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财税[2015]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财税[2015]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财税[201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

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关,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

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减免或缓征收费基金,要集中管理权限,并制定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凡不符合管理权限和

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收费基金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清理规范收费基金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普遍性降费措施,将已公布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基金逐项落实到位,特别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要按照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要求,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按规定取消、停征有关收费基金项目。各省(区、市)在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要把握好以下原则: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收费标准超过服务成本的要切实降低;对体现特定受益者负担原则、补偿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的收费予以保留,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收费基金管理制度,发挥在特定领域的分配调节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和相关公共事业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收费基金政策的透明度

建立和完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财政部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公布本地区实施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凡有政策调整及时进行更新。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收费基金公示制度,将本部门收费基金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体系。

五、加快推进收费基金立法

财政部将积极推动制定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全面加强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费基金征收的法律依据。各地区要加强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地方性法规建设。通过加快和完善立法,将收费基金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做到于法有据、依法征收。

六、认真履行收费基金管理职责

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相关改革措施。财政部将加强相关改革和制度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指导,从健全工作机制着手,增进上下级工作交流与配合。地方财政部门要抓好各项改革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并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具体政策措施。要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和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政策建议。通过上下联动,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合力推进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财政部

2015年2月28日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摘要: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的项目多、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调节经济主体的行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特别是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化管理;建议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以及实施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内容,它包括的项目多,涉及的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同时其也占到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绝大部分比重,可以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也是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乃至治理政府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初步建立,特别是在“收支两条线”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内容逐步推进的今天,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规模、结构、征收、资金使用、监督等各个方面,都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而且,一直以来,大量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得政府的财政职能被肢解,宏观调控的能力被削弱,严重的甚至还影响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尤其是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意义主要是在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下,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理论基础等理论问题进行了考察,对我国当前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模与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项目设置、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支出使用等管理模式的思考,发现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积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收费管理经验,提出了未来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展的对策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为政府制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政策提供参考,争取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范,从源头上治理与防治乱收费现象,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征收与使用效率。 二、收费管理的现状 行政性收费作为财政收入的必要补充,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然而这种收费的规模一旦超出应有的限度,就会对税收形成冲击,就会动摇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改革开放后,传统的大包大揽、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逐步打破,本着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原则,财政体制进行了几次改革,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也日益增大,单靠预算内收入无法满足改革建设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设预算收入项目,允许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国家职能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出台了一些有收费项目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受利益趋动机制的左右,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自身的权利和技术信息等优势,先是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照牌卡收取工本费,对自身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收取补偿费,当这种收费补偿满足不了支出需要时,就巧立名目一些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来弥补,无论是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政府公共关系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政府公共关系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 一、简答题 1.如何界定政府公共关系和庸俗关系? 答:(1)两者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2)动机不同。(3)内容不同。(4)传播的形式和原则不同。(5)后果不同。 2.中国当代政府公共关系建设取得的经验与面临的问题? 答:(1)政府官员的公共关系意识淡薄;(2)政府公共关系人员的素质水平低下;(3)政府公共关系人员的年龄结构和人员结构不合理。 3.政府公共关系机构有哪些作用? 答:第一,信息引导。这是政府公共关系的首要职能。第二,沟通协调。这是政府公共关系的基本职能。第三,形象塑造。这是政府公共关系的核心职能。第四,宣传教育。这是政府公共关系的天然职能。第五,咨询建议。这是政府公共关系的重要职能。政府决策是实现政府管理目标的关键。 二、论述题 结合政府公共关系的职能,谈谈我国大力开展政府公共关系工作的必要性。 答:政府公共关系的职能有这样五点: (一)收集信息:收集政策形象、管理水平的信息;收集领导者形象信息;收集机构设置和办事效率信息;收集政府的其他信息。 (二)决策咨询:政府形象咨询;公众心理咨询;领导决策咨询。 (三)协调沟通:(1)协调沟通政府内部的各种关系,包括领导者与一般公职人员的关系,一般公职人员相互间的关系,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2)协调沟通政府外部的各种关系。(四)宣传引导:对外部公众的宣传引导;对内部公众的宣传引导。 (五)树立形象。树立政府部门的组织形象首先要准确定位,政府公共关系是一门塑造政府形象的艺术。 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国家各方面事务行使着指导、管理、服务、协调、监督、保卫等职能。政府为了进行有效的管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必须运用各种传媒手段与公众进行相互交流,相互适应的社会沟通活动,以此争取公众的信任、理解与支持。这革措施的理解与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关系环境,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充分发挥政府公共关系职能是政府走向民主化的内在需要。政治民主化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政治民主化的表现就是人民群众通过广泛参与政治过程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政治民主化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最大限度地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另一方面是使政府在管理和决策中的一切政府行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政府公共关系的职能为这两方面内容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和可能,政府公共关系可以通过“双向”信息交流,各种传播手段,更为真实、广泛地了解和汇集人民的意愿,反映公众的呼声,获得公众更为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参政议政的自觉性。 充分发挥政府公共关系职能是保持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各方面利益波动较大,各种矛盾可能会比较突出。而人们观念的转变尚需要一个过程,因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保持稳定的任务在于:消除群众的各种疑虑和误解,缓和或化解各种矛盾与冲突,以减少或消除可能发生的动荡,形成一种巩固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局面。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依靠政府的各项决策的正确、措施得力和实践中进展顺利外,还需要政府公共关系的工作,来宣传、解释、说明政府决策意图和配套措施,以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以免引起群众的误解和不良反映,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安定大局的要求。 充分发挥政府公关职能有利于对外开放。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面对经济、科技的全球化趋势,我们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面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对外开放不仅是经济开放,也包括政治、文化、信息方面的开放;不仅是国与国的开放,也意味着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开放。在这种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中,国家、地区、部门要建立和发展同外部世界的联系和合作。首先是必须了解对方,同时让对方了解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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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的通知 【标 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财综﹝2003﹞58号 【发文日期】2003-08-15 【实施时间】2003-08-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公安部,教育部,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发布后,随着两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一些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应相应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随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部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匕首佩带证工本费、特种刀具购买证工本费。 (二)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 (三)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含申报费、审查费、证书费)。 (四)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检测费。 (五)工商部门收取的经济合同鉴证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六)质检部门收取的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费、轮胎生产许可证费。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作废 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 (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 (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第九条通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行署、市财政局按季订购。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购买本》购买。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单位需携带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凭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买本》购买。 专用票据的申领、发放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政府公共关系网上作业

