。(4)新办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的企业必须到会计师事务所取得验资证明。(5)申办条件和资料完备后,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及时领取营业执照和通知

书,保管营业执照,将通知书交财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同时向主管机关上缴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6)申办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完登记注册(注销)手续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经营管理部。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应设专(兼)职人员,统一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文件等资料建档保管,搞好规范化管理。对于每次办理年检、变更、歇业、注销、宣告破产等事务,管理人员必须将全部书面资料复印备案。并将本《办法》第四条5项规定的资料及时交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条根据《公司法》、《条例》、《细则》、和《规定》的规定,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应接受工商管理机关、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部按照规定对登记注册的分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其内容:

1、企业是否按照《公司法》、《条例》、《细则》和《规定》的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手续。

2、企业是否按照注册登记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3、企业和法人代表(负责入)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合法经营。

4、被检查企业必须提供检查所需要的帐册、报表及其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的;

4、超出核准经营范围和方式,违反国家政策从事经营活动的;

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的;

6、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登记的。

第十三条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条款之一的,除接受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责任者

l、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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