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对登记条件的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 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关联法规: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第五条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关联法规:第六条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
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
第七条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
第八条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
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第九条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
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
工商登记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登记条例》,规范工商登记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登记实行企业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信息公示、全程电子化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工商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工商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工商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工商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商登记事项第六条工商登记事项包括:(一)市场主体名称;(二)市场主体住所;(三)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四)市场主体注册资本;(五)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六)市场主体类型;(七)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七条市场主体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名称。
第八条市场主体住所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第九条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类型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章工商登记程序第十三条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登记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由登记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工商管理制度条例

工商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管理的活动,完善制度,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户、合作社等。
第三条工商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商业登记、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第四条工商管理部门是负责落实本制度的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五条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做好自律管理工作,推动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和引导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民营经济的繁荣。
第八条工商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条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二章商业登记第十一条商业登记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认定和登记注册,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第十二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商业登记机构,便民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商业登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
第十四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审批、办理商业登记,依法发布登记结果并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商业登记信息核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信息的公开公示进行监督,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信息交流,确保商业登记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对商业登记违法违规情况,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公开处罚结果。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一、引言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旨在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并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和重要性进行分析,并展开对该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企业数量逐年增加,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多样。
为了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和质量,有必要建立健全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三、目的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通过登记管理,明确企业的法人身份、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2.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工商登记管理,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减少虚假注册、非法经营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3.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的落地实施,可以为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参考标准,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评估企业的信誉和实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重要内容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涵盖了多个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登记条件和程序对于想要在我国注册成立企业的主体,应当符合一定的登记条件,并按照相应的登记程序进行办理。
登记条件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登记程序则包括备案材料准备、填写申请表格、交纳登记费用等步骤。
2. 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的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登记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
企业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报表格,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于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 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登记机关主要负责接收、审查和注册企业登记申请,核发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并且监督和管理已登记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指导,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工商登记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经营范围、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商标使用、广告宣传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的登记、变更、注销、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活动。
第三条工商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工商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
第四条工商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工商登记:(一)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二)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三)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二)有合法的名称;(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工商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公告等环节。
第八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四)经营场所证明;(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工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条工商登记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告登记信息。
第四章营业执照管理第十三条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的凭证。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名称;(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三)住所;(四)经营范围;(五)注册资本;(六)登记机关名称;(七)登记日期;(八)发照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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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商登记条件的管理条例如下:
工商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