政府公共关系网上作业 单选题: (1/15)、政府公共关系的主体是(2分) A、社会公众 B、实现形象管理 C、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D、实现沟通和互动 (2/15)、政府公关主体的缺失,对外集中表现为什么。(2分) A、处理方式错误 B、决策错误 C、方向错误 D、逻辑错误 (3/15)、下面哪一项不属于政府公关的主体状况。(2分) A、政府首脑 B、政府工作人员 C、政府公关部门 D、政府 (4/15)、下面哪一项不属于政府形象塑造中的主要问题。(2分) A、方向问题 B、效果问题 C、机制问题 D、操作问题 (5/15)、政府常态公关的核心是什么。(2分) A、政府权威 B、政府形象 C、政府角色 D、政府态度 (6/15)、政府公共关系的客体是(2分) A、社会公众 B、媒体 C、政府部门 D、公务员 (7/15)、说服公众转变观念,实现公关主体的预期,这是政府危机公关的哪个操作机理?(2分) A、劝说机理 B、决策机理 C、引导机理 D、联动机理

A、实现良好的沟通 B、改善政府决策 C、内求团结、外求发展 D、塑造良好形象和获得公众支持 (9/15)、掌握公共资源,形式公共权力的相关系统和部门是(2分) A、政府危机公关的内容 B、政府危机公关的功能 C、政府危机公关的主体 D、政府危机公关的客体 (10/15)、以下不是政府危机公关应对的模块的是(2分) A、公众模块 B、管理模块 C、媒介模块 D、决策模块 (11/15)、政府公关工作的重要主体,公关活动的设计者和实际操作者是(2分) A、政府公关人员 B、危机主体 C、公众 D、媒体 (12/15)、政府在形象塑造活动中,下面哪一项不属于操作理念不当的主要集中表现。(2分) A、官本位 B、推卸责任 C、惟上是从 D、好大喜功 (13/15)、政府危机公关的所有活动,要从什么性质出发(2分) A、管制 B、缓解 C、斗争 D、服务 (14/15)、政府公关的目标具有的特征是(2分) A、公益性 B、强制性 C、复杂性 D、单一性 (15/15)、政府公共关系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2分) A、与时俱进 B、稳中求进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

当前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当前,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费用,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有偿服务的收费,这些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体现政府 职能,其收费通常称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作为服务价格管理。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机关收费比较规范,但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借用行政权力乱收费 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为提高行政效率,一些行政机关将行政管理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协会办理,这些单位直接或间接利用行政权力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乱收费。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规自立项目乱收费。如某市土地信息中心借办理土地证之机,自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土地信息服务费;某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擅自向高校毕业生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附件1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

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1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年二月十二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什么是政府公共关系

简答题 1、什么是政府公共关系? 答:政府公共关系是指政府为了争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公众中塑造政府良好形象,运用传播沟通手段处理和协调与公众的关系,以便更好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系列活动。 2、简述政府公共关系的涵义。 答:政府公共关系的主要涵义包括: (1)政府的公众信息管理,即政府组织与公众之间信息流通的管理。 (2)政府的公众舆论管理,为政府组织营造一个适宜和良好的公众舆论环境,是政府公众关系管理的重要职责。 (3)政府的公众关系管理,是政府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生态环境,制约着政府组织目标、政策和行政行为的成败。 (4)政府的公众形象管理,即政府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信誉度。 3、简述政府公共关系的特征。 答:(1)主体的权威性 (2)客体的复杂性 (3)目标的独特性 (4)传播的优越性 (5)性质上的民主性。 4、简述我国政府开展公共关系的意义。 答:(1)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2)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3)有利于维护转型社会秩序的稳定 5、简述政府公共关系的职能。 答:(1)政府公共关系的职能即政府公共关系在政府活动中担当的基本原则和具有的功能作用,规定着政府公共关系活动的目标和方向。 (2)政府公共关系的职能主要有六大要素,即决策咨询职能,主要有政府形象咨询、政府心理咨询、领导决策咨询等内容;信息交流职能,主要表现在决策形象、管理水平和效果的信息交流、领导者形象信息交流等方面;舆论引导职能;沟通协调职能;形象塑造职能;公众服务职能。

6、简述我国政府公共关系的任务。 答:我国政府公共关系的任务是:通过开展政府公共关系,完善传播机制,健全沟通渠道,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和交流,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呼声,提高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能力,提高政府行政管理透明度,密切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吸引公众参政义政,在公众心目中树立“创新、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7、我国政府公众关系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哪些? 答:(1)发挥政府公共关系的双向传播沟通职能,大力推进企业改革。 (2)发挥政府公共关系的疏导协调职能,缓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 (3)发挥政府公共关系的信息交流和形象评估及塑造职能,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4)发挥政府公共关系的舆论引导职能和传播优势,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 (5)发挥政府国际公关职能,塑造开放中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8、政府公共关系原则有哪些? 答:政府公共关系原则指政府公共关系活动中必须始终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由政府公共关系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政府公共关系的原则主要有: (1).公众利益至上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机关性质和特点的显著标志,又是我国政府公关工作所奉行的首要原则。 (2).真实公开原则,前提是传播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首先要做到政府向公众传播信息的内容要真实,过程要公开。还要做到在收集、了解公众的意见要求、愿望时,获取信息力求真实、准确和全面,在真实、概括中求效率。 (3).科学指导原则,是指政府在开展公关活动中必须接受科学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4).整体统一原则,是指政府公关部门在进行公共关系活动时,要求从政府的整体系统、整体利益和整体效应出发,使政府在公众心目中形成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的良好形象;其内容包括:政府所涉及的一切与社会公众关系,都是政府公共关系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公共关系并不仅仅是政府公关职能部门的事情,它需要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9、简述政府领导者树立良好形象的主要内容。 答:(1)要树立政治立场坚定的形象 (2)要树立廉洁奉公的形象 (3)要树立团结民主的形象 (4)要树立勤奋务实的形象 (5)要树立坚忍不拔、奋发向上的形象

政府公共关系学名词解释

四、名词解释题 1.公共关系------公共关系是特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塑造良好的形象,通过传播沟通的手段争取公众理解和支持的一种管理职能。4 2.政府公共关系------政府公共关系是指政府为了争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公众中塑造良好形象,运用传播沟通手段处理和协调与公众的关系,以便更好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系列活动。 6 3.政府形象-----政府形象主要指政府及工作人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美誉度大小,是政府获得公众欢迎、接纳、信任的程度。7 1.政府公共关系谈判——是指谈判双方为了各自特定的利益目标,遵循互利的原则,通过对话、沟通、协调的方式,达成协议(合同)的过程。211 2.突发事件——是指超常规的、突然发生的、需要立即处理的事件。234 3.危机公共关系——是指当政府或政府部门遇上信任、形象危机或者某项工作产生了失误时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来获得社会公众的原谅理解,从而挽回影响的一项工作。234 1.政府公共关系人员——政府公共关系人员是指在政府公共关系部门或机构中专门从事公共关系工作的各类人员。他们是政府公共关系工作的主体力量,是公共关系活动的设计者和实际操作者。50 2.政府公众------即与政府公共关系主体利益相关并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个人、群体或组织。57 1.政府公共关系传播——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一种信息传播活动和信息交流过程。68 2.大众传播——指的是职业性信息传播者和传播机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向分散的广大社会公众传播信息的活动。74 3.全员公关——就是说要使政府的全体公务员都来关心、重视并自觉地投入到政府公共关系工作中去,共同为树立政府良好的声誉和形象而奋发努力。88--89 1.政府公共关系调查——是政府公共关系组织机构通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准确地了解公众对组织的意见、态度和反映,发现影响公众动机的因素,并从中分析和确定社会环境状况、政府公共关系状态及其存在的问题,为科学决策和制定政府公共关系计划,实施政府公共关系活动而进行的收集信息的专项活动。92 2.问卷调查法——就是调查者采用问卷这种控制式测量的形式,运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度量,搜集可靠的资料,直接了解社会公众对某一组织、事物、事件或者某种问题的需要、认识、看法、意见和反应。100 3.抽样调查——是指从调查的人口总体中按照一定的方法抽取一部分作为样本加以调查,并把这部分样本的调查结果推广到总体。101 4.政府公共关系策划——就是政府机构和政府公共关系人员为了实现塑造政府形象这一基本目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确定的需要解决的政府公共关系问题和宏微观的条件,谋划设计出相应的政府公共关系战略,并制定出最优行动方案的过程。108 5.政府公共关系评估——就是根据特定的标准,对政府公共关系计划、实施及效果进行衡量、检验、评价和估计,以判断其优劣。121 1.行政关系——政府围绕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力,履行国家的行政职能,形成复杂的社会联系,形成权力与责任的种种关系,这就是行政关系。133 2.政府内部沟通——就是在政府体系中通过传递信息而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发生变化的过程。141 1.行政组织形象--------是社会公众对政府综合认识以后所形成的总体印象,是通过政府许许多多具体而又客观的活动作用于公众的思想感情而产生的一种主观的综合印象。173 2.行政组织形象系统管理——是在政府总体形象设计的基础上,通过对政府工作质量、政府政策形象、公务员形象、环境形象、传媒形象等构成要素实施全面系统管理,提高政府的内在素质和外在表现,从而提高政府美誉度的现代管理活动和过程的总和。178 3.政府总体形象——是政府决策者在掌握关于行政组织形象评估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公众的期望和政府工作的战略目标,为政府设计的综合性的、长期的形象。178 1.政府公共关系的新闻宣传——是指政府为了达到预定的公共关系目标,通过传播政府机构的有关信息,以影响公众意识和行为的社会活动,新闻宣传所依赖的媒介主要有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新闻电影、新闻图片、网络等。188 2.新闻发布会——是政府、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为公布有关重大新闻而举办的,邀请电视台、报社、电台、杂志社、新闻网站等媒体的新闻记者和相关人员出席,发布消息、回答提问的一种特殊的会议形式。194 3.政府公共关系的人际交往——是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政府公共关系人员在公共关系活动中,或在政府内部和政府外部的其他人之间,在思想、观念、感情和意向等方面的双向互动的交往和沟通。197 4.政府公共关系广告——是指政府机构靠购买印刷媒介物的篇幅或者购买电子媒介的时间,以语言或者其他形式,不受编辑人员干涉地传播出资人的非个人性宣传。203—204 1.报刊宣传活动:现代公共关系活动的前身是19世纪中叶在美国兴起的报刊宣传活动,即企业或一个组织为了本组织的利益,雇佣报刊宣传员、新闻代理人在报刊上进行的宣传活动,以此扩大影响。 2.企业刊物:是企业自己编辑、出版,以员工为主要读者对象的报纸、刊物。它集思想性、知识性、信息性、专业性、趣味性于—报(刊);办好企业刊物是—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3.艾维·李:是—位在美国企业界有影响的新闻记者,1904年在美国正式开办了一家公共关系事务所,它标志着现代公共关系的问世。他的思想在著名的《共同原则宣言》中体现出来。他认为:他的工作是公开的、实事求是的,即说真话。他为科学公共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奠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费用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共政策中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中公共性困境 一、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主体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控、调整的个体和团体。其中,广义的政府(即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公共政策的法定产生者,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最主要的政策主体。传统观点认为,作为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政府是广大社会公众权利和意志的代表者,政府的公正与准确是一种固有的天赋,政府不具有自身利益。 不过,现实中政府的自利性却是客观存有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能够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类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他们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满足。从某种水准上说,也正是其个体需要和组织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证了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当他们的个人需要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时,这种需要就转化为了个人利益。因为他们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确追求自身利益,他们的自利动机受到了限制,从而迫使他们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通过贪污受贿、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私利。第二,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任何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和层级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组织规模扩大化和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职能正常运转、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组织结构保障,但这种划分在客观上却容易形成纵向上的层级断裂、横向上的部门交叉、整体上的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从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萌生不同的团体利益。例如,在经济发展和投资格局中出现的地区产业趋同现象,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市场的行政保护现象,以及各部门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利益而人为设置市场障碍、防止外地区行业竞争进入等现象,都充分证实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的存有。第三,政府整体的机构利益。政府组织常常被人们设定为社会的

行政事业单位费用用开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综合性费用开支标准 一、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指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二类会议,指由县委、县政府召开,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各乡镇党代会、人代会。 三类会议,指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由县直部门主办,各乡镇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其他会议,指除以上三类会议以外的会议。 (二)经费拨付 一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专项核批。 二类和三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财政局核拨,同时主办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 其他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三)开支标准会议经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后,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的范围内椐实支付。 (四)经费管理各类会议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开支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各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会议召开点。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部门单位会议经费 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 准的有关规定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会议费用开支综合定额标准(单位:元/ 人.天):

二、培训费开支标准 (一)县直机关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90 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料、组织等各项费用。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异地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等,按照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二)各类培训原则上要求在县级机关定点的县内培训机构举办。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同类定点场所的系统内培训中心,经规定程序确认后可作为本系统的培训场所。县直机关不得在上述规定场所以外举办培训。 (三)培训费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培训费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至培训点。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在审核支付各部门单位培训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四)各类培训经费由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对未按规定举办的培训,一律不能支付培训费。 三、差旅费开支标准 (一)交通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1、正、副县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动车和高铁一等座。 其余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一等硬座、动车和高铁二等座。 各类人员乘坐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2、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动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时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规范收费、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师生员工及校外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物价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教育补偿性收费。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按照学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的分成比例、开支范围等规定实施收费与列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改变分成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各部门和各单位,如确需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经校有关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如确需改变分成比例、调整开支范围的,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各项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条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和开支的管理、监督,要及时催收、及时分成、及时分户立帐和返还二级单位入帐。 第七条监审处负责定期审计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与开支。监审处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财务处和监审处的审查。

第八条学生收费规程 (一)每年的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借机搭车,擅立收费项目或增减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新生录取情况转教务处和各系,进行分班及学号生成等工作,然后将新生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有关数据以书面和软盘形式转交财务处,财务处进行数据处理及审核后,进行收费数据的初始化工作。 (三)每年暑假前,财务处将在校学生下学年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的时间安排通知各系,各系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将学费及住宿费交齐。 (四)对于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五)收费工作结束后,由财务处将按规定交齐费用的学生名单转教务处,作为学生注册的依据。 (六)为了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并于每年暑假前同财务处核对一次学生名册。 第九条收费票据管理 (一)收费票据种类:“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收据” (计算机打印票据)。 (二)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1、凡经批准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均应使用“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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